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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絡聊天技術在民事訴訟法中的證明情況

    所屬分類:政法論文 閱讀次 時間:2018-02-20 08:26

    本文摘要:這篇民事訴訟法論文發表了網絡聊天技術在民事訴訟法中的證明情況,在很多民事訴訟案件當中,網絡聊天記錄有可能成立證據,網絡聊天平臺是廣大公民最常用的聊天軟件,于是網絡聊天記錄作為民事訴訟的證據的要求越來越強烈,那么該如何界定網絡聊天記錄呢?論文

      這篇民事訴訟法論文發表了網絡聊天技術在民事訴訟法中的證明情況,在很多民事訴訟案件當中,網絡聊天記錄有可能成立證據,網絡聊天平臺是廣大公民最常用的聊天軟件,于是網絡聊天記錄作為民事訴訟的證據的要求越來越強烈,那么該如何界定網絡聊天記錄呢?論文做了如下討論。
     

    中國刑警學院學報

      關鍵詞:民事訴訟法論文,網絡聊天記錄,電子證據,民事訴訟,證明應用

      一、網絡聊天記錄的法律界定

      網絡聊天的實現需要借助互聯網提供的網絡聊天平臺,如QQ、微信、電子郵件等,是一種即時通訊行為,可以是一對一的聊天,也可多人同時聊天。借助聊天平臺,參與人可以即時發送文字、圖片、視頻、語音等信息。因網絡聊天的即時、方便、快捷、高效,越來越成為人們溝通交流的方式,更有企業辦公、商務磋商也使用網絡聊天的方式。網絡聊天記錄是在參與人在運用網絡聊天過程中,聊天工具中記錄下來得以電子形式輸入、生成、傳輸和儲存的內容。當發生民事糾紛時,當事人將存儲的與案件有關聯的聊天記錄以證據形式固定下來,成為電子證據的一種。根據2015年最高院頒發的《民訴法司法解釋》的規定,網絡聊天記錄可以視為民訴的證據。但是網絡聊天記錄作為電子證據在民事訴訟中屬于證據類型的哪一類,在學術界和司法實踐中尚未有明確的說明和規定。

      與傳統的證據形式不同,網絡聊天記錄具有自身的特點:一是無形性。因網絡聊天記錄是通過電子設備以二進制代碼存儲在網絡運營商提供的聊天工具上,人們在聊天工具上發出文字、圖片等信息原件在網絡運營商服務器中是以0或1這些代碼編寫的,網絡聊天平臺將這些代碼通過文字、圖片等形式直觀地顯現給聊天者。這就決定了網絡聊天記錄的無形性。二是實現形式多樣性。當今人們熟悉的微信聊天中,除了文字信息以外,聊天記錄中有語音消息、圖片、視頻、動畫等多種形式,除此之外,人們還可以通過運用微信聊天語音和視頻,進行同步的網絡視頻聊天、語音聊天,這些形式都是網絡聊天中的記錄。三是易破壞性。網絡聊天記錄易被破壞主要表現在形成、傳輸、存儲等多個環節都容易被聊天當事人、網絡運營商等主體更改、刪除、破壞。此外,網絡聊天記錄被篡改、更改,很難取證和辨別,這都增加了網絡聊天記錄真實性的認定難度。

      二、網絡聊天記錄在民事訴訟中證明應用的現狀

      根據證據在民事訴訟中可能存在收集、保全的程序,可以從證據收集和證據保全中分別考察網絡聊天記錄在民事訴訟中的應用情況。此外,證據發揮其證明力還需有合法、有效的證明過程,因而也需要從舉證、質證角度分析網絡天記錄在民事訴訟中的實際應用情況。

      (一)網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的收集情況。因網絡聊天記錄存在單方的聊天軟件或是存儲設備之中,且具有實時傳遞性,導致網絡聊天記錄較為私密,作為證據收集起來較為困難。通常情況下,當事人會將雙方的聊天資料包括但不限于雙方的文字記錄、語音記錄、個人信息資料等作為證據提供,但是因聊天記錄在存儲、傳遞等過程中容易被篡改,因而數據的真實性需要考證。此外,還可以將網絡系統環境細化為網絡數據的形式作為證據提供,此類證據的舉證需要借助計算機數據,將網絡平臺的信息轉化為計算機二進制數據,可以與聊天記錄內容形成證據鏈增加證據力。

      (二)網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的保全情況。計算機技術的發展催生了多樣化的社交網絡平臺,如若將網絡聊天記錄作為民事訴訟的證據使用,那么則需要對聊天記錄做好保全工作。目前,我國關于網絡聊天記錄的保全技術還尚不成熟,司法實踐中當事人采用得保全方法都較為簡單。一是將網絡聊天的雙方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錄制視頻,或是制作成詢問筆錄,以這種形式予以保全;二是當事人可以通過拍照、錄像等形式對網絡聊天記錄以及相關的視聽資料加以固定;三是通過電腦文檔復制聊天記錄等方法;四是將網絡聊天記錄打印成紙質文檔,由雙方核實簽字確認。

      (三)網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的舉證情況。在2015年頒布的民訴法解釋中肯定了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一種形式。但在學術界和司法實踐中對于網絡聊天記錄是否能夠作為電子數據證據而發揮其舉證的作用,存在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網絡聊天記錄不能單獨作為證據使用,需要借助其他證據形成證據鏈才能發揮其證明作用。第二種觀點認為網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證據,但是必須經過公證的程序,才能夠具有證明作用。第三種觀點認為網絡聊天記錄可以直接作為證據使用,能夠獨立承擔證明力。

      (四)網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的質證情況。因網絡聊天記錄的無形性、易破壞性,其在客觀性方面存在認定難度。證據的客觀性認定包括主體的真實性和內容的真實性。對于網絡聊天記錄來說,當事人是在計算機或是手機旁的兩人或是多人,當事人雙方不是面對面直接交流,因而另一端的聊天人是不能直觀得判斷與其聊天的人是否是其應聊天的對象。關于內容的真實性,前文闡述過網絡聊天記錄的易破壞性,無論是在當事人終端還是傳輸過程中都會被多個主體對內容進行篡改、破壞甚至刪除。這都增加了網絡聊天記錄成為證據的客觀性難度。

      三、網絡聊天記錄在民事訴訟應用中存在的問題

      (一)網絡聊天記錄收集過程存在侵犯相關人員的隱私問題。在互聯網時代的背景下,人們使用網絡越發頻發,網絡給人們帶來方便和快捷之外,也帶了隱私的泄露,尤其是今年來網絡運營商出現了大規模得網民信息泄露事件。在網絡聊天中,人們常常會在此過程中泄露出個人非常多的詳細信息,這信息除了當事人的真實信息以外還有網絡信息,比如當事人的網絡資料,網絡好友、網絡賬戶等等。在網絡聊天記錄收集過程中,當事人為了能夠充分發揮聊天記錄作為證據的證明力,通常會采取一些非法手段竊取其他人的隱私以獲得完整的網絡聊天記錄。

      (二)被保全的網絡聊天記錄真實性難以保證。鑒于網絡聊天記錄存儲在當事人雙方的聊天軟件中,導致聊天記錄具有較大隱蔽性,而且在信息傳送、儲存過程中極易導致記錄的篡改、破壞、遺失,這些因素都會降低聊天記錄作為證據的證明力。在面臨聊天記錄遭受破壞或是病毒攻擊時,由于當事人缺乏計算機知識和技能,對信息的保全方法和手段十分有限。而且目前我國關于電子數據證據的保全技術尚不能很好處理信息被破壞的問題,這些都影響到網絡聊天記錄的完整和真實。

      (三)網絡聊天記錄在質證中存在的問題。在民事訴訟中,質證是非常重要的程序。因網絡聊天記錄的信息存儲在計算機軟件中,對于聊天記錄的真實性、完整性認定需要依據專業人員的判斷。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我國尚未有關于網絡聊天證據質證技術的規定,司法人員沒有可以依據的標準,計算機專業人員也是良莠不齊,對聊天記錄的真實有效性判斷不夠專業。隨著司法實踐的不斷發展,我國就此問題提出了一項輔助專家證人制度。這個制度將專業人員以證人身份為案件提供理論知識和判斷,雖然這個制度能夠起到一定作用,但是這項制度在我國目前發展較慢,遠遠不能解決質證中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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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祝祥霞 單位: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

      推薦閱讀:《中國刑警學院學報》(季刊)創刊于1983年7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主管,中國刑警學院主辦的學術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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