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摘要:[目的/意義]本文從實踐及政策上,梳理了我國大數據交易中產權問題的管理進展,總結其中存在的問題,以期為我國大數據交易實踐提供參考借鑒。[方法/過程]在實踐上,從合法授權、權屬流轉、交易監管3個方面調查了我國典型大數據交易平臺的產權管理現狀;政
摘要:[目的/意義]本文從實踐及政策上,梳理了我國大數據交易中產權問題的管理進展,總結其中存在的問題,以期為我國大數據交易實踐提供參考借鑒。[方法/過程]在實踐上,從合法授權、權屬流轉、交易監管3個方面調查了我國典型大數據交易平臺的產權管理現狀;政策上,歸納了目前我國大數據發展政策中對數據交易產權的規定,并從政策工具視角進行分析。[結果/結論]研究發現,我國目前對大數據交易中的產權問題重視程度不足,大數據交易產權政策結構失衡,對實踐的約束力也有待加強,需要加強產權的激勵和資源配置作用,拉動大數據交易市場發展,同時國家層面出臺相應法律政策予以規范交易行為。
關鍵詞:大數據,交易,產權,政策,交易平臺
大數據時代,數據成為數字經濟的關鍵生產要素。而要讓數據發揮經濟效益,開放流動是關鍵。2015年國務院印發的《促進大數據發展行動綱要》中明確指出,“要引導培育大數據交易市場,……建立健全數據資源交易機制和定價機制,規范交易行為等一系列健全市場發展機制的思路與舉措”。通過數據交易,將打破行業信息壁壘,提高生產效率,推進產業創新。
我國大數據市場規模近年來持續穩定增長,大數據交易規模也不斷擴大,2017年我國大數據產業規模達到4700億元人民幣,同比增長30%[1]。數據要進行交易,則必須具有明確的產權歸屬,如果產權存在瑕疵,則意味著交易存在法律風險。2017年12月8日,習近平同志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實施國家大數據戰略第二次集體學習時,明確指出要制定數據資源確權、開放、流通、交易相關制度,完善數據產權保護制度。
而目前,我國對大數據交易中數據的產權歸屬界定還十分模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27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其中也并未對數據的內涵和歸屬進行明確限定。筆者擬從實踐及政策領域對我國大數據交易產權管理現狀進行梳理,以期為我國大數據交易實踐提供參考。
1國內外研究現狀
國外很早就有大數據交易平臺,美國、歐盟、韓國等也都積極部署了國家大數據發展戰略。2012年白宮科技政策辦公室發布了《大數據研究和發展倡議》[2],提升從海量復雜數據中獲取知識、挖掘價值的能力,并及時調整政策框架與法律規章,積極應對大數據發展帶來的隱私保護等問題,2014年美國發布《大數據:把握機遇,守護價值》[3]白皮書,再次提出就警惕大數據應用所帶來的隱私、公平等問題,2016年美國發布《聯邦大數據戰略計劃》[4],形成了包括技術研發、數據開放共享、隱私安全倫理等7項戰略。
2015年歐盟委員會發布《數字化單一市場戰略》[5]其中提出要“構建數據經濟”,而“分散實施的版權規則和不夠清晰的數據使用權阻礙了跨境數據的使用和新技術的應用”,要“根據數據化革命和隨之改變的消費者行為對版權規定進行與時俱進的更新”;英國也非常重視大數據對經濟增長的拉動作用,發布了《數字戰略2017》[6]、《工業戰略:建設適應未來的英國》[7]等,其中提出要建立靈活的知識產權機制。韓國政府2016年發布《智能信息社會中長期綜合對策》,提出要加速數據流通和使用,激活數據交易市場,推動公共和民間數據實現以價值為導向的交易[8]。
在研究文獻上,NunanD等提到收集數據的組織的性質正在發生變化,不再是中央政府或傳統的大公司,而是一系列小的高科技公司,數據市場在發生變化,相應的數據使用政策也應發生變化[9];PereraC等強調數據隱私在開放數據市場中具有重要意義[10];LiangF等認為在大數據交易后,十分有必要保護數據版權和數據所有者的合法權益,這是大數據生命周期閉環必不可少的階段[11]。國內也有很多學者關注到大數據交易問題,楊琪等認為,數據的開放和流通是數據資源價值體現的前提和基礎,而目前我國在大數據交易環節主要存在價值鏈條不完整的問題和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泄露的風險[12]。
王融認為,承認數據具有財產屬性是討論數據所有權的前提,而目前數據的產權歸屬問題還遠未達成共識[13];王忠認為交易市場的開放能夠促進數據合理流動、實現個人數據資源優化配置,但也要平衡技術創新與隱私保護之間的矛盾[14];湯琪認為目前大數據交易的相關法律政策缺失,面臨著巨大的產權風險[15];張敏分析表示目前我國大數據交易市場未形成規范的交易規則并存在內在的交易風險,必須通過法律監管進行規范[16]。
通過對國內外實踐和研究的梳理發現,目前有關大數據交易的研究雖然在逐步增加,但大多集中在對大數據交易現狀分析、大數據交易定價問題以及大數據交易中涉及到的個人隱私問題的研究上。也有部分學者開始關注到大數據交易中靜態權屬問題,但是研究多從理論上強調產權的重要性,并未落腳到我國的交易實踐及具體政策中來。究竟我國大數據交易實踐中產權管理是否規范,我國目前是否具有完善的數據交易產權管理政策體系,我國大數據交易產權管理政策是否能夠約束、激勵實踐的發展,這將是本文研究的重點。
2我國大數據交易平臺產權管理實踐
數據交易平臺能夠有效整合數據資源、提升數據流動性、規范交易行為,是大數據交易的重要載體。目前我國大數據交易的主流建設模式便是基于大數據交易所(中心)的交易[17],比較典型的有貴陽大數據交易所、上海數據交易中心、華中大數據交易平臺、東湖大數據交易中心等。大數據交易有一個完整的生命周期,各交易平臺在交易前,應確保數據合法性、授權合法性,交易數據不侵犯個人隱私,交易后應保證數據權屬合法流轉,進行數據確權,平臺還應該監管整個交易流程的安全性與平等性。
2.1合法授權
在大數據交易前,數據供應方應完成對數據的采集、清洗及整合加工,并將可供交易的數據提供給平臺。產權清晰是數據流動的前提,大數據交易前應確保數據不具有產權爭議,數據供應方所采集的數據必須是合法的、經過授權的,即數據來源合法、數據交易類型合法、授權主體的交易資格合法。
絕大多數大數據交易平臺都對交易數據的合法性有明確規定,如貴陽大數據交易所2015年5月發布《貴陽大數據交易所702公約》[18](簡稱《702公約》)明確規定“大數據交易所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數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上海數據交易中心發布的《數據互聯規則》也明確列出了禁止交易的數據。在交易平臺交易的數據可分為個人數據、企業數據和政府數據。對于企業掌握的個人數據,企業擁有協議條款規定范圍內對個人數據的使用權。
“知情并同意”是數據搜集時被普遍認可的權利,企業應在協議條款中告知用戶數據可能會被交易,這樣企業才可將自己掌握的數據合法交易[15];ヂ摼W的發展使得個人信息的地下交易產業鏈更加復雜[19],也有研究表明當下很多互聯網平臺并不重視個人信息保護問題[20]。大數據交易平臺有責任對數據來源進行篩選過濾,保護個人隱私。
《702公約》規定數據交易的內容“不是底層數據,而是基于底層數據,通過數據清洗、建模、分析、可視化出來的數據結果”;上海數據交易中心發布的《數據互聯規則》明確制定了數據交易前的“個人數據保護原則”,其中包括“告知同意原則”、“禁止公開原則”、“選擇退出原則”、“數據正確原則”、“維護權益原則”及“應急補救原則”[21]。
這6項原則保證了數據主體對數據交易行為的主導性,即便有侵犯個人隱私的數據交易行為發生,也能及時退出并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華中大數據交易平臺限定交易內容為“原始或經處理后的數字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個人、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類主體所持有或擁有的各類數據”,“交易數據應是通過合法渠道獲取,權利清晰無爭議”[22],但其中并未明確限定如何“處理”,或“處理后”達到何種標準。還有一些大數據交易平臺并未發布完整的數據交易規范。
2.2權屬流轉
在數據合法且無產權爭議的前提下,數據持有方通過平臺出售數據。交易雙方經過需求匹配后實施數據交易,數據權屬隨即發生變化。大數據產權轉讓,可分為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3種交易模式。大數據的使用權交易主要通過租賃、檢索等形式實現,如企業可以將數據庫銷售給多個消費者;收益權交易,主要指大數據購買者對數據使用后獲得的利潤與大數據提供商進行分割[23];所有權交易,則擁有對相關數據的支配、處置和和獲益的權利[24]。
大數據交易主要是數據和貨幣的流通過程,對數據權限的分配是交易過程的關鍵,如果數據權限分配不明確不僅影響數據產品的后續使用,還極有可能使雙方產生糾紛。在交易中,合同應明確規定買方對數據的使用權限,明確數據使用或處理后產生的衍生數據的知識產權歸屬約定,明確雙方對于數據使用或處理后產生成果的歸屬、保護方式以及相關權利的邊界,明確數據的權利限制,禁止權利濫用。
在實踐中,貴陽大數據交易所推出《數據確權暫行管理辦法》,通過數據確權,明確數據交易雙方對交易數據在責任權力方面的相互關系,保護各自的合法權益,在數據權利人、權利性、數據來源、數據交易方式等方面給出權屬確認指引[25],平臺還會在交易完成后發放“數據確權證書”,以引導交易相關方科學、統一、安全的完成數據交易。
上海數據交易中心在其發布的《數據互聯規則》中“使用權轉移原則”規定,“數據的互聯是數據持有人將所持有的數據許可他人的行為,需明確界定數據接收人使用數據的目的、范圍、方式和期限”,也明確了對數據權益的保護,“增值處理受保護原則”規定,“合法持有的數據進行增值性處理行為受保護”,“數據權利可共存原則”規定,“具有合法正當來源的相同或類似數據的數據持有人享有相同的權利,互補排斥地行使各自的權利”,并且還強調并不能通過數據交易獲取無限制的數據權益,“數據具有社會性、公共性,任何人取得的數據權利是有限的”。華中大數據交易平臺則規定相對較模糊,“交易平臺完成對交易確認的審核后,向買方開放相應使用權限(下載權限)”,但也未進一步明確“相應”的限度。
2.3交易監管
大數據交易平臺在數據交易中應該充當“中立者”的角色,不受外界因素的影響和干擾。在交易進行中,平臺應為數據交易提供安全的運行環境,防止第三人未經授權對數據進行截取、搜集或接入,防止數據泄露、損壞、被篡改等侵權行為產生。
貴陽大數據交易所采用會員制度,與會員簽署《會員合作協議》、《保密協議》對交易者進行嚴格資格審查及信譽評估。上海數據交易中心在其發布的《流通數據處理準則》[26]中明確了“數據安全防護原則”,其中制定了“數據持有人管理責任原則”、“管理系統合規原則”、“處理記錄可查原則”、“與風險水平一致的安全措施原則”、“危機事件報告原則”等8項原則,保障交易安全并明確責任歸屬。華中大數據交易平臺也明確“交易平臺應為數據交易提供穩定可靠的運行平臺”。
“交易平臺未經授權委托不得將托管數據出售或非法提供給他人”,“交易平臺應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妥善保管數據”,但同時,華中大數據交易平臺也提出了一條免責條款,“如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非法入侵……,交易平臺不承擔責任”。通過對實踐調查發現,目前我國各大數據交易平臺并未形成統一的交易流程,甚至有些交易平臺沒有完整的數據交易規范。部分交易平臺對數據授權、權屬流轉的限定也十分模糊,嚴重阻礙了我國大數據交易實踐進程。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貴陽大數據交易所也直到2018年4月才宣布盈利。
大數據基礎法律屬性的不明與數據交易監管的空白是阻礙大數據交易發展的關鍵問題[27]。而政策和實踐彼此型塑,持續相互作用,實踐依靠政策來規范行動和提供資源[28]。完善的政策體系具有環境營造和創新激勵作用,我國大數據交易亟需規范的數據交易法律法規加以引導。
3我國大數據交易產權政策
新技術的產生,新產業的發展,離不開政策的拉動,完善的政策體系能夠糾正市場失靈、防范政府失靈、彌補系統失靈、修正倫理失范[29]。知識產權的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活動本質上還是一種經濟活動,政府通過公共政策引導實施過程,實現協調經濟關系和促進經濟發展的政策目標[30]。
利用“北大法寶”數據庫檢索以大數據發展為目標的中央法規及地方法規,共得到中央法規司法解釋34篇,地方法規規章337篇,足見國家對發展大數據產業的重視。本部分梳理其中有關數據產權的條款,分析目前政策中對大數據交易產權的管理現狀。
4研究發現
4.1對大數據交易產權問題重視程度不足
近年來,我國大數據市場發展迅猛,國家及各地區也相繼出臺多項政策支持大數據產業發展。但從調研結果看,國家層面并沒有相應的法律政策規范大數據交易中的產權問題,目前中央國家機關和省級國家機關發布的促進大數據發展的政策文件中也僅有25項涉及交易中的產權問題,其中有些界定和規范還較為模糊。從交易實踐上看,近年來我國大數據交易平臺呈井噴式發展,有關數據表示,2016年,全國大數據交易平臺數量已經達20個[24]。
但根據筆者調查,其中有一半以上平臺已不可訪問,正常運營的也有許多沒有明確的交易規范。目前可訪問的多數交易規范也存在“限定模糊”的現象。例如,規定“處理后”的數據可進行交易,究竟何為“處理后”?規范中并未明確處理方式及處理后的標準。
“任何人取得的數據權利是有限的”,“有限”又限制在何處?“向買方開放相應權限”,其中“相應”具體指什么?還有交易平臺制定了免責條款,如果在數據交易中存在侵權行為,交易平臺能否免責目前還存在疑問。因此,從政策和實踐上看,盡管目前大數據交易所帶來的巨大價值已經引起關注,但是其中存在的產權風險卻并沒有引起重視,這嚴重限制了大數據交易的可持續性發展。
4.2大數據交易產權政策工具結構存在失衡
通過對目前政策梳理分析發現,大數據交易產權相關的政策條款以供給面和環境面政策工具為主,目前沒有需求面政策工具。供給面政策工具主要利用組織和信息類信息基礎資源,為大數據交易中的產權發展提供支撐。環境面政策工具主要利用一些權威性資源,運用命令型手段實現對產權的約束。需求面政策工具的缺失使得對大數據交易市場的拉動作用較弱。
從政策功能維度來看,大數據交易產權政策工具多以約束型和協調型為主。根據對條款項目的統計,研究涉及到的50項大數據交易產權政策條款,其中有30項發揮約束作用。法規管制類工具運用過于頻繁,往往由于先前政策未切實執行,或本領域的確存在較嚴重缺失,因此需要后續政策中不斷強調,這也進一步凸顯了我國大數據交易產權政策體系對實踐作用不佳,管理存在的漏洞。目前政策條款中產權激勵作用較弱,不能有效激勵大數據交易產權的有效流動,也沒有利用相關政策工具發揮產權的資源配置功能。在運用產權的保護職能的同時,也需要通過合適的產權安排,提高產權流轉效率,才能更好地實現數據增值目標。
4.3大數據交易產權政策與交易實踐存在脫節
從目前調研情況來看,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建設遠遠落后于我國的大數據交易實踐,現有的產權制度也無法滿足大數據產業發展的需求。大數據交易是一個持續性的過程,從交易前數據合法授權到交易后權屬流轉,以及在后續利用數據研發的創新產品等環節中,都涉及復雜的產權問題。
而目前,我國大數據相關政策中對產權的規定多停留在強調數據產權保護以及隱私保護的重要性,交易中數據權利流轉、交易后的確權及數據衍生產品的權利歸屬等在交易實踐中存在的這些復雜的產權問題并沒有詳細規定,傳統的所有權模型通常不會認識到數據的價值來自數據的組合和使用,而并非單個數據,缺乏對大數據交易產權中的根本問題和現實需求進行精確表達。
法律屬性模糊及監管空白使不少企業對大數據交易持觀望態度,這嚴重阻礙了大數據交易市場的發展。法律層面急需從明確數據流通與可交易范圍,交易周期內的數據確權問題等予以規定,產業層面也需出臺規范,對數據來源、數據用途、使用期限、數據格式、數據交易方式等方面給出權屬的確認指引。規避大數據交易中的產權風險僅僅依靠行業標準和規范是遠不夠的,大數據所能帶來的巨大價值往往會使交易者忽視產權問題,以及數據產品的特殊屬性都要求國家層面出臺相應法律政策予以規范。
5結語
數據成為數字經濟時代關鍵的生產要素已經成為全球共識。在大數據上升為國家戰略這一背景下,把控好數據的“開放性”和“流動性”是實現數據商業價值和社會價值的關鍵。而目前,大數據交易實踐中因缺乏相應的政策規范而存在很多盲區,各個大數據交易平臺的限制條款存在差異,我國目前也未形成規范的交易流程,權屬流轉程序也較為模糊,需要行業層面、社會層面、國家政策層面協同推進,才能為大數據交易提供高效有序的發展路徑。
行業企業應在大數據交易領域進行積極探索,但也需在創新模式中加強主體自律;政府在落實數據開放的同時,也應加快配套政策的制定,有效規范及治理大數據交易中的產權問題。數據在多元主體間流轉,權屬流轉模式是否存在差異;如何構建適當的數據權責機制實現數據權益分享,以平衡不同參與者之間的權利。這些將是本研究下一步的研究重點。
參考文獻
[1]大數據白皮書(2018).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2018.4.
[2]ObamaAdministrationUnveils“BigData”Initiative:Announces$200MillioninNewR&DInvestments[EB/OL].
經濟師評職論文范文:大型證券公司非現場交易營銷策略研究
摘 要:開源節流、促進經紀業務轉型、大力發展非現場交易已成為券商經紀業務應對政策變化、謀求生存和發展的行之有效的手段。本文以發展非現場交易為主題,在闡述我國大型證券公司非現場交易現狀的基礎上,通過分析公司非現場交易方面存在的優勢和不足,就大型證券公司應如何大力發展非現場交易提出了自己的方案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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