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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立法的發展以及科學化問題研究

    所屬分類:政法論文 閱讀次 時間:2017-11-28 12:11

    本文摘要:這篇法律類核心期刊投稿發表了民法立法的發展以及科學化問題研究,隨著我國民事法律體系逐漸完善,一些非體系和不科學的特征逐漸表現出來,公民的民權意識也不斷得到提高,民法也得到了快速發展,這也是進一步完善社會主義法治的必然要求,論文對改進和完善民

      這篇法律類核心期刊投稿發表了民法立法的發展以及科學化問題研究,隨著我國民事法律體系逐漸完善,一些非體系和不科學的特征逐漸表現出來,公民的民權意識也不斷得到提高,民法也得到了快速發展,這也是進一步完善社會主義法治的必然要求,論文對改進和完善民法立法活動給出了對策建議。

    上海政法學院學報

      關鍵詞:法律類核心期刊投稿,民法立法;體系化;科學化

      一、民法立法的發展情況

      民法屬于基本法律之一,也是一個國家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民事權益具有重要作用。民法立法的歷史發展過程最早可追溯到清朝末年,1911年底由中國學者和日本學者共同起草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雖然沒有真正頒行,但對后來的民法立法理論及活動產生了很大影響、打下了一定基礎。其后民國政府在此基礎上,編纂完成了《中華民國民法草案》,后又正式頒行了《中華民國民法》,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正式的民法典。

      新中國的成立使民法立法進入了新時代,建國以后的《共同綱領》首先確立了我國民法立法的總體原則,在此基礎上,1950年6月的《土地改革法》建立了新中國新的土地制度;1950年4月通過的《婚姻法》建立了新的婚姻制度等,民法立法工作取得了顯著的成績。緊接著1954年《憲法》是我國第一部憲法,它對過渡時期的總路線和總任務等內容作出明確規定,在新中國憲法的統領下,當時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專家學者經過2年多的努力,參考蘇俄民法典,在1956年制定了民法草案,但之后由于政治運動,立法工作被迫中斷,草案并沒有正式頒布。1957-1978年是民法立法遭受嚴重挫折時期,從1957年反右派斗爭開始,到1958年的“大躍進”運動,法律虛無主義思想愈演愈烈,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受到沖擊,人治思想占據主流。

      二、民法立法的體系化、科學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雖然民法在其基本制度的完善方面已經做到很好了,門類也相對比較健全,但是我國民法立法面臨的一個突出問題就是民法立法缺少科學化和體系化,必須進行完善和發展,保證民法立法的體系化和科學化,這不僅適應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規律,保護了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也是進一步完善社會主義法制的必然要求。

      (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

      民法是社會的發展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產物,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下,為了維護社會公平,保障公民民事權益的法律體系,是保護公民民事權利的最基本的法律。只要加強民法立法體系化和科學化建設,才能避免出現法律規定中不符合市場發展的情況,才能在復雜的國內國際形勢下,保障國民經濟的建設和國家的長治久安。

      (二)保護公民合法民事權利的必然要求

      隨著改革開放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民的民權意識逐漸加強,越來越重視自身民事權益,于是民法得以快速發展。他們意識到公民權利和義務的平等關系,不在單純的追求自己的權利,而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他們要求在履行自己法定義務的同時,可以享受到與履行義務對等的權利,甚至可以為了自己想要獲得的權利,主動要求履行相應的義務,而這些公民的權利和義務都是法律賦予的,都是受到民法體系中的規定的約束。如果是由于民法體系的不科學化,不規范化,導致的公民所享受的權利缺失或者是所履行的義務加倍,不利于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導致社會秩序的動蕩和人民矛盾的加劇。因此,加強民法立法的科學化和體系化建設是保護社會大眾合法權利的必然要求,這一問題迫在眉睫。

      (三)進一步完善社會主義法制的現實要求

      民法在整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具有基礎性的地位,民法中的所有權制度對行政法相關條文的制定具有基礎性的立法意義,因此,實現我國民法立法的體系化與科學化有利于促進我國法治社會的建立,有利于其他法律制度的完善和發展。但是民法的立法是一項長期性和復雜性的工程,需要循序漸進、穩扎穩打,不可冒進和脫離實際,在民法的立法建設過程中,我們除了要按照中國的實際國情制定民法,還要善于總結先進國家的立法經驗,考察發達國家的民法體系,只有在確保符合我國實際國情的情況下,學習西方先進的技術和經驗,并且要取其精華,去其糟粕,才能早日實現我國民法立法的體系化和科學化建設。

      三、當前民法體系中的問題

      (一)體系混亂

      民法體系中,常見的一個問題就是體系的混亂。由于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交易市場的復雜,需要有一個統一的規范和標準約束交易,保證市場中經濟主體的合法權益。但是,目前針對市場經濟的統一規范確不具有科學性和合理性,例如,在實際的交易中,雙方只能在先簽訂合同的情況下,才可以進行買賣交易,這符合民法立法中的基本法律。民法規定的交易方式分為虛擬交付和現實交付,規定的不動產擬定交付方式有很多種,但是缺乏其他關于交付方式的規定,因此,也通常是對不動產發生的轉移或者對物權所有者進行改動時,才會發生的交付方式。這在法律的規范中是不科學的甚至是不合邏輯的。

      (二)刪減不當

      民法體系中,常見的問題還包括民法條文的刪減不當,有一些法則規定出現重復,但是,“債務法則”在民法中始終沒有體現,“債務法則”包括了債法的內容,關于債務的案件。這些法則的重復和缺失,導致我國民法立法存在漏洞和不平衡現象。另外還有一些單行法律也是由于內容的不充實,無法充分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缺乏系統化和科學化的體例。改善我國民法立法中存在嚴重的漏洞和不平衡現象,還需要漫長的過程。

      (三)缺乏可操作性

      民法中的一部分規定缺乏可操作性和必要的法律效力,比如《物權法》、《民法通則》中關于財產權利的問題,無法在案件中具備可操作性,又如“相關法律”、“有關部門”的模糊界定,使人很難區分職能主體,這些也是導致我國民法缺乏體系化和科學性原因!睹穹ㄍ▌t》第74條第三款“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私分、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民法通則》第75條第二款“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這些條文具備宣言性效果,而沒有法律操作性。

      四、民法立體體系化和學科化問題分析

      民法是經濟社會發展的產物,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障人民家庭財產權利和知識信息權利等,同時憲法中有關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內容也要具體落實到民法中,民法也可以說是公民憲法性權利的民事表達。作為現代民法而言,它的核心價值是自由、平等,目的在于打破傳統身份關系的約束,對經濟社會結構產生了一定影響,隨著改革開放的逐步深入,經濟建設成果要通過市場重新分配,并使產權關系更加明確和清晰,這些都要通過民事法律予以認定。

      在以上背景之下,民法立法的體系化和科學化水平體現了一種嶄新的國家治理理念,立法水平趨向科學完整能夠使法律準確反映經濟社會規律,平衡協調各方利益關系,有利于發揮立法的引領推動作用。大量的民法規則也需要進行系統化、科學化編制,做到邏輯結構合理清晰,保證各類案件裁判結果的公平統一,防止出現同案不同判的情況,減少人為的隨意性因素。因為只有通過司法判決才能落實法律賦予公民的民事權利和義務,司法判決的目的本身也實現了法的目的,排除了一切爭議和不確定性,穩定了法律秩序,避免了法適用上的障礙。從立法技術的角度看,法律條文模糊、散亂或者過于簡單會造成人們不同的理解,法官對案件也存在認識上的不同,這也是法律適用非絕對性的體現。

      理性法學家曾經說過:“法律必須是寫下來的理性”,寫下來的理性就是制定成系統化、體系化的成文法律。民法立法活動的進一步體系化、科學化避免了法官在運用自由裁量權時由于主觀差異性而做出過輕或者過重的判決,縮小了司法裁判的任意空間,這也是對司法公權力的制約,防止對公民個人權益的傷害,最終實現司法裁判的公平公正。

      五、總結

      民法立法活動是一項巨大的系統工程,在此其中必定要涉及到大量的信息和數據概念,作為一門系統的科學,民事立法有著獨特的立法技術與工作語言,而這種立法技術的最初成熟者,應當以潘德克頓法學為典型代表,因此,我國只有重視和利用概念法學,將概念法學的知識運用到民法立法中去,才能實現民法立法的體系化與科學化,實現我國民法體系的發展和完善。

      參考文獻:

      [1]孫憲忠.我國民法立法的體系化與科學化問題.清華法學.2012(6).

      [2]梁慧星.民法總則立法的若干理論問題.暨南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6(1).

      [3]鐘瑞棟.民法中的強制性規范——兼論公法與私法“接軌”的立法途徑與規范配置技術.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09(3).

      [4]郭少飛.民法強制性規范研究.鄭州大學.2015.

      [5]許慶坤.我國民法地域效力立法之檢討——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條第1款為中心.法商研究.2015(9).

      [6]李洪祥.我國民法典親屬法編立法構建研究.吉林大學.2013.

      作者:張雅潔

      推薦閱讀:《上海政法學院學報》(法治論叢)(雙月刊)創刊于1986年,是由上海市司法局主管、上海政法學院主辦的法學學術期刊,系我國最早以“法治”命名的法學理論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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