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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文發表可靠網站淺析新環保法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所屬分類:政法論文 閱讀次 時間:2015-08-06 14:50

    本文摘要:本篇文章是由 《法律方法》 發表的一篇法律論文,是山東省人文社科重點研究基地山東大學法律方法論研究中心主辦,2002年由陳金釗、謝暉教授創辦的法律方法專業研究集刊。 摘 要 2015年1月1日起,我國開始實行新環保法,新環保法是在舊環保法的基礎上經過四次

      本篇文章是由《法律方法》發表的一篇法律論文,是山東省人文社科重點研究基地“山東大學法律方法論研究中心”主辦,2002年由陳金釗、謝暉教授創辦的法律方法專業研究集刊。

      摘 要 2015年1月1日起,我國開始實行新環保法,新環保法是在舊環保法的基礎上經過四次修訂之后形成的,與舊環保法相比,新環保法在實施的過程中,更具人性化,而且監管模式也發生了相應的改變,不過,在新環保法實施的過程中,仍舊存在著影響徹底落實的問題,因此,本文在分析存在問題的基礎上,提出了加強新環保法實施落實的對策,以便于更好的促進新環保法的發展。

      關鍵詞 監管模式 環保法 生態文明

      從無到有,從簡單到復雜,我國的環保法經歷了漫長的發展過程,現今,新的環保法已經實施,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就,這是人們所不能忽略的事實,不過,在新環保法實施的過程中,依然存在著問題,環境問題依然比較嚴重,因此,我國必須要采取合理的措施促進新環保法的實施,以便于有效的提高我國的環境質量,實現經濟及環境的協調發展。

      一、新環保法與舊環保法的區別

      (一)立法理念上的不同

      在舊環保法中,立法時所堅持的首要原則為經濟性原則,主要的目的是為了促進經濟及社會的發展。而在新環保法中,所堅持的立法理念為生態文明,將生態文明作為核心,建設合理的制度、考核機制、環境信用度制度等,通過這些制度的建立,有效的實現合理的環境建設。正是這種立法理念上的不同,使得新環保法在原則、體制、制度方面更為順暢,也更加能夠實現保護環境的目的。

      (二)監管模式的不同

      在舊環保法中,主要的監管對象為企業,監管的方式是以點延伸開來,然而在社會發展的過程中,這種監管模式出現了局限性,這是因為當前的環境污染所呈現出來的特征為區域性、流域性。由此,在新環保法中,對監管模式進行了轉型,出現了流域、區域調整的方法,并針對這些方面做出了規定,比如屠宰場和養殖場,在屠宰和養殖的過程中,很容易產生面源污染,由此,在新環保法中針對這個問題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屠宰場和養殖場必須按照規定進行屠宰和養殖,否則就會受到相應的懲罰。

      (三)監督和參與體現環境民主的原則

      在新環保法中,添加了民主的內容,以便于實現環境民主。所謂環境民主,是指讓公眾參與到環境保護與監督工作中,并且要建立信息公開,使公眾對環境保護工作有全面的了解。在各級政府中,設有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環境監督管理部門,新環保法將這兩個部門所擔負的職責予以明確,并規定這兩個部門具有公開環境保護信息的義務。通過民主內容的增加,公眾不但履行了自身保護環境的義務,同時,自身的環境保護工作知情權、監督權等也得到了很好地實現。

      (四)法律責任嚴厲程度的不同

      新環保法在實施的過程中,非常重視執法力度,在進行環境保護的過程中,需要上報數據,如果在上報時出現了瞞報、謊報的現象,那么就會對其采取拘留的懲罰。地方政府在執行環境保護工作時,如果官員責任履行的不認真,或者官員采取不重視的態度,那么將會受到引咎辭職的懲罰。另外,在新環保法中還制定了“按日計罰”的措施,也就是說當發生環境違法行為時,從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如果未進行改正,那么按照原處罰金額按日連續處罰,而且罰款上不封頂。

      二、新環保法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執法力度不足,缺乏針對性

      在新環保法中,程序法與實體法并存,理論上來說,在實施的過程中,將會有效的提高實施的質量,然而實際的情況確是在實施的過程中,過于重視實體法,忽略了程序法,從而導致新環保法在實施的過程中,存在著比較嚴重的執法力度不足的情況,而且缺乏針對性。當前,在各個部門頒發的規章中,新環保法中的程序性規范比較多,這樣一來,變動性及任意性都比較大,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新環保法的執行。近年來,我國的環境問題有加重的趨勢,而且,重大污染現象頻繁的發生,在環境污染發生的同時,所能承擔責任的人卻是非常少,這也說明了在新環保法實施的過程中,執法力度非常的差,未能形成有效地權威性。

      (二)約束性比較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響

      在國家層面,所頒發的規定都是比較完善的,然而,在向地方傳達的過程中,存在著不能充分傳達的問題,這是因為地方政府官員在執行命令時,出于多方面因素的影響,會產生干擾環境保護發展的做法。環境保護并不僅僅是公眾需要注意的問題,企業、工廠等才是環境污染的主要來源,因此,環境保護也是企業和工廠所需注意的問題。現今,企業在發展的過程中,不能只重視經濟效益的提升,還要注重社會效益的發展,實現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統一,這樣才能實現企業的可持續發展。不過,企業還未充分的認識到社會效益的重要性,在支持環保法的實施方面,還缺乏有效的行動,從而導致環保法的約束力無法真正的發揮出來。

      (三) 司法體系和執法還存在不足

      我國在實施新環保法的過程中,十分強調政府的主導作用,堅持以政府為主體,這種方式所具備的優點是具有較高的效率,而且與生態環境的復雜性能夠實現良好的適應,然而,政府主導的形式還是存在著一定的局限性,這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第一,如果僅僅是開展污染防治工作,那么政府主導型具有很大的優越性,而且防治效果會非常的理想,但是如果是開展生態環境建設及自然資源保護工作,那么就會受到局限性的影響,使得建設及保護效果不盡如人意;第二,政府主導型具有非常嚴格的隸屬關系,這樣一來,就會出現部門分割的現象,影響各個部門之間的溝通性,從而導致缺乏整體的聯系性,最終造成體制出現混亂的狀態;第三,政府主導型強調政府的主導作用,這樣一來,環境司法機構的地位及功能就會受到很大的影響,影響環境司法機構作用的發揮,進而影響到司法體系的執法能力,影響到新環保法的實施與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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