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本篇文章是由 《法律適用》 發表的一篇法律論文,(月刊)創刊于1986年,由國家法官學院主辦。是應用法學理論研究刊物。立足于我國司法實踐,重點案件審中的新型、疑難、特殊法律問題進行研究,展示法官學術研究成果。辟有特別策劃、權威訪談、問題探討、學術
本篇文章是由《法律適用》發表的一篇法律論文,(月刊)創刊于1986年,由國家法官學院主辦。是應用法學理論研究刊物。立足于我國司法實踐,重點案件審中的新型、疑難、特殊法律問題進行研究,展示法官學術研究成果。辟有特別策劃、權威訪談、問題探討、學術前沿、案例評析、新法新、國外司法、法律適用信箱等欄目、讀者為法官、檢查官、律師及政法院校相關專業師生等。
關鍵詞: 羈押;逮捕;延押;中間審查;救濟;考核
羈押,通常是指審前羈押或者未決羈押,即國家專門機關根據法律規定,為了保障訴訟的順利進行,在法院判決前依法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1],包括拘留、逮捕、延長偵查羈押期限和審查起訴以及提起公訴未判決階段的羈押。本文著重研究捕后羈押,即逮捕、延長偵查羈押期限和審查起訴以及提起公訴未判決階段的羈押,并以S市J區辦案情況為樣本進行實證分析,總結捕后羈押制度在司法實踐中面臨的問題,探究其問題成因,在現行法律和制度框架內提出改革構想。
一、捕后羈押現狀——基于數據的分析[2]
(一)羈押措施普遍適用,羈押率較高
1.構罪即捕,逮捕率畸高
2005年至2009年S市J區平均逮捕率為95.81%,近三年均在96%以上[3]。這說明,在該區被提請審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中,絕對多數都被批準逮捕,羈押成為常態。
首先,從法益侵害性程度不同的幾種代表性犯罪的逮捕率來看:
期刊發表論文
、2005年至2009年搶劫罪的平均逮捕率為98.13%,2006年最低,為97.33%,近三年均在98%以上,2009年高達99.12%;
、2005年至2009年盜竊罪的平均逮捕率為98.17%,除2006年為97.25%之外,其余年份均在98%以上,2009年高達98.77%;
⑶2005年至2009年交通肇事罪罪的平均逮捕率為93.64%,2006年至2008年有較大幅度的下降,2008年最低,為91.04%,2009年有所上揚,達到92.13%。
上述數據表明,對搶劫罪基本“構罪即捕”,犯罪嫌疑人基本都是在被羈押狀態下進行刑事訴訟的。對于盜竊罪,雖然其法益侵害性低于搶劫罪,但逮捕措施的適用范圍并未因此降低,相反,2008年其逮捕率還超過了搶劫罪0.52個百分點。對于交通肇事罪,盡管其屬于典型的過失犯罪,且一般法定刑較低,但逮捕率每年均在91%以上?梢,就法益侵害性視角而言,對逮捕措施缺乏針對性審查,傾向于普遍適用。
其次,從幾種特殊身份犯罪嫌疑人的逮捕率來看:
、2005年至2009年外來人員平均逮捕率為97.02%,2005年最高,為98.25%,近三年均在97%左右;
、2005年至2009年無業人員平均逮捕率為96.58%,2006年最低,為95.17%,近三年漲幅較大,均在97%以上;
、2005年至2009年未成年人平均逮捕率為95.24%,2006年最低,為92.91%,近三年均在96%左右;
⑷2005年至2009年在校學生平均逮捕率為90.13%,2006年最低,為86.4%,2008年最高,為94.09%。
上述數據表明,對外來人員涉嫌犯罪基本傾向于批準逮捕,但“大量外地人被逮捕,其中不乏在此市有較為固定住所、職業的人員,法律適用上的不平等現象非常普遍。”[4]對于無業人員涉嫌犯罪,其逮捕率除2005年和2006年略低于外來人員逮捕率,近三年均高于外來人員逮捕率,說明司法實踐中對無業人員更加偏好批準逮捕。對于未成年人和在校學生涉嫌犯罪,雖有《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質量標準(試行)》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在檢察工作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見》具體指導規定,但未成年人逮捕率僅2006年降至92.91%,其它年份均在95%以上,在校學生逮捕率也均在90%左右,2008年甚至達到94.09%的高位。所以,就犯罪嫌疑人主體身份視角而言,逮捕措施的適用亦缺乏區別對待,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落實不到位。
再次,就不批準逮捕的種類來看:
不批準逮捕分為三種,即不構成犯罪不捕,存疑不捕和無逮捕必要不捕,三者占不捕的比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法治化的程度和逮捕制度的基本狀況。在法治程度較高的國家或地區,逮捕措施適用范圍較窄,且在不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中,無逮捕必要不捕又占較大比重。因為,保證訴訟并非必須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羈押措施,除非罪大惡極者,否則多數都無逮捕必要。2005年存疑不捕率最高,占57.57%,無逮捕必要不捕率僅占27.52%,2006年以來,無逮捕必要不捕的比重越來越高,從2006年的40.07%穩步上升到2008年的51.94%,僅2009年稍有下降,為49.12%。但是,同發達國家和地區相比,無逮捕必要不捕率依然較低,無罪不捕率和存疑不捕率仍舊較高,說明雖然對逮捕必要性條件的審查日益從嚴,仍需不斷完善。
2.提起公訴案件中,直訴案件少,捕后起訴案件多:
2005年至2009年提起公訴案件中,不捕直訴的案件比率一直較低,平均僅為25.08%。雖然總體呈不斷上升態勢,但一直徘徊在較低水平,2009年所占比率最高,也僅有27.96%。這說明,被提起公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中絕大多數都被采取了羈押措施。根據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等待審判的人受監禁不應作為一般規則”,這是國際公約關于刑事強制措施的基本準則,被許多國家在國內法中所貫徹。如根據德國2000 年對前西德各州的統計表明,被實行審前羈押的人數大約只占在刑事法院被判決人數的4%。[5]英國則通過大量適用保釋(90%以上),大大降低了羈押的風險,在經濟和實際方面取得了顯著效果。[6]我國這種多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羈押狀態下經過漫長訴訟過程直至最后判決的現狀,社會成本高而收效低,且一旦出現錯誤,將會帶來難以彌補的損害,風險過大,急需調整和改變。
3.證據所有欠缺尚可羈押——附條件逮捕
附條件逮捕,是針對審查逮捕工作實際,在2005年全國檢察機關第二次偵查監督工作會議上提出的一項制度。2006年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質量標準(試行)》第四條明確規定,對于證據有所欠缺但已基本構成犯罪、認為經過進一步偵查能夠取得定罪所必需的證據、確有逮捕必要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經過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可以批準逮捕。附條件逮捕是在證據有所欠缺情況下作出的逮捕決定,突破了刑事訴訟法關于逮捕條件的規定。以S市J區辦理的相對比較規范的2009年附條件逮捕案件而言,撤案、不訴率高達31.25%,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比率為18.75%,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比率為37.5%,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比例僅占12.5%。這說明,附條件逮捕制度并未達到預期成效,更多的是對不符合羈押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變相羈押,導致羈押措施適用范圍進一步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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