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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稅時代建筑業成本管理升級所遇問題與解決建議

    所屬分類:經濟論文 閱讀次 時間:2020-01-04 14:51

    本文摘要:摘要:建筑服務業營改增正在邁進更深入階段,財政部和住建部配套出臺會計核算與工程計價方面適應增值稅稅制的相應法規,建筑企業也在隨著法規變化和經驗積累去升級和精細后營改增時代價稅分離體系下的成本管理和稅務管理。文章分析建筑企業在總包議價和分包

      摘要:建筑服務業“營改增”正在邁進更深入階段,財政部和住建部配套出臺會計核算與工程計價方面適應增值稅稅制的相應法規,建筑企業也在隨著法規變化和經驗積累去升級和精細“后營改增”時代價稅分離體系下的成本管理和稅務管理。文章分析建筑企業在總包議價和分包分供選擇環節遇到的兩大難點問題,再結合工程造價和平衡測算相關概念和方法來拓展解決思路,最后提出相應的解決建議。

      關鍵詞:營改增,建筑企業,稅務管理

    財務會計

      一、研究背景

      (一)稅制改革進入新階段

      建筑服務業推行“營改增”邁入第四個年頭,稅收法規進入更新完善階段,在財稅[2016]36號文的基礎上相繼從跨區域經營稅款繳納、預繳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計稅方法適用情形、適用稅率和列舉兼營、混合銷售的特殊情況等五方面進行了調整和修訂。建筑企業在度過從營業稅到增值稅的適應期之后,也在隨著法規變化和經驗積累去升級和精細真正的增值稅價稅分離體系下的成本涉稅管理。

      (二)會計核算與工程計價方法相應調整

      為配合稅收制度的變化,財政部出臺財會[2016]22號文件細致地明確了全行業的增值稅會計處理和報表列示,住建部分別印發建辦標[2016]4號和[2018]20號進行計價依據調整,強調各費用項目均以不包含可抵扣進項稅額的價格計算。會計核算與工程計價方法調整后,建筑企業進行項目成本涉稅管理時,尤其是一般計稅項目都需要面臨較大的變化。

      二、建筑企業存在的問題

      (一)總包議價環節——難以預計稅負

      在營業稅時期,當稅前造價確定時項目產生的稅金是可以直接估算的,而增值稅的一般計稅項目的應納稅額為“銷項稅額-進項稅額”,難以直接估算。建辦標[2016]4號第二條要求工程造價=稅前工程造價×(1+增值稅稅率11%),但并不意味著承建方稅負為稅前工程造價×增值稅稅率11%。

      第二條中還規定稅前工程造價的各費用項目均以不包含可抵扣進項稅額的價格計算,綜上理解“工程造價”可以視為含稅價金額;“稅前工程造價”視為不含稅金額,是由各費用項目減去可抵扣進項稅額計算得出的。因此,稅前工程造價×增值稅稅率11%(或10%)只是相當于銷項稅額,等于各費用項目對應可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由此,可以發現估算稅負的關鍵點和難點就是預計各費用項目對應可抵扣進項稅額。而各費用項目涉及的稅率和可抵扣取票率都各不相同,因而一般計稅項目的稅負難以直接估算。

      (二)分包分供選擇環節——稅率變化影響選擇策略

      目前建筑企業對于選擇分包分供商的價格策略已經達成一定共識。當含稅報價相同時,如果發票類型和適用稅率均相同,會選擇經營規模較大、信譽好的供應商;如果同等條件下適用稅率相同,會選擇能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等可抵扣票據的供應商;如果同等條件下發票類型可以抵扣,會選擇適用稅率更高的供應商。

      當含稅報價不同時,在同等條件下會按照不同可抵扣率供應商之間的報價平衡點去選擇綜合成本最小、凈現金流出最少的供應商。而稅率頻頻發生變化,建筑企業原有的報價平衡點就會失效,需要重新計算適用現行稅率的報價平衡點。

      三、解決思路與對策

      (一)運用數據分析和BIM技術“定額式”估算稅負

      1.借鑒定額計價法由上文分析可推知估算稅負的公式為“估算增值稅稅負=(稅前工程造價×增值稅稅率11%-各費用項目對應可抵扣進項稅額)/稅前工程造價”,那么如果能夠有效地估算各費用項目對應可抵扣進項稅額,工程的增值稅稅負估算問題也會迎刃而解?傻挚圻M項稅額的估算可以借鑒工程報價中定額計價法,先將各費用項目細分,再用細分后的各子項價格乘以稅法確定的抵扣稅率得到各子項的可抵扣進項稅額,最后全部求和來完成估算。

      細分過程中,財會人員應與預算造價人員相互配合,將各費用項目按不同抵扣稅率分成不同子項,比如混凝土、水泥、砂石、砂漿、周轉材料和施工水電費通常與其他材料16%的抵扣稅率不同,需要分成單獨的子項。

      2.巧用數據分析和BIM技術通過數據分析和BIM技術的應用,還可以將定額式估算進一步升級;镜墓浪闶菍⒏髯禹梼r格乘以稅法確定的抵扣稅率,而同一子項目比如某一材料根據供應商納稅人資格不同往往會有不同的抵扣稅率3%或者16%。數據分析的應用就是通過積累和分析同公司同類項目結算后各子項目的實際進項稅額情況,以“營改增”這幾年來的數據為樣本,計算出某一子項目的常見抵扣率。比如這一材料通常是取得抵扣稅率3%和16%的金額各半,那么它的常見抵扣率就是9.5%。

      用通過大數據分析得出的常見抵扣率去替代稅法確定的抵扣稅率,可以更準確地估算進項稅額。而基于BIM技術的造價管理軟件,可以借助數據模型搭建建筑模型,高效地處理海量建筑數據,若可以在模型中直接設置抵扣稅率或常見抵扣率參數,就可以更快速地得到進項稅額估值區間。

      (二)綜合考慮成本與凈現金流測算報價平衡點

      1.綜合考慮成本與凈現金流設計測算公式

      在未來可能減并稅率而造成新一輪稅率變化的情況下,建筑企業只有掌握報價平衡點的測算公式,才能夠靈活應對稅率調整對報價平衡點的影響。在設計報價平衡點測算公式時還應兼顧綜合成本和凈現金流出最小化的目標,而通過推導可知,當進項稅額可以全部實際抵扣時綜合成本與凈現金流出是一致的,二者可以完全協同決定平衡點的測算。

      報價平衡點測算公式推導過程如下:綜合成本=不含稅報價-因抵扣而減少稅金及附加=不含稅報價-抵扣稅額×城建、教育費附加等附征稅率=含稅報價/(1+稅率)×(1-稅率×城建、教育費附加等附征稅率)凈現金流出=含稅報價-因抵扣而減少的稅金現金流出=含稅報價-抵扣稅額×(1+城建、教育費附加等附征稅率)=不含稅報價-抵扣稅額×城建、教育費附加等附征稅率=綜合成本假設供應商A的含稅報價=A,稅率=Ta%,供應商B的含稅報價=B,稅率=Tb%供應商A綜合成本(凈現金流出)=供應商B綜合成本(凈現金流出)A/(1+Ta%)×(1-Ta%×附征稅率)=B/(1+Tb%)×(1-Tb%×附征稅率)報價平衡點=B/A=(1+Tb%)×(1-Ta%×附征稅率)/[(1+Ta%)×(1-Tb%×附征稅率)]2.測算現行報價平衡點根據上述公式,按最常見的附征稅率為12%,結合供應商的類別和以2018年5月1日起實行的稅率為例實際測算現行的報價平衡點。

      四、結語

      隨著“營改增”改革不斷深化,建筑企業在保證稅會處理合規性和享受政府結構性減稅紅利的基礎上,也應開始注重稅制改變為企業整體財務管理帶來的挑戰和機會。本文通過借助工程造價和平衡測算相關概念和方法,在現行會計與財稅法規框架內,提供解決總包議價與分包分供選擇有關問題的思路與建議,希望可以有助于建筑企業進一步在真正的“增值稅”時代完善成本管理和稅務管理。

      參考文獻:

      [1]楊少亮.“營改增”對建筑業工程成本管理的影響研究[J].經濟研究導刊,2018(09).

      [2]梁偉.“營改增”對工程造價的影響[J].建筑技術開發,2017(02).

      [3]張月芳,劉超群,孔祥龍.“營改增”后建筑施工企業供應商的選擇[J].財務與會計,20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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