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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運輸動物案處置的情況和定性

    所屬分類:經濟論文 閱讀次 時間:2017-11-17 13:59

    本文摘要:這篇交通類論文發表了運輸動物案處置的情況和定性,論文重點對案件中認定行政相對關系、明確責任主體、定性案件等方面異議進行了剖析,以期為官方獸醫嚴格依法行政提供借鑒。

      這篇交通類論文發表了運輸動物案處置的情況和定性,論文重點對案件中認定行政相對關系、明確責任主體、定性案件等方面異議進行了剖析,以期為官方獸醫嚴格依法行政提供借鑒。

    城市公共交通

      關鍵詞:交通類論文發表,未附檢疫證明,未經檢疫

      《中國動物檢疫》2017年第2期“監督執法”欄目刊登了題為《一起未附檢疫證明經營運輸動物案的分析與思考》的文章。讀后,與作者的觀點有所不同,愿與作者及同行商榷。

      1案情及案件處理情況簡介

      1.1案情簡介

      2015年6月13日,貴州龍里縣動物衛生監督所接到舉報,有人經營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活羊。經查,該批活羊共計60只,由貴定縣周某于龍里縣醒獅鎮郭某處購買,動物免疫標識(耳標)齊全,但羊只都未經檢疫。周某請徐某、楊某以幫工的形式,使用徐某和楊某的小型運輸車輛免費運輸活羊到周某家飼養。

      1.2案件處理

      龍里縣動物衛生監督所依法對活羊進行了補檢(補檢合格);對周某以未附檢疫證明經營動物案為由,按照《動物防疫法》規定,處以貨值10%的罰款;對徐某和楊某分別以未附檢疫證明運輸動物案為由,處以運輸費用(參照當地運輸市場價格)一倍金額的罰款。

      1.3作者在本案中關于徐某和楊某行為性質的認定

      本案中,原文作者認為:如果周某與徐某、楊某之間是“雇主與雇工關系”,則本案只有周某是違法行為人,徐某和楊某兩人不承擔行政法律責任;果周某與徐某、楊某是“幫工關系”,則應當對徐某和楊某進行處罰。

      2存有異議

      2.1關于作者對本案中周某與徐某、楊某之間關系認定的異議

      在《一起未附檢疫證明經營運輸動物案的分析與思考》一文中,作者著重筆墨來“厘清”周某與徐某、楊某之間的關系。個人認為,對于周某與徐某、楊某之間的關系從民事法律關系角度來分析更為妥當。首先,周某與徐某、楊某之間的關系不是雇傭合同關系。雇傭合同,即“雇傭契約”,是指當事人一方(受雇者)向對方(雇主)提供勞動力以從事某種工作,由對方提供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的協議。

      在本案中如果車輛為周某所有,徐某、楊某才可能與周某存在雇傭關系。根據案情描述,徐某、楊某是運輸車輛的所有權人,具有完成工作過程的獨立性,因而周某與徐某、楊某之間的關系不是雇傭合同關系。其次,在上文中,作者使用了“幫工關系”來分析周某與徐某、楊某的法律行為關系。筆者認為,幫工一詞不妥當,幫工在民法中的含義一般是指無償、自愿、短期為他人提供勞務。

      在本案中,雖然徐某、楊某是無償為周某拉羊,但周某之所以選定徐某、楊某為其提供服務,最基本的前提是徐某、楊某具有運輸工具,可以實施運輸行為,周某所需的也正是徐某、楊某的運送行為而非出賣勞動力的一般性勞務活動。因而周某與徐某、楊某之間事實上形成了貨物運輸協約關系,雙方之間是運輸承攬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88條規定,“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托運人或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本案中,徐某、楊某雖然是無償為周某拉羊,但不影響雙方之間運輸承攬關系的成立。

      2.2責任主體的遺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禁止經營未經檢疫的動物。在經營未經檢疫動物的事實認定上,郭某作為買賣羊只當事人之一,應當作為責任主體承擔法律責任,即以經營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動物案為由進行行政處罰。而在原文表述中,龍里縣動物衛生監督所顯然遺漏了對買賣雙方另一責任主體郭某的追責與處罰。

      2.3案由的定性

      原文題名為“一起未附檢疫證明經營運輸動物案”,事實上應為“一起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經營運輸動物案”。官方獸醫要注意“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與“未附有檢疫證明”的區分。首先,二者違法行為不同。“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動物、動物產品沒有經過檢疫;而“未附有檢疫證明”的動物、動物產品是經過了檢疫,只是在經營、運輸等過程中沒有隨物攜帶或者丟失;其次,二者對應的法律條款不同。“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對應《動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定性,至于應當適用第七十六條,還是第七十八條進行處罰,需要根據補檢結果。而“未附有檢疫證明”應該適用《動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定性、依照第七十八條處罰。

      作者:唐孝東 海繼鋒 單位:新疆兵團第三師動物衛生監督所 新疆兵團黨委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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