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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I生成內容著作權問題淺析

    所屬分類:政法論文 閱讀次 時間:2021-01-06 10:50

    本文摘要:摘 要:近幾年,在國務院和各級地方政府政策推動下,人工智能進入了黃金發展期,這一領域的高速發展也帶來了關于人工智能對著作權立法的挑戰和司法應對的難點。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權難題已不再只是學術話題,而是司法實踐中需要迫切解決的問題。AI已經能夠自

      摘 要:近幾年,在國務院和各級地方政府政策推動下,人工智能進入了黃金發展期,這一領域的高速發展也帶來了關于人工智能對著作權立法的挑戰和司法應對的難點。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權難題已不再只是學術話題,而是司法實踐中需要迫切解決的問題。AI已經能夠自己生成內容,其內容是否屬于作品,作品權利人的歸屬模式,人工智能作品涉及到的侵權問題,這些問題將通過案例分析和思考,探討大數據時代背景下人工智能的應用以及對于人工智能內容的著作權保護。

      關鍵詞:AI生成內容 ;著作權;獨創性;人工智能

    科技與法律

      前言

      AI生成內容的著作權問題涉及兩個問題,一方面是AI生成的內容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權,另一方面是AI生成的的內容在受著作權保護的情況下被他人侵權。不管是寫詩、寫文章還是畫畫,AI創作需要龐大的人類作品數據庫來做訓練樣本,通過算法大量學習既有作品的創作風格、內容題材,來產生作品。其創作的模式決定生成的作品具有高概率侵犯他人著作權的可能性。以小冰為例,寫詩所受訓練和學習的是建國前后519位抒情詩人的作品,有時也依靠圖片作為激發源來進行創作;在AI作曲方面,小冰還會從“抖音神曲”中挖掘現在流行的音樂風格,生成更好的音樂,F行法律明確規定的,未經他人許可,使用他人在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限之內的作品,進行改編創作或商業使用,會涉及到侵害他人著作權的問題。人工智能的創作行為嚴重依賴于數據源,除了自有數據內容外,智能寫作一旦涉及到對他人數據庫與網站數據的獲取與使用,很容易引發侵權糾紛。比如此前熱播劇《錦繡未央》作者秦簡被控涉嫌使用“寫作軟件”抄襲219部作品,歷經兩年多的維權,12位作家訴《錦繡未央》抄襲案全部勝訴。AI生成內容被侵權問題也存在,如此前上海盈訊科技有限公司復制了由騰訊機器人Dreamwriter智能寫作創作助手完成的《午評:滬指小幅上漲0.11%報2671.93通信運營、石油開采等板塊領漲》財經報道文章,并通過其經營的“網貸之家”網站向公眾傳播。騰訊公司認為這一行為侵犯了其專有的著作權。

      一、AI生成內容的作品屬性問題

      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 據此,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需要滿足四個條件:(1)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2)獨創性;(3)可復制性;(4)智力成果。其中,對于是否滿足“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以及是否具備“可復制性”,從內容的外在表現形式上即可判斷,無需贅述。AI生成內容可版權性的判斷難點在于是否具備獨創性以及是否屬于智力成果。

      (一)獨創性

      早前,國內就出現過AI作品版權糾紛的案例。2018年12月,北京菲林律師事務所起訴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稱其在公眾號上發布的一篇大數據報告,被他人轉載到百度百家號,該行為侵害了其信息網絡傳播權。被起訴方百度認為,涉案文章系采用法律統計數據分析軟件生成,不具有獨創性,不屬于著作權法的保護范圍。原告菲林律所不是本案的適格主體,無權主張權利,原告無證據表明被告發布了涉案文章。[1]2019年5月,北京互聯網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此案,判決認定計算機軟件智能生成的涉案文章內容不構成作品,但同時指出其相關內容也不能自由使用,百度未經許可使用涉案文章內容構成侵權,判令其向菲林律所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560元。這是國內首例AI創作著作權引發的糾紛案,判決結果認為AI創作內容被判不具備著作權。但是在之后的騰訊訴網貸之家侵權一案,法院卻判定騰訊勝訴,認為其AI生成作品屬于著作權法保護范圍。這也屬于國內首次以法律判決形式認定AI生成的作品具有著作權,依據主要是AI軟件生成的作品符合文字作品的形式要求,并且具有一定的獨創性。

      可以看出,兩案均強調了作品的獨創性。著作權法只保護獨創性的表達,不保護作品的創作過程;“思想與表達二分法”是當前我國著作權法的基本理論原則,對于獨創性的判斷應當堅持一個客觀評價標準。著作權法只能依據進行表達的客觀外在表現形式判斷是否具備獨創性,若是尋究表達的客觀外形式背后的創作過程是否體現了創作者真實思想與意圖,事實上是將創作思想引入到了對于表達是否構成作品這一客觀事實判斷。這會給“作品”的概念帶來更大的不確定性。若一項AI生成作品內容在外在表現形式上可以滿足“獨立完成”和“最低限度創作標準”,即應當認定為具備獨創性。當然,具備獨創性不一定認定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因為還需要進一步確認它是否屬于人類的智力成果。

      (二)智力成果

      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創作,是指直接產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為他人創作進行組織工作,提供咨詢意見、物質條件,或者進行其他輔助工作,均不視為創作。”此外,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著作權屬于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就判斷AI生成內容是否屬于人的智力成果,一個可行的標準為:若人的創作在AI內容生成過程中起到主要作用,AI僅是人創作的輔助工具,則應當認定屬于人的智力成果;相反,若AI的智能程度已經超越了作為人創作的輔助工具,在AI內容生成過程中起到實質性貢獻,則并不屬于人的智力成果。

      目前,人工智能處于弱智能階段,其本身仍然是一些算法的結合,并沒有脫離人類行為的控制。從外在表現形式來看,人工智能創造物仍是經過智能軟件結合大數據實現的人類指令,但它的本質卻是我們人類利用科學規律進行腦力創造的結果,集合了人類的智慧結晶和創造創新思維。也就是說,人工智能的創造過程也是智力成果的一種表現形式。例如,在騰訊企業公司訴“網貸之家”著作權糾紛案中,法院認定涉案相關文章是在原告的主持下,由包含編輯團隊、產品團隊、技術開發團隊形成的整體智力,運用Dreamwriter軟件完成,由原告運營的騰訊網證券頻道上發布。在此案中,人在使用AI技術生成內容之前所進行的的數據輸入、觸發條件設定、模板和語料風格取舍上的安排與選擇是一個創作過程,AI技術只是輔助內容的生成,AI生成內容具有獨創性,也是由人所創作,應當構成作品。

      二、AI作品權利人的歸屬模式

      首先確定AI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權之后,其次還要認定AI作品的著作權應當歸屬于誰,這也是判斷AI作品著作權問題重要的一步。因AI生成內容在現有的技術水平下始終無法突破人類為主體,所以AI作品應當考慮人類在其內容創作過程的參與程度來確定權利歸屬。

      (一)“法人作品”模式

      目前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產生過程仍依賴于自然人主觀意志的輸入, 因此, 將人工智能系統的所有者視為作者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礙。[2]實踐中, 英國、新西蘭以及愛爾蘭的著作權法采取了這樣的制度安排。但法人作品的創作者仍然是以自然人的創作為前提, 人工智能畢竟不同于自然人, 因此該模式適用的前提存在缺陷。

      “鄰接權客體”模式

      該模式將人工智能生成物作為獨創性較低的鄰接權客體保護, 而人工智能系統所有者因其所付出的投資而獲得鄰接權主體地位。然而, 鄰接權主體所享有的權利范圍有限, 其對人工智能生成物所遭受的侵權無法實現全面救濟。

      (三) “電影作品”模式

      該模式將人工智能生成物視為“電影作品”, 人工智能的所有者視為“制片人”, 同時建立以“所有者”為中心的權利構造, 并以所有者、設計者和使用者之間的約定優先。[3]該模式既符合激勵所有者的目的, 同時有利于避免權利分配過于分散導致的不同權利主體之間的糾紛, 針對不同權利主體之間的利益, 可以充分利用合同的自治原則, 交由各權利人進行協商決定。

      三、AI生成內容問題對著作權立法的啟發

      對于AI作品的著作權保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將Al生成物歸為數據

      將Al生成物視為數據,從而使Al的控制者擁有生成物的數據產權,享有使用、轉讓、出租、收益等權益,缺陷是是目前數據產權自身還未成熟。

      擴大現有著作權法中關于“智力”的定義

      將Al的智能也歸入“智力”范疇中,突破著作權必須是自然人創作的底層邏輯。盡管離AI本身作為著作權人的目標還很遠,卻是完全有可能的。[4]英國在其《版權、設計和專利法》中,對于計算機創作物進行了專巾規定。第9條第3款規定:為計算機所生成之作品進行必要程序者,視為該計算機生成之作品的作者。第12條第3款規定:計算機所生成之作品的著作權,自作品完成創作之年的最后一日起50年后屆滿。第79條第2款c項和第81條第2款規定:本法關于著作人格權的規定,不適用于計算機所生成之作品。其中,對計算機生成作品進行必要程序的人,可能包括AI的制造者與使用者。

      著作法論文投稿刊物:《科技與法律》(ScienceTechnologyandLaw)雜志創刊于1991年,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主管、中國科技法學會主辦的國內外公開發行的綜合性期刊,國內外公開發行,國內統一刊號:CN11-2922/N國內郵發代號:自辦發行,國際標準刊號:ISSN1003-9945。

      著作權法的目的是鼓勵有益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著作權到底是更在意保護人還是保護作品,如果是更在意作品,那著作權應該有AI作品的一席之地。很多人認為作品必須是自然人直接參與完成,但是AI具有特殊性,隨著技術更快的發展它已經不再是單純的輔助工具而是可以完全自動生成新作品。不管從AI生成物的價值還是從社會進步角度,關于AI生成內容的法律保護必不可少,這種保護如果不能是著作權也應該無限接近于著作權。

      參考文獻

      [1]傳媒顛覆者:機器新聞寫作[J].新聞研究導刊,蔣枝宏,2016(3)

      [2]論人工智能生成內容在著作權法中的定性.[J]法律科學,王遷,2017(5)

      [3]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著作權認定[J].知識產權,熊琦,2017(3).

      [4]人工智能創作物獲得版權保護的合理性[J].科技與法律,曹源,2016(03):488-508

      [5]論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版權法律問題[J].當代傳播,王淵,王翔,2018(04):84-87

      [6]從8月CPI報道看機器新聞與人工新聞差異何在[J].中國記者,付松聚,2015(11):111-112

      [7]人工智能[M].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騰訊研究院, 2017

      [8]吳軍,智能時代[M].中信出版社,吳軍, 2016

      [9]Copyright Protection for Computer Programs, Databases, and Computer-Generated Works: Is Anything New Since CONTU?

      [J].Harvard Law Review ,1993 (5)

      [10]《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an Age of Electronics and Information》[J]. OTA-CIT-303,OTA,1986

      作者:張鑫怡 萬梓瑞 鄭寶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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