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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國際公約的社會保障制度框架

    所屬分類:文史論文 閱讀次 時間:2018-09-05 14:59

    本文摘要:摘要:以《社會保障最低標準公約102號》為代表的社會保障國際公約,提出了老年待遇、殘疾待遇、遺屬待遇、醫療服務、疾病待遇、失業待遇、工傷待遇、生育待遇、家庭待遇九類社會保障項目,由此形成了社會保障制度框架。同社會保障國際公約的要求相對照,我國

      摘要:以《社會保障最低標準公約102號》為代表的社會保障國際公約,提出了“老年待遇、殘疾待遇、遺屬待遇、醫療服務、疾病待遇、失業待遇、工傷待遇、生育待遇、家庭待遇”九類社會保障項目,由此形成了社會保障制度框架。同社會保障國際公約的要求相對照,我國在殘疾保障、遺屬保障、醫療保障、疾病保障、家庭保障等方面還存在差距,需要采取措施進一步完善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框架。

      關鍵詞:國際公約;社會保障;制度框架

      社會保障是防范社會風險、平衡收入分配、維系社會穩定的重要制度,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舉措。我國社會保障事業取得了長足進展,也面臨社會保障制度不健全等諸多挑戰。國際勞工組織發布了一系列有關社會保障的公約與建議書,在社會保障覆蓋項目、覆蓋人群、保障標準等方面給出了相關參數或借鑒。

      本文以國際勞工組織發布的社會保障國際公約為參照,以社會保障“覆蓋的風險事件、覆蓋的人群、保障的標準、待遇支付期限、享受待遇需要的條件”為線索,提出社會保障制度框架,供學術研究與政策制定參考。

      一、社會保障國際公約

      (一)社會保障國際公約由國際勞工組織發布

      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LabourOrgniza-tion,ILO)成立于1919年,是對聯合國成員國的政府、雇主與雇員三方關系進行協調的聯合國專門機構(1946年成為聯合國的專門機構),其工作目標是提升工作權、鼓勵體面勞動、加強社會保障和增進社會對話。

      國際勞工組織自1919年成立以來,發布了31個有關社會保障的國際公約以及23個有關社會保障的建議書。

      (二)主要社會保障國際公約

      2002年,國際勞工組織理事會在31個社會保障國際公約中確認了6個公約作為社會保障的旗艦公約,這些公約是①:

      1952年發布的《社會保障最低標準公約102號》〔SocialSecurity(MinimumStandards)Convention,1952(No.102)〕;

      1964年發布的《工傷待遇公約121號》〔Em-ploymentInjuryBenefitsConvention,1964(No.121)〕;

      1967年發布的《殘疾、老年和遺屬待遇公約128號》〔Invalidity,Old-AgeandSurvivorsBenefitsCon-vention,1967(No.128)〕;

      1969年發布的《醫療與疾病待遇公約130號》〔MedicalCareandSicknessBenefitsConvention,1969(No.130)〕;

      1988年發布的《就業促進與失業保障公約168號》〔EmploymentPromotionandProtectionagainstUnemploymentConvention,1988(No.168)〕;

      2000年發布的《生育保障公約183號》〔Mater-nityProtectionConvention,2000(No.183)〕。

      除此以外,還有1944年發布的《收入保障建議書67號》〔theIncomeSecurityRecommendation,1944(No.67)〕,1944年發布的《醫療建議書69號》〔MedicalCareRecommendation,1944(No.69)〕,1962年發布的《社會保障平等對待公約118號》〔theEqualityofTreatment(SocialSecurity)Con-vention,1962(No.118)〕,1982年發布的《社會保障權益維護公約157號》〔TheMaintenanceofSocialSecurityRightsConvention,1982(No.157)〕,以及2012年發布的《社會保障底線建議書202號》〔So-cialProtectionFloorsRecommendation,2012(No.202)〕等,均具有很強的借鑒意義。

      二、社會保障制度框架

      社會保障國際公約劃分了九大社會保障風險事件,提出了九大社會保障項目,并在覆蓋風險、保障人群、保障標準、待遇期限、待遇條件等方面做出相應規定,由此形成了社會保障制度框架。

      社會保障覆蓋的九類風險包括:老年風險、殘疾風險、家屬死亡風險、醫療風險、因病中斷收入風險、失業風險、工傷風險、生育風險、子女養育風險。

      根據以上風險,建立的九類社會保障項目是:老年待遇(OLD-AGEBENEFIT)、殘疾待遇(IN-VALIDITYBENEFIT)、遺屬待遇(SURVIVORSBENEFIT)、醫療服務(MEDICALCARE)、疾病待遇(SICKNESSBENEFIT)、失業待遇(UNEM-PLOYMENTBENEFIT)、工傷待遇(EMPLOY-MENTINJURYBENEFIT)、生育待遇(MATER-NITYBENEFIT)、家庭待遇(FAMILYBENE-FIT)。

      針對以上項目,分別規定了相應項目覆蓋的風險、保障的人群、待遇標準、待遇期限與待遇領取的資格條件,形成了相應的社會保障制度框架。社會保障制度框架如圖1所示。

      t1

      根據《社會保障最低保準公約102號》(簡稱102號公約)和其他相關公約,分別對九大社會保障項目的“覆蓋風險、保障人群、待遇標準、待遇期限和資格條件”進行闡述,進而提出社會保障各分支項目的制度框架。

      (一)老年保障制度框架

      根據1952年發布的《社會保障最低保準公約102號》和1967年發布的《殘疾、老年和遺屬待遇公約128號》的有關規定,老年保障的制度框架是:

      1.覆蓋的風險事件

      達到規定年齡的老年人(可以根據勞動能力情況把年齡規定在65歲及其以上),以及低于規定年齡的、從事艱苦且有害健康工種者。

      2.保障的人群

      包括學徒工在內的全體雇員;或不低于全體經濟活動人口75%的規定類別的經濟活動人口;或全體居民或財產低于規定標準的全體居民。

      3.提供的保障標準

      支付定期待遇,待遇標準至少不低于參照工資②的45%③;根據工資收入的變化,或根據生活成本的變化,或根據工資收入與生活成本的共同變化,對待遇標準進行調整。

      4.待遇支付的期限

      從養老金領取年齡直至受益人身亡。

      5.享受待遇的資格條件

      就繳費性計劃而言,需要30年的繳費或就業;就非繳費性計劃而言,需要20年的居住時間。繳費或就業15年后,享有領取減額待遇的權益。老年保障制度框架如圖2所示。

      t2

      (二)殘疾保障制度框架

      根據1952年發布的《社會保障最低保準公約102號》和1967年發布的《殘疾、老年和遺屬待遇公約128號》的有關規定,殘疾保障的制度框架是:

      1.覆蓋的風險事件

      失去從事任何收入活動的能力,有可能終生殘疾;或支付臨時性殘疾待遇期限過后仍然喪失勞動能力或先天性喪失勞動能力(完全失能)。

      2.保障的人群

      包括學徒在內的全體雇員;或不少于75%的經濟活動人口;或全體居民或財產低于規定標準的全體居民。

      3.提供的保障保準

      支付定期待遇,支付標準不低于參照工資的50%;根據工資收入的變化,或根據生活成本的變化,或根據工資收入與生活成本的共同變化對待遇標準進行調整。

      4.待遇支付的期限

      只要該待遇領取人無法從事有收入的就業活動,待遇將持續支付;或支付老年養老金之后,該待遇將終止支付。

      5.享受待遇的資格條件

      就繳費性計劃而言,需要15年的繳費或就業;就非繳費性計劃而言,需要10年的居住時間。繳費5年或居住3年后,有享有減額待遇的權利。殘疾保障制度框架如圖3所示。

      t3

      三、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框架存在的差距與改進建議

      同國際公約的社會保障制度框架比較,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框架存在一定差距,需要采取措施加以完善。

      (一)殘疾保障與遺屬保障存在的差距與改進建議

      我國殘疾保障制度與遺屬保障制度存在很大差距。2011年社會保險法實施以后,按照配套立法精神,應當出臺病殘津貼規定與遺屬津貼規定,但迄今為止并沒有出臺。盡管我國在殘疾保障與遺屬保障方面有一些規定,但沒有專門的系統的立法。因此,需要采取針對性措施,加強殘疾保障與遺屬保障方面的立法建設,確保殘疾權益與遺屬權益得到更加充分保障。

      (二)醫療保障存在的差距與改進建議

      我國在醫療保障方面存在一定差距。醫療保障主要化解醫療費用支付風險,表現到醫療費用報銷水平上。盡管我國在醫療保障方面取得巨大進展,尤其是在醫療保障全覆蓋方面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但在應對災難性醫療支出方面仍然缺少有效措施。根據《社會保障最低標準公約102號》第10條第2款的規定,可以要求參保人分擔一定的醫療費用,但該醫療費用分擔應按照防止因病致貧的原則設計(Thebeneficiaryorhisbreadwinnermaybere-quiredtoshareinthecostofthemedicalcarethebeneficiaryreceivesinrespectofamorbidcondition;therulesconcerningsuchcost-sharingshallbesodesignedastoavoidhardship④)。因此,我國應加強醫療保障制度建設,確保重大病患者能夠支付得起相應的醫療費用,以防止因病致貧現象發生。

      (三)疾病保障存在的差距與改進建議

      我國疾病保障制度存在較大差距。疾病保障主要化解因病中斷收入的風險,表現到病假工資的支付上。我國在病假工資支付方面有一些規定,但缺少專門的法律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在病假工資支付方面有規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就疾病治療期等發布相關文件,但總體認為這些規定需要進一步完善。為此,建議從保護勞動者權益入手,盡快制定病假工資支付辦法。

      (四)家庭保障存在的差距與改進建議

      我國家庭保障制度存在很大差距。家庭保障主要化解子女養育風險,表現在子女津貼支付上。子女是家庭的延續,是祖國的未來,加強子女養育方面的保障意義重大。由于我國人口眾多,仍然為發展中國家,在子女津貼方面還沒有專門規定。我國在實行計劃生育政策期間,曾經對獨生子女支付一定數額的津貼(比如每月補貼5元),但后來這項制度沒有繼續執行。隨著經濟發展和國家財力增強,建議完善以子女津貼為核心的家庭保障制度建設,  使發展成果惠及每一個養育子女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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