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本篇文章是由 《法律適用》 發表的一篇政法論文,(月刊)創刊于1986年,由國家法官學院主辦。是應用法學理論研究刊物。立足于我國司法實踐,重點案件審中的新型、疑難、特殊法律問題進行研究,展示法官學術研究成果。辟有特別策劃、權威訪談、問題探討、學術
本篇文章是由《法律適用》發表的一篇政法論文,(月刊)創刊于1986年,由國家法官學院主辦。是應用法學理論研究刊物。立足于我國司法實踐,重點案件審中的新型、疑難、特殊法律問題進行研究,展示法官學術研究成果。辟有特別策劃、權威訪談、問題探討、學術前沿、案例評析、新法新、國外司法、法律適用信箱等欄目、讀者為法官、檢查官、律師及政法院校相關專業師生等。
摘要:人權是憲法的歸宿,憲法是人權的保障。發展權作為一項綜合性的基本人權形式,勢必在擴大憲法調控視角的過程中,對憲法人權的時空進一步拓展。憲法對發展權所具有的宣示、規范和保障功能意味著發展權的憲法化選擇是一種必然的趨勢,我們積極探尋發展權的憲法規范方式對于豐富與發展當代憲法人權和更好地保障發展權的實現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發展權;憲法人權;憲法規范
發展權作為一項由全體個人及其集合體有資格自由向國內和國際社會主張的參與、促進和享受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各方面發展所獲利益的基本人權形式,隨著近幾年人權理論與實踐的豐富與發展,在整個世界憲法體系中的地位不斷得到加強,使得更多國家的憲法對其做出積極反映。我們研究發展權與當代憲法發展的關系,對豐富當代憲法人權的理論與實踐和更好地保障發展權的實現具有重要意義。
一、發展權是憲法人權的新發展
1.發展權對個人權利原則的發展。傳統的憲法人權觀都是以自由主義理念為導向,以個人主義原則為基礎,孤立、單個地對待個人權利。發展權并不否認個人主義法律價值觀合理的一面,同時也側重于“人”作為社會集合體的普遍存在的價值,其基點在個人,又不惟個人 ,還包括人按照特定方式結合而成的民族和國家等集體。
2.發展權對憲法人權內容的拓展。發展權涵蓋了傳統人權的部分價值內容,是在生命及由此產生的人格權、人身自由權等權利形式上的拓展與提升,包含了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的廣泛發展,是一項旨在增進、延伸和強化所有傳統人權的基本人權。
3.發展權對憲法人權普遍實現的推動。發展權作為人權體系中的一項基本人權,對于全人類人權的普遍實現具有舉足輕重的價值功能。理論上,發展權以其自身具有的超越于其他人權的價值優勢和復合性人權的要素,極大地豐富了人權的形式、內容和功能。發展權法律制度的安排立基于權利義務關系,每個“人”都有權利從他人和社會獲得合法的發展利益,充分享有免于他人對 自身發展權利施以妨礙和侵犯的消極自由和能動自主地謀求發展的積極自由。實踐上,發展權能夠不斷地消減發展差距與發展障礙,保護人權平等,增進社會正義,推動社會的發展與人類進步 。
二、憲法對發展權的意義或功能
憲法作為一國根本法和最高法,集中表達了統治集團的政治主張和理想,對發展權具有宣示、規范和保障之功能。1.宣示功能。發展權入憲,意味著憲法在制度上對發展權的確認 ,這種確認是國家向國內、國際社會明確認可發展權的態度的宣示。就國內而言,因為憲法只是綱領法或原則法,其相關規定往往通過專門法進行細化,所以,憲法對發展權的規定為立法機關制定專門的發展權保護法案提供了理論依據;同時,發展權入憲也是向司法機關和政府單位表明了發展權受法律保護的態度。就國際而言,現代社會是一個國家、民族、地區之間互相聯系又相互制約的社會,發展權人憲是向國際社會傳達本國政治集團關于發展權態度的重要渠道 ,也是決心要承擔保護發展權義務的表示。
2.規范功能。任何一種道德權利要轉化為法律上的權利,一個關鍵性的跳躍式環節就是必須經過憲法,只有憲法進行了規范,才能使之落實為具體法律上的權利,最終成為一項實有權利。發展權作為一項基本權利,不少的發展中國家通過憲法的規范形式對發展權進行了較為全面的規定。一是在制憲的過程中充分體現出發展權的經濟意義,通過發展國家經濟促進實現人民的發展主張。二是不少的國家在著力發展經濟的同時,在以憲法 為核心的法律體系 中 ,強調社會 的 、文化 的和政治的發展權利 。
3.保障功能。將新的人權形式納入保護之列是當代憲法的一個突出特點,各國憲法對發展權的保障主要是從國家、政府作為義務主體的角度,對其應當或必須采取的保證發展權實現的制度、措施和手段做出規定,這些規定形成了一個客觀的保障體制。(1)控制公共權力,并對它與發展權利關系給予憲法定位 。(2)制定旨在增進發展 自由與發展 機會 的發展規劃或發展計劃 ,實施保障發展權得以實現的具體措施。(3)對非法侵害提供救濟。(4)制定發展權保障制度,成立發展權保障機構。
三、發展權的憲法規范
發展權是一項年輕的權利 ,其人權法制化尚處于不成熟、不發達的進化階段,各國憲法對它做出及時反映并制定相應的規定 ,是憲法發展的一大進步,同時,也為豐富與完善發展權法律制度尤其是憲法權利保障制度創造了有利條件。
世界上沒有統一的人權法律規范模式,不同的國家主要取決于該國人權理論與歷史傳統。在探尋發展權憲法規范的合理方式時,一方面要考慮各國憲法規范人權的歷史文化傳統和現實的法律體制,另一方面要積極借鑒現有的憲法規范的經驗,總結帶有共通性、合理性的內容。
研究當前各國憲法對發展權的規范方式 ,其構想主要有以下五個方面:第一,在憲法“序言”或“總綱”中抽象地宣告發展權作為一項人權的憲法地位,突出發展權的基本人權的性質。同時,確立發展權保護這一法律原則。第二,在“國家根本任務”中,用綱領性、原則性的規范一般性地確認發展權作為國家一項法定的根本任務。第三,在“國家基本政策”或“發展規劃”中,通過建立發展權與發展規劃、發展計劃及專項開發之問的法律聯系具體地規定實現發展權的方式。第四,在“公民基本權利”或“基本人權”規定中確定公民的發展權利。第五,規定轉換性條款將國際發展法與國內法聯接起來,使發展權的國際、國內法律規范統一到憲法規范中,實現國際發展權法律規范的國內化。上述任何一種方式 ,只要把發展權納入憲法規范 ,使之獲得根本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和法律保障,有了憲法為淵源和聯接點,發展權法自身也必然會隨著應有權利的不斷被肯定而得以豐富、發展和強化。
從當前整個世界憲法的角度看,發展權的地位正在不斷地得到強化,但如果我們的視角從世界整體轉向各個國家的憲法典及憲法性法律文件,則不難發現,絕大多數的國家憲法在對待發展權的價值取向和現實規定上還存有不同程度的欠缺。憲法在規范發展權時,首先要考慮的問題是處理好四個方面的關系。一是關于抽象性原則規定與具體保障的關系方面,應將抽象的發展權原貝Ⅱ轉化為具體的憲法權利形式并予以法律保障;二是關于直接明示規定與間接推論規定的關系方面,憲法在確認發展權時,因其作為一項基本人權就應該采用直接明示的規定方式;三是關于法律效力肯定與效力待定的關系方面,不能人為地對發展權的規范效力含糊其辭;四是關于國內法與國際法的關系方面,發展權既受國際法調整,也應受到國內法的調整 ,這是個發展權法制的統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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