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摘 要:公安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司法機關辦理交通事故案件的重要依據,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關鍵性證據。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職能部門,加強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刑事審查,是辦理交通肇事案件的重點和難點,也是實現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具體而言
摘 要:公安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司法機關辦理交通事故案件的重要依據,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關鍵性證據。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職能部門,加強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刑事審查,是辦理交通肇事案件的重點和難點,也是實現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具體而言,檢察機關應當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進行審查,確認是否發生刑法規定的危害結果、肇事者是否有違章行為、違章行為與事故兩者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以及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事故責任認定的依據是否符合法律規范、引用法律條款是否正確。
關鍵詞:交通事故認定書 刑事審查 責任認定
司法實踐中,如何對交通事故認定書進行刑事審查,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對交通事故認定書進行刑事審查,判斷交通事故案件的行為人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是檢察機關辦理交通事故案件的重要職責。筆者認為,檢察機關應當通過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進行審查,確認是否發生刑法規定的危害結果、肇事者是否有違章行為、違章行為與事故兩者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以及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事故責任認定的依據是否符合法律規范、引用法律條款是否正確。
一、案情及交通事故認定書情況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27日,秦皇島364省道沿海路70公里100處,李某駕駛三輪汽車(未登記車輛),車上載有劉某等11人,在山漁島景區由東向南左轉彎時,與沿364省道由北向南行駛的周某駕駛的遼K01163號牌中型普通貨車(未懸掛牌照)發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致車上乘員劉某當場死亡,李某等4人不同程度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
交警部門于2018年4月10日做出責任認定并出具了《交通事故認定書》,通知李某、周某于3日內到交警大隊領取《交通事故認定書》,后于4月25日向檢察機關報請批捕。
(二)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基本情況
1.事故的成因。交警部門認為,李某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違法載客上路行駛時,未讓行正常行駛的車輛。未按操作規范安全駕駛,造成交通事故,是發生事故的原因。周某駕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超載的機動車上路行駛,不按規定車道行駛,未按操作規范安全駕駛,造成交通事故,是發生事故的原因。
2.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交警部門認為,李某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違法載客上路行駛,駛入道路時未讓行正常行駛的車輛,未按操作規范安全駕駛,造成交通事故,其行為分別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條第1款、第8條、第50條第1款、河北省《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30條、《道路交通安全法》22條第1款之規定;周某駕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超載的機動車上路行駛,未按操作規范安全駕駛造成交通事故,其行為分別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條第1款、第48條第1款、第22條第1款之規定。
根據上述相關規定,駕駛員李某、周某共同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乘員劉某等人在此次事故中無責任。
二、審查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客觀性
(一)審查是否發生刑法規定的危害結果
我國《刑法》第133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危害結果是交通肇事罪的必備條件,并在交通事故發生過程中承擔相應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發生刑法規定的危害后果,是進入刑事訴訟程序的條件之一。
(二)審查《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基礎性證據的客觀真實性
檢察機關在辦理交通事故案件時,應當查證相關基礎性證據的客觀真實性,主要包括現場勘驗、檢查筆錄、車輛痕跡檢驗、尸體檢驗、車輛測速、事故還原、車輛性能檢測等技術性證據報告,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等相關證據材料,同時審查《交通事故認定書》對案件事實和事故責任的客觀分析,對基礎性證據進行比對印證,確定各項證據之間是否具有內在聯系,能否合理排除各項證據之間的矛盾,證據是否共同指向同一基本事實,證據之間能否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從而確定《交通事故認定書》對事實的認定是否客觀公正,事實的認定是否具有刑事證據效力。
(三)審查《交通事故認定書》中事故責任的客觀性
司法實踐中,當一方當事人死亡、重傷時,交警部門在事故責任認定過程中,出于同情心以及保護弱者的心態而偏袒死亡、重傷一方,做出對其有利的責任認定,習慣性地認定對方當事人負事故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即使對方沒有違反駕駛規定行為時,也會引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條第1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的條款。該法律條款成為交警辦案人員適用頻率最高的“萬能條款”,駕駛人員無論怎樣注意,只要事故發生,就想當然被推定沒有盡到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的義務,駕駛人的正常駕駛行為,均有可能為發生的意外事件而承擔刑事責任,上述案例中同樣引用了該條款。而由于被害人過錯、重大過錯,甚至直接引起的事故,交警部門的事故責任認定也往往僅認定其無責任或次要責任或同等責任或主要責任,很少認定其負全部責任。
三、審查交通事故認定書的關聯性
(一)審查當事人是否具有違章行為
能否進入刑事訴訟程序,是構成交通肇事罪重要條件之一!兜缆方煌ò踩ā返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沒有違章行為就屬于意外事件,既不構成交通肇事罪,更不應受到刑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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