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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有相關制度在未來《民法典》中的構建

    所屬分類:政法論文 閱讀次 時間:2018-05-06 15:34

    本文摘要:這篇法治論文發表了物權法占有相關制度在未來《民法典》中的構建,關于占有私力救濟權的規定,德國、瑞士、我國臺灣等民法典都以法律條文的形式明確規定了占有私力救濟權,包括占有防御權與占有取回權。論文提出我國在設立取得時效制度時,要對其適用的具體客

      這篇法治論文發表了物權法占有相關制度在未來《民法典》中的構建,關于占有私力救濟權的規定,德國、瑞士、我國臺灣等民法典都以法律條文的形式明確規定了占有私力救濟權,包括占有防御權與占有取回權。論文提出我國在設立取得時效制度時,要對其適用的具體客體范圍進行限定。

    楚天法治

      關鍵詞:法治論文發表, 民法典,法律

      一、物權法占有私力救濟權的制度設計

      謝在全認為占有私力救濟權中的占有防御權是正當防衛的特別情形,占有取回權則為自助行為的特別形式;仡櫸覈牧⒎v程,2005年在物權法起草時,物權法建議稿以及民法典建議稿物權編都明確提出了要規定占有的私力救濟權,其中包括占有防御權和占有取回權,但最終卻沒有被采納,所以至今我國現行《物權法》并沒有關于占有私力救濟權的明確規定,對占有的保護規定在我國《物權法》第245條,但該條文中的各項權利也并未規定必須以訴訟的方式來行使,因此可見立法者對占有私力救濟權采取的立法態度是含糊不清。

      因此我認為對占有私力救濟權含混不清的立法現狀已經不適合現階段對占有的保護,借我國民法典編纂之際,筆者大膽直言,認為在我國未來民法典的《物權編》對占有的保護中明確對占有私力救濟權的規定,借鑒相關國家立法經驗,規定占有取回權、占有防御權作為占有私力救濟權的重要權力內容,當然也要嚴格規定占有私力救濟權的行使前提條件、限度條件以及相關法律后果,當然借鑒并非抄襲,畢竟我們偉大的祖國是世界獨一無二,有著最悠久的文化歷史,因此也要緊密結合我國實際國情綜合考慮。

      二、設立占有推定制度

      占有的推定效力制度源于日爾曼法,是為了維護占有人自身的利益和社會的整體秩序而設立的,使得物權能夠得到更加充分的保護。從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占有的狀態不同,對其保護程度也有很大區別,而在現實生活中如果要求每個占有人對自己是何種占有均一一加以證明可謂惡魔的證明,強人所難,并且也不太現實,因此法律對占有的狀態予以推定,并允許相反的舉證證明是十分有必要的。

      占有權利推定制度在維護社會秩序方面起到很大作用。占有推定效力使得占有人避免了對本權的舉證,維護了物的現有秩序,比如我們戴的眼鏡,穿的衣服,如果不推定由占有人所有,則將會爭執不斷,社會秩序嚴重混亂,從這個角度來說占有權利推定制度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惡性爭議,減少訴訟,促進物盡其用。當然對占有權力推定制度只適用于動產還是動產與不動產均可適用,我認為在我們國家,因為有不動產登記制度,且這一制度已經運行良好,因此占有權力推定制度沒必要再適用于已登記的不動產,那么對于未登記的不動產我認為在立法上是可以參照動產的占有權利推定制度的。綜上所述,筆者希望在民法典編纂之際,能在物權編占有一章中增加規定占有的推定制度。

      三、設立準占有制度

      在現實生活中,占有的外觀不單單表現為物,也同樣可以以權利的外形展現,既然對物的占有事實狀態予以保護,對權利的占有如果形成足以使他人確信的外觀表象,在事實上也行使該權利,也應當對其進行保護,同樣也可以更好的維持社會現有的平和秩序,其中對權利的占有稱準占有,或者權利占有,準占有是在“役權”作為與占有相平行的概念之后得到承認的,承認后,準占有和真正的占有分別同他物權和與物結合在一起的所有權相對應。

      縱觀各國、地區的相關立法,《奧地利民法典》以及德國、瑞士、日本、意大利等國家的民法典中都確立了準占有制度,《韓國最新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條規定占有制度的全部規定準用于事實上行使財產權的情形《菲律賓民法典》第523條直接將占有定義為對物的持有或對權利的享有。我國《物權法》雖規定了占有,卻沒有規定準占有制度,究其原因是因為我國的財產所有權以外的他物權制度具有一定的封閉性,需要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而不斷完善。但現如今,阻礙準占有制度設立的障礙已逐漸消除,甚至對準占有制度設立已迫切需要,因此在民法典編纂的框架下,在物權編的占有中規定準占有制度也符合時代發展的需求,具體而言,設立準占有制度面臨著和真正占有制度一樣的構架,也即需要明確準占有的含義、準占有的分類、準占有的取得和喪失以及準占有的保護等,因此可以采用“準用”的立法技術,將占有制度準用于事實上行使他物權的情形。

      四、設立占有取得時效制度

      我國《民法總則》第九章規定了訴訟時效制度,旨在督促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行使請求權,如若因個人主觀原因不及時行使,超過法定期間則對方獲得時效抗辯權,即“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因此當請求權超過法定期間,則權利人通過法律的途徑已經維護不了自身的利益(除非祈求對方當事人不行使時效抗辯權),也即原所有權人對財產權利呈現為“虛權”狀態,而我國現在并未設立取得實效制度,因此占有人或準占有人(對權利的占有)雖然實際占有物或財產權利,卻無法依據現有的法律取得所有權,這也就導致了一方有權得不到保障,另一方實際占有使用卻無法取得所有權的矛盾現象,不利于物盡其用,還可能導致社會亂象。

      縱觀相關國家立法現狀,《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第234條也規定了取得實效制度,也同樣將對動產與不動產通過時效取得規定了不同的時間,動產的時效取得時間為5年,不動產的時效取得時間為15年!栋H肀葋喢穹ǖ洹犯峭瑫r規定了先占制度和取得效制度!栋柤袄麃喢穹ǖ洹穼⑷〉脤嵭ё鳛檎加械男Яσ幎ㄔ诘827-834條。德國、意大利和日本民法典也同樣規定了取得時效制度,并且日本民法典還區分了善意與惡意占有人不同的取得時效期間。

      縱觀我國民事立法歷史進程,我國對取得實效制度爭議頗多,在民國時期的民法典規定了取得實效制度,但在1949年被廢止,但在司法實踐中,最高院《關于國營老山林場與胃昔屯林木、土地糾紛如何處理的復函》可以說是對取得實效制度的首次承認,但遺憾的是并沒有進行明文規定。筆者認為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所形成的法律關系更加趨于復雜化,交易的頻率也在不斷增加,為充分發揮物的經濟效益,促進物盡其用,我國應當確立取得實效制度。現階段正直我國民法典編纂之際,筆者認為可以將取得實效制度規定在物權編中,與占有推定制度一樣作為占有制度的效力存在,關于取得實效的客體,通過對現有大陸法系和地區的立法考察,有些國家僅承認所有權可以適用取得實效制度,而有些國家則擴寬了取得實效的適用范圍,總體來說呈現著客體范圍不斷擴大的態勢。

      參考文獻:

      [1]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下)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第1220頁。

      [2]周枏:《羅馬法原論》(上),北京商務印書館,1994年版,431頁。

      推薦閱讀:《楚天法治》公開出版發行的省級綜合性法制類權威理論期刊。《楚天法治》融權威性、指導性、理論性于一體,以“導向正、形式新、內容活、服務優”為編輯方針;以關注社情民生服務百姓,寫實情,忠實履行新聞媒體作為黨和政府的喉舌、民眾代言人的職責為辦刊宗旨,為法治工作提供信息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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