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dress id="vfzrl"><nobr id="vfzrl"><progress id="vfzrl"></progress></nobr></address>
    <address id="vfzrl"></address>

    <address id="vfzrl"></address>

    <em id="vfzrl"><form id="vfzrl"><nobr id="vfzrl"></nobr></form></em><address id="vfzrl"></address>
    <address id="vfzrl"></address>

    <noframes id="vfzrl"><form id="vfzrl"><th id="vfzrl"></th></form><form id="vfzrl"><th id="vfzrl"><th id="vfzrl"></th></th></form>

    國內或國外 期刊或論文

    您當前的位置:發表學術論文網電子論文》 人工智能養老服務侵權問題探析> 正文

    人工智能養老服務侵權問題探析

    所屬分類:電子論文 閱讀次 時間:2021-03-05 10:05

    本文摘要:摘要:人工智能在養老服務領域的應用引發了諸多侵害老人權利的現象。但智能養老機器法律地位不明確、相關侵權行為主體復雜、侵害客體多變等原因,使得該領域侵權責任認定陷入了困境,且人工智能居家、機構與醫養結合養老服務模式下難以單獨適用過錯責任、無

      摘要:人工智能在養老服務領域的應用引發了諸多侵害老人權利的現象。但智能養老機器法律地位不明確、相關侵權行為主體復雜、侵害客體多變等原因,使得該領域侵權責任認定陷入了困境,且人工智能居家、機構與醫養結合養老服務模式下難以單獨適用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應在明確人工智能養老服務機器法律客體地位基礎上,適用產品責任和醫療損害責任完成人工智能養老服務侵權行為的責任承擔。而賦予老人新興權利、對制造者責任進行適當限制、引入強制責任保險等也是規制人工智能養老服務侵權的有效措施。

      關鍵詞:人工智能;養老服務;侵權責任;老人權利;產品責任、醫療損害責任

    人工智能養老

      以智能家居、智能城市、智慧社區以及智能醫療為支撐的人工智能養老模式,在提升智能時代老人的獲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的同時也帶來了諸多新風險,如服務提供者由于故意或重大過失不當操作智能養老機器造成老人人身、財產權益遭受侵害,抑或是老人由于數據鴻溝問題導致其多種新興權利遭受侵害。

      科技創新催生經濟發展新動能,伴隨著智能養老機器在養老服務活動中的廣泛應運,我國養老工作領域逐漸邁進了人工智能時代,受其影響我國養老服務侵權法律制度也經歷著深刻的變革,養老服務領域有效適用侵權責任法律規則能有效防止侵權行為的發生以及確保老人權益的實現。但人工智能時代以5G、大數據、物聯網為代表的智能技術在養老服務領域廣泛應運,使得傳統侵權責任法律在養老服務領域的適用面臨著嚴峻的挑戰。

      一、文獻綜述

      域外立法機關通過積極行動對智能養老服務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風險進行了回應,如國際老齡聯合會(IFA)發布了《老年人信息通信技術的社會倫理和隱私需求:對話路線圖》①、歐洲發布了《歐洲機器人技術路線圖》②和《歐盟機器人民事法律規則》③等,這些文件都旨在強調從事智能養老領域研究人員的法律責任,保障老人權利實現以及為智能養老服務產業合理發展提供指導。我國政府也相繼出臺了《智慧健康養老產業發展行動計劃(2017-2020年)》、《關于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以及《關于促進“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的意見》等政策文件,我國人工智能養老服務迎來了重大機遇。智能養老服務過程中出現的侵權風險和歸責難題逐漸受到了學界的關注。

      一是國內學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智能養老機器法律地位以及侵權責任的承擔主體。學者們對于人工智能產品是否具有獨立的人格地位存在較大分歧,有學者認為特定情況下可賦予人工智能機器法律主體地位①,此種觀點下智能養老機器可能被認定為侵權法中的法律主體進而需要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這種認識也引發了社會法學者的共鳴,有學者認為若不賦予家居機器人主體地位會導致現階段適用侵權法律時會遇到較大困難②。但也有學者認為智能機器不具有規范性認知能力所以不應賦予其法律主體地位,發生侵權行為后需由人類承擔相關責任③,這種觀點下智能養老機器侵權所產生的風險最終需要由養老服務提供者承擔。

      但算法技術使得智慧養老服務機器可通過自動決策為老人提供服務,此時讓無辜的智能養老機器使用者承擔侵權責任顯得不公。所以有學者認為,即使算法決策技術因具有不可解釋性特征而可以逃避法律責任④,基于公共利益考量也應該讓智能機器的研發者、制造者、使用者承擔相應責任⑤?紤]到我國已經連續4年展開了智慧健康養老產品與服務推廣目錄申報和智慧健康應用試點工作,可以預見健康檢測、康復訓練和中醫療養等智能養老服務機器會大量出現在養老服務過程中,明晰智能養老機器、研發者以及生產者等主體的責任,對規制智能養老機器侵權現象尤為必要。

      二是國外學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智能養老機器的不利影響以及侵害老人身體健康權利時的保護措施。智能機器有利于提高老人護理質量也難以像人類那樣維護老人的尊嚴⑥,智能護理機器代替護理人員導致長者人際關系受到影響,所以護理人員仍占據著重要地位,畢竟人際關系在社會關懷中占據首要位置,自主權和維護人際關系權也是體面對待老年人的重要組成部分⑦。智能養老機器會對老人的隱私、自主權造成威脅,需形成由智能護理機器人供應商、制造商、政府等組成的監管框架⑧;同時,智能機器日益融入人類的道德決策過程,但機器倫理不同于人類倫理且兩者不能相互替代,所以也需對智能機器倫理進行規制以確保其符合人類期望⑨。

      相較于傳統侵權行為,人工智能引發的侵權行為具有復雜性和不可預見性,且養老服務領域的侵權問題也與社會公共利益實現、老人慢性病治療以及康復護理知識結合十分緊密,具有很強的專業性且對技術條件要求較高,這些因素導致智能養老服務領域的侵權問題復雜性特征顯著。

      但縱觀現階段關于該領域的研究,一方面,國內多數研究仍聚焦于智能養老服務面臨的宏觀安全風險、倫理風險、法律公平性風險等傳統領域⑩,對于智能養老機器侵權的損害事實認定、歸責原則確定、損害賠償等具體規則的探討則較為匱乏;另一方面,相比于人工智能在自動駕駛汽車、著作權保護等領域引發侵權的研究,人工智能養老服務侵權的研究明顯不足11;诖,筆者嘗試在厘清智能養老機器法律地位的基礎上,對智能養老機器在不同養老服務模式中應如何適用侵權規則進行剖析,為解決人工智能養老服務侵權困局提供可行的建議。

      二、人工智能養老服務應用現狀以及相關侵權案例

      伴隨著人工智能技術在養老服務領域實踐活動的開展,我國養老服務智能化水平進展順利。我國現階段形成了四種典型的人工智能養老服務模式①,即智能居家養老服務模式、智能醫療養老服務模式(醫養結合模式)、智能機構養老服務模式、智能城市養老服務模式,且前三項在實務活動中開展的較為顯著。

      (一)人工智能養老服務應用現狀

      1.智能居家養老服務模式

      智能技術提升了居家養老服務工作效率且利于老人差異化需求的實現。美國的Seniorhomecare(老年家庭護理)、Assisted-Living(輔助生活)服務遵循以人為本的理念,在熟悉的家庭環境為老人提供照護服務的同時提升了老人的社交活動能力②,美國考克斯通信公司(CoxCommunications)發起的智能家居(家庭自動化)項目也廣受歡迎,通過Wi-Fi控制生活、醫療設備的形式確保老人在家里就能獲得高質量的養老、醫療服務③。

      考慮到美國老人習慣在家就地養老(AgingInPlace),美國住房和城市發展部(HUD)自2015年啟動了無障礙住房和技術研究與示范補助計劃④,利用技術手段改進住房來滿足行動不便人員居家養老需求。我國江蘇等地形成的“平臺+服務+老人+終端”智能居家養老服務模式,為老人提供了信息化、人性化的服務,我國智能居家養老服務體系是圍繞著社會親老化、適老化需求所進行的社會變革,逐漸形成了一項由技術、理念、法治等為基礎的系統性工程⑤。

      2.智能機構養老服務模式

      人工智能技術和機構養老的結合能夠實現分散養老服務資源的集中、精準、與高效供給。人工智能技術有效解決了養老機構存在的服務人員缺少、運營成本較高的困境,智能設備還可以將機構養老與居家養老進行有序對接,實現以養老院為中心將優質養老資源適當延伸到居家養老服務過程中,實現拓寬養老院經營范圍提高市場競爭力的目的,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六師五家渠市吾家樂寶養老總院就將養老資源進行了整合,以養老總院為平臺逐漸將養老資源向社區和居家養老服務延伸,構建了“機構定標準,優質服務進家庭、進社區”的專業化服務機制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中提出的建設“智慧養老院”,促進我國“互聯網+養老院”模式的發展,各地通過養老機構虛擬網絡適老化改造工程打造了真正的“沒有圍墻的養老院”。

      (二)人工智能養老服務領域的侵權案例

      智能養老服務過程中由于智能機器的應用而導致老人權利受侵害現象廣泛存在:一、老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遭到不當泄露。如在對老人進行全方位照護服務過程中收集的隱私信息由于技術漏洞而遭到泄露,Cybernews團隊研究發現國內部分智慧養老服務平臺在提供服務過程中,包含大量老人健康隱私信息的數據庫能被外部訪問③。而疫情防護過程中,養老服務機構出于安全因素考慮往往會在服務場所安裝智能監控、利用健康二維碼等無接觸防控措施,這些服務過程中均存在侵犯老人隱私和知情權的現象。

      二、老人身體健康權受侵害且面臨嚴重的安全問題。

      現階段醫養結合進程中強調對老人展開醫療康復治療服務,隨著智能醫療手段在臨床治療中的廣泛應運,多數智慧醫療、健康護理項目中由于不當利用醫療人工智能技術侵害老人身體健康權益的現象頻發。智能養老機器工作出現錯誤也嚴重侵害了老人身體健康權甚至生民權利,如美國老人盧安-達根由于智能呼叫機器Alexa未能及時幫助她報警而失去生命④。

      三、老人在數字時代產生的新型權利受到了侵害。

      部分老人群體受限于學習能力、經濟條件以及社會結構變革等因素,對智能養老服務的理解、接受與運用能力均處于劣勢,智慧養老快速開展導致這些老人難以共享發展成果,這在事實上使得他們也成為了數字弱勢群體⑤,他們的基本生存能力與權益保障均受到了侵害,如現代社會中出現的“94歲老人被抱起做人臉識別”、“老人無健康碼遭地鐵拒載”等現象⑥,其實是智能養老服務時代老人數字等新型權利受侵害的例證。

      三、人工智能養老服務侵權的特點

      (一)侵權行為類型復雜

      我國正處于構建居家社區機構相協調、醫養康養相結合養老服務體系的關鍵時期,居家養老、機構養老、醫養結合等模式中均注重引入人工智能技術,但不同模式中智能機器侵犯老人權利的行為類型、責任承擔方式卻有較大差別。首先是智能機構養老服務,該模式中不當利用智能機器引發的侵權行為,主要包括養老機構未盡到安全保護職責、養老機構工作人員職務不當行為、智能養老機器存在缺陷等原因導致侵權,可能需要適用侵權責任法律中關于安全保障注意義務、用人單位的替代責任等條款進行規制。

      其次是智能居家養老服務中,該模式具有服務供給主體多元化、服務內容多樣化特征,這導致發生侵權行為后難以查明具體的責任承擔主體,且不同主體間可能構成共同侵權、無意思聯絡分別侵權等多種侵權類型。最后是智能醫養結合服務,在醫療、助餐、精神慰藉服務過程中發生的侵權行為,若是由于養老組織提供服務侵權的需適用過錯責任,而若由于醫療組織提供的服務侵權可能需要適用過錯推定責任、無過錯責任等歸責原則。

      (二)侵權事實認定困難

      人工智能養老服務侵權行為的事實認定往往較為困難。如人工智能養老機器具有較強的自主性,我國智能養老機器產品搭載AI模塊后通過決策系統和深度學習能夠實現復雜的智能操作,且提供更好的環境感知能力和人機互動體驗①,這使得人類并非能完全控制人工智能養老機器的運行,智能機器可能會打破人類預先設定的服務規則進而進行自主決策,這種由于智能機器程序的自由運行導致事故的發生極其復雜,而人工智能機器研發設計中的漏洞和運行程序的不合理也加劇了侵權事故認定上的難度。

      四、人工智能養老服務侵權法律適用困境

      (一)智能養老機器法律地位不明

      要解決人工智能養老服務侵權問題的首要步驟是明晰誰是責任承擔主體。首先,從人工智能養老服務實務視角看。技術的發展趨勢似乎傾向于賦予部分智能養老服務機器人適當的法律人格,如第四屆國際養老健康產業博覽會上所展示的智慧機器人temi,對于老人和護理人員來說更像是一款有溫度、可觸摸的人工智能產品②,所以針對介于人類與工具之間的新型實體有學者提出有必要賦予智能機器人獨立的法律主體資格③。

      其次,從學術研究視角看。學者們對于是否賦予人工智能機器法律人格的爭論可歸納為主體說(代理人格說、人格減等說)、擬制說、客體說(類人說、工具說),存在的問題是:首先,主體說認為可以賦予智能養老機器法律主體資格,但是這種從權利角度出發認為人工智能具有權利能力進而需要賦予其主體資格的做法,忽略了權利僅是權利能力的部分構成要素,還包括承擔義務和負擔責任等內容④。

      其次,人格減等說源于羅馬法且主要指羅馬公民自由、市民、家族權的喪失或變更,而這種針對自然人法律人格地位變化的說法難以直接用以解釋于人與人工智能之間存在的關系⑤。最后,擬制說認為法律人格是立法者簡化法律部關系的一種手段,但是否具有法律人格需關注其能否獨立做出意思表示、獨立主張法律權利與承擔法律責任⑥,顯然人工智能不具有這兩方面的能力?梢,對是否賦予智能養老機器獨立法律地位仍存在爭議。

      (二)侵權法律關系主體難以認定

      傳統養老服務過程中的侵權法律關系則較為簡單,如養老機構與入住老人、居家養老服務提供商與老人間一般都訂立了服務合同,在提供的養老服務活動中發生侵權現象時,老人及其監護人可依據合同之債確定具體的責任承擔主體。但智能養老服務侵權主體卻呈現出復雜性特征,人工智能養老服務網絡需要個人、家庭、社會組織、醫療機構、服務商和政府等多元主體共同參與,這導致人工智能養老服務過程中發生的侵權行為屬于典型的多數人侵權,因為僅憑智能養老設施或產品本身或許并不會對老人構成侵權。

      還需要智能養老服務信息平臺、養老服務提供商及其服務人員等提供的后續服務才有可能產生損害事實,且具體侵權行為產生的原因也極為復雜,智能養老服務信息平臺的開發者,智能養老產品研發者、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等,甚至其他第三方民事主體均有可能成為侵權行為主體。而我國《民法典》中從第1169條到第1172條也對多數人侵權制度做出了具體規定,多數人侵權類型較為復雜且在責任構成上包括共同加害、無意思聯絡多數人侵權、共同危險,在責任效果上包括連帶責任、不真正連帶責任、按份責任等①?梢,智能養老服務過程中引發的侵權行為在具體侵權主體認定以及法律適用上面臨較為復雜的情況。

      五、人工智能養老服務侵權的法律對策

      (一)明確人工智能養老服務機器的法律客體地位

      人工智能養老服務機器不應具有法律主體地位。人工智能技術需遵循由弱到強的漸進性、階段性特征,現階段養老人工智能仍處于資源整合、輔助養老服務模式轉型階段,相關的法律與政策供給也應該服務于這一現實需求。智能養老服務機器雖然具有一定的深度學習與獨立思考能力,但不具有人類獨有的自我意思與情感因素且需要在人類控制下運作和提供服務,這決定了現階段智能養老機器屬于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

      具體來說:第一,養老服務法律核心理念在于保障老人權利實現,但賦予智能養老機器法律主體地位并不必然有助于老人權利保障目標的實現,即使賦予了人工智能法律主體地位也不能為法律問題之解決帶來突破性意義,且對于人工智能侵權責任承擔問題也沒有效的解決措施①。第二,智能養老機器在研發時應遵循“功能適度原則-易用性原則-延續性原則-人文關懷原則”②,所以智能養老產品目的在于貼合老人生理、心理特征,可見設計者、制造者也多是將智能養老機器定位為保護老人權利實現的輔助者地位?梢姡F階段對人工智能養老服務機器仍屬于輔助于人類在養老服務過程中提供具體服務的養老設施、產品或軟件系統,其在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中也只能處于客體地位,且在現行法律制度框架內尚不能獨立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智能養老論文范例:產業經濟視角下贛州市養老服務產業化發展初探

      六、結語

      人工智能養老服務包含著諸多具體類型,且每種服務類型中的侵權行為在侵權主體、責任承擔歸責原則等方面均存在差異。而法律制度必須對現有社會問題做出回應,適當對法律制度進行改造以實現對智能養老服務侵權行為的合理規制是不容回避的,F階段智能養老服務領域使用的智能設備仍處于人類控制之下的弱人工智能發展階段,現行侵權立法中的歸責原則制度仍具有適用的可能。

      隨著智能養老科技的進步,未來強人工智能階段社會中極有可能出現人機共存的社會狀態,通過服務資格準入確保智能養老機器符合智能養老設備指標且提供的服務安全可靠,在立法上賦予其法律主體擬制人格也是可行的,彼時的侵權法律制度可能需要繼續進行更深刻的變革。但以人為本以及保障老人權利實現的原則依然會處于核心地位,通過人工智能養老服務為老人謀求福祉也會是法律制度的追求目標。

      作者:蘇煒杰

    轉載請注明來自發表學術論文網:http://www.cnzjbx.cn/dzlw/26015.html

    五级黄18以上免费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