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建立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機制,環境監測職稱論文不僅是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重要舉措,是優化環境行政管理方式的有效手段,是推進環境司法深入開展的技術保障,而且有助于完善環境損害賠償機制,切實全面保護受污染者的合法權益,有效控制企業違法成本低
建立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機制,環境監測職稱論文不僅是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重要舉措,是優化環境行政管理方式的有效手段,是推進環境司法深入開展的技術保障,而且有助于完善環境損害賠償機制,切實全面保護受污染者的合法權益,有效控制“企業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問題,更加有利于我國生態文明的全面建設。研究環境損害賠償鑒定評估的目的就是要健全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建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評估機制,培育具有國家相關部門授予資質的、專門的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機構。
《環境保護與循環經濟》(曾用刊名:遼寧城鄉環境科技;環境科技),1997年創刊,宣傳貫徹黨和政府的環境保護政策法規,傳達和交流環境保護和循環經濟領域的重要信息,介紹國內外最先進的環?萍己统晒,探索環境保護科技發展趨勢,尋求環境保護和循環經濟最新的前沿理論,探討當前環境保護和循環經濟領域中的各種疑難問題,促進和活躍學術思想交流。
隨著我國進入工業化步伐的加快以及城鎮化建設的開展,當前我們遇到了前所未有的環境污染問題,環境保護工作面臨著前所未有的壓力和挑戰。據統計,從1998 年-2006 年我國共發生環境污染和破壞事故 14742 起,平均每年發生 1600 多起,其中特大事故 223 起、重大事故 322 起、較大事故 2100 起,分別占 1.5%、2.2%和 14.2%(張慶偉,2010)。環境污染事故由于很難準確預知其排放方式和排放途徑,具有發生突然、來勢兇猛、短時間內或瞬間釋放大量污染物質,對生態環境造成嚴重污染和破壞,給群眾生命和國家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甚至影響社會安定,已經成為影響經濟、制約社會發展、關系政治穩定的大問題。
2011年12月15日,國務院發布的《國家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指出,要“切實解決影響科學發展和損害群眾健康的突出環境問題”,同年的第七次全國環保大會上提出““強化環境法治,要積極開展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健全環境損害賠償機制,推動環境公益訴訟和法律援助,強化環境司法保障”的要求,在2012年全國環境保護工作會議上也提出要初步形成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工作能力的工作目標。
環境保護問題是我國一直以來非常重視的重要課題,近年來各級政府及企事業單位加大了環境污染應急預案體系的建設力度,基本形成了應對環境污染事故的預防預警、應急處置框架體系,如國務院及相關部門先后頒布實施了《關于進一步加強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應急監測工作的通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1 年)、《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務院,2003 年)、《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務院,2005 年)、《國家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6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全國人大常務會,2007 年)等,并建立健全了環境應急聯動機制、環境應急保障體系、環境應急
考核體系等,然而由于在立法方面不夠完善,尤其是在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機制方面存在缺失,缺乏一套科學的污染事故經濟損失評估方法和相應的監督管理體系,絕大多數污染事故的處理處置止步于現場應急處置和救援,導致經濟損失后評估以及民事賠償、行政處罰、刑事責任追究缺乏依據,給污染發生后的責任追究與懲處帶來不小的困難。
1.2 研究目的與意義
對同一起環境損害事件,不同的專家或組織對因果關系(環境損害責任)的鑒定、對損害數額的計算結果往往差別很大,特別是損害數額的計算由于采用不同的方法,結果有時相差幾倍、甚至十倍以上。同時,環境損害雙方由于利益站立點不同,對鑒定評估方的認可度也往往不同。這是環境損害賠償實踐中經常遇到的問題。環境損害的情形非常復雜,有時是一因一果,還有時是多因一果、一因多果,有時是人為因素與自然因素的共同作用的結果。可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工作具有明顯的專業性,不是專業機構、專業人員無法勝任這一工作,鑒定、評估結果也不具備公信力和法律效力。當前,我國缺少具有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的權威資質的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 1.2.1 理論意義
本文的理論意義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1)完善現有環境污染鑒定評估體系
環境污染事件,尤其是重大環境污染事件一旦發生,將造成重大環境與公眾健康損害、財產損失,直接影響一定區域環境安全和社會人群的生產、生活和思想情緒,影響和危害深遠,如果處理處置不當還會造成矛盾激化,引發社會動蕩。開展建立污染損害鑒定評估機制與我國加快建設服務型政府的服務宗旨是一致的,通過完善現有的環境污染鑒定評估體系,為實踐工作的開展提供重要的理論依據。
(2)為環境污染怎人保險制度的建立打下基礎
開展環境損害評估、健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是分擔企業環境風險的有效手段 ,有助于促進社會經濟健康發展。由于污染損害鑒定評估體系缺失,各地對事故導致的經濟損失統計并不完全,環境污染賠償機制不順與責任保險制度的不健全經常造成“企業污染政府埋單”的無奈結果,而開展環境損害評估、健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尤其是推進實施高風險行業企業的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可以從根本上督促企業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對環境風險隱患進行整改,提高企業環境風險防范能力與風險管理水平。
1.2.2 實踐意義
本文的實踐意義主要包括四個方面。
(1)建立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機制可以更有效的保護環境
當前,我國面臨的環境形勢依然十分嚴峻。隨著我國進入工業化、城鎮化快速發展階段,發達國家二三百年出現的環境問題在我國已集中顯現,環境保護工作正面臨前所未有的壓力和挑戰。而我國法律在環境責任、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和土壤污染防治等方面規定的不完善以及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機制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污染者負擔原則的有效落實,與我國面臨的環境形勢及其對環境保護工作的要求很不適應。建立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機制,全面追究污染者的環境責任,是切實落實污染者負擔原則、有效應對環境挑戰的迫切需要。
(2)建立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機制可以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
目前,在我國環境管理實踐中對私益環境損害的賠償遠不能足額到位,對公益環境損害的賠償更是很少涉及。開展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工作,對環境污染損害進行定量化評估,將污染修復與生態恢復費用納入環境損害賠償范圍,科學、合理確定損害賠償數額與行政罰款數額,有助于真實體現企業生產的環境成本,強化企業環境責任,增強企業的環境風險意識,從而在根本上有利于解決“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突出問題,改變以犧牲環境為代價的經濟增長方式。
(3)建立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機制可以優化環境行政管理方式
積極探索中國環境保護新道路,必須優化環境行政管理方式。建立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機制,使環境行政處罰與污染者造成的實際環境損害和獲取的收益掛鉤,有助于推動環境行政管理從粗放型向精細化轉變,深化環境責任保險、綠色信貸、生態補償等環境經濟政策體系的創新,有助于加快環境風險防范、環境應急處置等環境行政管理水平的提升。
(4)建立環境污染損害鑒定機制為推進環境司法深入開展提供技術保障
目前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環境污染損害行為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都做出了原則規定,但由于缺乏具體可操作的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技術規范和管理機制,環境污染案件在審理時仍存在許多技術難題需要解決。開展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工作,研究建立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技術規范和工作機制,可以為司法機關審理環境污染案件提供專業技術支持,將有助于推動環境司法的深入開展,切實維護群眾合法環境權益,依法嚴厲懲治環境違法犯罪行為! 1.3 國內外研究現狀
1.3.1 理論研究現狀
我國《憲法》、《環境保護法》、《民法通則》、《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國家突發環境應急預案》等相關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已經從不同角度規定了行為人要承擔因環境污染造成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對于解決現實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損害賠償問題還存在制度和技術上的重大缺陷,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實體制度方面
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對于環境損害賠償只有一些零散的規定,在污染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責任范圍、賠償的具體標準等問題上缺乏系統的法律規定,已經制定出來的相關法律之間也存在不夠協調甚至相互矛盾的問題(楊育青等,2006)。
(2)程序制度方面
一方面對環境公益訴訟缺乏明確清晰的規定,使許多污染受害者得不到法律救濟;另一方面現行司法程序對于解決污染損害賠償問題還存在著效率過低、成本過高等問題,而解決賠償問題又缺乏其他的有效救濟渠道,同時在污染事故經濟損失評估程序、受案范圍、證據規則、賠償機制上尚未形成明確的規范和制度(范豐麗,2008)。
(3)經濟損失核算技術
當前,我國在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技術體系仍處于缺位狀態,尤其是由于環境污染事件對受害人造成損害的物理量確定上存在較強的技術專業性,導致行政人員、環境主管部門和法院處理環境污染事故時在環境污染損害技術鑒定、污染損害評估及賠償原則和范圍、賠償數額的計算標準、停止污染侵害的措施等關鍵問題基本處于無法可依、無章可循的境地(尹常健,2008)。
北京大學法學院汪勁副教授對全國 12000 多名法官和檢察官關于環境問題在立法和實施方面存在問題的問卷調查結果表明,56%的執法人員認為現行立法中關于環境事故或糾紛處理的條款過于簡單、籠統,司法保障中立法上沒有相應的規定,尤其是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一些課題和標準無明確規定,所以在審理這些案件時,處理依據不充分,隨意性很大,造成各環境污染損害評估機構在賠償數額的確定上嚴重參差不齊,對及時、有效、公正處理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案件帶來較大難度,最終致使部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損害了社會公平公正,影響了社會的和諧與穩定(李志寧,2006)。
有學者提出,在我國環境污染事故頻發的時期,構建一套科學的污染事故損失評價指標體系、方法、計算標準和技術規范,形成合理的損失評估操作程序,可以在相當程度上彌補現行環境法中存在的缺陷,為司法和行政部門在環境污染事故的審理、調解和處理中提供經濟損失評估提供計算標準和依據,一方面能促進事故賠償的展開,減少環保部門的執法阻力,使得受害者能夠及時得到補償,較快地恢復正常的生產、生活;另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還能提高環境污染成本、促使企業和地方政府增加環保投入以降低污染事故風險;同時在制度健全方面還可以為幫助各級地方政府、環保部門及相關企事業單位規范環境執法和守法行為,實現嚴格的環境保護責任履行以及執法責任追究制度,完善跨行業和地方行政訴訟的法律援助機制等具有積極的社會意義和實用價值(董道明。2008)。
在《關于開展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工作的若干意見》的指導下,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領導小組成立,一方面提出“制定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技術規范,另一方面發布了《環境污染損害數額計算推薦方法》,作為相關工作開展的重要依據。2010年以后,國家相繼成立環境風險與損害鑒定評估研究中心,國家級環境污染損害鑒定技術中心 ,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試點工作正式開始,對于水污染事故的生態環境、人體健康風險評估技術方法以及生態經濟損失評估方法與技術等的研究也逐漸深入。但由于我國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工作仍處于起步階段,相關法律法規和支撐體系亟待健全和深入,對于相關制度文件、評估修復等工作機制還需要進一步完善,可以充分借鑒國外成功經驗(宋永會,袁鵬,2012)。
在美國,環境污染治理基金制度作為一種經濟手段在解決環境問題中發揮重要的作用。早在1980年美國便已頒布《綜合環境應對、賠償和責任法案 (CERCLA )》,為化學和石油工業制定專門賦稅,并且為直接應對可能危害公共健康或環境的危險物質排放或可能發生的泄露提供聯邦授權,為此特別建立第一個綜合的聯邦緊急授權和工業維護基金,稱為超級基金法案,與 《清潔水法》、 《石油污染法案》共同構建美國環境損害評估賠償體系。其中,《石油污染法案》授權美國國家海洋與大氣管理局制定石油污染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評估技術導則。當前,美國已經形成完善的環境損害評估機制,并依據地方、區域和國家進行分級管理,環境污染事件發生后,由美國環境署、內政部等多個部門組成的應急反應小組,由內政部以及相關政府部門組成自然資源委托人,針對環境損害評估提起訴訟,并組織開展相關賠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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