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摘 要】通過中國與東盟間的相互投資規模日益增大,加強對國際直接投資的法律保護既是最終建成這一自由貿易區的重要條件,也是防范投資風險的必要手段。通過對我國與東盟投資保護法律制度的研究,找出現有保護機制的缺失,為構建更加完善的投資保護制度納言獻策
【摘 要】通過中國與東盟間的相互投資規模日益增大,加強對國際直接投資的法律保護既是最終建成這一自由貿易區的重要條件,也是防范投資風險的必要手段。通過對我國與東盟投資保護法律制度的研究,找出現有保護機制的缺失,為構建更加完善的投資保護制度納言獻策。
【關鍵詞】中國與 東盟; 國際投資; 保護制度
自中國與東盟正式啟動建立自由貿易區(China-Asean Free Trade Area 也簡稱為CAFTA)以來,雙邊投資規模不斷增大,面對如此迅猛發展的經貿形勢,雙邊投資的政治風險問題也日益受到了關注。由于歷史的原因,東盟一些國家政治上的不穩定因素仍然存在,例如中菲南海主權爭端、越南印尼排華事件、柬埔寨內亂、中國工人在菲律賓遭受綁架、殺害等,這就需要一個完善的國際投資保護制度來調整和平衡雙方的投資利益關系。因此,就我國與東盟投資保護制度進行研究,找出現有保護機制的缺失,對于維護雙方投資者的安全和利益,促進CAFTA相互投資的順利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建立與完善投資保護法律制度的意義
(一)政治戰略意義
從政治上看,中國與東盟建立了戰略伙伴關系,中國作為一個負責任的大國,承諾要和本地區的欠發達國家一起發展。在和平與發展成為整個時代的大背景之下,中國和平發展的戰略可以在CAFTA中得到認可,使東盟國家認識到中國強大以后不是地霸、強權。因此,完善CAFTA的國際投資保護制度對于構建睦鄰友好的國際政治關系將在世界范圍內起到極大的示范作用。
國際投資表面上看只是一個經濟問題,但如果沒有國家間法律制度的相互協調,是不可能順利實現的。在CAFTA中,既有社會主義國家,也有資本主義國家,還有君主立憲制國家,在這些不同政治體制的國家中尋求一種法律的協調與合作,這本身就說明了意識形態正在淡化,政治互信正在增強。從而摒棄了以前相互防備、毫無信任的做法,開啟了國際區域合作的新模式。
(二)經濟戰略意義
中國與東盟均在不同程度地改善自己的投資環境,也的確有了很大進步,然而與經濟全球化和區域經濟一體化的要求相比,仍存在不少差距。這主要是因為中國與東盟國家間,經濟發展水平、經濟發展階段各不相同,有些甚至差距明顯,對于相互投資領域合作的目標、開放的承受能力是不盡一致的,在這一地區至今仍存在一定的、甚至是嚴重的投資壁壘。特別是管制過嚴的法制環境使外資望而卻步,影響到雙邊的投資貿易發展。
無論是經濟全球化,抑或是區域經濟一體化,都不只是某一國或地區的單方行動,而是需要共同行動。這種共同行動的集中體現就是通過法律博弈達到法律協調,最終實現經濟協調。發展中的中國與東盟間投資必然涉及相應的法律制度安排,即以法律、合同聯結交往,以制度、規則解決中國、東盟國家基于投資產生的利益矛盾?梢哉f建立合作型投資法律機制成為不可或缺的,甚至可以說是基本的制度措施。
(三)外交戰略意義
從外交上看,中國與東盟間投資保護法律制度的完善,促進了中國與周邊國家睦鄰關系的深化,增進了相互了解,提升了合作水平。中國與東盟國家有著傳統的睦鄰友好關系,完善相互間的國際投資保護法律制度既是中國“與鄰為善、以鄰為伴”外交方針的具體體現,也是東盟國家外交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各國應充分發揮國際投資保護法律制度在消除貧困和實現區域合作方面的積極影響,堅持遵循平等協商、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積極參與CAFTA項目的規劃與實施,并結合區域特點不斷提出合作倡議,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領域不斷深化合作。
(四)國家安全意義
目前,中國與東盟國家大多數仍是發展中國家,社會經濟發展比較落后,區域內各種矛盾錯綜復雜。各國之間不同程度地存在邊界、領土、意識形態等方面的矛盾和爭端,也影響著該地區的合作。協調與完善中國與東盟國家之間的法律制度,包括國際投資保護法律制度,將使該區域內的利益集中到一起,各方本著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原則和精神積極進行開發合作。在經濟合作中,各方不斷加深了解,消除隔閡和猜忌,增進政治互信,形成一個“命運共同體”,這對于區域間政治環境的改善以及國家安全的保障將會大有裨益。這樣反過來也將更一步促進區域經濟合作,加快各國社會經濟的發展。
二、中國與東盟投資保護法律制度的比較分析
(一)國際投資保護法律制度的現狀
國際投資保護制度是國際投資法中的核心內容之一,指的是資本輸出國、資本輸入國單獨或共同地(含雙邊或多邊條約)通過立法、司法、執法和爭端解決機制等途徑對境外投資者或外來投資者利益進行維護所形成的一系列規則的總稱。在國際投資關系中,投資風險主要是指政治風險,因而政治風險便成為國際投資法刻意避免或減少的主要對象。以防范和化解政治風險的角度進行研究,國際投資保護制度就可以劃分為戰爭或內亂風險保護制度、財產征收風險保護制度、匯兌限制風險保護制度和東道國違約風險保護制度四種。
1.戰亂風險保護制度
戰亂風險是指由于東道國境內具有政治動因的戰爭行為或國內動亂,包括革命、內亂、政變、破壞和恐怖主義而造成的有形資產的毀損與滅失。美國海外投資保險機構也將其稱為政治暴力險,即由于戰爭、革命、內亂或具有政治動因的暴力沖突、恐怖主義或破壞活動而造成的資產或收入損失。中國與大多數東盟國家的國內法并沒有對戰亂風險保護制度做出明確規定。但在中國與東盟國家的雙邊投資協定中對此問題都做了較為具體的列舉,且都體現了加強對外國投資者予以保護的理念。例如,中國與新加坡、印尼的協定中規定為:締約一方予以恢復、賠償、補償或其他處理;中國與馬來西亞、緬甸的協定中規定為:締約另一方采取任何恢復、補償、賠償或其他解決辦法;中國與泰國的協定中規定為:締約另一方可能采取的有關援助;中國與文萊的協定中規定為:締約另一方予以恢復、補償或其他有價值的報酬等等。在這些協定中雖然都承認對戰爭或內亂風險所造成的損失給與賠償,但并沒有進一步對可操作的具體賠償標準予以界定。迄今為止,中國與東盟國家之間的相互投資尚未發生過一起戰爭或內亂風險。但是,這一地區時而也會發生國內武裝沖突、騷亂、恐怖活動等類似的情況。因而,對處理戰亂險問題預作規定仍是必要的。
2.財產征收風險保護制度
財產征收風險是指東道國基于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外資企業實行國有化或征收措施,致使外國投資者的投資財產遭受部分或全部損失的可能性[7]。財產征收風險通常包括了國有化、征收、征用等三種具體情形。另外,東道國中央、地方政府不公開宣布直接征用企業的有形財產,而是以種種措施阻礙外國投資者的有效控制,使得外國投資者使用和處置本企業財產的股東權利受到限制等。在實踐中也被認為構成了事實上的征用行為。
中國對涉及外資國有化、征收問題的立場是在堅持主權原則的基礎上根據不同時期的政治經濟情況而采取務實的辦法。由于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主要任務是發展經濟,所以在法律制度上就更傾向于積極利用和保護外資。東盟國家的財產征收風險保護制度經歷了一個由大規模的國有化運動逐步向為外商投資者提供保護主動保護的演變。這是因為東盟國家與發達國家在國際競爭中的格局發生了變化,從而使得東盟國家相應地調整或改變了外資政策。
中國與東盟各國簽訂的雙邊投資協定對國有化和征用問題也做出了明確規定,且這些協定的基本精神都是為締約雙方的投資者提供有效的保障和進行適當的補償。例如,以中國與印尼的協定為例,該協定第六條規定:一、只有為了與采取征收的締約一方國內需要相關的公共目的,并給予補償,締約任何一方投資者在締約另一方領土內的投資方可被國有化、征收或采取與國有化或征收效果相同的措施。此種補償應等于投資在征收決定被宣布或公布前一刻的價值。此種補償不應不適當地遲延,并應有效地實現和自由轉移。二、締約一方依照有效法律對在其領土內任何地方設立或組織并由締約另一方投資者持有股份的公司之資產進行征收時,應保證適用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從而保證擁有此種股份的締約另一方投資者得到上一款規定的補償。
3.匯兌限制風險保護制度
匯兌限制風險是由于東道國防止國際收支困難而實行外匯管制,禁止或限制外國投資者將本金、利潤和其他合法收入轉移到東道國境外,而給外國投資者造成的經濟損失。具體來說,它包括了兩個方面的風險:一是資本不允許自由轉移;二是資本不能夠自由兌換。前者指投資者不能將投資原本、收益或其他合法收入的貨幣財產轉移出東道國的風險;后者指投資者不能將投資原本、收益或其他合法收入的貨幣財產從當地貨幣轉換成母國貨幣或其他種類貨幣的風險。
中國作為東道國,在匯兌限制風險問題上,對外資及其權益的轉移原則上是不設限制的。至于具體操作辦法,可按照外匯管理程序辦理。中國與東盟國家簽訂的雙邊投資協定中均確定了資本可以“自由轉移”的原則。例如中國和柬埔寨的協定規定:“一、締約任何一方應依照其法律和法規,保證締約另一方投資者轉移在其領土內的投資和收益,包括:(一)利潤、股息、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二)投資的全部或部分清算款項;(三)與投資有關的貸款協議的償還款項;(四)本協定第一條第一款第(四)項的提成費;(五)技術援助或技術服務費、管理費;(六)有關承包工程的支付;(七)在締約一方的領土內從事與投資有關活動的締約另一方國民的收入。二、上述轉移應依照轉移之日接受投資締約一方通行的市場匯率進行。
4.東道國違約風險保護制度。東道國違約風險是指東道國政府不履行或違反與投保人簽訂的合同,并且投保人無法求助于司法或仲裁機構對毀約或違約的索賠作出裁決;或該司法或仲裁機構未能合理的期限內作出裁決,或雖有這樣的裁決但未能執行[9]。雖東道國應當為外商投資提供適宜的投資環境,但由于種種原因,東道國也可能在接受外國投資的過程中發生毀約或違約行為。所以,這就需要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來維護外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以保證經濟秩序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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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黨史》(雙月刊)創刊于1982年,是由中共北京市委黨史研究室主管、主辦的政治、法律類刊物,大十六開,總發行量36千冊。初始刊名為《北京黨史資料通訊》,系內部刊物,不定期出版;1987年7月更名為《北京黨史通訊》,改內部雙月刊;1989年7月更名為《北京黨史研究》,1993年1月經國家新聞出版署批準正式出版、公開發行;1999年1月改為現刊名,每逢單月5日出版。1996年榮獲北大核心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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