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這篇勞動管理論文發表了勞動關系的解除合法性爭議,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推進和我國對外開放程度的加深, 我國企業紛紛走出國門, 境外用工數量隨之顯著增長, 但同時, 境外用工問題也日益凸顯, 勞動爭議頻繁發生。論文分析了勞動合同法中提出的爭議問題,并進行了
這篇勞動管理論文發表了勞動關系的解除合法性爭議,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推進和我國對外開放程度的加深, 我國企業紛紛走出國門, 境外用工數量隨之顯著增長, 但同時, 境外用工問題也日益凸顯, 勞動爭議頻繁發生。論文分析了勞動合同法中提出的爭議問題,并進行了相關討論。
【關鍵詞】勞動管理論文投稿,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時限;解除的合法性
事業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的應如何適用法律,程序上和實體問題的處理是否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湯的相關釀,勞動人事爭議的仲裁時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勞動關系存在與否及用人單位辭退職工的法律適用問題,文本將結合案例逐H4行分析。原告李波(化名)于1994年6月29日從部隊退伍被安置到(被告)A縣航管處工作,1996年離開該單位到某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上班〇 1998年9月14日,原告李波按照高速公路公司的要求與A縣航管處辦理了脫離該單位勞動、經濟關系的證明。證明中,記載著檔案暫時保存于被告處。2002年11月19日,原告在高速公路公司上班時,因私分車輛通行費被該公司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處分決定。
被告自原告離3P! 2006年4月為原告購買了社會養老保險。2005年,被告航管處按照《四川省委省政府關于開展財政供養人員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對其單位人員進行清理〇 2006年2月20日,航管處依據《四川省國家行政機關、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工作人員暫行辦澎第三條第三項以文件形式向A縣交通局做出了辭退李波的請示并得到批準〇2006年6月15日,被告以文件形式通知李波于2006年6月22日前辦理辭退手續,逾期作自動離職處理。
原告接到通知并簽字,于該月20曰簽名領取了辭退費。在領辭退費前,原告于2006年5月29日向A縣人事局遞交上訪信件一封,于2007年11月19日向A縣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〇2007年11月26日,該仲裁委員會以原告的申請已超過仲裁時效為由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麵肖被告A縣航管處對李波臟的辭退決定;②陜復原告為航管處正式職工編制,為其補交社會保險。
2009年8月19日,法院以原告的申請未超過仲裁時效為由,以及被告辭退原綱居的雜適用離,做出撤銷A縣航務管理艦原告李波所做的辭退處理決定、駁回其他訴求的判決。A縣航務管理處不服,提起上訴。內江市中級法院以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不當為由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本案爭議焦點為李波于1998年9月14 □至2006年6月20日是否與A縣航管處存在勞動關系,申請仲裁是否超時限、辭退是否合法。
關于人事爭議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保于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發生的爭議,適用仲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滋的規定處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30日佚于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適用法律等問題的答復)對在上述條款中所指"適用仲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滋的規定處理"解釋為“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的程序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遨的相關釀,對實體賭應當適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規定,但涉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勞動權利的內容在人事關系法律中沒有規定的,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游的有關規定”。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筆者認為,該期間李波與航管處不存在勞動關系。理由如下:李波自1996年年底起離開A縣航管處到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上班,并與該公司簽訂合同,工作至2003年4月,工作時間長達7年多。后因伙同他人私分車輛通行費被高速公路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該公司按國家有關為欺通了養老保險、失業保險、?f保和彳銀公積金,即1996年年底至2003年4月,李波系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職工,其用工主體系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而非A縣航務管理處。1998年9月14日,即李波在高速公路公司工作2年后,為確認與該公司勞動關系,按該公司的要求,只能在該公司和A縣航管處之間選擇一種勞動關系,李波選擇了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后,即與A縣航務管理處辦理了脫離單位勞動、經濟關系的證明,即李波自動辭職,自此與A縣航管處無勞動關系。綜上所述,李波自1998年9月14日自動辭職起便與A縣航務管理處無勞動人事關系,2006年A縣航務管理處對李波的處理應看作系完善手續的程序,不能看作認定為李波仍系A縣航務管理處職工的依據。
2申時限
一種意見認為沒有超過仲裁期間!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滋第八十二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傍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澎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5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之f是指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 A縣交通局于2006年4月25日、5月19日以兩個文件通知和補充通知的形式,通知航管處對李波做辭退處理,并抄送本人。
李波收到通知和補充通知之日,即為李波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曰,2006年5月29日,李波在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起60內向A縣人事局提出申請,要求解決其與被告航管處間的爭議’由此表明李波在仲裁有効期期限60曰內已向有關部門提出了權利救濟。雖然A縣人事局在鐵于李波同志上訪情況的說B趨(簡稱戧B及)中陳述其對李波同志上訪申請給^了電話答復,但原告李波予以否認,該C說明> 屬于證人證言性質,由于沒有其他證據證明電話答復的真實性,因此該C說B 用對電話答復這一事實的證明力不足。
根據鑷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三條"當事人能夠證明在申請仲裁期間內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申請仲裁期間中斷:①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②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③對方當事人同意應行義務。申請仲裁期間中斷的,從對方當事人明確拒絕履行義務,或者有關部門做出處理決定或明確表示不予處理時起,申請仲裁期間從新計算”的規定,李波于2007年11月19日向A縣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申請未超過申請仲裁的期間。筆者認為超過了仲裁期間。
2006年6月15日,A縣航管處通知李波于2006年6月22日前辦理辭退手續,接到通知后,李波于6月20日簽字并領取了辭退費。該年5月29曰李波向A縣人事局遞交上訪信件一封,仲裁時效中斷。A縣人事局在佚于李波同志上訪情況的說明> 中陳述其對李波同志上訪申請給予了電話答復,雖然原告李波予以否認,但該d兌明)應屬于書證且系國家機關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依法具有足夠的證明力,仲裁期間應重新計算。但李波直到2007年11月19日才向A縣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已超過60日仲_間。
3麵法
-種意見認為麵不合法。對李波做麵麵在適用法律上以《四川省國家行政機關、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工作人員酷辦渴第三條第三項的釀為法律適用,即原告存在"連續曠工超過15天或_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或嚴重違反其他勞動紀律,經教育不改的"情形,"經教育不改”是第三項適的前提條件,也是必經程序。李波在1996年離開單位到2006年4月被辭退期間,航管處從未對李波的行為提出過任何批評教育。
因此,做出辭退處理的決定不符合上述辦法的規定。筆者認為,航管處的辭退決定合法。第_,1998年9月14日,原告李波按照高速公路公司要求與A縣航管處辦理了脫離該單位勞動、經濟關系,檔案暫時保存于航管處的證明,自此李波與航管處已不存在勞動關系。自離職至2006年4月航管處錯誤地為其購買的社會養老保險,不能作為其與航管處存在勞動關系的依據。
第二,對李波做辭退處理適用的泗川省國家行政機關、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工作人員暫行辦進第三條第三項的規定,因李波自1998年就自動離職與單位解除了勞動關系,故其不屬于《四川省國家行政機關、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工作人員暫行辦遨第三條第三項規定的曠工情形,更不需要"批評教育”的程序,雖辭退處的健粧雜,但Ml減不違法,A縣航務雜處對李波的處理應看作對1998年李波自動離職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完善手續,該手續完善存在瑕疵不能上升為法律適用問題。因此,航管處的辭退決定合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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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博 單位:內江師范學院
推薦閱讀:《中國勞動關系學院學報》是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和國家新聞出版署批準、中國勞動關系學院主辦、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工運學術理論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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