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摘要:從表面看,環境正義問題表現為環境弱勢群體權益與風險的失衡,是特殊群體特殊訴求的呈現。 但究其根本,在特殊主體的背后卻存在普遍的社會正義訴求。 普遍性與特殊性在經濟發展的平衡性與環境分配不公、權力結構的層級性與環境制度不公、表達渠道的通暢性與環境
摘要:從表面看,環境正義問題表現為環境弱勢群體權益與風險的失衡,是特殊群體特殊訴求的呈現。 但究其根本,在特殊主體的背后卻存在普遍的社會正義訴求。 普遍性與特殊性在經濟發展的平衡性與環境分配不公、權力結構的層級性與環境制度不公、表達渠道的通暢性與環境參與不公、信息資源的對稱性與環境認知不公、身份地位的平等性與環境承認不公等之間形成了多維張力。 環境正義的實現,需要在張力的平衡中尋找多元進路。
關鍵詞:環境正義; 特殊主體; 普遍性訴求; 不平衡; 社會關系
當代關于環境正義的研究,學術界普遍認為源自西方環境正義運動的興起。 20世紀70、80年代發生在美國的拉夫運河(Love Canal)事件和沃倫(Warren County)抗議是環境正義運動的標志性事件,兩次事件的參與主體分別是美國普通民眾、少數族裔和低收入群體,通過對所在社區承受嚴重的有毒廢棄物污染造成環境風險的抗議,要求平等地享有環境權益,在健康安全的環境中生活和工作。 自此之后,種族之間、職業之間、性別之間、地域之間等環境正義問題開始引起人們的廣泛關注,形成了不一樣的主體與不一樣的環境的特殊正義問題,進一步引發人們關于特殊群體特殊環境利益訴求的思考。
正義文化論文范例: 羅爾斯式的正義觀念與休謨式正義的環境
正是基于這樣的思考,環境正義將環境倫理學的視域從對人與自然關系的關懷逐漸拓展至對人類內部因自然環境而導致的群體分化與差異的關懷。 然而,在這些有差異性的特殊群體特殊利益的表相背后,是否存在更深層次的正義缺失問題? 環境正義的實質,究竟是某一群體特殊正義缺失還是普遍性正義的缺失? 從差異性主體到普遍性缺失的思考,將會帶領我們對環境正義進行更深入的理解,同時也有助于對中國環境正義問題的進一步研究深耕。
一、特殊主體環境不公的面相描繪
從總體上看,因環境不公而受害的群體似乎是一些特殊的群體,主要表現在不同種族、不同性別、不同職業和不同地域之間的差異性,存在著如下環境不公的面相。
(一)種族之間的環境不公
1982年沃倫運動的爆發推動了人們對種族之間環境不公現象的關注。 這場運動后,各研究機構和學者相繼展開了對“環境種族主義”的研究,其中最具影響的是1987年聯合基督教會種族正義委員會公布的《美國的有毒垃圾與種族》。 報告指出,60%的非洲裔和拉美裔美國人生活在有廢棄垃圾場的社區,商業性垃圾處理站與少數族裔人口的分布呈現正相關。 表面看,因膚色不同而導致的少數族裔被差異待遇在美國具有普遍性,種族之間環境正義訴求表現為特殊種族對于環境公正分配的特殊訴求; 但是從更深層看,這些弱勢群體所遭遇的環境不公又并非僅僅出自于特殊的種族性,種族之間所訴求的也并非僅僅是環境公正。 正如在沃倫抗議中,州政府考慮將填埋場選址在沃倫郡的原因,是因為“這里的居民主要是在政治上和經濟上都處于無權地位的黑人和窮人,有色人種容易欺負”[1]。 因此,較之種族的特殊性,在環境弱勢群體中,還有更多的訴求張力。
(二)性別之間的環境不公
對性別之間環境不公的關注來自于生態女性主義者。 在生態女性主義者看來,女性本質比男性更接近自然,從某種意義上而言,女性與自然具有同源性。 由此,女性社會地位的失衡與人與自然的失衡也具有同構性,均源自于社會關系中的父權原則。 為此,生態女性主義者指出,以父權思想為主導的發展思想對資源與環境構成破壞,在破壞自然權益的同時,也破壞著女性的社會關系。 正如在一些發展中國家的鄉村,由于環境的惡化,女性取得干凈水源以及撿柴的地方離家越來越遠,使得女性必須耗費更多時間與體力從事家務[2]。 研究表明,在我國農村地區,許多地方更是出現了“農業女性化”[3]現象,婦女要承擔修梯田、植樹造林等諸多環境事務,這一現象是由于現代性別分工的不同導致婦女在農村的滯留而產生的。 總之,生態的失衡與女性地位的失衡,使得生態女性主義者不斷強調女性的環境訴求。 與此同時,他們指出,“在對婦女、有色人種、兒童及窮人的不合理統治與對自然的不合理統治之間,存在著重要的聯系” [4]。 可見,生態女性主義并非僅僅出于環境的訴求抗爭而聲討男性統治還是女性統治的問題,從更深層看,他們是在聲討社會的非正義統治秩序與支配結構。
(三)職業之間的環境不公
由于工作場所、工作性質等因素,一些職業的工作者往往會遭受更嚴重的環境風險與危害。 早在產業革命初期,隨著城市化的發展,污染等環境問題開始涌現時,恩格斯就對英國工人階級的生活環境狀況進行了描述,指出“一切能污染空氣的東西都聚集在那里”[5]410,惡劣的環境導致了傷寒病、熱病、流行病等在工人中的蔓延。 時至今日,職業差異造成的不同環境影響依然未見消褪。 在美國,“每年大約有2500萬工人在工作場所不同程度地受到有毒物質的侵害”[6]。 在日本,高速經濟發展期導致的四大公害病(水俁病、新瀉水俁病、疼痛病和四日市公害哮喘病)中,受害最多的職業群體分別是漁民、半農半漁民、農村的經產婦[7]。 在我國,在城鄉二元結構的作用下,由于社會分層和社會斷裂的場域背景,農民成為環境的弱勢群體。 總之,職業之間的環境不公,看似在不同國家有不同的面相,但差異性的弱勢職業主體,卻呈現與社會精英階層無關的普遍態勢。
(四)地域之間的環境不公
從地域上看,國家之間、區域之間、城鄉之間在環境利益分配與面臨環境危害上也存在不公現象。 國際上,發達國家在發展中國家開發產業的同時也進行著“生態殖民”,將污染重、能耗大的行業企業轉移至發展中國家和落后地區,甚至對這些地區直接進行“公害輸入”。 據聯合國商品貿易統計數據庫統計,從20世紀80年代初至2018年我國固廢進口禁令頒布前,全世界超過70%的廢塑料和37%的廢紙都出口至中國[8]。 在國內,一段時期以來,我國區域之間存在著“資源東送、污染西進”的不平衡關系,西部地區在為東部發展提供能源資源的同時,不僅未能充分享受到東部發展帶來的社會福利,反而成為“最少受惠者”。 同時,我國城鄉之間也存在“產品進城、污染下鄉”的偏移現象[9],農村相較城市,在環境治理重視程度、投入上存在巨大差異,環境風險與日俱增。 這些問題,均為差異性地域增添了新的環境訴求。
隨著人們認識的發展,環境正義運動的主體正擴展至更廣泛的范圍,有學者清晰刻畫出這些特殊群體的面貌特征,指出“后發國家、劣勢民族、落后地區、弱勢群體已經無可置疑地成為環境污染的承載體”[10]。 也有學者指出,只要他們的環境權被剝奪了,那么他們就都是環境正義所要關懷的對象[11]。 在環境正義問題中,弱勢群體的特殊訴求各有其表現,以主體的差異性指向了環境正義問題的事實性存在,并在不同的社會關系中體現出不同的意義。 然而,在特殊群體不公正的環境待遇背后,是特殊正義問題的呈現,還是普遍社會正義的缺失? 環境正義,究竟是特殊群體的特殊訴求,還是普遍性的正義訴求?
二、特殊問題中的普遍張力
當作為特殊主體特殊訴求的環境正義問題逐漸普遍化發展,考慮到決策人群的理性選擇,普遍性與特殊性的正義張力就開始顯現。 哈特指出,“同樣情況同樣對待”本身不能作為行為的確定指引,在其之上有一個特別條件,即“就現有目的來說,何時有關情況應被視為同類的,什么差異是有意義的”。 就環境正義問題而言,在共同的環境利益與危害面前人們理應被視為同類,這是不影響“同樣情況同樣對待”的有意義因素,但其卻成為有差異的特殊群體。 然而,在特殊性差異背后,又是何種因素導致了這些主體不能被“同樣對待”而流為特殊? 特殊性中的普遍特質,或者說是這種普遍性與特殊性的張力問題,回答了這些主體為什么不能被“同等對待”,這是環境正義的核心本質,也是解決環境正義問題的良藥。 正如大衛·哈維所指出的,“這些運動是為了回應生態稀缺性、生存威脅以及對長期生活方式的破壞等等事件而出現的。 但是,就像環境正義運動一樣,象征的維度、爭取權力的斗爭、爭取承認和尊重的斗爭,以及更重要的,爭取從物質短缺和被他人壓迫中解放出來的斗爭,必然發揮強有力的作用”[12]。
(一)經濟發展的平衡性與環境分配不公的張力
一般意義上講,環境分配指環境善物與環境惡物的分配,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環境利益(如風景、有河流灌溉的農場土地)的平等分配,另一方面則是環境危害、風險與成本(如靠近有毒廢棄物的傾倒場所、受到侵蝕的土壤)的平等分配”[13]535。 這里存在著兩種邏輯,一種是肯定性的獲取邏輯,另一種則是否定性的處置邏輯,而所謂環境不公意味著肯定性環境善物獲取與否定性環境惡物處置的失衡。 大多數情況下,影響環境分配不公的首要因素是經濟因素而非通常理解的種族主義,“財富在頂層積聚,而風險在底層積聚”[14]的效應正是其表現。
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其一,由國家與地區要素稟賦結構的不同所導致。 在原材料—產品—廢棄物的鏈條中,發達國家和地區,憑借較高的資本密集度和財富水平,占據全球價值鏈高端環節,通過對他國環境資源的利用提取產品的高附加值,成為環境善物的享有者; 欠發達國家和地區則處于價值鏈中低端的加工組裝環節,生產高資源環境成本、低附加值的產品,消耗環境資源的同時處理“環境剩飯”廢棄物,承受資源與污染的雙重壓力。 其二,環境成本作為經濟活動的外部化成本,具有可轉移性。 “最低成本”和“最小抵抗途徑”原則,使得環境阻力弱、土地與勞動力價格低、垃圾處理與污染成本較低的地域成為污染型企業與廢棄物工廠建廠選址的首要選擇。 從污染成本、補償費用等視角來看,貧窮國家和地區由于低污染和低收入水平,污染的邊際成本更低,為環境成本轉移提供了看似合理的借口。 其三,在環境庫茲涅茨曲線的作用下,經濟發展梯度引領了差異化的環境發展路徑:處于經濟上升期的發達國家和地區,追求環境發展質量,主動降低發展速度、調整產業結構; 處于經濟爬坡期的欠發達國家和地區,更看重發展速度和規模擴張,大量承接產業轉移。 這進一步推動了經濟發展水平較低國家、地區和人群的“近視效應”,促使他們為短期經濟境況的改善犧牲環境權益。 更有甚者,對“污染——索賠——繼續污染——繼續索賠”的模式孜孜以求[15],畢竟,相較于環境危害,人們更傾向于生存的尊嚴與收入的保障。
多重因素作用推動形成了“經濟條件與環境資源的利用成正比,卻與環境污染責任的承擔成反比”的格局,聚積成為環境問題上的“馬太效應”。 換句話說,經濟梯度與發展差距很大程度上決定了環境分配的不均衡。 正如戴維·哈維所言,“任何問題一旦按照貨幣交換的不對稱(特別是以成本效益分析)來安排,窮人和邊緣人也就輸掉了比賽”[13]446。 由此,經濟水平較低的國家、地區和人群不可避免地成為了環境弱勢群體,但這與他們因為缺少財富而承受的其他的不平等并沒有什么兩樣。 有學者一針見血地指出,“即使沒有污染問題需要處理,他們與較為富裕的同胞相比,仍然生活在相對不充足的住房、享用相對不充分的飲食、有更少的交通便利和不那么充分的衛生條件”[16]。
(二)權力結構的層級性與環境制度不公的張力
環境資源作為公共物品,很大程度上受到政策的天然影響,由復雜權力關系的嵌套形成的不平等權力結構,制約著環境制度的公平性,造成在權力結構中占優勢地位的群體,受到政策傾向性與戰略選擇性的保障,在環境制度上占據了同樣的優勢地位; 而一些長期在權力結構邊緣地帶的群體,在環境政策制定、制度安排中會被有意或無意地忽略,進而產生明顯的環境制度落差。
在全球事務中,不合理的權力關系與權力結構導致了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環境話語的差異性,進而造成了環境制度不公。 發達國家多主導與自身利益關切的環境議題,如全球變暖、臭氧層空洞、生物多元性消失等,而與發展中國家關系密切的環境議題,如與發展有關的環境問題等,往往難以成為國際事務的重要議題[17]。 權力結構的不平衡加劇了弱權國家的邊緣地位,正如圭亞那外交部長克萊蒙特·羅西(Clement Rohee)所言,“我們來自小經濟體,結果卻處在一個實際上已被較富裕的發達國家劫持進程中被完全邊緣化的地步”[18]。 這進一步導致了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共同但有區別”的環境責任原則難以真正施行。 如作為制造業大國,中國在為世界提供商品的同時,卻承擔了本應計算在進口國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在不平衡的國際機制的作用下,呈現出“發達國家消費,中國污染”的境況[19]。
在我國國內,盡管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城鄉之間的根本目標是一致的,但在現實發展中還是存在不同的政策傾向與制度安排。 其一,城市在鄉鎮的重要人事任免中擁有直接控制權,致使城鄉之間處于單向度強制性權力控制體系中,造成了農村的弱權地位。 其二,我國環境保護行政機構只設立到縣級,鄉鎮級政府環境管理職權部門存在缺位現象[20]。 2017年公布的《2015年環境統計年報》顯示,2015年,全國環保系統機構總數14812個,而其中鄉鎮環保機構僅有2896個①,且絕大多數的環境保護機構分布在縣級以上的城市中。 在這樣“城市偏重”的制度結構與體制安排下,在既有環境資源和要素無法滿足所有地區和人群需要的條件下,城市可以利用其政治權力,借助所指定的工具理性,優先占據絕大部分資金、人員、設施等環境要素; 而農村由于處于相對較弱的權力結構中,難以擁有與其資源消耗相應的環境要素配置,在面臨環境風險與危害時,形成“管不了”或“無人管”的困境[21],對環境不公問題只能選擇默認或接受。
(三)表達渠道的通暢性與環境參與不公的張力
如果說,權力結構在環境事務中關系到自上而下強勢權力群體的環境利益保障,那么,環境決策中民主參與渠道的通暢性,則關系到弱勢群體自下而上的環境利益表達,是環境程序公正的重要影響因素。
西方社會中掌控資本的群體借助資本權力取得了話語權,在環境參與中占據強勢地位,他們可以動用所擁有的社會資源,充分表達話語、參與環境決策過程,對決策結果產生直接影響。 而弱勢群體在表達利益時,由于話語權的缺失,自身聲音微弱,往往需要依靠政府和大眾媒體的話語,“如果政府和媒體都不為他們說話,他們自己很難具有有效地表達和追求自己利益的手段”[22]。 而由于資本敘事的插入,媒體在很大程度上成為資本的助推器,這進一步增強了弱勢群體的環境參與壁壘。
在我國,受差序格局的影響,居民在遭受環境危害時,如果其他條件相同,選擇抵抗或沉默更多程度上取決于他們所在的社會關系網絡以及該網絡的疏通能力[23]。 因此,如果缺乏有效的社會關系,人們就難以尋求表達渠道為自己的環境利益發聲。 同時,相較于城市更為緊密的社會關系網絡,農村缺少可借助的社會關系,加上信息缺乏、資金有限、環保非政府組織的欠缺,農民難有渠道表達自身環境話語,在環境問題上很少能為自身發聲,只能成為環境政策的被動執行者。
(四)信息資源的對稱性與環境認知不公的張力
信息的不對稱客觀上造成了行為人的有限理性,獲取信息資源能力的有限性則從主觀上限制了人們的環境認知水平。 由于處理、避免或補償風險信息的不平等分布,加上不同職業、不同教育程度人群之間收集、獲取和理解環境污染信息能力的參差性,一部分群體成為環境弱勢群體。
環境信息公開不充分、不透明造成的信息不對稱,使一些群體客觀上缺失了獲取環境資源與避免環境風險的機會。 如我國已廢止的《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在該制度實施過程中,對于環境信息披露的各項內容、公開方式、程序等標準缺少明確規范,這就造成一些地區和企業出于成本顧慮,以涉及“商業秘密”為理由對相關環境信息不予公開[24],或對不利環境污染信息進行有意隱瞞,由此滋生了“欺騙性轉移”等環境不公問題。
同時,由于教育的分層所導致的獲取環境信息能力的不平衡從主觀層面推動了環境弱勢群體的生成。 一些地區的工人由于教育水平的欠缺,對自身在分配、拆卸、埋置處理和再加工過程中存在的重金屬污染等環境風險[25]了解不夠,從而成為環境受害者。 我國城鄉之間,城市居民與農村居民在受教育水平上的差異,也導致其在環境風險應對、規避能力上的差異性。 如農村留守老人、婦女和兒童,他們多數受教育程度較低,固守舊有生活習慣,對新信息、知識的認知與接受水平較低,對環境風險與危害不甚了解,不可避免地成為“弱勢中的弱勢群體”[26]。
(五)身份地位的平等性與環境承認不公的張力
社會身份是個體對自身或他人社會層級的一種定位。 馬克斯·韋伯曾指出,身份(status)作為社會對一些人或職位所得到的榮譽與名聲的肯定性或否定性評價,不同于由經濟地位決定的“階級”,而是往往表現為以消費模式、生活方式和社會聲譽等為象征產生于社會的某種承認[27]。 一些環境弱勢群體在社會生活中自身身份的不被承認或被錯誤承認、社會地位缺失,被人忽視、貶低甚至歧視,往往是導致其在環境事務上被不公正對待的重要原因。
自1958年第一部戶籍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頒布以來,我國逐漸形成了一套嚴格按照戶口登記制度執行的教育、衛生、醫療、就業等政策差異體系,造成了城鄉之間、東部發達地區和不發達地區之間居民身份的差異性。 同時,由于目前我國社會結構仍處于中下級階層偏大的“洋蔥頭”型,還未完全形成社會中間階層占多數的“橄欖型” [28],間接拉大了受戶籍影響的身份差異鴻溝,形成了我國居民身份與權利上的二元或三元社會利益格局,進一步加劇了一些群體在環境承認上的不公待遇。 如一些城市居民常常放大城市環境問題,弱化農村環境問題的嚴重性,甚至臉譜化、丑化農村,站在道德制高點批評農民環境意識差,認為農村的環境問題是由于農民自身原因造成的; 也有人以鄉村“天生麗質”為理由,認為農村環境治理不需要投入過多資源,保持原貌即可,這些都是對農村與農民身份認知的曲解或誤解。 與此同時,身份承認關乎對不同文化差異性、偶然性的認知,由于缺少差異特質的考量,僅僅以某一標準進行的一致性對待,常常導致了一些群體的不公正遭遇。 如“近年來中國實施的一系列生態環境保護政策都是建立在農村社會之外的知識基礎上的……按照外來的標準進行評判和決策”[29]。 這樣的問題,正是對農村、農民文化差異性不承認而導致的環境不公。
三、我國環境正義的推進路徑
綜上,特殊的環境正義與普遍的社會正義具有張力的平衡性,人們對環境正義的訴求建立在對更為普遍的社會公平公正訴求的基礎之上。 解決環境正義問題,需要從社會公平著眼,對環境正義進行多維度全方位推進。
(一)協調“綠水青山與金山銀山”的關系,保障環境分配正義
“人們所達到的生產力的總和決定著社會狀況。 ”[5]532環境正義問題的根本在于經濟發展問題,發展在環境正義問題中占據先決位置,是環境質量提升的基礎保障。 正如曲格平所強調的,“第三世界廣大人民所處的惡劣環境,不是發展過分造成的,而正是發展不足造成的,貧窮就是最大的環境問題”[30]。 只有充分發展生產力、從根本上消除貧困,才能真正解決由于片面追求經濟增長帶來的環境不公。 但是,粗放式發展以及僅僅依靠資源坐吃山空的發展,不僅解決不了環境正義難題,反而會落入“資源詛咒”的假說,鎖定在低端資源開采產業驅動的粗放式發展道路上,加劇資源與貧困的雙向惡化趨勢,并進一步形成經濟與環境發展的雙重壓力。 因此,只有立足綠色發展前提,才能進一步處理好“綠水青山與金山銀山”的關系,進而為環境正義的實現做好發展鋪墊。
(二)確立平衡協調的政策導向,促進環境制度正義
習近平強調,“良好的生態環境是最公平的公共產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 環境權利與環境義務均等分配,應是善治的重要標準之一。 在以人民為中心的導向下,我國政府有責任通過公共財政為社會不同階層提供公平、均等的環境資源與服務,這不僅需要解決環境權力結構體制的不公平問題,也需要在環境政策、環境制度、環境決策模式等方面作出積極的轉變。 如城鄉之間、區域之間在基礎設施、資金、技術、人員等方面存在的環境投入差異,政府需要進行積極的調控與補償,盡可能對環境資源與風險的平衡性進行調節。 又如在城鄉環境差異中,需要調節城鄉權力結構,彌補由于政策的傾向性而導致的城鄉環境制度不公,對農村環境問題進行具體施策,在農村生活垃圾、土壤污染等環境問題上制定針對性、專門性的法律法規與指導規范,保障農民適宜、干凈、整潔、美麗的人居環境。
(三)保障公眾實質性環境參與權利,實現環境參與正義
完善公眾環境利益表達和協商機制,使公民能夠有效表達環境訴求、參與環境政策制定,是環境參與正義的應有之義。 如曲格平所言:“一個有效的公眾參與機制,就是一個能把在‘上街’和‘下跪’兩個極端間搖擺的公眾納入理性、建設性參與的機制。 ”[31]這一方面需要理順調查、討論、聽證、決策等相關程序設置,暢通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環境程序通道,使環境弱者的訴求得以傾訴、環境話語得以闡釋。 如農村相關環境政策的出臺,不僅僅需要聽取政府與專家的意見,還需廣泛開展社會調研、暢通參與渠道、聽取當地群眾的意見。 另一方面,也需要培育社區環境組織、環境社會團體、社會組織等中間力量,作為橋梁起到上傳下達的作用,全面暢通環境溝通參與渠道。
(四)拓展信息傳播渠道,推動環境認知正義
保障環境認知,需要暢通信息傳播渠道,這既取決于外在環境信息的公開透明度,也取決于由環境教育與環境知識決定的環境信息獲取能力。 為此,一方面要完善環境信息公開制度,使環境決策背景、決策依據、決策目標以及環境公共資金和公共物品的使用與分配等公開透明,保證公民環境知情權的完整落實。 另一方面,要借助政府、企業、社會組織、媒體等多元化途徑推動環境教育的發展,加大對環境利益主體尤其是弱勢群體在環境知識、環境技能、環境法規、環境道德等方面的環境信息普及度。
(五)構建生命共同體,實現環境承認正義
環境正義的根本目的在于消除主體在環境資源利用與環境危害上的差異性。 因此,破除身份與地位的障礙,認識到每個人都“有權在一種能夠過尊嚴和福利的生活環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32],重塑人與自然、人與人之間的生命共同體關系,不僅是承認正義的需要,也是環境正義的根本訴求。 這就需要理解并接受不同族群、不同文化、不同地域之間的多樣性與差異性,從整體維度認知自然界—人—社會之間彼此影響與制約的關系。 在這樣的視角下,環境正義不應僅僅是非此即彼的零和博弈,而應是利己但不損人的共同發展模式,從“不要在我家后院”到“不要在任何人后院”是其應有的發展邏輯。 在社會現實問題的不斷碰撞與發展中,環境正義將在各群體唇齒相依的關系中得以實現與完成。
注釋:
① 數據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環境統計年報》(2015).http://www mee gov cn/hjzl/sthjzk/sthjtjnb/201702/P020170223595802837498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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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王芳(1966-),女,河北滄州人,華東理工大學社會與公共管理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研究方向:環境社會學; 毛渲(1987-),女,河南平頂山人,華東理工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環境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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