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摘要:在申請人修改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和審查實踐中,常常存在對于修改是否超范圍的困惑,因此本文將對申請文件修改是否超范圍進行了分析探討。 關鍵詞:實用新型修改超范圍 在實用新型初審和復審的審查程序中,申請人可以對申請文件進行修改,有人往往就
摘要:在申請人修改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和審查實踐中,常常存在對于修改是否超范圍的困惑,因此本文將對申請文件修改是否超范圍進行了分析探討。
關鍵詞:實用新型修改超范圍
在實用新型初審和復審的審查程序中,申請人可以對申請文件進行修改,有人往往就很困惑,為何法律有上述規定,申請人又可以進行哪些修改,基于上述問題,本文將從幾個實用新型的典型案例著手,探討在實用新型初審程序中對申請文件修改超范圍的判斷。關于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修改超范圍,我國專利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申請人可以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但是,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僅從該法條的字面意思來看,是允許申請人對其提交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但又對修改進行了嚴格限制,即不能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
那么為何法律有上述規定呢,這就要考慮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的立法宗旨,其是為了平衡專利申請人與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由于申請人撰寫經驗不足,導致專利申請文件經常會出現文字錯誤、表達不準確等影響公眾理解申請文件的情況;或者由于申請人在沒有準確了解到所有的現有技術,往往在撰寫時存在較大的保護范圍,從而導致權利要求不具備新穎性等缺陷而不能被授權,如果不允許修改,對申請人也是不公平的,也并不利于保護申請人創新的積極性,但如果不對其進行限制,也將會對社會公眾的信賴利益進行損害,因此規定了在對申請文件進行修改時不能超出原始文件記載的范圍。
1.對于權利要求書的修改。
說明書及附圖是權利要求的基礎,對其的修改應該是能夠唯一得出的內容,只有這樣才能保證社會公眾的信賴利益,但如果對權利要求的修改只能是從原始文本中唯一確定的內容,則可能因為提交時申請文件撰寫質量不高損害專利申請人的利益,為了考慮專利申請人的利益,提高創造的積極性,規定在能夠得到說明書及附圖支持的情況下,對于權利要求書的修改均可以認為沒有超出原說明書、附圖及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是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的。
案例1:一種聯軸器,包括具有平端面法蘭盤的第一軸和具有平端面法蘭盤的第二軸,兩法蘭盤的平端面呈面對面設置,在上述兩法蘭盤之間設置有鍵裝置,兩法蘭盤之外設置有外套組件。如果申請人后來把權利要求修改成“兩法蘭盤之間設置有花鍵”,而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中沒有任何地方提到過“兩法蘭盤之間設置的鍵裝置為花鍵”,那么這種改變超出了原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記載的范圍。
案例2:原申請中描述了幾個相互分離的鉆削動力頭、銑削動力頭及底座,并記載了組合成鉆銑組合機床。經修改后改變成一種新的幾個鉆削動力頭相互組合的鉆銑組合機床,或幾個銑削動力頭相互組合的銑削組合機床的技術方案,而原申請并沒有明確提及這些相互分離的動力頭彼此之間能夠組合成新的組合關系的組合機床,上述修改時不允許的,因為原申請文件中無記載。
案例3:一種磁療按摩腳盆,與現有技術的區別是在盆底設置有一橡膠凸頭層,在橡膠凸頭層內設有若干磁塊,該申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提供一種帶磁塊的盆,達到磁療的效果。申請人后來在權利要求中刪除了磁塊,這種修改違背了該申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和效果,在原始申請文件中也沒有不設置磁塊的實施例,所以刪除磁塊超出了原始申請文件記載的范圍,是不允許的。
2.對于說明書的修改
對于說明書的修改,主要有兩種情況:一種是針對說明書匯總本身存在的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缺陷作出的修改;另一種是根據修改后的權利要求書作出的適應性修改。上述兩種修改只要不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則是允許的。案例1:一種多功能電子表,它包含表盤(1)、表帶(2)、電子時間顯示屏(3)和電池(4),其特征在于它還包含紫外線燈(5)和指南針(6),表盤(1)的兩側均對稱設置有表帶(2),表盤(1)上分別設置有電子時間顯示屏(3)、紫外線燈(5)和指南針(6),且電子時間顯示屏(3)、電池(4)和紫外線燈(5)均通過導線相互連接,電池(4)設置在表盤(1)內。申請人增加了有益效果“本實用新型通過設有紫外線燈和指南針,不僅具有時間功能,同時還可以辨別真假鈔,攜帶使用方便,具有實用性,給外出的人們帶來很多方便”,由于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毫無疑義的確定電子時間顯示屏能夠顯示時間,紫外線燈具有辨別真假鈔的功能,因此允許增加該有益效果。
補入具體實施方式或實施例,以說明在權利要求請求保護的范圍內實用新型能夠實施。案例2:基于RFID技術的考勤系統,包括識別卡、讀卡器及服務器,所述識別卡、讀卡器連接服務器。所述識別卡為IC卡,且所述識別卡內包含RFID標簽。申請人在修改說明書時增加了實施例“步驟S1:佩帶識別卡的員工進入廠區內,讀卡器激活在其對應范圍內的識別卡。步驟S2:所述識別卡將自身包含的員工信息發送給所述讀卡器,讀卡器解析所述員工信息后發送給服務器。步驟S3:服務器匯總不同讀卡器發送的不同員工信息,并按考勤規則分析后,向管理人員輸出告警信息”,該實施例超出了原申請文件記載的范圍,是不允許的。
案例3:一種電源開關控制電路,包括穩定裝置,輸入裝置,檢測裝置,其特征在于:還包括開關裝置和控制裝置。由于申請日提交的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均未記載各裝置之間的連接關系,但說明書附圖是框圖,且可以唯一得出“其中穩定裝置、輸入裝置、檢測裝置、開關裝置和控制裝置順序連接,控制裝置還與檢測裝置相連”。因此在權利要求1中加入上述內容以克服缺少必要技術特征的缺陷的同時,則允許對說明書實用新型內容部分中技術方案進行相應的一致性的修改。
3.對說明書附圖的修改
案例1:原說明書附圖中存在色彩,導致附圖本身細節不清晰,申請人在修改時取消原始附圖中的色彩之后,產生了新的細節特征,根據原始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的文字記載和附圖所示,該增加的細節特征屬于不能直接地、毫無疑義地確定的內容,那么該修改不符合專利法第33條的規定。分析:對于原附圖本身存在不清晰或者不完整的缺陷,申請人提交清晰的附圖,此時不允許通過重新確定申請日的方式補入附圖,而是要考慮是否《專利法》第33條的規定。
案例2:說明書附圖說明中包括“附圖1為本實用新型基于計算機的水下激光準直測量系統結構圖”、“附圖2為本申請中處理器的電路圖”,而申請日提交的附圖中缺少附圖1,而圖1為實現該實用新型必不可少的附圖,如果申請人刪除對圖1的說明,由于取消該圖的附圖說明后,使得說明書中沒有清楚、完整地寫明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致使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無法據此實現該實用新型,因此該修改是不允許的。
4.對說明書摘要及摘要附圖的修改
允許通過修改使說明書摘要寫明實用新型的名稱和所屬技術領域,清楚地反映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解決該問題的技術方案的要點以及主要用途;允許刪除商業性宣傳用語;允許更換摘要附圖使其最能反映發明技術方案的主要技術特征。
5.結語
因此綜合上述案件的分析,筆者也給出如下建議,申請人在撰寫說明書時應該盡量將技術內容進行充分的描述,盡可能的多給出實施例,附圖一定要畫出整體結構圖,同時也要盡可能的增加局部放大圖,以便于后續修改。對于由于申請人撰寫疏忽造成的技術方案本身的缺陷,則常常不會被認定為允許的修改。但是在審查實踐中,也存在較多的爭議,是長期以來研究的焦點問題,其歸根結底原因在于,立法宗旨是要平衡專利申請人與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
參考文獻:
【1】專利審查指南知識產權出版社2010
【2】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知識產權出版社2008
專利申請知識:哪里有實用新型專利轉讓的
實用新型專利是可以進行轉讓的,有的專利權人獲得實用新型專利之后不想要了,可以通過轉讓的方式將專利權轉給他人,轉讓專利權需要去知識產權局辦理等登記手續,發表學術論文網提供各類實用新型專利的轉讓,涉及實用新型專利領域廣泛,詳情可咨詢網站在線客服,為您推薦適合的實用新型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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