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摘 要:數字監督已成為大數據時代權力監督體系不可或缺的一種新形態。建立健全數字監督體系,是政府實現數字空間的秩序規制和算法監管、借助數字技術賦能權力制約監督的必然選擇,它對大數據權力配置與制衡、數字紅利分享、數字化民主發展等方面起著方向標的指引作用。
摘 要:數字監督已成為大數據時代權力監督體系不可或缺的一種新形態。建立健全數字監督體系,是政府實現數字空間的秩序規制和算法監管、借助數字技術賦能權力制約監督的必然選擇,它對大數據權力配置與制衡、數字紅利分享、數字化民主發展等方面起著方向標的指引作用。囿于數字技術嵌入的脆弱性和數字權力生產的壟斷性等因素,數字監督還面臨多重治理風險,因而強化政府在數字領域導向作用的同時,還應充分發揮其在數字資本依賴、數字權力異化、數字鴻溝分化、數字主體失范等方面的規制效能,做出數字技術向善的政治選擇。
關鍵詞:數字監督;大數據權力;秩序規制;算法監管;技術向善
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指出,“當今世界正經歷百年未有之大變局,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深入發展……不穩定性不確定性明顯增加”。而深化國家治理現代化,是積極應對國際國內復雜形勢的戰略選擇。治理必治權,治權必監督。能否對政府公權力進行有效的制約監督,確保權力始終用來為人民謀利益,直接關系到政府的權威性和公信力。在信息爆發式增長的大數據時代,以數字技術賦能監督,探索政府公權力監督體系的全新模式,是政府在數字空間保持權威性和主導性的重要保障和方向指引。
大數據論文: 電力設備狀態監測大數據發展綜述
一、數字監督的緣起:治理數字亂象與賦能權力監督的雙重動因
在新興的數字社會,國家秩序需要不斷地探尋并塑造。技術在卷入政治生活即技術政治化的創新和應用中,已經不再只是效率工具,它更是一種政治關系,現代信息技術作為一種無形力量正在重塑和變革政治的運作邏輯。技術和政治在相互嵌入時,存在著技術政治化和政治技術化的雙邊趨向[1],其中,技術的立場始終是中立的,而對技術的規制卻深刻地影響著國家權力運行的數字化轉型。對技術化政治和政治化技術雙邊趨向最有效的規制方式,就是推進數字技術與權力監督的深度融合,從而形成規范化的數字監督體系,把依靠“人”來監督轉變為憑借“數”來監督,以促進權力監督從經驗判斷向科學決策的實質性轉變。
同時,由于互聯網的出現迫使依托物理結構存在的監視工具“流動”起來,并隱身于信息洪流當中[2],使得大數據隱性權力運轉的背后,容易引發秩序異化、算法黑箱、權力失控和信任危機等問題,亟需國家和政府力量的干預。實際上,政府通過數字技術嵌入內部監督以增強其權威性,保障權力運行的公正高效;在規制數字空間秩序、促進算法程序透明、規范大數據權力運行等方面,又兼具治理數字亂象和構建數字監督體系的外在驅動力,通過對數字空間的引導規制和算法監管以保持政府的主導性,引領數字領域的政治方向。而強化政府內部監督的困難程度可以想象,尤其數字時代還處于“創造性的混亂階段”,國家內部改革的復雜性、敏感性、艱巨性愈加突出,國際外部環境的波動性、不確定性、不可控性更加明顯。
因此,在利用數字技術來制約和監督公權力的過程中,“讓數據站崗、讓數據說話、讓數據問責”,可以充分發揮大數據反腐的乘數效應[3]。將數字技術嵌入政府內部監督領域,在國家治理層面實現權力監督的數字化轉型,是新時期完善政府內部監督的必然需求,有利于增強政府的合法性權威。隨著數字技術的興起與滲透,全球創新版圖、世界經濟結構、國家力量對比都在被解構和重塑,數字空間引發了既有的社會規則失范、屬地治理邏輯失靈、權力結構配置失衡等治理困境,它們考驗著政府在數字化場域的治理能力。
技術服務本應增進人類福祉,但實踐中技術作惡的普遍性和系統性卻超過以往任何時候。邱澤奇基于暗網、運用數據作惡和電腦病毒武器化等技術失控現象,提出了“靈魂式拷問”——人類還有能力治理不斷邁向深入的技術化社會嗎?[4]誠然,數字技術能在提高生產效率、降低生活成本、增強數字化生存的想象力等諸多方面造福人類社會,但同時也衍生出運用數據作惡、仰賴科技腐敗、憑借算法霸權等技術異化現象,倘若不加以監督(監管),數字空間有演化為“數字利維坦”的趨勢。
數字社會充斥著 各種不確定性風險,正如未來學家尼葛洛龐帝所言:“我們無法否定數字化時代的存在,也無法阻止數字化時代的前進,就像我們無法對抗大自然的力量一樣。”[5]而化解風險的過程同樣也是迎來變革和轉型的契機[6],人類與數字共生已成為大數據時代的必然趨勢,數字社會亟需新規則來彌補這場大數據革命周圍法律缺失的空間和遺失的動能。因此,在“萬物智能、萬物聯網、萬物皆數”的時代背景下,政府有責任肩負起因數字革命帶來的治理挑戰,通過構建一套新型數字監督體系,介入數字社會進行必要而適度的秩序規制和算法監管,充分保障數字領域和未來世界的有序運轉和良性發展。
胡鞍鋼認為,黨和政府的轉型旨在解決權力和信息不對稱情況下如何實現“良治”,其中要義是約束國家的“掠奪之手”,充分發揮其“公共服務之手”的作用。[7]政府監督體系的數字化轉型,不僅是約束 國家在數字空間“掠奪之手”的迫切需要,更是規制數字空間秩序和算法有序監管“有形之手”的重要體現。綜上而言,數字監督既是政府對數字空間秩序規制和算法監管的時代需求,又是其權力監督轉型升級的有效方式。在構建數字監督共同體、大數據權力配置與制衡、數字紅利分享、數字化民主發展等國家治理當中,數字監督發揮著方向標指引和監督“緊箍咒”的作用。因此,構建數字監督體系,是大數據時代方興未艾背景下政府工作非常緊要的任務。
二、數字監督體系的基本內涵及主要特征
(一)數字監督的基本意涵
監督在《辭!分薪忉尀“監察督促”。根據《中華審計大詞典》的解釋,監督主要有監察、督促、督導或制約的意思,是以執行者為主體,對其客體實行約束和制約的機制。而國家權力監督將規制的客體聚焦于掌握國家權力的個體和組織,簡要來說權力監督即對掌握公權力主 體的約束,指代的是對國家權力運行的制約活動,是各個監督主體依照法律法規對公權力機關運行及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察、督查并矯正濫用公權力行為的活動。
伴隨國家權力機構改革和職能調整的持續深化,國家權力監督機制經歷了漫長的演進過程,監督的內涵也在不斷適應時代變化。強化權力監督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內容,不同學者從各自學科領域出發探索權力監督的內涵和外延。陳國權等從委托代理理論出發,認為監督是一種權力委托主體對權力代理主體的控制……監督關系是非對稱性的,監督者可以對被監督者權力行為進行單方的監察、督促,監督者并不直接參與被監督者的權力行使過程,只能對權力過程進行中止或事后追究。[8]
并在此基礎上提出功能性分權這一富有中國特色的權力分立理論體系。失去監督的權力有異化的天然傾向,而權力異化的內生動力之一是權力貨幣化,長效的權力制約和監督機制有助于阻斷權力貨幣化的循環。[9]鑒于監督對權力約束的效用,十九大提出要“構建黨統一指揮、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系”。對此林尚立提出要在實踐中致力于實現整個權力監督體系的有機化和有效化,前者是創造整個監督體系的合力并通過這種合力來強化各項具體權力監督應有的能力;后者則是要使得黨領導、執政以及國家運行所涉及的權力有效規范和約束整體以及個體。[10]
過去學者們多從制度、組織等視角研究權力監督,而伴隨著數字革命的浪潮正在深度席卷國家治理、社會運行、個體行為等各個層面,傳統的權力監督體系正在被顛覆和重構,數字空間亟需構建新的秩序規則來約束大數據革命與舊制度之間產生的權力沖突。黃其松等通過比較制度和技術在權力監督中的差異性,發現技術可以彌合制度在監督執行上的不足。[11]
吳金群等認為,探索系統集成、統一門戶和平臺整合的智慧紀檢監察模式,將創造一個全新的人機互聯的權力制約監督場域,而智慧紀檢監察的關鍵是治理而不僅僅是技術。[12]周博雅等結合區塊鏈技術理性,提出基于P2P分布式交互網絡、權力運行路徑共享平臺、數據溯源模型的現代化政府權力監督體系。[13]
綜上而言,“數字化”結合權力監督衍生出來的數字監督體系,是大數據時代國家權力監督數字化轉型的必然選擇。數字監督體系是與數字技術和數字空間密切關聯的新型監督體系,它集數字智能和人的智慧于一體,具備融合線上線下監督的雙重優勢,主要包含兩個層面的意涵。第一層含義從監督工具的數字化嵌入出發,是指利用數字技術對公權力監督的數字化轉型,即政府利用現代化數字技術突破時間、空間、人力等因素的限制,將其便捷、扁平、交互的技術優勢嵌入權力監督領域,以更好地對抗權力運作向惡傾向發展的一種新型監督形態,它強調借助數字技術這一新型治理工具筑牢權力監督的數據鐵籠。
具體而言,數字監督依托5G技術、人臉識別、互(物)聯網、區塊鏈等數字技術賦能,通過鎖定“關鍵少數”和“重點環節”,實施適時預警和動態監督,構建起科學規范、高效廉潔、系統集成的數字化權力監督體系,以精準高效的數字化手段提升政府內部權力監督的效能。第二層含義從監督對象的數字化延伸出發,是指政府對數字空間產生的新型權力尤其是具有壟斷性質的大數據權力進行制約監督。約瑟夫·奈認為,權力正在從“擁有雄厚的資本”轉向“擁有豐富的信息”。[14]
作為一種技術性權力形式,大數據權力最原初的掌控者是那些深諳數字技術和占據信息來源的互聯網企業。在數字技術發展的初級階段,鑒于其高昂的技術壁壘,大數據權力很難轉移到其他權力主體,包括政府對大數據權力的占據都顯得弱勢;同時也很容易形成權力壟斷,大數據權力主體在數字領域甚至比公權力更能影響政治;ヂ摼W科技巨擘利用大數據權力在數字社會構建起“超級政府”,借助“算法黑箱”將海量數據變成操縱民意的武器,使得數字空間滋生出“大數據殺熟”“算法腐敗”“網絡暴力”“云詐騙”等亂象。
數字社會既需要把政府帶入進來,對大數據權力加以引導和規制,更需要政府主動利用數字技術來反制大數據產生的負面效應,以最大限度地壓縮大數據公權力的尋租空間和大數據私權力的作惡空間。隨著公權力在數字空間的介入和大數據相關立法的完善,政府終將成為大數據公權力的裁定者,大數據權力的生產和運行都將日趨規范透明,而其現存的私有成分和負面效應則都會有所衰減,從而形成適應大數據時代發展的穩定的權力結構。
(二)數字監督的主要特征
數字監督擺脫物理空間的限制,使權力監督以電子信號的速度移動,通過流動著的權力運行軌跡實現權力監督與數字技術的嵌套。傳統監督模式囿于“條塊分割”的監督思維固化與既得利益束縛,出現“碎片化”和“部門化”等監督疲軟問題,不僅會產生高昂的時間成本和管理成本,在行政內耗中降低了監督績效;還可能會誘發有隙可乘的反監督問題和地方保護主義等腐敗行為,在信息失衡中增加廉政風險。
而數字監督作為一種新型的權力監督形態,它是廉政治理現代化進程中防錯糾錯、防腐治腐的重要手段,通過發揮“數據站崗”“數據說話”和“數據問責”等基本職能,推動權力監督向更客觀公正、精準智能、防微杜漸的方向發展。數字監督呈現出不同于傳統監督的特征屬性,在監督體系、監督主體、組織結構、監督流程、數據標準等方面都存在顯著差異。數字監督集全天候的實時監督、全過程的留痕監督與全覆蓋的集約監督于一體的監督機理,體現了數字監督在權力監督方面的本質屬性和獨特優勢。
第一,實現全天候的實時監督。數字監督突破傳統監督在資源約束和信息封鎖上的限制,以用權公開的方式壓縮權力的任性空間和消除監管的真空地帶,以技術治理的手段促進權力監督零距離和無死角。權力的公開運行有利于消除權力運行的隱蔽性和封閉性,使掌權者不敢濫用手中的權力謀取私利。[15]在數字技術嵌入權力監督的動態追蹤和更新迭代中,數字監督開啟了全天候反腐敗的“探照燈”,將抱團互惠、間接邊緣、隱蔽智能等各種腐敗樣態實時暴露在陽光下,讓腐敗無處遁形。通過強化數字監督的震懾功能和預警管理,以防范權力運行中的“長官意志”、暗箱操作或以權謀私等腐敗問題。
第二,實現全過程的留痕監督。數字監督促進“串部門、查臺賬”式的傳統監督向“數據監測、節點管控”的全程監督優化升級,以用權留痕的方式規范權力的運作流程和防范權力的脫軌行為,以數字治權的手段促進權力監督無縫隙和無盲區。通過傳感器和數據采集設備的使用,將基于標準化流程的實際權力行為數據化、圖像化和影像化,使權力運行過程和具體行為留下數據痕跡。在數字監督中政府同樣需要堅守“法無授權不可為”的權力運行準則,確保大數據權力也必須按照權力既定的軌道運行,而數字監督借助大數據權力有跡可循的特性,厘清公權力的活動空間和延伸邊界,給公權力劃定新的政治生命線和權力休止符。通過完善數字監督的信息溯源和痕跡管理,以規避監督全過程中事前“漏監督”、事中“虛監督”和事后“軟監督”等亂象發生。
第三,實現全覆蓋的集約監督。在跨域協作場景下的數字監督業務活動中,不同主體相互依賴,數據需求的滿足不再局限于主體內部,產生需要由外部主體滿足的數據需求。[16]數字監督打破數據藩籬和各自為政現象,以用權集約的方式整合原本離散、多元、異構的碎片化監督資源, 以系統集成的手段統合監督平臺和優化監督流程。在國家治理層面探索門戶統一、平臺整合的政府新型監督模式,構建起“縱向聯動、橫向協同、全域統籌”的廉政監督網絡,更好地促進權力監督的信息交互和數據共享,實現跨層級、跨地域、跨業務的監督全覆蓋。通過提升數字監督的協同整合和集約管理,以擺脫傳統監督中存在的“上級監督太遠、同級監督太軟、下級監督太險”等多重困境。
三、數字監督體系的基本構成
包剛升曾用“蛋糕政治定律”比較了“搶蛋糕”“分蛋糕”“做蛋糕”的三種國家狀態,折射到還處于野蠻生長階段的數字社會,如果政府的規制和引導長期滯后或缺位,“搶蛋糕”的野蠻行徑則會成為數字空間亂象生長的原初邏輯,政黨缺位、政府失靈以及市場無序的混沌狀態或將成為數字社會的常態。
因而,如何扭轉數字空間政府和市場在謀求生存和自我防御方面都處于低水平徘徊的現狀,是數字空間展開有序合作和良性增長不可回避的議題,而數字監督是決定“做蛋糕”的政治規則在數字社會能否發揮治理效能的關鍵。數字監督既能有效引導數字空間的運行準則和權力秩序的制定方向,也能縮小因數字鴻溝和技術分利差異帶來的失衡和分化程度。
數字監督是數字技術與權力監督深度融合的產物,也是政府重塑數字空間秩序和算法幕后規則的利器。因此,政府應積極建立健全數字監督體系,充分發揮數字技術在監督領域的善治效能。根據前文所述,數字監督體系主要由兩個部分構成,即借助數字技術賦能權力制約監督和賦能數字空間的秩序規制與算法監管。
四、數字監督體系的運行邏輯
鮑曼指出,在流動的現代性時代,統治的競爭不是在更大者和更小者之間展開,而是在更快者和更慢者之間展開的,是那些能夠以超出對手追趕能力的速度加速的人們在統治著。[21]數字空間互聯網巨擘披上數據的甲胄,不僅能擁有強大快捷的信息資源優勢,甚至還具備蠶食政治國家的雄厚實力,使得個人權利在數字空間面臨著大數據公權力和私權力的雙面夾擊風險。
因此,黨和政府要始終成為推進偉大社會革命的火車頭,必須積極占據數字空間的主導權,在數字化大革命期間仍然要充當先鋒隊,否則數字社會中的國家和政府力量將陷入被資本裹挾甚至邊緣化的困局。政府應主動介入數字空間強化數字監督,根據數字時代發展的需要厘清大數據權力主體的內涵與外延,以對抗和規制大數據權力的無序擴張;強化對網絡公民的數字化賦權,根據國家治理情境賦予公民動態調適的數字化權利,以實現數字空間權利增量與權力擴張的有序制衡。
五、結語:
政府何以在數字監督中做出向善的政治選擇當今世界,人是自然的生物,也是社會的生物,還是數字的生物,人越來越非人格化和機械化,而機器卻越來越類人格和社會化,人類與機器在智能協同中共生演化、相互合作決定著未來世界的生活秩序。
大數據打破了傳統權力結構的平衡,考驗著政府在數字空間的治理能力,如政府在數字社會能否保持其權威性和主導性,現行法律法規的場景化規制能否順應數字化轉型的需要,數字監督能否成為治理數字亂象的“靈丹妙藥”,這些重大議題都受到數字權力擴張或異化帶來的沖擊。數字技術作為一種新型的賦權工具,是一把“雙刃劍”,它在提升監督治理效能的同時,也囿于其野蠻生長伴生出諸如隱私泄露、數字鴻溝、安全隱患、監管真空等局限,因此,數字技術的單向度發展必定不能實現數字社會的善治。
大數據時代,越向縱深發展,沖突就越是激烈。要保證數字沖突控制在國家治理的彈性范疇,數字監督則成為大數據時代政府執政的必要手段。數字監督作為維護政府執政合法性權威在數字空間有效延伸的治理工具,能保障政府引領良好數字生態的形成,防范大數據權力的算法黑箱和數字空間的倫理失序,促進人類發展有序進入數字化生存的快車道,“遨游于更廣闊的世界,接觸更廣泛的人群”。數字監督在發揮積極作用的同時,也應注意到它對現有秩序帶來的破壞性消解。
事實上,建立健全數字監督體系是一個系統工程,其中必定會遭遇來自各方的阻力或障礙,但它在凈化數字空間生態、賦能權力制約監督等方面的效能驅動政府積極作為,并進行反復調適和適時更新?傊跀祿M行邏輯隔離之下有序完善數字監督體系,并非是為了推動反腐敗領域的政治“大地震”,而是旨在權力腐敗的防患于未然,筑牢權力監督體系的數字“防火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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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曾智洪*王梓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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