本文摘要:博士研究生作為國內求學歷程中的最高學位,一直以來都給人可遠觀而不可褻玩的距離感,作為在某學術領域已經達到了突破的象征,博士向來都備受人們尊重。 縱觀我國各名校博士畢業條件,筆者發現一些有意思的東西,例如清華大學、北京航空航天大學不要求發論文,東南大學
博士研究生作為國內求學歷程中的最高學位,一直以來都給人“可遠觀而不可褻玩”的距離感,作為在某學術領域已經達到了突破的象征,博士向來都備受人們尊重。
縱觀我國各名校博士畢業條件,筆者發現一些有意思的東西,例如清華大學、北京航空航天大學不要求發論文,東南大學要求發多篇核心期刊,堪稱“最嚴格”,其它如黑龍江大學、湘潭大學等非985、211大學也要求發布核心期刊,令人汗顏。
博士畢業條件分析:東南大學最嚴格,清華、北航不用發論文
發論文本身就是一件煎熬的事,尤其是以一作身份發表核心期刊,要知道,許多大學副教授一年可能都發不了一篇一作的核心期刊,更別提還在攻讀學位的在讀博士研究生了。
不少院校設置的畢業標準中,博士生涯的“終點”并非通過博士論文答辯,而是博士生經過審核,達到博士應有的學術水平。而是否達到相應的水平,除了參考在校期間科研成果、博士論文質量及答辯情況,還要采納博士生導師或導師組的意見?梢哉f,博士生得到的考核評價是高是低,一般取決于他們在培養過程中的表現。
博士畢業標準越發嚴苛,往年“水博”已沒有
作為評價博士生學術水平最重要的參考依據,各大高校狠抓學位論文的質量。高質量博士論文的產出,不僅需要長時間的寫作,還要經過評審專家的把關。
法學博士的學位論文不僅有一般超過7萬字的硬性要求,還對工作量、學術水平、階段性總結作出要求。《清華大學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培養工作規定》顯示,“博士學位論文的實際工作時間一般不少于2年”,要“體現博士生在所在學科領域做出的創造性學術成果”,距離正式答辯3個月前,答辯者要向5位以上同行專家作“最終學術報告”,通過方可提交論文送審。
為確保博士學位論文審核的客觀性,院校普遍實施盲審制度,將論文交給外校老師評價。一般來說,外審分數需要達到70分以上,才能參加答辯。
也有部分院校設置較嚴的盲審標準,只要有任一專家打出較低分數,就需重新送審。如果錯過該年規定的送審輪次,只能“第二年再來”。另外,論文答辯通過后,還有抽檢制度。一旦抽檢不合格,到手的博士學位就被收回,四五年的博士就白念了。
翟天臨事件過后,博士們的危機感很強。通過答辯的博士論文基本都要上網,接受全體網民的監督。若是哪天被發現存有明顯瑕疵,便有可能再次接受專家們的審查,重現當年答辯期間的擔驚受怕。
關注畢業標準的群體除了現在或者將來的博士們,還有院校。近些年來,各大院校對博士生的畢業標準進行過調整,各項評價指標也在不斷更新,包括核心論文的發表、培養方案及學科綜合考核內容、學位論文評價機制。對于畢業標準的調整,具有博士點的高校邁開的步子不盡相同,從總體上看,都走在較為科學、合理的方向。其中,引發爭議較多的,還是用以識別學術水平的核心論文發表標準。
除了法學專業,其他社科專業的博士生,也要發表一定數量的學位資格論文。吉林大學2017版《博士學位申請者學術成果要求》顯示,馬克思主義理論、政治學專業的發文要求與法學專業相同,要發表2篇CSSCI期刊論文;經濟學、工商管理專業的發文刊物選擇范圍更廣,要求更高,博士生須發表3篇CSSCI期刊論文。可見,博士生在畢業前發表論文,是國內高校各大社科專業的普遍做法。
博士學位資格論文的規定是否合理,在國內存有不同觀點。贊成的觀點多認為,目前難有更好的替代方案。論文發表是獲得同行評價的客觀方法,可以降低導師與學生間因個人關系親疏造成的不確定性。博士生要具備初步產出特定知識的能力,論文發表則是供其產出的途徑。
反對的觀點則認為,高校要求學生發表多篇CSSCI、SSCI等期刊論文大大超出實際,導致博士生為了畢業,產出不成熟的論文。院校設置的核心論文發表、省級以上科研獎項等客觀指標往往與院校排名評比、項目經費申請相關,有變相將論文發表任務分攤至博士生之嫌。如果具有較大影響力的博導能夠向核心期刊推薦,讓博士生在高級別期刊獲得特殊的發文機會,師從其他博導則無此資源,那么要求學生發表論文就失去了原本的意義。這就不難理解,為什么很多碩士生喜歡報考“大佬”博導,雖然平時“放養”,但關鍵時候有資源。
在國家“破五唯”的政策背景下,應以何種科研指標作為博士畢業標準仍需探索。
清華大學雖然率先取消了對博士畢業發表論文的硬性指標,但是《清華大學法學學科研究生申請學位創新成果要求》顯示,學術型博士學位論文的創新成果應達到“提出并證實了某一新的有價值的法學觀點”“系統并深入地解釋了某種法律現象的成因”等九項標準中的一項或者幾項。這是國內高校調整博士畢業標準的積極嘗試。
科研成果是否達到畢業標準,關鍵在于法學博士生是否具備博士應有的學術水平。主觀性評價標準看似合理,背后也有隱患。如何避免利益尋租、權錢交易、關系戶等問題,值得思考。
客觀性的論文評價指標如果過高,會束縛博士生的創新發展。如果不要求一定質量的論文,會不會培養更多的“水博士”?
在法學博士招生規模逐步擴大的當下,什么樣的科研成果標準既符合實際,又能識別博士生是否具備應有的學術水平,是我們需要思考的問題。
當然,這也是整個學術界長久以來需要解決但又難以解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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