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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文查詢官方網站淺析反思資本維持原則

    所屬分類:政法論文 閱讀次 時間:2015-06-12 13:54

    本文摘要:發表學術論文網 辦的非常成功,極具口碑。在這里,你可以找到最具時事性的文章和最具代表性的各類文章。當然,因為免費和開源,大家都可以學習、借鑒和共同使用,如果你需要專屬于個人的原創文章,請點擊鏈接獲得專業文秘寫作服務。 摘要:資本維持原則是傳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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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資本維持原則是傳統大陸法系資本三原則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傳統公司制度的設計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由于資本維持原則內涵的模糊性、制度設計的缺陷,以及資本維持原則既不能促進公司經營活動的正常開展,也不能從根本上保障債權人的利益,因而喪失了其構建的法理基礎,從根本上否定了其存在的合理性。

      關鍵詞:資本/維持/資本維持/資產

      一、解讀傳統理論上資本維持原則

      資本維持原則又稱資本充實原則或者資本拘束原則,它是指公司在其成立后的持續期間內,應當保持與其確定的資本額相當的實有財產。其目的在于維持公司資本,保證公司經營能力及償債能力,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同時也可以防止過高的盈利分配要求,確保公司自身正常經營活動的開展。[1]

      (一)資本維持原則中“資本”界定的模糊性

      我國有的學者認為資本是“公司擁有由股東出資形成的公司財產總額,即公司成立時由公司章程所確定的股東出資構成的財產總額”。[2]也有學者認為,公司資本是注冊資本的簡稱,又稱股本,是指公司章程確定的全體股東認繳或者實繳的出資總額。[3]以上可以看出,我國學者普遍認為資本即公司注冊資本。公司資本按不同的分類標準,表現為不同的資本形式,其主要形式除了注冊資本外,還包括發行資本、實繳資本、催繳資本以及其他資本形式。有學者還提出實質資本與形式資本,前者如實繳資本,后者如注冊資本。

      公司資本與公司資本制度有密切關系,在法定資本制下,公司資本即注冊資本與實繳資本、發行資本一致;而在授權資本制與折中資本制下,法律并不要求公司成立時股東一次性全部認購公司章程所確定的注冊資本,對所認購的資本額也并不要求一次性繳足,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分期繳足,此時注冊資本很可能高于發行資本或實繳資本。如果以注冊資本認定為公司資本,一則在授權資本制與折中資本制下不符合公司實際資本情況,二則有違傳統資本維持原則設立的目的。傳統資本維持原則設立的目的在于通過防止實際資本被侵蝕,向債權人提供公司資本信用擔保來保護債權,然而僅在公司設立之初,公司資本尚未被侵蝕的情況下,其注冊資本與實際資本之間即已存在差額,即使在以后的經營活動中公司資本完全沒有遭到侵蝕減少,又如何以高于實際資本的注冊資本向債權人宣告債務擔保,超出實際資本的債務又應如何保障呢?如果不能以注冊資本認定為公司資本,那資本維持原則中的“資本”又究竟所指何物呢?

      (二)資本維持原則中“維持”的困惑代理發表論文

      資本維持是一個動態過程,與公司經營活動即公司盈虧關系密切,同時由于經營具有風險性和復雜多變性,資本維持具有波動性和不確定性。對資本維持原則中“維持”的困惑主要有以下兩點:第一,時間問題。資本貫穿于公司資本運營的全過程,資本維持理應貫穿于公司活動的始終。在這個過程中我們不應該也不可能要求公司資本時時刻刻等于或大于公司凈資產,當然也不是僅在公司凈資產臨近可能低于或已經低于公司資本這一臨界點時才認為已經突破了資本維持原則。雖然公司在某時間點或短時間內公司資本低于凈資產但在合理期限內能夠恢復,能否仍視為堅持了資本維持原則?或者只要公司大部分時間保持公司資本等于或大于公司凈資產,偶爾出現公司凈資產低于公司資本的情況,是否也認為沒有突破資本維持原則,這都值得商榷。

      第二,度的問題。[4]公司資本是公司凈資產的組成部分,要求公司資本維持即要求公司凈資產高于或等于資本,要求公司每筆業務處于盈利狀態,至少不得虧損,這幾乎是不可能的;在現實生活中,公司凈資產還可能低于公司資本,即當公司發生虧損的時候,此時公司資本與公司實際資本不符,雖然這可以通過減資方式來解決,但根據資本不變原則,公司不得隨意減資,并且減資程序復雜,必須經股東大會決議并通知或公告債權人,向債權人提供相應的擔保,還存在時間差。在公司減資前,公司仍以其高于實際資本的公司資本向債權人擔保其信用和償債能力,對債權人的保護顯得軟弱無力。同時由于公司的財務狀況并不一定向社會公開,尤其以有限責任公司最為突出,除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外,債權人對公司經營狀況、財產狀況難以知曉,對公司資本是否維持也無從判斷,在這種情況下,資本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實屬形同虛設。

      (三)資本維持原則忽視了對設立中公司資本的規制

      公司活動自始自終應當包括兩個階段,即成立階段與成立后經營階段,且這兩個階段緊密聯系,不可分割。前一階段為后一階段奠定基礎,沒有前一階段,后一階段則喪失合法存在的依據;后一階段是前一階段的目的和最終歸宿,沒有后一階段,前一階段的準備工作將毫無實質意義。而我國現行公司法對有關傳統資本維持原則的規定僅著眼于公司成立后的經營活動,而忽視了對公司成立中資本的規制,這是不全面的,也難以對債權人進行救濟。

      二、資本維持原則現實基礎之質疑代理發表論文

      (一)資本三原則的沖突與矛盾

      傳統理論認為資本三原則是一個有機整體,其中資本確定原則是前提,是首要原則,資本維持原則是核心,資本不變原則是保障,他們相互聯系,互為依存,共同組成公司資本保障和約束機制。[5]然而在授權資本制與折中資本制下,公司資本并不一定是確定并繳足的,而公司仍然可以成立并維持與實際資本相當的財產,此時其符合資本維持原則,而與資本確定原則相違背。資本維持原則與資本不變原則也存在矛盾,若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如未按時履行、不實履行、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公司及其他股東可以要求該股東補足其出資,如果該股東在一定期間內不予補足,為貫徹資本維持原則,公司可以申請公司登記機關變更登記,從而減少公司資本,此舉雖徹底貫徹了資本維持原則之精神,卻與資本不變原則相抵觸,未經過通知、公告及債權人異議等法定程序,自不符合未經法定程序不得變動資本之不變精神。[6]

      (二)公司成立時資本維持原則之不足

      1.股東出資義務的模糊性以及責任的局限性

      我國《公司法》、《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以及《刑法》有關條文對公司股東不按法律或章程履行出資義務的,規定了民事、行政、刑事責任,但就我國現行法律對于公司資本維持的規制仍存在著諸多問題。第一,股東出資義務具有模糊性,法律規定以實物、知識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性財產出資的,不得作價高估,而判斷非貨幣性財產是否高估作價,應以公司成立時,還是公司成立后的任何階段為準,若以公司成立時為準,公司成立后可否對公司成立時非貨幣性財產高估作價進行補救,我國公司法未明確規定。

      第二,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的法律責任僅限于財產責任。我國現行法律對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的法律后果包括繳足未繳足或虛假出資的部分,對已全額繳足出資的股東承擔連帶責任,公司登記機關可以對該股東處以罰款,情況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除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可能會對股東的人身自由、資格進行限制外,其他法律后果僅限于財產責任。反觀德日法律,對公司股東違反出資義務還規定了失權程序[7],即對怠于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可以催告其在一定期限內繳納出資,逾期仍不繳納者,將喪失其出資額及所繳納的部分出資。[8]即喪失該公司股東資格,喪失利益分配請求權,以促進股東積極履行出資義務。

      2.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相關人員承擔連帶責任的范圍有待商榷代理發表論文

      我國現行法律對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相關責任人員的范圍規定為公司成立時的其他股東,筆者認為該范圍有待探討,特別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面向全社會不特定的社會成員發行,股東根據持股比例不同,分為控股股東以及中小股東,公司的設立事宜由創立人大會選舉的董事組成的董事會進行,因此股東是否履行出資義務,公司發起人、控股股東以及董事最為清楚,其應對公司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承擔連帶責任,而小股東由于本身所持公司份額小而且對公司設立、經營事務沒有多大影響,要其承擔連帶責任有失公允。

      3.嚴格的驗資規則存在缺陷

      我國法律規定對以非貨幣性財產出資的,必須提請有關機構進行驗資,驗資只是公司設立的準備工作,此時公司尚未成立,即使驗資屬實,也不意味著股東已繳納出資,該非貨幣性財產已轉移到公司名下,因此驗資主要反映資產價值而不足以反映公司已實際取得該資產,強制在公司設立前進行驗資,不僅在技術上難以達到立法所預設的維持公司資本的目的,而且徒增公司設立成本。[9]

      4.對債權人保護不足

      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時,公司及其他股東可依法請求該股東實際繳納出資,相關人員承擔連帶責任,以充實公司資本,擴大公司財產責任范圍來保障債權人利益。然而該項權利并未賦予債權人,在現實生活中,公司被控股股東所控制,其他股東若不積極行使權利或股東之間存在合謀串通的情況下,該類請求權難以實現,債權人利益得不到切實維護。在這種情況下,賦予債權人請求權屬實必要,而且債權人可以通過法院否認公司獨立人格,要求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對債權人的債權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公司成立后資本維持原則之不足

      為保障公司資本充實,我國新《公司法》做了如下規定: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回出資;股票的發行價格不得低于股票的票面金額;在公司彌補虧損前,不得向股東分配股利;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但以上這些措施無一例外的是穩定或增加公司資產,與公司資本無太大關系,除此之外這些規則要么自身存在瑕疵,要么并不會對資本數額造成影響,要么并不是基于資本維持原則而設立,與資本維持原則沒有必然的聯系,以上述規則來支撐資本維持原則有力不從心之嫌。

      1.股東抽逃出資的責任范圍過窄

      抽逃出資是指股東在公司成立后,將其出資暗中取回,即公司成立時股東業已出資,但待公司成立后,又秘密抽回其出資,并繼續保有股東身份和其持有的出資比例。[10]股東抽逃出資即意味著侵占公司財產,降低與公司資本抽象數額相適應的公司具體財產,因而是違背“資本維持原則”的;[11]對抽逃出資的行為,我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及《刑法》規定了相應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但在現實中,股東抽逃出資往往得到公司其他股東、董事、高管以及開戶銀行的協助,構成共同侵權,在這種情況下是否應追究知情者以及協助者的法律責任以及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法律未明確規定,筆者認為協助者應對股東抽逃出資的范圍內對公司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從而加強對股東抽逃出資行為的監督。

      2.資本維持原則不足以擔當“禁止折價發行”的理論基礎

      我國公司法、證券法嚴禁折價發行股票、債券,其主要理由是認為折價發行將有損公司資本,違背公司資本維持原則,實際上折價發行并非有損公司資本。在會計操作上,票面金額乘以發行總數計入股本,即票面金額與發行總數一旦確定,股本即也確定。而票面金額與實際發行價格之間的差額乘以發行總數則計入資本公積的借方,即抵減資本公積,當資本公積不足抵減時,則計入未分配利潤,即以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潤或將來利潤進行填補。因此無論資本公積或盈余公積是否足以抵扣折價差額,影響的僅是“未分配利潤”,不會影響公司資本,進而不涉及資本是否維持的問題,只是在公司形式資本與公司資產之間存在一定差額,因此基于資本維持原則而規定公司不得折價發行存在邏輯混亂。同時對籌資困難的企業來說,折價發行不失為一個幫助企業擺脫財務困難的有效措施。

      3.利潤分配的原則不以資本維持原則為考量

      “無利不分”是我國公司利潤分配的普遍規則,對于長期投資、從事基礎設施、原材料、能源的公司除外,其成立依據認為是堅持資本維持原則,這是令人質疑的。如果“無利不分”的發生根據真的是資本維持原則,那么我們可以這樣認為,資本是凈資產的組成部分,只要我們保持凈資產與資本一致,則堅持了資本維持原則,從而可以對高于資本的凈資產進行分配,而不論當年是否有盈余可供分配,顯然這是不可能也是不可行的,也無利于公司長遠發展;且我國法律不僅堅持當年沒有利潤當年不得進行分配,即使當年有利潤也應先彌補虧損,不足部分還應用盈余公積予以彌補,禁止將資本公積予以利潤分配,由于是否分配利潤影響的只是公司資產,對公司資本幾乎沒有什么影響,可見“無利不分”的根本目的是為了穩定或擴大公司資產,并為公司長遠發展創造條件,基于資產信用對債權人進行保護,而不是基于資本維持原則的考量。

      4. 提取法定公積金不足以支撐資本維持原則代理發表論文

      公司法167條規定,“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后,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同時法律還規定,公司應根據章程的規定提取任意盈余公積金。提取的法定公積金計入“盈余公積金”科目下,并不計入“資本”,與資本無關,因此無論是否提取法定公積金以及提取多少均與資本維持原則無多大牽連,法定公積金的提取不以資本維持原則所導出。

      同時只要資產大于負債,就能夠擔保債權人的利益,而無必要強制性提取公積金,即使公司為擴大經營規模,增加資本,可以賦予公司自由意志,自主決定是否提取。過多提取法定公積金,對股東、公司都有不利影響。對股東而言,法定公積金提取過多,可供分配給股東的利潤勢必減少,股東投資的目的在于提取收益,由此會削弱股東投資的積極性;對公司而言,大量資金積壓而不能動用,不利于資金優先配置與合理流動,使其逐利性得不到體現,造成資金閑置與浪費,不利于公司經營活動的有利展開。

      總之,法定公積金的超量提取已是弊端重重,且與資本維持原則沒有必然聯系,我們何以視法定公積金的提取為資本維持原則的必要措施和手段呢?法定公積金的提取何以能夠支撐資本維持原則呢?資本維持原則又如何成為了法定公積金提取的發生根據呢?

      四、資本維持原則法理基礎之批判

      (一)資本維持原則有悖公司法的價值選擇

      1.公司法的價值理念主要包括自由價值、安全價值、效率價值。公司法的自由價值表現為公司法應以授權性規范為主,給予投資者更多的投資機會和選擇,公司法應成為投資者自由的圣經。[12]公司法的安全價值首先表現為公司具有獨立的名義,獨立的財產,承擔獨立責任,其設立的條件、程序、公司性質均應符合法律規定。公司法的效率價值統率自由價值和安全價值,是公司法價值追求的終極價值,公司效率價值不僅體現在成本與收益的關系上,而且還包括制度成本,降低公司設立、經營的制度成本是提高公司效率的重要手段。在三大價值中,效率價值應處于核心層,而自由價值與安全價值則分屬兩翼。[13]

      公司具有多種利益關系,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之間、股東與債權人之間、公司與債權人之間等利益關系,根據不同的利益關系種類,公司法具體制定了相關法律進行利益選擇與平衡,其中公司與債權人之間的利益關系是各種利益關系中較為典型的形式,既要保護公司利益即公司正常經營活動和逐利行為,又要保護債權人利益,即平衡公司效率與債權人交易安全。由于效率價值處于核心層次,當公司效益與債權人利益發生沖突時,首先應當考慮的是公司效益,其次才是債權人利益。代理發表論文

      2.資本維持原則對公司經營的不利影響

      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性財產作價出資”。由此可見,以非貨幣性財產出資必須具備2個特征,即貨幣估價性和可轉讓性,因此債權、股權、勞動力、信用均可以作為股東出資形式,然而事實上以這些非貨幣性財產出資受到諸多限制,主要是基于對債權人的保護,由于這些出資具有較大的或然性、不確定性,不能擔保債權人的債權。在資本信用下股東出資形式被完全扭曲,以迎合債權人利益保護為首要目標,而犧牲了投資者的利益和公司正常經營活動所需,股東投資組建公司基于兩個考慮,一是公司正常經營獲取利益,一是對債權人進行擔保,而資本維持原則首先考慮的是對債權人的擔保,其次才是公司正常營運。從公司法價值選擇來看,效率價值統率安全價值,即公司營運第一,對債權人的擔保退居其次;從公司設立出發,進行經營活動才是公司設立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對債權人的保護應是附屬的,居第二位的。

      由于在資本信用下,資本維持原則已經不能承擔對債權人的擔保功能,因此基于對債權人保護而對此些出資進行限制的原因已不復存在,應適當放開對這些出資的限制直至徹底廢除。既然資本不再具有債務清償功能,凡是具有營運價值的資本和要素都可以作為股東出資的形式,市場主體具有經濟人的特點,對這些出資可能帶來的風險應由其獨立判斷自主決定。資本維持是在資本信用下對債權人保護的延伸,同樣不具有擔保債權的功能,同時亦不利于公司營運活動的開展,不能使各種積極要素投入營運,增強公司競爭力與活力。

      (二)從資本與資產的關系出發,批判資本信用保護債權人的弊端

      1.資產與資本的關系

      一般而言,公司資本與資產只有在注冊時才是一致的,資本是一種靜態的恒量,而資產是一個動態的變量,兩者表現得不一致是常態。一個公司即使注冊資本較低,但經營管理先進,公司盈利能力強,其資產可能遠遠高于其資本;相反,即使其注冊資本再高,由于經營管理不善,處于虧損狀態,其資產也可能遠遠低于其資本。雖然資本是資產的組成部分,但二者在數量上并無必然聯系。公司資本只不過是公司成立時登記注冊的一個抽象數額,而不是公司任何時候都實際擁有的資產,資本不過是公司資產演變的一個起點,是一段歷史,是一種觀念和象征,是一個靜止的符號和數字。[14]

      2.資本信用保護債權人的弊端代理發表論文

      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外獨立承擔責任,股東僅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這是公司的顯著特征。公司對外承擔責任是以其擁有的全部資產對其債務負責,公司承擔責任的范圍取決于公司擁有的資產,而不取決于公司注冊的資本,公司資產的數額就是公司財產責任和償債能力的范圍,公司資本再大,也不能擴大公司責任范圍,公司資本再小,也不能縮小公司責任范圍。[15]

      公司資本一經確定,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變更,而公司資產會隨著公司經營活動而發生變化,而且一般而言,公司成立越久,公司資本與資產脫節的可能性越大。因此以公司資本來召示公司對其債務的擔保能力是對公司信用程度的歪曲,當資產高于資本,即公司處于盈利狀態下,以其資本來判斷公司信用,必然導致對公司信用的低估,致使公司信用被掩蓋和浪費,是某些交易不能順利進行,有違公司效率原則;同理,當公司資產低于資本時,即當公司虧損時,仍以資本召示其信用,使債權人承擔更大的交易風險,不符合公司安全原則。

      由于資本信用的神話,市場活動的交易者往往只關注對方的注冊資本,而疏于對其整個資產狀況、現金流量的了解以及公司發展前景;只看重對方成立時的資本數額,而忽視其經營過程中資產結構、資產數額的變化;只相信公司注冊登記和營業執照上顯示的表面信息,而忽略了社會中介機構對公司資產的實際調查和評價中的影響;只滿足于當事人出資已經到位、資本沒有虛假的最低標準,而無視公司資產隱形的不當轉移、非法侵吞和無故流失所應追究的責任。

      故而資本信用不僅客觀上不能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主觀上也忽視了市場主體都是經濟人的現實,想通過靜止的資本而包攬債權人風險是不現實的,市場主體必須憑借自己的能力、經驗和信息來判定風險并追逐自己最大利益。

      3.資產信用保護債權人的優越性

      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外承擔責任,當公司資產大于負債時,公司債務將全部獲得擔保,最直觀地反映在資產負債表和資產負債率上,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凈資產),從等式我們可以看出,凈資產越大,即資產減去負債的差額越大,公司清償能力越強,債權人越有保障。同樣,當資產負債率越低,則反映凈資產占資產的比率越高;反之,則表示凈資產在資產中占有的分額越低。

      根據我國《破產法》規定,企業法人破產的原因是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因此造成企業破產除了資不抵債即全部債務超過全部資產外,還可能是即使資產總額超過負債總額,但沒有足夠的現金支付到期債務。由此可見,資產擔保債權不能單純依靠資產規模或數額,還應著眼于資產有效性和債務結構,即是否有足夠的現金以及可以隨時變現的資產準備支付已經到期或即將到期的債務,表現在財務會計上即為現金流量表。如果凈資產都是不能發揮任何效益的資產,或者是完全不能變現的資產,其對債權人的保護就只能是一句空話。[16]因此在資產負債表中,固定資產、流動資產、長期投資、短期投資、無形資產、遞延資產的結構應當合理,長期負債、流動負債也應與資產結構保持相當的對應性,以使公司不致于出現支付不能、停止支付或財務危機。

      因此公司的償債能力不僅取決于帳面資產,而且還取決于可以即時變現的資產所占的比例,而這是依靠資本信用以及資本維持所無法達到的,進而資本信用以及向下的資本維持原則根本不能保護債權人利益。

      四、結語

      資本維持原則就其內部而言,其內涵及其制度設計都存在諸多不足,而且在三大資本原則之間也存在著矛盾;就其外部而言,由于資本維持原則偏離了公司法價值選擇,把對債權人利益保護置于首位,而事實上又根本不能保障債權人利益,同時也阻礙了公司的發展,因此隨著資產信用逐漸取代資本信用,資本維持原則出現越來越多的弊端和不合理性,有必要從根本上否定其存在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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