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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是一門藝術初探

    所屬分類:政法論文 閱讀次 時間:2019-12-12 16:27

    本文摘要:摘要:法治是新時代治國理政的基本方略和基本方式,是中國共產黨人經過艱苦的探索與實踐所做出的關系國家和民族命運的重大抉擇。新時代法治不僅是人類追求自由、民主的藝術,還是人類追求公正、幸福的藝術。 關鍵詞:法治,自由,民主,公正 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

      摘要:法治是新時代治國理政的基本方略和基本方式,是中國共產黨人經過艱苦的探索與實踐所做出的關系國家和民族命運的重大抉擇‍‌‍‍‌‍‌‍‍‍‌‍‍‌‍‍‍‌‍‍‌‍‍‍‌‍‍‍‍‌‍‌‍‌‍‌‍‍‌‍‍‍‍‍‍‍‍‍‌‍‍‌‍‍‌‍‌‍‌‍。新時代法治不僅是人類追求自由、民主的藝術,還是人類追求公正、幸福的藝術‍‌‍‍‌‍‌‍‍‍‌‍‍‌‍‍‍‌‍‍‌‍‍‍‌‍‍‍‍‌‍‌‍‌‍‌‍‍‌‍‍‍‍‍‍‍‍‍‌‍‍‌‍‍‌‍‌‍‌‍。

      關鍵詞:法治,自由,民主,公正

    人民政壇

      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經過長期努力,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了新時代。”“新時代,是我國發展新的歷史方位。”作為新時代治國理政的基本方略和基本方式,法治是中國共產黨人經過艱苦的探索與實踐所做出的關系國家和民族命運的重大抉擇。人類幾千年波瀾壯闊的文明畫卷揭示:法治不僅是人類追求自由、民主的藝術,還是人類追求公正、幸福的藝術。

      一、法治是自由的藝術

      何為自由?啟蒙思想家、社會學家孟德斯鳩指出:“自由是做法律所許可的一切事情的權利。”[1]德國古典哲學家康德認為:“自由乃是每個人據其人性所擁有的一個唯一的和原始的權利。”[2]鑒于自由對于人類之重要,有人指出,自由之于人類,就像亮光之于眼睛,空氣之于肺腑,愛情之于心靈。

      法律以自由為基點,自由以法律為尺度[3]。追求自由是人類固有的本性。人類的歷史就是不斷追求自由、捍衛自由、實現自由的過程。然而,自由從來就不是絕對的,沒有約束的自由就是任性。法國18世紀偉大的啟蒙思想家盧梭說:“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又無往不在枷鎖之中。”[4]羅曼·羅蘭有一句名言:一個人的絕對自由是瘋狂,一個國家的絕對自由是混亂。

      在哲學上講,絕對的自由就是絕對的不自由。在法律成為社會主要規則的時代,自由需要在法律的范圍內來實現。自由的實現過程始終離不開規則,自由與規則相輔相成。法治的價值在于保障理性的自由而限制恣意的自由。法律促進自由權利人的利益,但禁止其利用自由進行自我傷害;法律禁止在行使自由時侵犯他人的自由;自由的行使必須體現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國家利益的統一。我國《憲法》第5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自由是法律的終極價值,法律是自由的有效屏障。法的理念是自由。美國作家馬拉默德指出,自由的目的是為他人創造自由。恰如交通規則,其目的是不是限制通行,而是防止堵塞。法治是實現人的自由的理想方式,無法治就無所謂自由。《法國國民公會宣言》指出,每一個公民的自由是以另一個公民的自由為界限的。

      若要在不傷害他人自由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自由,就必然要尋找一種特定的生存方式和生活方式。自由權利是法治的核心內容。法治建設最現實的目標就是保障每位公民的自由權利。自由自覺的活動是人類的本質,保障人的自由成為法治建設的價值目標。捍衛每位公民的自由,是法治永恒的主題。自由是權利的基礎。每個人生而擁有一些不言而喻的權利,而自由就是其中最基本的內容。

      法治保障自由權利的最有效方式是控權。為什么需要控權?因為權力是一把“雙刃劍”,在法治軌道上行使權力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權力則必然禍害國家和人民。國家是保障私權利實現的最有效的組織,公權力是保障私權利實現的最有效的力量,但公權力又具有被濫用和擴張的消極特性。

      孟德斯鳩說,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無論是權力濫用,還是權力擴張,都必然會侵犯人權。在這一意義上,國家權力又是侵犯人權的重要因素[5]。因此,要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公民個人的自由權利才能得到切實的保障和充分的實現。

      二、法治是民主的藝術

      何為民主?民主,最樸素的理解,就是人民當家作主;用法律語言表達,就是權力屬于人民。美國學者李普森教授指出:“如果要將民主制度的特征以最簡單的話來概括,可以這樣說:民主制度就是盡可能使其人民同時獲最多的自由和最多的平等的政治制度。”[6]

      英國經濟學家、政治哲學家哈耶克說,民主是一種政府形式,是受限制的政府之最好形式。英國浪漫主義詩人、文藝批評家柯爾律治宣稱,民主是在靜脈和動脈中循環的健康血液,肌體的正常功能靠它維持,但它決不應出軌,就像血不能流出脈管一樣。這個比喻形象地說明民主是有界限的,是要受到規則制約的。

      民主是人類社會的美好訴求。人民追求的民主是人民民主,其實質和核心是人民當家作主。人民民主是社會主義的生命,也是創造人民美好幸福生活的政治保障‍‌‍‍‌‍‌‍‍‍‌‍‍‌‍‍‍‌‍‍‌‍‍‍‌‍‍‍‍‌‍‌‍‌‍‌‍‍‌‍‍‍‍‍‍‍‍‍‌‍‍‌‍‍‌‍‌‍‌‍。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是維護人民根本利益的最廣泛、最真實、最管用的民主。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就是要體現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權益、激發人民創造活力,用制度體系保證人民當家作主。

      法治是人類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法治既體現了人類現代文明的發展程度,也標志著一個國家政治的民主。古希臘哲學家亞里士多德曾在《政治學》中明確提到:“我們應該注意到邦國雖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都遵循,仍然不能實現法治。

      法治應該包含兩重含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這表明法治與民主的關系是辯證統一的,法治要在民主的基礎上才能得以實施,民主要依靠法治的保障才能得以發展。人民權益需要法律的保障,而法律權威需要人民的維護,國家要實現現代化,就必須提倡民主、增強法治。

      民主與法治是中國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和法治中國建設的目標與基本內容,是實現中國夢的雙翼。民主為法治奠定基礎,法治為民主提供保障,這也正是現代民主法治所追求的目標。

      三、法治是公正的藝術

      何為公正?古希臘哲學家亞里士多德說,公正是賞罰分明者的美德。法國政治家拿破侖指出,在政府事務中,公正不但是一種美德,而且是一種力量。古羅馬政治家、法學家和哲學家西塞羅有一句名言:“讓我們記住,公正的原則必須貫徹到社會的最底層。”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強調:“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這一論斷深刻地闡釋了公正對于法治的極端重要性。公正既是人類追求美好生活的永恒主題,也是衡量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尺度。全面推進法治建設,必須堅守好公正這條生命線,做到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首先,確保立法公正。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習近平同志強調,“人民群眾對立法的期盼,已經不是有沒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決實際問題;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國,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國;越是強調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質量”。只有確保立法公正,法治才會有公正的法律可依。一是將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貫穿立法全過程。只有堅持立法公開、公平、公正,才能從制度和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門利益化傾向和地方保護主義。

      二是不斷完善立法體制機制。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進發展、保障善治。把依法立法與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并列為立法原則,說明我們黨在新的歷史時期對立法工作提出更高要求,其核心是要解決法出多門、通過法來逐利、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主義法律化等問題。三是做好法律的立、改、廢、釋工作,增強法律法規的及時性、系統性、針對性、有效性,讓法律修訂成為新時期立法工作的新趨勢。

      其次,保證執法公正。執法公正是法治公正的基礎。政府是執法主體,是依法治國的推進者和捍衛者。政府管理的事務最多、最為復雜,同其他社會組織、團體和個人相比,政府嚴格規范公正執法的程度,集中體現著國家法治公平和文明的程度。

      習近平同志強調:“政府是執法主體,對執法領域存在的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甚至以權壓法、權錢交易、徇私枉法等突出問題,老百姓深惡痛絕,必須下大氣力解決。”為此,行政執法人員必須帶頭嚴格公正執法,帶頭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能力,自覺維護憲法法律的權威和尊嚴,依照憲法法律行使權力,履行職責,不得有超越憲法法律的特權。

      最后,堅守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法治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線,只有筑牢這道防線,才能確保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法治。習近平同志強調:“如果司法這道防線缺乏公信力,社會公正就會受到普遍質疑,社會和諧穩定就難以保障。”英國哲學家培根說過:“一次不公正的審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這個比喻形象地說明了司法不公正造成的社會危害性。為此,應著力解決影響司法公正的深層次問題,將司法作為維護公平正義的利器。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隨著“依法治國”方略的推進,人民對司法公正的期待越來越高。要不斷推進司法公正就必須扎緊制度的籬笆,根除任何妨礙司法公正的因素。

      四、法治是幸福的藝術

      何為幸福?美國思想家、文學家,詩人愛默生說,使時間充實就是幸福。俄國作家果戈理有一句名言:“如果有一天,我能夠對我們的公共利益有所貢獻,我就會認為自己是世界上最幸福的人了。”幸福自古以來就為人類所追求,在現代社會更為人類所重視。

      新世紀以來,黨和政府就將人民幸福作為最高政治理念和行為準則。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習近平同志強調,要使人民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實、更有保障、更可持續?梢,能否提高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必將成為衡量改革發展成敗得失的基本指標。

      自古有云:“國,無法則亂,民,無法則貧。”“法令者,民之命也,為治之本也‍‌‍‍‌‍‌‍‍‍‌‍‍‌‍‍‍‌‍‍‌‍‍‍‌‍‍‍‍‌‍‌‍‌‍‌‍‍‌‍‍‍‍‍‍‍‍‍‌‍‍‌‍‍‌‍‌‍‌‍。”也就是說,一個沒有法治的社會,就如沒有法則的自然界,必然是一個混亂的畸形的社會,是沒有秩序、沒有信用的社會。法治是社會和諧穩定的“壓艙石”、維護人民合法權益的“重武器”。法治能夠為人們提供良好的生活秩序,讓人們能夠建立起一個基本穩定、持續的生活預期。

      法治表現了一種社會的有序狀態,在這種狀態下,人們文明有禮,安居樂業,遵紀守法。在法治社會中,人們都應學會按照規矩來行事,每個人行使權利時都要尊重他人的權利,不得侵害他人的權利。在法治社會,不是運用“叢林法則”來解決糾紛,也不是依靠與官員的關系來解決糾紛,而是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依據法律程序解決糾紛,化解矛盾,實現救濟。當法治成為人們的生活方式和共同信仰時,社會就會更加和諧,人們的生活就會更加快樂和幸福。

      幸福是中國法治建設的題中應有之義,是社會主義法治發展和完善的價值指南。法治是在人們追求幸福的過程中逐步建立并完善的規則體系,即法治是幸福的制度保障系統。法治不但使人類對幸福的追求從少數人的特權轉化為全體公民的權利,而且使這一權利獲得國家強制力的保障。法治對公民幸福的保障主要有四種方式:

      首先,法治將公民對幸福的追求轉化為法律權利,并以此來實現公民幸福的“法治化”。幸福不能僅停留在道德權利層面,必須將其轉換為法律權利,即通過憲法和法律將與公民幸福有關的利益規定為公民的各種權利。將公民對幸福的追求轉化為法律權利,是法治保障公民幸福的前提和基礎。

      其次,法治保障政府權力圍繞公民幸福而運行。法治對公民幸福的保障不但體現為將公民幸福進行“權利化”轉化,而且體現為通過制度創設確保公權力(尤其是政府權力)圍繞公民幸福而運行。政府權力是一柄“雙刃劍”。一方面,政府權力具有存在、行使的必要性。

      政府權力是實現公共事務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務所必不可少的“公權力”。另一方面,政府權力的不正當行使亦有可能對公民幸福的實現造成障礙。因此,必須通過制度創設與制度優化,形成規則之治和良法之治,以確保政府權力圍繞公民幸福而運行。

      再次,法治能夠預防和打擊損害他人幸福的各類違法犯罪行為。違法犯罪既是對社會秩序的破壞,也是對他人幸福的損害,因而預防和制裁違法犯罪行為就成為法治保障公民幸福的一種重要方式。

      最后,法治對弱勢群體追求幸福的權利給予特殊的保障。這方面的立法很多,如殘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婦女權益保護法等。

      馬克思曾經說過,每個人都不是孤立存在的,他必定存在于各種社會關系之中。在社會生活中,每一個人的幸福都不是孤立存在的,都與他人的幸福存在一定的聯系。人既是個體意義上的人,也是社會意義上的人。在追求個人幸福的同時也必須關照到其他人和整個社會的幸福,這就是責任。換言之,只有社會、單位、家庭的幸福和諧,才會有每個人的幸福和諧。毫不夸張地講,英國的邊沁是幸福與法治這一領域最早的研究者,他提出的“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就是一種社會協作和責任分配的結果。

      法治是強化社會協作和責任的基本方式,其不僅劃定幸福的邊界,讓每個人在規則的指引下快樂地追求幸福,又不能逾越規則紅線,同時也為應得的幸福一旦受到侵犯提供救濟渠道。這就意味著,法治讓每個人在追求幸福的同時都感受到一種責任的存在,這種責任來自他人,來自社會,更來自國家。

      法治論文投稿刊物:《人民政壇》(月刊)創刊于1992年,由福建省人大常委會主辦。設置欄目有:政壇之聲卷首語、理論研究、問題探討、實話實說、代表風采、履職手記、實踐足音、交流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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