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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羅爾斯式的正義觀念與休謨式正義的環境

    所屬分類:文史論文 閱讀次 時間:2019-12-14 15:51

    本文摘要:【摘要】羅爾斯式的正義觀念受到來自兩個方面的指責:激進主義者指責他對正義的應用范圍和作用強度施加了不必要的限制;社群主義者指責他不恰當地將正義置于核心位置。事實上,這兩類指責都指向羅爾斯實質性正義觀念背后的框架性預設,即休謨式正義的環境:激

      【摘要】羅爾斯式的正義觀念受到來自兩個方面的指責:激進主義者指責他對正義的應用范圍和作用強度施加了不必要的限制;社群主義者指責他不恰當地將正義置于核心位置‍‌‍‍‌‍‌‍‍‍‌‍‍‌‍‍‍‌‍‍‌‍‍‍‌‍‍‍‍‌‍‌‍‌‍‌‍‍‌‍‍‍‍‍‍‍‍‍‌‍‍‌‍‍‌‍‌‍‌‍。事實上,這兩類指責都指向羅爾斯實質性正義觀念背后的框架性預設,即休謨式正義的環境:激進主義者認為這一環境有如緊身衣,而社群主義者認為它遮蔽了其它的同等重要的社會生活的環境‍‌‍‍‌‍‌‍‍‍‌‍‍‌‍‍‍‌‍‍‌‍‍‍‌‍‍‍‍‌‍‌‍‌‍‌‍‍‌‍‍‍‍‍‍‍‍‍‌‍‍‌‍‍‌‍‌‍‌‍。

      為了對羅爾斯的正義觀念進行替換,首先要替換這一框架性預設‍‌‍‍‌‍‌‍‍‍‌‍‍‌‍‍‍‌‍‍‌‍‍‍‌‍‍‍‍‌‍‌‍‌‍‌‍‍‌‍‍‍‍‍‍‍‍‍‌‍‍‌‍‍‌‍‌‍‌‍。努斯鮑姆所提出的亞里士多德-馬克思式正義的環境便體現了這樣的努力。然而,這些指責忽視了正義的環境對于正義的規范性原則的內生性構成作用。規范性的正義原則可以對社會生活的環境做出一定的要求,但這些要求必須落在合理的范圍之內。

      【關鍵詞】羅爾斯,正義,休謨,正義的環境

    正義

      社會正義本文預設“社會正義”這一用法的合理性,而不是像哈耶克及其追隨者那樣認為這一概念是一種幻覺。本文也不認為正義概念僅僅適用于對人的行為的評價。正如羅爾斯所指出的那樣,亞里士多德可以用正義(與否)來評價人的行為,恰恰在于他已經預設了一種關于如何分配權利與責任、優勢與劣勢的社會制度框架作為其基礎,否則,說一個人遵守/破壞了自己/他人的應得,便是沒有根基的。

      (SeeFriedrichA.Hayek,Law,LegislationandLiberty,Routledge,2013,Volume2“TheMirageofSocialJustice”;JohnRawls,ATheoryofJustice(下文縮略為TJ).Rev.ed.,CambridgeMA:BelknapPress,1999,pp.9-10.)無疑是當代公共生活與政治哲學的一個核心議題。圍繞著正義應該被闡釋為何種實質性的規范性原則,以及它的適用范圍可以有多廣,理論家們展開持久而深入的爭論。

      最核心的問題是:正義究竟是一種基礎性的道德要求,抑或只是一種規制并維系社會穩定運行的實踐規范?正義的終極指向究竟是促成基于共濟或友誼的命運共同體,抑或只是保障人們基于互惠的社會合作?正義的作用范圍究竟應當局限于一個國家之內,抑或也可以并應當超越國界,應用到全體人類生活的每個角落?正義原則是否只應作用于并且惠及健全的社會成員,抑或它應當將所有人都包括進來,不論其健康狀況和能力如何,甚至應當將非人類動物也包括進來?圍繞著人類公共生活的這些根本問題,正義理論家們持有不同立場,他們之間存在著重大分歧。

      不過,在當代西方,一種偏激進的立場總體上占了上風對以上問題的回答,柯亨(GA.Cohen)、巴里(BrianBarry)、博格(ThomasPogge)、森(AmartyaSen)、努斯鮑姆(MarthaNussbaum)等或多或少都沿著激進主義的思路展開,詳見下文。

      認為如果不將正義解讀成一種更為徹底、更為純粹的道德要求,如果不將正義原則應用到更廣的范圍,如果不把更多的人(及非人類動物)納入到正義原則的關照之下,那么我們就是在對正義的理解上犯了根本錯誤,進而(至少在間接的意義上)姑息甚至引發許多明顯的不正義這種理解使得愈發難以堅守保守主義的立場,因為它不僅消極地漠視不正義現象,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積極地參與制造不正義,由此,它的道德地位由中性轉為負面。

      這種激進的立場不僅在理論上被人們廣為接納,在現實的政治和社會生活中也有更為直接和強大的號召力。這一激進傾向的形成離不開具體的歷史、社會、政治-經濟等客觀條件;但更為根本的是,在基本理念的層次上,正義這一規范性原則被賦予了更為道德化(moralized)、更具包容性(inclusive)的內涵。盡管對其若干具體提案應持有同情性的理解,如推動醫藥平價(drugaccess)、保障基本收入(basicincome)等,但我們不能忽視這種激進正義觀中所蘊含的現實困難福利國家所背負的過重財政負擔、歐洲難民危機等,都是顯而易見的例子。

      在基礎理論層面,首先需要回答的是:對正義持這種激進主義的理解是否合理?更為精確地說,我們需要界定清楚:激進主義的道德主張究竟是正義原則的自然延伸,抑或是其他的道德元素在起作用,比如同情SeeRogerCrisp,“EgalitarianismandCompassion”,Ethics114,No.1,October2003,pp.119-126;RogerCrisp,“Equality,Priority,andCompassion”,Ethics113,No.4,July2003,pp.745-763.?很明顯,這些問題關系到正義的根本性質與其合理的應用范圍。

      為了對以上諸問題給出有意義的回答,我們不能僅僅停留在正義理論本身所居的一階規范性層面。正如在道德哲學中,對規范性問題的處理往往可以通過回溯其元倫理(meta-ethical)根基而得到新的視角和見地,正義的規范性性質問題同樣可以通過考察其高階(meta)特征而得到富有成效的回答。

      為了確定正義的基本性質和應用范圍,我們需要先回答一個最直接、最關鍵的問題:究其根源,正義自身究竟是什么?對這一問題的回答,可以從正義的概念(concept)以及正義的觀念(conception)入手,但僅僅枚舉古往今來對正義的定義(如亞里士多德式的定義)和闡釋(如羅爾斯式的闡釋)并不能幫助我們充分地界定其本性。就其表面來看,正義所表達的是一種對社會公共生活較強的規范性要求關于這一要求的一個具體表述,SeeJohnRawls,CollectedPapers(下文縮略為CP),editedbySamuelRFreeman,CambridgeMA:HarvardUniversityPress,1999,p.191.

      然而,如果我們僅僅關注這一要求的具體內容,就不能充分理解其規范性地位的來源與其應用的邊界,而這種來源和邊界問題,正是前述爭論的焦點。因此,我們有必要回溯到更基礎的層面來反觀正義這一規范性框架(normativescheme)在人類社會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正如我們在元倫理學中探討道德作為一種人類實踐規范所扮演的角色一樣。循著這一思路,探討的重點需轉移到如下問題:正義是如何出現的?它何以是必要的?它在人們的公共生活中有何作用?

      一、休謨式正義的環境

      以上諸問題的提出,便將對正義自身的探究轉換為對“正義的環境”(circumstancesofjustice)的追問。這就是說,正義作為一種人們公共生活中的基礎性規范框架,它的存在和發揮作用,需要依賴特定的周遭環境。只有在相關條件得到滿足的前提下,正義作為一種社會生活的根本規范才有可能得以實施。更要緊的是,唯有當若干關鍵條件得到滿足時,正義作為一種公共生活的規范才是必要的。

      盡管正義有時被稱為社會制度的第一美德,但它并非無條件地適用于所有時代、所有類型的人類公共生活。恰恰相反,它的存在與持續發揮作用緊密地依賴于社會公共生活的具體時代與特定設置。換言之,正義的規范性地位依賴于一個非規范性事實:公共生活是否處在“正義的環境”之中。因此,對這一環境進行細致的辨析是必要的,它將有助于我們更全面、準確地理解有關正義的規范性本質及其適用范圍等問題。

      在西方哲學的歷史上,“正義的環境”這一理念最早是由休謨明確提出的SeeDavidHume,ATreatiseofHumanNature,Oxford:ClarendonPress,2007,bk.III,pt.II,sec.ii.。根據休謨的道德理論,人類的集體生活當代人類的集體生活大多以較大規模的社會生活的形式而存在,這與完全基于親緣的部落相反。(SeeRussellHardin,DavidHume:MoralandPoliticalTheorist,NewYork:OxfordUniversityPress,2007,pp.56-59,chap4.)在其最基本的方面處于“正義的環境”之中。

      正義的環境指的是集體生活的如下特征:1.資源的供應在可容忍的范圍內是稀缺的;2.人們對他人具有有限的仁愛之心;3.人們擁有大致相等的權力/能力Power通常被譯為權力,但其更為基礎的含義是力量或能力。,至少在消極意義上,一個個體無論多強大,都不能使他絕對地免于其他個體(單獨或組合)的傷害SeeAndrewLister,“HumeandRawlsontheCircumstancesandPriorityofJustice”,HistoryofPoliticalThought26,No.4,2005,pp.664-695;SimonHope,“TheCircumstancesofJustice”,HumeStudies36,No.2,2010,pp.125–148.。由休謨式正義的環境所提煉出的這些特征,盡管在描述人類社會生活的真實樣貌方面可能不盡準確,但毋庸置疑的是,它相當準確地診斷出了社會生活的基本策略性(strategic)結構。

      所謂策略性結構指的是社會成員之間的基本關系在本質上可以被理解為一種博弈關系,因此他們必須采取理性策略來處理這一關系,尤其是應對其中蘊含的風險。社會成員之間之所以存在一種博弈關系,是由于他們作為成員共同參與了社會合作,由此他們對由社會合作所產生的各種基本善好都可以提出合理的主張(claim),這使得他們之間兼有利益一致性與利益沖突。

      由于每個社會成員都是理性的行動者,并且知曉他人也具有相同的理性,因此每個成員的選擇和決策是否理性便在相當程度上取決于他人如何進行選擇,而后者的選擇也相似地依賴于其對他人的可能決策的預估;如此一來,原本直截了當的理性選擇變成了一種策略性選擇Hardin提供了休謨社會和政治哲學的博弈論解讀,而Vanderschraaf則將這種對正義的策略性理解進一步系統化。

      (SeeHardin,DavidHume:MoralandPoliticalTheorist,p.26,chap3;PeterVanderschraaf,StrategicJustice,NewYork:OxfordUniversityPress,2018.)。既然社會生活的基本性質已為這種策略性/博弈結構所描述,它的基本問題便可以從這種結構中提煉出來,并且據此我們也可以提出相應的解決方案。在休謨看來,一套正義的規范性框架,便是應對這種根本社會問題的解決方案需要注意的是,休謨對正義的理解是比較狹隘的,即限于財產的持有與分配制度。但這并不妨礙我們繼承他有關正義的環境與正義之間關系的理解。

      事實上,盡管當代正義理論大為擴展了其作用域,把許多非財產性的善好也納入正義的分配,但人們因為分配問題而引發爭議、進而需要正義的裁決這一事實卻并未改變。‍‍‍‌‍‍‍‍‌‍‌‍‌‍‌‍‍‌‍‍‍‍‍‍‍‍‍‌‍‍‌‍‍‌‍‌羅爾斯繼承了這一休謨式的診斷,并在此基礎上給出了他獨特的解答,即將“作為公平的正義”(JusticeasFairness)作為“第一美德”提出來,用以指導社會基本制度框架的設置(TJpp.3,4,129)。眾所周知,羅爾斯的這一正義方案成為當代有關社會正義問題論爭的焦點。

      當然,羅爾斯并非像休謨(以及霍布斯)那樣持有某種實質性的人性論觀點,他所集中關注的是人類社會實踐羅爾斯對于“實踐”這一術語的使用是技術性的,它不僅指人們的具體行為的總和,而且指使得這些行為得以發生并獲得意義的規則/制度框架。象棋中的行棋之所以可以被理解為行棋,其前提是事先已經有一套規定了角色和行為規范/意義的規則在發生作用。

      (SeeJohnRawls,“TwoConceptsofRules”,ThePhilosophicalReview64,No.1,1955,pp.3-32.)的先決條件——正義(CPpp.205-206),但他意識到“如果說霍布斯對人與人之間關系的描述應用到人類個體身上看起來不太現實,那么用來描述‘人造人’之間的關系就看似足夠真實”(CPp.198)。需要注意的是,社會正義關注的對象并不必然是個體的自然人,它關注的是作為社會公共生活基本單位的社會成員,他們可能是個體的自然人,也可能是家庭、民族、教會等非自然人。

      作為社會生活的基本單元時,他們之間存在一種博弈性關系,一種復雜的兼有合作與沖突的策略性關系。這一關系恰恰被休謨式的“正義的環境”所準確地把握。作為社會合作事業內的共同成員,人們之間存在著深刻的利益一致性;作為社會合作果實的合理主張者(claimer),他們之間的關系又充滿緊張和沖突。這種利益一致性的深刻程度與人們之間的分歧和沖突的強度決定了社會生活的基本樣態。

      如果將這種利益一致性固定在某個值,人們之間分歧的強度和深度就決定了社會究竟是一個和諧的合作之所,抑或是將人們分裂、并引向相互敵對的場域佩蒂特認為社會的本體取決于社會成員之間關系的類型。(PhilipPettit,“Rawls’sPoliticalOntology”,Politics,Philosophy&Economics4,No.2,2005,pp.157-174.)。

      將社會成員的利益一致性固定在某個值并非是任意的理論假設,它有著合理的現實對應。對于任何一個社會來說,其所具備的總體生產力水平在一定的歷史時刻是固定的,甚至在一定歷史時期內也可以視為是比較固定的。這時候,可供分配的社會總資源是有限的,而人們對這有限資源所提出的競爭性主張的強度便是決定社會性質的關鍵參數。當然,這種競爭性主張的強度本身并不是固定不變的,例如宗教和文化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塑造人們對財富的態度,但它們的作用不宜過分夸大。

      人的基本生存需求對于資源有一定的最低限度的要求。在極端情形下,比如在由極低的生產力水平所導致的嚴重匱乏的條件下,總資源是如此稀缺,以至于無論這些資源如何分配,都不能保障所有人的生存。在這種條件下,沖突是無法避免的當然,在理論上存在一種可能性:在如此惡劣的條件下,如果能有圣人一般的自我犧牲精神,人們也可以和平相處。

      這種沖突無法通過精心設計的(例如平等主義的)分配方案來解決。對于這樣的社會來說,第一重大的任務并非設計和推行平等(或別樣)的分配,而是要盡可能提升生產力以增加其資源總量,這是一項既不容易實現也并非微不足道的任務對于一些不發達的社會來說,經濟、政治和社會問題往往緊密地聯系在一起。(SeeDouglassC.North,JohnJosephWallis,andBarryRWeingast,ViolenceandSocialOrders:AConceptualFrameworkforInterpretingRecordedHumanHistory,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2009.)。

      所幸,在當今時代的多數社會中,人們不必再面對那樣的絕對匱乏,但即便在這些生產力相對發達的社會里,總資源依然沒有豐富到可以對每個人按需分配。事實上,即使社會生產高度發達,資源的相對稀缺也將是人們公共生活的一個頑固特性。這是由于有待分配的資源并不總是物質性的,還有相當多的資源是精神性的。而有些精神性的資源注定是稀缺的,比如榮耀(glory)、優越等盧梭在談到人因為走入公共生活而敗壞時,看到的正是這種因人際比較而產生的不滿足和貪婪。此外,心理學家Pinker注意到,在一個家庭內部,(多個)孩子對父母之愛的索求也是競爭性的,因為“父母的投入是有限度的”。

      (SeeJean-JacquesRousseau,TheSocialContractandtheFirstandSecondDiscourses,NewHaven:YaleUniversityPress,2002,pp.87-148;StevenPinker,TheBlankSlate:TheModernDenialofHumanNature,NewYork:Viking,2002,p.248.)。這樣一來,人們對社會合作所得的總產品提出各自不同的主張,而這些主張之間存在著(至少是潛在的)深刻沖突。這些(潛在)沖突最為集中地描繪了社會生活的策略性結構,而這正是社會生活所面對和迫切需要解決的首要(primary)問題。

      社會生活的這種策略性結構之所以是它面對的首要問題,乃是因為這種結構對社會生活自身構成根本威脅。離開了對這種威脅的妥善解決,社會生活就有很高的解體風險,或者至少會退化成一種惡劣狀態;舨妓沟“自然狀態”生動地描述了這種退化(解體)的社會生活的具體情狀:“人們的生活孤獨、貧困、惡劣、殘酷而短暫。”ThomasHobbes,Leviathan,Oxford:OxfordUniversityPress,1998,p.84.其原因并不復雜:在(正義等)公共規則建立起來之前,如果人們之間的(潛在)利益沖突得不到有效的調解,他們就會因為自利和自保的動機而被迫先發制人(preemptiveaction),這就造成了沖突升級(escalation),從而演變成“每個人與每個人的戰爭”。

      用博弈論的話來說,處在自然狀態的人們被困在“囚徒困境”之中。盡管霍布斯之后的理論家們不再直接面對“自然狀態”,轉而處理基本穩定的社會生活,但他們所面對的基本情形并沒有發生根本改變。比如,羅爾斯依然認為,和平社會中人們之間的潛在分歧和沖突如果不得到妥善的處理,仍然會把他們置于“普遍化的囚徒困境”之中(TJpp.238,505)。羅爾斯所發展的正義理論,便是為解決這種社會生活的潛在困境所提供的解決方案。

      然而,羅爾斯這種經由“正義的環境”而提出實質性的規范正義理論(作為公平的正義)的做法引發了廣泛而深刻的爭議。一些批評者認為,“正義的環境”的診斷,即將人類生活視為根本上處在休謨所描述的策略性結構之中,即使不是完全錯誤的,也是帶有嚴重偏見的。另一些批評者認為,雖然這種診斷本身是可以接受的,但羅爾斯(以及休謨)對正義的理解在JusticeasReciprocity一文中,羅爾斯沿著休謨的道路,將正義理解為規律性或秩序,參見CPp.194。是扭曲的SimonHope,“TheCircumstancesofJustice”,HumeStudies36,No.2,2010,pp.125-148,126.。

      桑德爾MichaelJ.Sandel,LiberalismandtheLimitsofJustice,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98.代表了前一種典型的反對意見,而巴里BrianBarry,TheoriesofJustice,Berkeley:UniversityofCaliforniaPress,1989.、柯亨GA.Cohen,RescuingJusticeandEquality,CambridgeMA:HarvardUniversityPress,2008.和努斯鮑姆MarthaC.Nussbaum,FrontiersofJustice:Disability,Nationality,SpeciesMembership,CambridgeMA:HarvardUniversityPress,2006.的批評則沿著后一種思路展開。盡管在基本思路和側重點上有所不同,這些批評者對于休謨式正義的環境有一個共同的反對意見:它不合理地限制了我們的道德和政治抱負(aspiration)。

      對于桑德爾這樣的社群主義者來說,如果將正義的環境這一概念當作對社會生活基本狀況的總體描述的話,那么它太過狹隘,無法充分把握社會生活的廣度。在他看來,許多同樣根本(如果不是更加根本)的社會生活的“環境”被不恰當地置于無關緊要或者從屬的地位。桑德爾認為,我們應該強調若干核心的社群主義價值并使之主題化,而這樣做需要放棄正義(的環境)的首要地位。

      對于巴里、柯亨和努斯鮑姆來說,盡管他們把正義當作社會制度的首要美德來捍衛,但他們認為羅爾斯(休謨)對正義的理解(即作為互利)是非常局限和不合理地嚴苛的,應當予以擴充。對他們來說,正義應當為無偏私性(巴里)、平等(柯亨)或尊嚴(努斯鮑姆)背書‍‌‍‍‌‍‌‍‍‍‌‍‍‌‍‍‍‌‍‍‌‍‍‍‌‍‍‍‍‌‍‌‍‌‍‌‍‍‌‍‍‍‍‍‍‍‍‍‌‍‍‌‍‍‌‍‌‍‌‍。

      接下來,本文將簡要回應桑德爾和努斯鮑姆對羅爾斯所采用的休謨式正義的環境的批評。本文為羅爾斯的診斷進行辯護,認為我們的社會生活基本上處于正義(作為互利)的環境之中。這一診斷準確地捕捉到我們的社會生活的策略性結構,然而這些結構卻并未被批評者們所充分理解。對后一類批評,本文將主要回應努斯鮑姆,因為努斯鮑姆代表了這類批判共同的基本邏輯,即將休謨式正義的環境視為對正義觀念的一個過于嚴苛而不合理的限制;更重要的是,在他們之中,努斯鮑姆最為明確地指出了造成羅爾斯的實質性正義理論(不必要地)狹隘和嚴苛的真正元兇,即他所依賴的休謨式正義的環境的理念。

      為了把羅爾斯式的狹隘、保守的正義觀念擴展為更加激進的版本,僅僅修改這一觀念的內容是不夠的。還需要將其賴以存在的基礎,即它所對應的正義的環境,替換為更為具有包容性的版本。為此,努斯鮑姆提出亞里士多德–馬克思式正義的環境作為休謨式正義的環境的替代。雖然巴里和柯亨提出了與努斯鮑姆不同的替代性正義方案,但他們分享了她對羅爾斯的基本反對意見,即都認為羅爾斯所采用的休謨式正義的環境的第3條規定存在嚴重的問題,即將人與人之間的權力/能力平等作為正義(作為互利)的基礎SeeSimonHope,“TheCircumstancesofJustice”,HumeStudiesVolume36,No.2,2010,pp.125-148.。

      二、社會生活的其它環境

      首先,需要辯護休謨式正義的環境的合理性。這就要先考察社群主義者所強調的人類社會生活的其它環境的相對重要性。根據桑德爾的說法,在正義的環境之外還存在許多其它的人類公共生活的環境,例如仁愛的環境(circumstanceofbenevolence),而這些環境的重要性并不一定比正義的環境更低。他認為,鑒于這些其它環境的存在,“正義[僅]是某些社會的第一美德”,在這些社會里,因為其特定社會條件的緣故,其最緊迫的社會任務便是調節人們之間相互沖突的利益主張MichaelJ.Sandel,LiberalismandtheLimitsofJustice,p.30.。

      言下之意,在一些別的社會中,這種任務并非是最緊迫的,而“休謨正義的環境并不能在道義論的意義上為正當[正義]的優先性提供支持”Ibid.,p.30.。因此,羅爾斯所斷言的“人類社會以正義的環境為特征”(TJpp.129-130)是一種社會學(經驗性的)主張,但羅爾斯對此沒有提供任何經驗證據。實際上,桑德爾認為,有許多社群的“參與者的價值觀和目標非常接近,以至于正義的環境只在相對較小的程度上占上風”Ibid.,pp.30-31.。這方面最明顯的例子是家庭和教會等社群?傊,“正義作為社會制度的第一美德,并不像真理性是理論的第一美德那樣是絕對的;它只是在一些條件下才成立,正如身體性的勇氣只有在戰場上才是第一美德”Ibid.,p.31.。

      不可否認,仁慈和博愛的環境對人類社會生活來說也是真實的。在家庭或親緣社群內部,正義通常不是一個主要問題;相反,共濟(solidarity)和親緣性利他主義往往占上風然而正如福山所指出,早在13世紀的英格蘭地區,父母和子女之間關于前者養老問題的解決方案就是簽署合同。(SeeFrancisFukuyama,TheOriginsofPoliticalOrder:FromPrehumanTimestotheFrenchRevolution,NewYork:Farrar,StrausandGiroux,2011,p.234.)。

      如果假設家庭生活也要受到正義這種謹慎而嫉妒的美德SeeAnnetteC.Baier,TheCautiousJealousVirtue:HumeonJustice,Cambridge,MA:HarvardUniversityPress,2010,尤其是第二章結尾處。的規制,那我們可能會悲嘆它變得畸形了正如Pinker所指出,即使在家庭中,也存在需要引入正義才能解決的沖突,例如兄弟姐妹爭奪父母之愛這種有限資源。(SeeStevenPinker,TheBlankSlate:TheModernDenialofHumanNature,p.248.)。但問題在于,休謨和羅爾斯既不把家庭也不把任何私人社群視為正義的恰當作用領域。相反,正義應該作用于整個社會,作用于其基本結構,作用于陌生人或半陌生人的公共環境。他們之間的關系既不是仁愛、也不是共濟,而是相互利益無涉的(潛在)合作者之間的相互尊重,而這正是正義的環境的決定性標志。

      總之,社群主義者桑德爾之所以對休謨正義的環境的學說進行指責,即指責其對人類社會生活做了不合理地狹隘的理解,乃是由于他忽視了正義這一理念的社會(公共)性質。作為人們公共生活基本框架的社會整體,與生活在其下的各種有機社群之間存在著至關重要的區別與之相應,規制社會生活的是正義等公共規則,而非社群成員之間的個人德性,這二者之間有顯著分別。(SeeThomasWPogge,“ThreeProblemswithContractarian-ConsequentialistWaysofAssessingSocialInstitutions”,SocialPhilosophyandPolicy12,No.2,June18,1995,pp.241-266,尤其是第一、二節。

      用羅爾斯的話來說,社會不像社群主義者所理解的那樣是個有機的社群,也不是任何實質性的聯盟,而是“聯盟的聯盟”(TJp.462)。每一種正義理論的背后都有其對應的的社會本體論(socialontological)預設。如果忽視這種社會本體論前設而只考察實質性正義理論的內容,將無助于澄清分歧。當然,要充分展開這一社會本體論檢驗超出了本文范圍SeePhilipPettit,“Rawls’sPoliticalOntology”.;這里只需指出,如果桑德爾仍然希望將社群德性提升到與正義相同的水平(甚至高于它),那么他要首先在本體論層次證明:社會究其本質是一個有機一體的社群,而不是一個公民開展公共生活的開放框架。

      一些社群主義者可能會堅持認為,至少有某些社會的確是圍繞某些社群價值組織起來的,例如兄弟之愛,那么在這些社會里就沒有必要將正義這種謹慎而嫉妒的德性作為社會制度的第一美德。原則上說,當然不能先驗地排除這種可能性。然而,在當今世界的大部分地區,隨著現代性成為既定事實,這種可能性幾乎不存在。現代社會的規模急速擴大和人們價值取向的多元化,使得一種實質性的(而非比喻意義上的)兄弟式的公共生活變得不再實際;只有通過道德上不受歡迎甚或可憎的方式,例如實施塔利班的統治,這種純粹社群式的社會生活才能存在并延續。

      此外,在現代條件下,社群主義的理想即使有可能實現,也是相當不穩定的。假設曾經存在這樣一個兄弟般的社會,在這個社會中,每個人都自發地關心彼此的福利,沒有任何人以正義的嚴苛標準來要求另一個人,那么天堂在人間的確實現了。但這樣的天堂不可能持久。設想一下,由于純粹的偶然因素,一些壞分子在這個社會里會自然地涌現出來。

      他們之所以是壞分子,乃是因為他們利用(exploit)所有其他人的好意,而不愿為之付出任何代價,更重要的是他們還傷害他人的利益。面對這樣的局面,所有良善分子除了兄弟之愛之外一無所知,他們面對壞分子的侵蝕所能做的唯一的回應就是以德報怨,而不會采取任何針對性的反制措施,因為那樣的話必將會引入某種類似正義的機制。如此情形持續一段時間后會發生什么?這些良善分子只有兩條路可選:要么像壞分子那樣采取利用或傷害的手段,或者至少是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地實施反制;要么繼續以德報怨,坐視自己的生存資源被剝奪,直至自身徹底滅絕這里的基本邏輯是進化論式的適者生存。

      (BrianSkyrms,EvolutionoftheSocialContract,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96,chap1.)。除非他們有無窮無盡的天賜食糧(mannafromheaven),否則他們無法坐視壞分子的侵蝕而不理。但鑒于他們唯一的行動模式是兄弟之愛,他們怎么能實施任何形式的制裁來阻止壞分子呢?他們或許可以將這個壞分子驅逐出去,問題是他們要以什么名義、什么理由來實施這一驅逐行動;他們也可以(通過一些矯正設施,例如監獄)懲罰他或糾正他,問題是這樣做的依據是什么。除了正義/公正之外,還有什么理由來實施這些制裁?

      需要注意的是,人類社會生活中除了仁愛的環境和正義的環境之外還存在其它種類的環境。最明顯的是,人類共同生活也包含著戰爭的環境(circumstancesofwar)‍‌‍‍‌‍‌‍‍‍‌‍‍‌‍‍‍‌‍‍‌‍‍‍‌‍‍‍‍‌‍‌‍‌‍‌‍‍‌‍‍‍‍‍‍‍‍‍‌‍‍‌‍‍‌‍‌‍‌‍。它在今天的一些人類社會和歷史上幾乎所有人類社會中都曾存在過。在這種極端環境中,人們彼此之間很少或根本沒有利益的一致,有的只是沖突,因此相互猜疑和敵意占據了絕對主導地位。這是一種凄涼的霍布斯式自然狀態雖然霍布斯將自然狀態描述為個人之間的戰爭,但這實際上并不真實的,畢竟戰爭需要團體間的團結;但他對競爭各方之間沖突關系的描繪是真實可信的。

      在這種條件下,各方都被迫進入一種囚徒式的困境:為了確保自身的生存,唯一理性的策略是首先攻擊他人以防止可預測的損失,因為別人也可以做出同樣的判斷并采取同樣的理性行動。在這種極端情況下,和平與合作的事業幾乎沒有任何根基,因此正義失去了存在的基礎?梢,正義必須在社會合作正常且穩定的環境中才能存在;而在戰爭的環境中,既沒有必要也沒有可能存在正義。

      綜上可知,要使正義的環境成立,存在著某個上限和下限,“在上下界之外不需要正義規則是很自然的:正義的環境就是正義規則被實際地需要的那些環境”SimonHope,“TheCircumstancesofJustice”,HumeStudiesVolume36,No.2,2010,p.129.。如上所述,在仁愛的環境下(如果它的確可以以社會這一規模存在)正義就是不必要的;在戰爭的環境下,正義也是不必要的。只有在相互利益無涉的人們之間以社會為基本框架進行有效合作的時候,正義作為一種分配和仲裁機制才有必要。在這種公共生活中,正義通過指導社會基本結構的設定從而規導人們的行為。在正義就位的前提下,穩定而富足的社會生活是可以期待的。相比之下,戰爭的環境卻遠遠不是一種理想的集體生活形式也許有些人渴望榮耀(glory),因此會更愛戰爭而不是和平。

      (AlbertO.Hirschman,ThePassionsandtheInterests,Princeton:PrincetonUniversityPress,1977,pp.9-12.),盡管它也可以依靠自己而穩定下去,即沖突的升級加深了戰爭的環境、增加了相互仇恨和猜忌。事實上,世界上幾大主要文明都已經迎來了長期和平關于與戰爭有關的死亡人數下降的經驗證據,見StevenPinker,TheBetterAngelsofOurNature:WhyViolenceHasDeclined,NewYork:Viking,2011,chap2.。這是由于人們普遍厭惡與戰爭有關的苦難,而且各方不斷拓寬他們之間的利益一致性?梢哉f,當今人們的社會生活高于正義的環境所設定的下限。

      三、休謨的緊身衣

      以上討論的是(休謨式)正義的環境的下限。而在其上限處,(休謨式)正義的環境同樣遭到持續抱怨,它被認為太過嚴苛了桑德爾的批評也可以被視為屬于這一類,盡管他使用了不同的詞匯。。上面列出了休謨對正義的環境的三個描述,其中第三條是關于人與人之間權力/能力的大致平等。休謨的意思是,非人類動物或其他一些弱小的外來物種(如果有的話)并不屬于正義的環境。這是因為,鑒于人類有能力主宰他們,人類無需用正義對待他們。然而,沿著這種邏輯,似乎也意味著殘疾公民不需要得到正義的對待,因為他們沒有像其他公民那樣擁有同等能力。

      羅爾斯的正義理論在這個問題上保持了沉默,所以盡管它包含了許多進步因素,但在這個問題上它是飽受質疑的Seee?g?MarthaC.Nussbaum,FrontiersofJustice:Disability,Nationality,SpeciesMembership.。在羅爾斯的框架下,殘疾公民被不公平地排除在制定(關于正義的)社會契約之外,而這僅僅是因為他們不像其他人那樣擁有同等的(身體、智力方面的)能力。因此,努斯鮑姆呼吁重新制定社會契約,從而使殘疾公民(以及從長遠來看,非人類動物)享有平等的政治權利,其中最重要的是制定社會契約的權利。

      為了徹底糾正羅爾斯/休謨的(基于互惠的)正義理論,努斯鮑姆需要找到更深層次的罪魁禍首,即以互惠互利為核心的休謨式正義的環境,而它恰是以人與人之間的平等權力/能力的設定作為基礎的。因此,這種休謨式正義的環境被視為一件緊身衣(straitjacket),使得羅爾斯的正義理論變得過分嚴苛,即不可擴展到殘疾人和非人類動物身上MarthaC.Nussbaum,FrontiersofJustice:Disability,Nationality,SpeciesMembership,pp.26-35.。

      努斯鮑姆要求將這種緊身衣打碎或者至少要對它進行顯著的松動,這種松動的結果便是亞里士多德-馬克思式正義的環境Ibid.,pp.85-91.。在這種環境中,社會契約將被重新制定,以便每個人都可以享有平等的政治權利,而這僅僅需要他們具備人的屬性。在一種擴展的意義上,這些權利也適用于非人類動物。由此,努斯鮑姆提出一種替代性的正義方案,其基本原理是認為一個正義的社會不應該屈從于休謨式互利邏輯的束縛,而應該賦予每個社會成員平等的自我實現和自尊能力。

      然而,在對羅爾斯的反駁中,努斯鮑姆卻是從羅爾斯那里學到關鍵一課,即將正義原則的構建置于相應的(正義)環境之中Ibid.,p.70,162.。盡管在休謨式正義的環境和亞里士多德-馬克思式正義的環境之間存在顯著差異,但它們都使用了相同的邏輯來證成其各自的正義方案,即找到并證成與其相對應的正義的環境。

      在羅爾斯的正義理論中,有兩個步驟被用來驗證一種實質性的正義方案是否恰當:第一步,由生活在這種環境中的人通過一定的合理程序來制定社會契約,從而選擇出最合適的正義方案;第二步,廣泛(和一般)反思平衡最終通過檢查其背景理論并測試其可行性,來驗證各種候選的正義方案是否與我們的道德直覺吻合、與人類生活的基本現實所設定的界限不相違背有關反思平衡對規范性正義理論的證成機制,參見NormanDaniels,JusticeandJustification,NewYork: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96.。對于努斯鮑姆來說,這應該也不例外。為了使她所提出的替代性正義方案得到證成,她需要對其蘊含的人類道德心理學和社會本體論的深層論述也進行反思平衡的檢驗。

      問題在于,努斯鮑姆對其正義的環境的替代解釋幾乎沒有提供任何經驗合理性或可行性的證據另一種反對努斯鮑姆式的激進正義提案的思路是關注人類能動性的前提條件,而這恰是我們對其負有正義義務的基礎。在羅爾斯看來,正因為人具有正義感的能力才使其有資格成為正義的對象。“我們對動物沒有正義的義務,一個合理的解釋是他們缺乏正義感和這種情感所預設的其它能力。”(JohnRawls,“TheSenseofJustice”,ThePhilosophicalReview72,No.3,1963,pp.281-305,303.)。

      盡管她的規范性正義提案初看頗有吸引力,但它卻無法得到可靠的證成。反思平衡的測試將可行性測試作為其構成性要素。而努斯鮑姆的亞里士多德-馬克思式正義的環境,因其強烈的泛道德主義色彩,似乎在現實可行性這一維度上機會渺茫。相比之下,休謨式正義的環境學說越來越被實證科學證實為對人類生存境況的大致正確的描述SeeJonathanHaidt,“TheNewSynthesisinMoralPsychology”,Science316,No.5827,2007,pp.998-1002;JonathanHaidt,TheHappinessHypothesis,London:RandomHouse,2006;ElinorOstrom,“ABehavioralApproachtotheRationalChoiceTheoryofCollectiveAction:PresidentialAddress,AmericanPoliticalScienceAssociation,1997”,TheAmericanPoliticalScienceReview92,No.1,1998pp.1-22;EdwardO.Wilson,OnHumanNature,CambridgeMA:HarvardUniversityPress,2004.。針對這個批評,努斯鮑姆也許可以如此回應,即強調她的正義提案的規范性并由此將正義與事實敏感性分離開來這也正是柯亨的思路。

      換句話說,她可以在建構正義理論的過程中使用充分的理想化設定而將休謨式正義的環境去除掉(idealizeaway)SimonHope,“TheCircumstancesofJustice”,HumeStudiesVolume36,No.2,2010,pp.125-127,133,135,139.。建構主義似乎的確可以賦予她這樣的自由,但如此一來,她將犯下泛道德論的謬誤(moralisticfallacy)Pinker強烈反對哲學家和科學家的泛道德主義沖動,最集中的體現便是所謂“白板”的學說‍‌‍‍‌‍‌‍‍‍‌‍‍‌‍‍‍‌‍‍‌‍‍‍‌‍‍‍‍‌‍‌‍‌‍‌‍‍‌‍‍‍‍‍‍‍‍‍‌‍‍‌‍‍‌‍‌‍‌‍。(StevenPinker,TheBlankSlate:TheModernDenialofHumanNature,chap5.),即要求世界成為它不可能成為的樣子。為了反駁這種潛在的指控,她需要離開規范性層面、涉足一些經驗的議題并采取立場(經驗證實或推測),例如可以在事實層面堅持人性的高度可塑性。

      事實上,她也確實是這樣做的,但她在此處走得太遠,以至于設想了一個這樣的世界,在其中老虎不再吃肉MarthaC.Nussbaum,FrontiersofJustice:Disability,Nationality,SpeciesMembership,pp.388-397.。在遙遠的未來或者在我們所處的這個世界之外的某個地方,這種情形也許確乎是可能存在的。但對照當今科學界對世界運行規律與限度的理解,努斯鮑姆所設想的那個世界遠遠超出了現實可能性的上限,因此超出了正義的上限。

      除了泛道德主義者(盡管其目的可能是高尚的)之外,沒有人有充分理由接受她所描述的這個圖景。無可否認,包括人性在內的自然界是否具有努斯鮑姆所希望的那種高度的可塑性是一個懸而未決的經驗問題;但這個問題應該被面對和解決,而不是被建構主義的方式消解掉至少就目前而言,經驗科學為那些高尚的泛道德主義者所提供的訊息并不令他們振奮,例如見Pinker,Haidt,E.O.Wilson等。。與此同時,在規范性層面,即使我們可以反事實地按照自己的意愿改造自然,但我們仍然不清楚為什么那些持不同規范性立場的人應該追隨努斯鮑姆的方向去如此改造自然。

      盡管休謨-羅爾斯式的正義觀念也許會令某些持激進理解的理論家和追隨者感到沮喪,但他們沒有充分的理由認為休謨-羅爾斯對正義的本性所做出的界定及對其應用范圍的所給出的限定是不當的。事實上,正義作為一種規制人們社會生活的基本規范性框架之所以有可能(以及有必要)存在,首先是因為人們的社會生活處在休謨式正義的環境所描述的條件之內。盡管正義是一種規范性要求,但正義的環境卻首先是一種關于人類生活的經驗事實。為了滿足對于更激進的正義理念的追求,這些正義的環境的相關參數可以有調整的余地,但是這種調整有其上限與下限,而不能置之不理或肆意逾越。

      當然,規范性正義觀念應當受到客觀環境制約這一結論,并不應該成為我們固守現有的規范框架并拒絕更為積極的正義主張的理由。毫無疑問,現有的主流正義觀念如“作為公平的正義”依然需要深化和擴充;但那些對正義持有激進理解的理論家需要注意,這種深化和擴充必須充分關注人類公共生活的基本現實,而不是僅僅憑借強烈的道德直覺便信馬由韁。在這個意義上,構建正義理論有如“帶著鐐銬跳舞”。然而這些“鐐銬”并不僅僅意味著束縛,因為它們揭示了這種“舞蹈”更深層次的真相,因此對它們進行更深入的了解將為更好地“舞蹈”提供巨大的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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