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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論文憲法文本與憲法實踐價值統一

    所屬分類:政法論文 閱讀次 時間:2017-07-20 17:00

    本文摘要:在憲法學研究中,這篇 憲法論文 將文本分析與事例研究有機結合起來,將憲法學看做是憲法文本與憲法實踐相結合的價值統一體,對于憲法文本作用的充分發揮和憲法實踐的順利開展,都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天津法學 》(季刊)創刊于1985年,是由天津市政法管理

      在憲法學研究中,這篇憲法論文將文本分析與事例研究有機結合起來,將憲法學看做是憲法文本與憲法實踐相結合的價值統一體,對于憲法文本作用的充分發揮和憲法實踐的順利開展,都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天津法學》(季刊)創刊于1985年,是由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學院主辦的期刊。在貫徹理論與實踐的結合上下功夫,注重傾聽時代的呼聲,反映時代的要求,回答時代的課題。為提高法學理論水平提供評說園地,為完善法律體系提供有益學說,為提高司法實踐質量提供理論基礎。

    天津法學

      〔摘要〕 在憲法學研究中,文本分析與事例研究是兩種非常重要的方法。文本分析是文本憲法學的基本分析方法,而事例研究是實踐憲法學的基本分析方法。憲法學研究應當將文本分析與事例研究結合起來,使憲法學成為憲法文本與憲法實踐相結合的價值統一體。

      一、文本分析:憲法學研究的邏輯起點

      (一)憲法學研究方法中的文本主義。在當前憲法學研究中,憲法解釋和憲法學研究方法問題日益成為學者們關注的焦點,其中有關憲法文本的研究更是引起了學界的普遍關注,形成了憲法學研究中的文本主義研究進路。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文本主義并不是一個獨立的、專門的流派,而僅僅是根據學術主張和對待憲法文本的態度而作的一種粗略的概括。文本主義的主張大致上可以歸結為:重視憲法文本研究,對憲法文本秉持一種絕對的文本神圣主義,即使憲法文本由于時過境遷存在著一定的缺陷,也要禁止或者避免對憲法文本的直接批判和修改,而應采取憲法解釋學的方式,使之能夠適應社會現實的變化。文本主義對現今憲法學界專注憲法理念而漠視憲法文本的“修憲思維”和法律政策學研究進路提出尖銳批評,主張采取一種文本主義的解釋學進路來看待中國的憲法問題。

      作為一種法律文本,憲法具有抽象性、概括性和滯后性的特點,憲法一經頒布,就必然落后于社會現實。因而,在當憲法文本與社會現實不相吻合或者有所脫節的時候,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就成了憲法學研究中一個不可回避的問題。對此,法學界形成了兩種完全不同的解決方法:修憲途徑與釋憲途徑。對于兩者的區別,有學者將其概括為是“修憲思維”與“釋憲思維”的區別,認為“修憲思維”所關注的是憲法文本的缺陷與不足,習慣于在研究的結論部分提出各種修憲建議,甚或直接論斷“憲法應該規定什么”、“憲法不應該規定什么”;而“釋憲思維”大體上承認或者接受憲法文本的正當性,希望通過對憲法文本的闡釋,建立可以為憲法實踐服務的憲法規范體系和憲法理論體系。這兩種研究思路的基本差異是對憲法文本的態度的差異。 〔1 〕也有學者認為,修憲途徑和釋憲途徑實際上反映的是法律政策學和法律解釋學研究方法的不同。法律政策學采用“法律的外在視角”,這種視角從法律的外部來看待法律,主要關注法律與其他社會現象的關系,關注將法律現象和法律規則還原為其他社會現象;而法律解釋學采取了“法律的內在視角”,將法律規范或者規則本身看作是唯一關注的對象。我國傳統的憲法學研究采取的是一種法律政策學的的研究進路,而要真正發揮憲法的規范作用,必須實現從法律政策學到法律解釋學的方法論轉變。 〔2 〕

      (二)文本憲法學的基本立場;趹椃▽W研究方法的不同以及憲法文本在憲法學研究中的地位,大致可以將現今的憲法學研究分為兩種進路:一種是價值憲法學的研究進路,主張要從憲法價值和憲法理念出發來評判憲法文本,當憲法文本與憲法價值、憲法理念不相吻合甚至截然背反的時候,就要修改或重新制定憲法文本,以使其適應憲法理念的發展而不是相反。另一種就是文本憲法學的研究進路,主張在憲法學研究中,憲法文本是唯一的合法性來源,不論是在抽象的憲法理論研究中,還是具體的憲法制度的構建中,憲法文本必須成為我們的唯一依據,憲法文本是最高的教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我們只能遵守憲法而不能奢求可以改變憲法或修改憲法。 〔3 〕

      文本憲法學認為,文本分析作為憲法學研究的邏輯起點,要求憲法學研究必須面向中國的憲法文本。憲法學是關于憲法規范之學,而憲法規范體現在憲法文本之中,這就意味著,所有關于中國憲法學的問題、學說必須圍繞中國的憲法文本而展開。盡管我們國家的憲法文本可能具有這樣或者那樣的局限,憲法文本的某些規定可能已經不能適應日新月異的現實發展需要,但是,憲法文本的滯后性并不意味著憲法學研究和憲政建設可以脫離憲法文本。

      在當前的憲法學研究中,存在著兩種極端的傾向:一種是完全忽略中國憲法文本的存在,在憲法學研究中大量的參考、借鑒美國、德國、日本等西方憲政發達國家的文本和經驗。在談及中國的憲法問題時,往往不分語境地將本來只適用于某一特定國家的憲政經驗無限放大,使之可以無條件的適用于中國。另一種是以一種批判的目光看待中國的憲法文本,認為中國現行的憲法文本是在特定政治條件下制定的,隨著社會形勢的發展,原來的一些文本規定,尤其是關于經濟政策方面的規定,早已不適應社會發展的要求。基于這種思維,他們認為中國的憲法文本問題多多,哪怕在經過多次枝枝葉葉的修憲也無法改變其根本缺陷,因而,對于現行的憲法文本,唯一的辦法法就是重新制定一部符合現代憲法理念的新憲法。

      應當說,這兩種傾向對我國的憲政建設都是極為不利的。事實上,現行的憲法文本作為我國憲政建設的規范依據和邏輯起點,對于憲政理念的培養、憲政實踐的實施,一直在起著積極的保障作用。盡管在某些具體內容的規定上,憲法文本的規定可能與社會現實不相適應,但即使這樣也應該采取一種謹慎的方式,要發揮我們的智慧與技巧對憲法進行解釋,想方設法使其適應社會現實,而不是動輒就對其進行修改,以盡可能的維護憲法的安定性,從而維護由此產生的權威性。

      (三)文本憲法學與規范憲法學的區別。與文本憲法學的立場基本相似的是林來梵教授所提出的規范憲法學。規范憲法學的基本主張可以簡述如下:在憲法學的構成要素中,憲法規范處于軸心地位,憲法學的主要對象限定于既定的、實在的憲法規范,即綜合意義上的憲法規范體。規范憲法學包括兩個層面:方法論意義的規范憲法學和知識體系意義上的規范憲法學。方法論意義上的規范憲法學,其基本立場是,“讓憲法學適度的接近規范主義、但又不至于完全退到實證主義的那種立場”,其核心任務,應該在于探究憲法規范;其終極關懷,不在于考量規范背后的的那些現象,而在于恢復規范科學所應有的本來面目,并力圖圍繞規范形成思想。知識體系意義上的規范憲法學,在理論上首先確認權利規范在整個憲法規范中的價值核心地位,其次追求憲法規范向規范憲法的升華。在這個意義上,規范憲法不僅是憲法規范的一種理想類型,而且也是憲法規范的一種理想形態;它不僅具有最高法的效力,而且也具有最高法的實效性。所以,規范憲法學“已不再是一種單純的方法論、或曰一種單純的規范科學,而是一種擁有一定理論內涵的知性體系。” 〔4 〕 (P4-9 )

      從理論形態上看,文本憲法學與規范憲法學具有高度的相似性,都是通過對特定憲法條文或者憲法規范的解釋來實現憲法的內在價值。但二者之間還存在著明顯的區別,這種區別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首先,在關注對象上,文本憲法學強調的是憲法條文以及各個憲法條文所組成的憲法文本的重要性,而規范憲法學強調的是憲法規范的重要性。其次,在價值取向上,文本憲法學基本上是秉持一種價值無涉的相對主義立場,認為憲法學的研究對象應當是作為一種客觀存在的憲法文本,至于這種憲法文本內容的價值性,是在立憲階段需要予以考慮的問題,在憲法制定之后,則無需過多的關注。而規范憲法學則認為,憲法規范應該是體現立憲主義精神、具有規范實效性的規范。在所有的憲法規范中,權利規范是其價值核心,體現了立憲主義的最核心的權利保障功能。因而,規范憲法學視野中的規范,是包含價值性的憲法規范,具有強烈的價值主義色彩。第三,在表現形態上,文本憲法學主要是從研究方法層面對憲法學方法論的一種描述,是將文本分析研究方法運用于憲法學研究中所得到的邏輯結果,因而,文本憲法學是從方法論層面對憲法學的一種定位。而規范憲法學則具有兩種形態,方法論意義上的規范憲法學和知識體系意義上的規范憲法學。方法論意義上的規范憲法學和文本憲法學在邏輯上有相通之處,都是圍繞一個特定的研究對象形成一個特定的學科體系,但是知識體系意義上的規范憲法學與文本憲法學則相距甚遠,  二、事例研究:憲法學研究的實踐面向

      法學的實踐性決定了作為法學重要組成部分之一的憲法學同樣具有實踐性的特征。因而,所謂實踐憲法學,其實就是指在憲法學研究中關注憲法實踐、關注社會現實,用憲法基本理論來解釋憲法現象、分析憲法事例,從而形成的一整套知識體系。關于實踐憲法學的重要性,韓大元教授曾指出:“在某種意義上,憲法學生命力的強弱不在于其理論研究成果的多少上,而在于其對社會現實的解釋力的大小上。所以,要想保持憲法的旺盛的生命力,憲法學必須要關注鮮活的社會現實,從千變萬化的社會實踐中源源不斷的汲取營養,從而保持憲法學自身的豐腴。” 〔5 〕

      針對憲法學的實踐性特征,在憲法學的研究中就要有針對性的進行一些實踐方面的嘗試,試圖將憲法理論與社會實踐有機結合起來。對此,憲法學界作出了一些頗有成效的努力,這些努力主要表現為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編寫大量的新式憲法案例、事例教材。這些新式憲法案例、事例教材的學術特色在于,它們不是僅僅拿國外憲政理論實踐來敘述,也不是僅限于中國憲法的規定,而是將憲法理論和中國實際有機結合,非常適合中國憲法教學實際需要。在案例教材的編寫方面,比較有代表性的著作主要有焦洪昌、李樹忠、胡錦光、韓大元、莫紀宏等學者主編的《憲法教學案例》、《憲法教學案例教程》、《外國憲法判例》、《憲法學原理與案例教程》、《外國憲法判例》等。其中,在中國憲法事例研究方面,韓大元教授主編的《中國憲法事例研究(一、二)》叢書是比較有代表性的著作。在第一卷中,該書對中國憲法39個案或事例進行了分析,并用憲法學基本理論對這些事例進行了規范層面的分析。在第二卷中,該書對中國的23個比較典型的案例以及外國的部分憲法案例進行了學理意義上的分析,嘗試用憲法理論來解釋這些實踐中的問題。

      第二,發表大量的關于憲法事例研究方面的文章。這些文章主要針對社會生活中的真實事例,將其所涉及的憲法問題提煉和抽象出來,上升為憲法問題,然后運用憲法學的基本理論,結合憲法解釋學的技巧,在憲法層面來解決這些問題。中國現在正處于社會轉型期,而現行憲法是1982年制定的,因而在憲法文本和憲法實踐之間必然存在緊張關系。社會實踐中大量違反憲法文本規定事例的發生,這為憲法學的發展提供了空間。憲法事例研究文章的出現,說明不少學者已經認識到了憲法的實踐性特征,從而有意識地將憲法理論與憲法實踐結合起來進行研究。對于這種事例研究方法的重要性,韓大元教授指出,“我國相關憲法實踐的貧瘠,是憲法學停滯不前的重要原因之一,但憲法學理論、憲法學教學又不能坐等未來憲法實踐的自然發生。實際上,憲法實踐是一種動態的過程,在轉型時期的中國社會已出現了以憲法問題為背景的憲法事例,盡管它還不具有典型的憲法案例的特征,但在目前的發展階段上,作為個案仍具有重要的學術與實踐價值。” 〔6 〕 (P7 )對于憲法事例與憲法學術之間的互動關系,范進學教授也曾指出,“基于吾國之實況,通過憲法學研究者對憲法事例之闡釋,擔當起學者詮釋與準司法解釋之雙重使命,一來通過事例詮釋憲法學理,以弘揚憲法理念,傳播憲法精神,啟迪人權保障意識;二來深研憲法規范與憲法原則,領悟憲法文本之真意義與真意圖,將憲法之神試圖拉至地上,以完成憲法之地上神的嬗變。” 〔7 〕 (P7 )

      長久以來,我國憲法的最高效力僅僅停留在規范層面,在實踐中,憲法的應有效力并沒有得以充分彰顯。從理論上看,憲法的最高法價值首先應該體現在憲政建設的實踐上,離開了憲法實踐,憲法理論與憲法學說只會成為無本之木、無源之水。憲法學只有面向鮮活的社會現實,才能源源不斷的從社會現實中汲取充分的營養,保持其理論之樹常青。需要注意的是,中國憲法學在和憲法實踐相結合的時候,必須強調的是中國的憲法實踐。因為法律尤其是憲法,在本質上是“一種地方性知識”,具有很強的本土性和民族性。作為一種文化現象的憲法是無法靠法律移植和制度引進獲得真正的生命力的。因而,中國的憲政建設必須依靠中國自己的實踐和努力,在社會自身的發展中逐漸的成長出一整套適合中國國情的憲政制度。從清末丙午立憲到如今,我國的憲政進程已經有了百年歷史,在這百年立憲進程之中,無數先賢為中國的憲政強國之路殫精竭慮,進行種種理論構建與制度設計。如今,經過幾代人的積淀,我國已形成自己獨特的憲法文化,所以,來源于我國憲政傳統、立足于我國憲政實踐并反映我國憲政文化的憲法學說,實際上代表了中國憲法學的發展方向。

      三、憲法學是憲法文本與憲法實踐相結合的價值統一體

      在法學領域存在著事實判斷與價值判斷的巨大鴻溝。法律規則與法律事件首先是一種事實意義上的判斷,它基本上是對社會現實的大致描述,是在對人類行為抽象、概括、提煉的基礎上,總結出一般行為規則供人們遵守,以期能形成一種社會預期,最終形成良好的社會秩序。但是,作為社會現實高度凝結的法律規則并不是對社會現實的簡單描述與記載,社會現實在轉化為法律規則的過程中,還凝聚著立法者或社會主體的價值判斷。因為一個行為是否正當并不像一個物體是否存在那樣毫無爭議,由于人們價值觀念、道德傳統以及風俗習慣的不同,對同一個行為可能會有不同的甚至完全沖突的評價。在這種情況下,法律規則要想如實記載和描述社會現實便是一種幻想。所以,立法者最終選擇一種行為方式作為全社會的行為準則,必定經歷了艱苦的價值選擇和縝密的邏輯論證。由此可見,作為行為規范的法律規則實際上是一個價值判斷的結果。許多法律條文在表述形式基本上以“不得”、“應該”、“可以”、“必須”等為主,而這都是價值判斷意義上的用語。正因為此,價值分析方法在法學研究中一直占據著重要的地位。

      憲法學作為法律體系的基礎,其價值性特征更為鮮明,而且在某種意義上,憲法學的價值性決定了整個法律體系的價值性,在整個法律體系中,憲法起著價值核心的作用,是法律體系的靈魂。但是,憲法規范的價值性并不必然意味著憲法實踐也一定沿著正義的方向前進,在特定的時空條件下,具有價值性的憲法規范有可能導致一個非價值性的憲法實踐的產生。例如,在憲法文本明確對基本權利予以保障的情況下,現實中也會出現對公民基本權利侵犯的情況,在極端的情況下,還有可能會出現憲法文本本身缺乏價值性的情況。所以,從應然和實然二元分立的視野出發,憲法學研究應當致力于消解事實與價值之間的張力,努力溝通憲法文本與憲法實踐之間的巨大鴻溝,使得憲法學最終成為憲法文本與憲法實踐相結合的價值統一體。

      一方面,憲法學應當重視文本分析,充分發揮文本憲法學的功能,運用憲法解釋學的方法和技巧,對僵化落后的憲法條文做靈活性的解釋,使得憲法文本能夠適應社會現實的發展和需求;另一方面,憲法學也應當重視憲法實踐的重要性,充分發生事例研究方法的重要功能,使得憲法文本能夠解決社會中的現實問題,從而為社會問題的解決提供合憲性依據。在憲法實踐中,充分發揮憲法事例的因勢利導作用,對于增強公民的憲法意識,普及公民的憲法觀念,極為重要。憲法事例的發生必然會或多或少的影響和推動公民憲法意識的提高,而由憲法事例所展現的制度缺陷和公民憲法意識提高所發出的輿論呼聲所從形成的二者之間的合力又會直接或間接的對現行制度的完善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從而推動制度的完善與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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