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摘要】在我國人口老齡化問題逐漸加劇的背景下,研究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保障效果,探討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城鄉統籌具有重要意義;诒kU精算模型,通過對現行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替代率進行測算發現,無論是對新人中人還是老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摘要】在我國人口老齡化問題逐漸加劇的背景下,研究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保障效果,探討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城鄉統籌具有重要意義;诒kU精算模型,通過對現行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替代率進行測算發現,無論是對“新人”“中人”還是“老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保障水平均較低,很難滿足農村老人的基本生活開支。在實證分析的基礎上,基于社會養老保險城鄉統籌的視角為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提出建議,通過“分步走”戰略,分別實現名義替代率和實際替代率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城鄉統籌。
【關鍵詞】人口老齡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保障效果;城鄉統籌
一、引言
目前,我國老齡化率突破總人口的16.15%,步入加速老齡化時代。其中農村人口老齡化更為突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自2009年建立以來,短期內取得了顯著成績,為農村居民在傳統的家庭養老、土地養老之外,搭建了一個新的“制度內”養老平臺。2014年,國家建立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在制度上將實現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城鄉統籌。然而,實際上我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城鎮社會養老保險仍然分離。
養老論文范例:新形勢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中的問題及其對策研究
截至“十三五”末,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替代率僅有11.56%,約占國際警戒線水平的1/5,與城鎮社會養老保險約50%的替代率相去甚遠,難以在農村養老中發揮主體作用,不利于農村居民享受與城鎮居民、城鎮職工、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同等的養老福利。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和農村人口大國,當前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保障效果較低,存在一些制度上的弊端。因此,為了實現《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戰略目標,研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保障效果及其城鄉統籌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
二、文獻回顧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作為我國社會保障制度不可或缺的部分,是我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支柱。自2009年“新農保”建立以來,實現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從無到有的進步,但是也存在諸多問題,F有研究視角主要集中在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保障效果的分析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進方向及其城鄉統籌上。研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保障效果的文獻中,沈毅(2015)認為現行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僅僅是“新農保”和“城居保”的制度合并,沒有解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保障效果較差、保障水平存在地區差異等問題[1]。
劉海英(2016)通過對西藏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建立精算模型研究發現,目前個人賬戶財政補貼制度存在“逆向激勵”,基金保值增值能力低下、補貼設置不合理等問題導致參保人選擇較低檔次進行繳費[2]。穆懷中等(2014)從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需求端和供給端出發,建立養老金合意保障效果模型,基于農村地區老齡人口數量和替代率等因素,提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的適宜標準[3]。薛惠元和仙蜜花(2014)基于湖北省微觀調查數據,通過建立保險精算模型和擴展線性支出系統模型,測算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保障效果,研究發現對于選擇低繳費檔次的農民來說,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保障效果較差[4]。
許燕和楊再貴(2019)通過建立一階的灰色系統GM(1,1)模型對農民參保積極性進行分析,結果表明,我國可在2030年實現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全覆蓋[5]。鄧大松和薛惠元(2010)從個人賬戶養老金替代率角度出發,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替代率進行測算,均得出替代率水平較低的相似結果,并且建議建立個人繳費動態機制,根據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變化來調整個人賬戶繳費基數[6]。由于現行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僅僅是在基礎養老金給付和個人繳費檔次上進行了調整,在制度設計上與“新農保”相同,采用“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的模式。關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進方向及其城鄉統籌的文獻較多,例如:劉昌平和謝婷(2009)總結了“新農保”試點期間的經驗教訓,認為統賬結合模式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根本制度[7]。
黃麗(2015)通過模擬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政策改革時發現,當且僅當中央財政基礎養老金的支出和參保人繳費高于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的前提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保障效果才會出現正增長[8]。張華初和吳鐘健(2013)提出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改進方案,認為在繳費檔次不變的前提下,財政應當采取按比例補貼的方式,逐步提高個人賬戶繳費補貼[9]。曹信邦和劉晴晴(2011)認為應該統一政府對不同地區的財政支持,加大對個人賬戶繳費補貼力度,建立比例繳費制[10]。王振軍(2017)從城鄉統籌的背景下,為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提出了三點優化設計:按照年利率10%實行NDC個人賬戶、個人賬戶財政補貼額度提升至50%、提高個人最低繳費年限實施“長繳多得”[11]。
賈寧和袁建華(2010)[12]、鄧大松和薛惠元(2010)[6]從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個人賬戶出發,認為優化個人繳費檔次設計、提高財政對個人繳費的補貼力度、提高個人賬戶基金增值率是提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保障效果的重要途徑。 目前,我國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保障效果的研究較為豐富,實證分析較為充足,但現有文獻主要關注個人賬戶養老金的保障效果及其替代率,綜合分析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替代率的文獻較少。本文在借鑒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分別對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替代率進行分析,并且通過模擬“新人”(最低參保年齡)、“中人”(滿足最低繳費年限)和“老人”(參保時已退休)選擇不同的繳費檔次,來分析其替代率的長期動態變化。在實證研究的基礎上,本文基于城鄉統籌的視角,提出了建立統籌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方案和政策建議。
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現狀和弊端
(一)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現狀
1.參保人數
列出了全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人數。截至2019年底,全國農村社會參保人數達到53266萬人,占全國總人口的38.05%,比2018年增長875萬人,增幅達到1.7%。分地區來看,除了北京、上海、浙江、西藏近五年來參保人數略有下降以外,其余地區參保人數均穩步增長。
2.個人繳費檔次和財政補貼設置
全國范圍內,大部分中、西部省、市、自治區按照《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詳見國發〔2014〕8號文)設計個人繳費檔次;繳費檔次間隔上,大多數地區均以100元作為繳費檔次間隔,天津(300元)、上海(200元)、江蘇(200元)、浙江(200元)各有所不同;最低繳費檔次設計上,大部分省、市、自治區均以100元或200元作為繳費檔次下限,其中100元繳費檔次原則上只適用于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但天津(600元)、上海(500元)繳費檔次下限較高;最高繳費檔次上,大部分省、市、自治區把最高繳費標準設置在3000元左右,其中河北(8000元)、山西(5000元)、內蒙古(7000元)、上海(5300元)、浙江(5000元)、安徽(6000元)、山東(5000元)、河南(5000元)、廣東(4800元)、廣西(6000元)、海南(5000元)等地最高繳費上限設置較高。
3.農民繳費檔次的選擇雖然各省都分別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設計了靈活的繳費檔次,但是大部分參保人仍然選擇最低檔次進行繳費。根據封鐵英和董璇(2012)的研究可得,近50%的陜西農村居民選擇200元進行繳費[13]。給出了2015年和2016年全國分地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繳費額的情況,從中可得,大部分地區農村居民繳費額度為100—200元;另外,北京、天津、上海個人賬戶繳費額最高,江蘇、浙江、山東、廣東次之,其余省份個人賬戶繳費額均不超過400元。
四、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保障效果的實證分析
現有文獻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保障水平的研究主要可以分為兩大類:一是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保障水平和養老金替代率進行實證分 析,例如鄧大松和薛惠元(2010)對“新農保”的替代率進行了評估,通過構建精算模型,分別對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的替代率進行測算[6];錢振偉等(2012)構建養老金收支精算模型和人口預測模型,分析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保障水平,并對基金收支平衡進行仿真和評估[15]。二是基于公平視角,測算新農保的適度保障水平,例如邊恕和穆懷中(2011)在“新農保”背景下,測算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否能滿足農村居民日常生活開支[16];穆懷中等(2013)在確定農村居民土地保障的基礎上,分別測算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對有土地農民和失地農民的保障效果[17]。
五、研究結論與政策建議
本文通過構建替代率精算模型,分別分析了當前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保障效果,通過模擬“新人”“中人”和“老人”在不同繳費情景下進行精算,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第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替代率較低,替代率隨著參保人年齡的減少不斷下降,最低僅為2.22%,與城鎮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替代率相去甚遠。第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替代率也存在保障效果不足的情況,并且在現行的個人賬戶基金管理模式的情況下,個人賬戶基金存在嚴重的貶值風險,“新人”和“中人”退休后個人賬戶養老金存在“有保似無”的情況。第三,個人賬戶的財政補貼機制存在“逆向激勵”,農民普遍選擇最低檔次繳費,因而導致農民過度依賴基礎養老金的發放,弱化了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責任。當前,我國農村社會的人口老齡化、高齡化問題日益嚴峻,為了我國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及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規劃,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城鄉統籌是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最終目標。因此,我國必須通過“分步走”戰略,建立穩定的、公平的和財務可持續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一)從省級統籌逐步過渡到全國統籌
目前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仍然采用的是縣級統籌管理,省級補助標準偏低、縣級財政壓力較大是全國普遍存在的問題。例如在個人賬戶繳費補貼環節,省級財政只承擔最低檔的補貼,剩余的補貼都由縣級財政承擔。再加上縣級財政壓力大,因此很難形成“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激勵機制。首先,在基礎養老金發放方面,必須由省級政府統一制定發放計發基數、計發比例,根據上年本省的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5%進行基礎養老金的發放;其次,將個人賬戶基金上收至省級層面,實行收、管、支的統籌管理;最后,對省級統籌的個人賬戶基金實行嚴格的投資運營,這樣既能增加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也能同時抵抗基金貶值的風險。
【參考文獻】
[1]沈毅.中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適度水平研究———基于“生存公平”需求的測算與比較[J].西部論壇,2015(2):47-53.
[2]劉海英.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財政激勵機制研究———基于效率與公平雙重價值目標的考量[J].蘭州學刊,2016(2):144-152.
[3]穆懷中,張文曉,陳曦.農民基礎養老金地區差異及給付適度水平研究[J].西北人口,2014(2):98-104.
[4]薛惠元,仙蜜花.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保障水平評估———基于湖北省6個縣區的比較分析[J].當代經濟管理,2014(6):83-91.
[5]許燕,楊再貴.基于GM(1,1)模型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率測算[J].保險研究,2019(4):116-127.
[6]鄧大松,薛惠元.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替代率精算模型及其實證分析[J].經濟管理,2010(05):164-171.
[7]劉昌平,謝婷.財政補貼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研究[J].東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9(05):432-435.
[8]黃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保障水平評估與反思———基于養老金替代率視角[J].人口與經濟,2015(5):91-99.
作者:侯石安胡楊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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