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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自由貿易港銷售稅制度研究

    所屬分類:經濟論文 閱讀次 時間:2022-01-17 10:08

    本文摘要:摘要:科學合理的稅費制度對于海南自由貿易港發展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行將啟動的簡并增值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等稅費以及已經啟動的在貨物和服務零售環節征收銷售稅的稅制改革是實現海南自由貿易港稅制設計目標的重要舉措。海南自由貿

      摘要:科學合理的稅費制度對于海南自由貿易港發展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行將啟動的簡并增值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等稅費以及已經啟動的在貨物和服務零售環節征收銷售稅的稅制改革是實現海南自由貿易港稅制設計目標的重要舉措。海南自由貿易港銷售稅宜采取“窄稅基、高稅率”的設計思路。銷售稅征收宜根據不同應稅商品的交易特點采取相應的征管措施。務及其他相關部門還可利用“信用管稅”的手段引導納稅人依法誠信納稅。通過建立統一的信息平臺現各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并全面和準確地保存納稅人的收支情況和納稅信用記錄。

      [關鍵詞]海南自由貿易港稅收制度銷售稅

    自由貿易

      2020年6月1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以下簡稱《總體方案》),《總體方案》在2025年之前的重點任務中,明確提出要“在全島封關運作的同時,依法將現行增值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等稅費進行簡并(以下簡稱“簡并五項稅費”),啟動在貨物和服務零售環節征收銷售稅相關工作”,2021年6月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對此也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海南自由貿易港(以下簡稱“海南自貿港”)簡并五項稅費并開征銷售稅的必要性以及如何科學設計銷售稅制度等問題,是海南自貿港稅制建設的一個重要內容,值得深入研究和探討。截至目前,有關海南自由貿易港銷售稅研究的文獻并不是很多。蘭雙萱認為,海南自由貿易港銷售稅與內地增值稅若適用不同征稅范圍、稅率,則無法正常銜接,銷售稅與現行增值稅在課稅對象、課稅主體、稅率、組織收入的結果上應保持一致。[1]

      張云華、何瑩美認為,銷售稅應堅持消費地原則,對海南自由貿易港內零售環節的應稅貨物和服務課征,購買方為納稅義務人,銷售方為代收代繳義務人,征稅范圍與現行增值稅保持一致,并針對不同類別的商品設置不同的稅率;在征管方面,應對港內的經營者進行全面且嚴格的銷售稅注冊登記,通過制定詳細的經營記錄制度、減少現金支付、普及稅控機等措施防范銷售稅征管風險。[2]

      許生、張霞認為,保持海南全省財政收支均衡可能需要較高的銷售稅稅率,新設立的銷售稅所能組織的稅收收入應至少能夠彌補“簡并五項稅費”的損失,海南自貿港銷售稅的最終稅率難以低于兩位數;銷售稅是在商品和勞務的最終銷售環節按照零售收入比例課征的一種稅,在征收管理層面操作性不強,由征增值稅改為征銷售稅,在征收方式上由之前增值稅下的“每一環節小額征收”轉變為“最后零售環節一次性大額征收”,大大增加了零售環節的逃稅風險。

      另外,由于無法延續“以票控稅”、買賣雙方交叉稽核等行之有效的稅收管理手段,由增值稅改征銷售稅大大增加了查處偷逃稅款的難度。[3]綜上可見,銷售稅的征收范圍應與現行增值稅征收范圍保持一致,并在保持現有流轉稅收入規模的基礎上推算測定銷售稅的稅率,同時考慮到了將銷售稅改為零售環節征收所產生的稅法遵從度低、零售環節逃稅風險高、對于既可用于消費也可用于生產經營的貨物重復征稅等諸多問題,這些問題在稅收征管實踐中難以有效解決。

      簡并五項稅費的必要性

      《總體方案》明確提出了海南自貿港的稅制設計目標,即“按照零關稅、低稅率、簡稅制、強法治、分階段的原則,逐步建立與高水平自由貿易港相適應的稅收制度”。其中的“簡稅制”原則,要求海南自貿港要“結合我國稅制改革方向,探索推進簡化稅制。改革稅種制度,降低間接稅比例,實現稅種結構簡單科學、稅制要素充分優化、稅負水平明顯降低、收入歸屬清晰、財政收支大體均衡”。簡并五項稅費則是實現海南自貿港稅制設計目標的一個重要舉措,其必要性可從降低宏觀稅負水平、間接稅比例以及稅收成本三個方面進行分析。

      1.降低宏觀稅負水平

      一般來說,過高的宏觀稅負水平會抑制企業和個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積極性,因而不利于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經濟增長。從稅收實踐來看,新加坡、中國香港等自貿港近年來經濟實現持續增長,人均GDP位居世界前列,與其較低的宏觀稅負水平密切相關。

      新加坡人均GDP從2009年的5.61萬新元增長到2018年的8.64萬新元(折合6.40萬美元,位居世界第8位),而10年間的平均宏觀稅負水平只有15.21%;中國香港人均GDP從2009年的23.72萬港元增長到2018年的37.87萬港元(折合4.85萬美元,位居世界第17位),而10年間的平均宏觀稅負水平僅為21.41%。①從表3可以看出,海南2018年人均GDP為5.26萬元,折合約0.77萬美元,按IMF2018年世界經濟體人均GDP情況模擬排名,海南大約在80位之后,人均GDP遠低于中國香港、新加坡,而平均宏觀稅負(36.93%)則遠高于中國香港、新加坡。海南人均GDP處于較低水平,宏觀稅負水平較高應是一個重要原因。

      2018年和2019年海南省各稅種稅收收入及教育費附加收入合計數分別為1274.11億元、1280.73億元,兩年的增值稅(482.26億元、460.39億元)、消費稅(89.61億元、120.88億元)、車輛購置稅(21.25億元、19.93億元)、城市維護建設稅(32.40億元、30.91億元)和教育費附加(15.04億元、14.22億元)等五項稅費收入合計數分別為640.56億元、646.33億元,①占當年稅收收入(含教育費附加)總額的比重分別為50.28%、50.47%,占當年GDP的比重分別為13.04%、12.17%。從數據來看,增值稅等五項稅費收入占稅收收入總額、GDP的比重均較大,所以簡并上述五項稅費對于降低宏觀稅負水平將會產生重要影響。

      如果五項稅費簡并為銷售稅后,銷售稅的稅收收入規模大致與增值稅相當,那么按照2018年和2019年的數據測算,兩年宏觀稅負水平將分別降低3.22%、3.50%,簡并稅費后的宏觀稅負水平分別為32.54%、31.45%,仍遠高于新加坡和中國香港的宏觀稅負水平;如果五項稅費簡并為銷售稅后,銷售稅的稅收收入規模大致與消費稅相當,那么按照2018年和2019年的數據測算,兩年宏觀稅負水平將分別降低11.22%、9.90%,簡并稅費后的宏觀稅負水平分別為24.54%、25.05%,與新加坡和中國香港的宏觀稅負水平將會比較接近。

      2.降低間接稅比例

      關于直接稅和間接稅,通常依據兩個標準進行區分:一是以稅負能否轉嫁為標準,即凡是稅負不能或者難以轉嫁的稅種為直接稅,凡是稅負能夠或者容易轉嫁的稅種為間接稅。二是以征稅所依據的信息類別為標準,凡是基于納稅人個體信息課征的稅種為直接稅,凡是基于交易信息課征的稅種為間接稅。[4]一個稅種的稅負是否難以轉嫁不僅缺乏準確的標準,轉嫁的難易程度也會隨要素相對稀缺性的變化而變化。[5]

      因此,以稅負能否轉嫁為標準來區分直接稅和間接稅在實踐中難以準確界定。本文認為,以征稅所依據的信息類別為標準來區分直接稅和間接稅更為有效。按照這個標準,五項稅費都是基于交易信息課征的間接稅或具有間接稅性質的非稅收入,因此,簡并五項稅費的實質就是簡并間接稅。簡并的目的并非僅僅是減少稅費種類的數量,更重要的是要降低間接稅比例,原因主要有兩個方面:

      第一,降低間接稅比例是自貿港建設的必然要求。在以間接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條件下,商品的市場價格往往包含較多的稅收,因而通常要高于以直接稅為主體稅制結構條件下的市場價格,不利于商品的自由流通。

      此外,由于不同商品的價格彈性通常并不相同,所以間接稅在不同商品流轉過程中的轉嫁程度往往也不相同,這就造成了市場在配置資源過程中商品價格的結構性扭曲,從而影響資源的有效配置。自貿港的經濟發展實踐表明,低比例間接稅稅制結構有利于商品交易從而實現貿易自由化,有利于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

      例如,中國香港稅制以利得稅、薪俸稅等直接稅為主體,間接稅的征稅對象僅僅包括酒類、煙草、碳氫油、甲醇等四類應課稅品以及車輛(以車輛首次登記稅方式征收);新加坡稅制以公司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直接稅為主,間接稅主要包括貨物勞務稅和僅對石油、酒類、煙類和機動車輛等四類進口商品征收的關稅,貨物勞務稅的征稅對象雖然包括所有貨物和勞務,但在國內8個自由貿易區內則不征收。

      第二,間接稅會進一步擴大貧富差距。由于稅負轉嫁使間接稅稅負在一定程度上最終由消費者負擔,邊際消費傾向遞減規律的作用又使得人們消費的增加通常會小于其收入的增加,因而高收入者的間接稅負擔比率(消費者負擔的間接稅占其收入的比重)通常會低于低收入者,即間接稅具有累退性,在一般生活必需品消費方面更是如此。間接稅的累退性會對收入分配產生逆向調節作用,使貧富差距進一步擴大。

      此外,目前海南自貿港實行對高端、緊缺人才來源于海南自貿港的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實際稅負超過15%的部分予以免征的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這對于吸引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來海南創業固然重要,但同時也削弱了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在此情況下,如果具有逆向調節收入分配作用的間接稅比例過高并與調節收入分配功能受到削弱的個人所得稅政策效應疊加,那么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將大大削弱,貧富兩極分化將進一步加劇。

      3.降低稅收成本

      簡并五項稅費后,稅務機關的征稅成本和納稅人的納稅成本都將大幅降低,這將有利于營造便利化、國際化、法治化的稅收營商環境。在一個國家(地區)的稅收制度體系中,如果稅種的數量過多,那么稅務機關的稅收征管工作量相對就會比較大,征稅成本就會比較高。對納稅人而言,其辦理涉稅事項需要投入較多的人力、財力、物力,納稅成本相應也會比較高。所以,稅種數量過多不利于構建便利化的稅收營商環境。

      從橫向比較來看,與中國香港、新加坡、迪拜等國際著名自由貿易港相比,我國現行稅制體系的稅種數量(18個)遠遠多于中國香港、新加坡、迪拜稅制體系的稅種數量(分別為9個、8個、6個)。因此,稅種數量過多不利于構建國際化的稅收營商環境。當由于稅種數量過多而增加的納稅成本超過納稅人的承受能力時,納稅人很有可能會選擇偷逃稅等稅收違法行為。因此,簡并五項稅費后稅收成本的降低,將有利于營造便利化、國際化、法治化的稅收營商環境。

      (一)開征銷售稅的必要性

      自貿港通常實行以直接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但出于引導消費傾向、保護生態環境等目的,往往也會對少數商品征收間接稅。因此,為實現特定目的,海南自貿港也需要在簡并五項稅費后對一定范圍內的商品征收間接稅。間接稅大體可選擇增值稅、消費稅、銷售稅等三種模式。如果征收增值稅,那么為了保證抵扣鏈條的完整性,征稅范圍通常應為所有商品。

      按照稅負轉嫁理論,增值稅隨商品流轉在一定程度上轉嫁給了最終消費者,因而提高了所有商品最終消費環節的銷售價格,這將導致海南自貿港在旅游消費領域的競爭方面處于劣勢,不利于國際旅游消費中心的建設和發展。同時,稅負轉嫁的存在,容易造成增值稅稅負的地區轉移,導致稅收歸屬地與稅負歸屬地不一致、地區之間稅收收入分配不合理的結果。此外,如果不對特定商品設計特別稅率,那么增值稅將無法實現對特定商品的特殊調節功能;如果對特定商品設計特別稅率,那么更多檔次的稅率將使增值稅制變得更為復雜。如果征收消費稅,那么由于現行消費稅多是在生產(進口)環節征收,同樣容易造成消費稅稅負的地區轉移,導致稅收歸屬地與稅負歸屬地不一致、地區之間稅收收入分配不合理的結果。

      此外,由于現行消費稅的征收范圍包含了高檔化妝品、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表、游艇等高檔消費品,所以會對高檔消費品的消費產生一定的抑制效應,不利于海南自貿港國際旅游消費中心戰略定位的實現。如果海南自貿港在零售環節對一定范圍內的少數商品征收銷售稅,那么,一是能夠大幅降低稅負水平和間接稅比例,二是有助于海南自貿港戰略定位、特別是國際旅游消費中心戰略定位的實現,三是由于零售環節銷售稅的征收地與消費行為發生地通常是一致的,所以在很大程度上還能夠解決稅收歸屬地與稅負歸屬地不一致、地區之間稅收收入分配不合理的問題。

      (二)海南自貿港銷售稅設計原則

      1.符合海南自貿港的戰略定位國家賦予海南建設以全面深化改革開放試驗區、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國際旅游消費中心和國家重大戰略服務保障區的戰略定位,這四個戰略定位即是海南自貿港建設和發展的目標和方向。所以,海南自貿港銷售稅的設計也必須符合上述戰略定位。全面深化改革開放試驗區的戰略定位要求海南自貿港必須實行更加開放的自由貿易政策,除了實行“零關稅”以消除關稅壁壘之外,還應消除較重的國內流轉稅這一非關稅壁壘。

      為此,海南自貿港銷售稅應設計為一種稅負較輕的流轉稅,即可在“寬稅基、低稅率”和“窄稅基、高稅率”兩種設計思路中進行選擇。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的戰略定位則要求海南自貿港銷售稅應當對生產或消費中會破壞生態環境的商品課以重稅。國際旅游消費中心的戰略定位要求海南自貿港必須在旅游消費領域具備足夠的國際競爭力,與此相應的商品價格也必須具備足夠的國際競爭力。

      為此,海南自貿港銷售稅應當對絕大多數商品實行零稅率,從而使其以較低的不含稅價格流轉至最終消費環節。國家重大戰略服務保障區的戰略定位則要求海南自貿港銷售稅對與海洋強國、軍民融合發展等重大戰略相關的貨物、服務等商品實行低稅率甚至是零稅率,以更好地為國家重大戰略提供服務保障。

      2.借鑒國際自貿港經驗由于商品稅對商品流通和貿易自由具有一定的阻礙作用,因此,自貿港商品稅的征收范圍普遍較小。前已述及,中國香港地區商品稅的征收范圍僅涉及酒類、煙草、碳氫油、甲醇以及車輛等少數商品;新加坡關稅的征收范圍僅涉及石油、酒類、煙類和機動車輛等四類商品,貨物勞務稅的征稅對象雖然包括所有貨物和勞務,但新加坡并非是全域自貿港,其在國內的8個自由貿易區內則不征收貨物勞務稅。因此,借鑒國際自貿港的經驗做法,作為簡并稅費后僅有的商品稅,海南自貿港銷售稅應只對少數限制消費類商品征收,對于絕大多數商品則應實行零稅率。

      3.符合海南自貿港的稅制設計目標銷售稅是海南自貿港稅制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稅種,因此,銷售稅的設計不能偏離海南自貿港的稅制設計目標。稅制設計目標中的“簡稅制”原則所提出的“降低間接稅比例”和“稅負水平明顯降低”要求,決定了銷售稅的收入規模不能過大。因此,銷售稅只能在“寬稅基、低稅率”和“窄稅基、高稅率”兩種設計思路中進行選擇。

      海南自貿港銷售稅構成要素根據以上對海南自貿港銷售稅設計原則的分析,本文認為,“寬稅基、低稅率”設計思路雖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實現“降低間接稅比例”和“稅負水平明顯降低”的目標,但不利于國際旅游消費中心和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戰略定位的實現,也有悖于國際自貿港的成功經驗,而“窄稅基、高稅率”設計思路則能夠全面符合上述設計原則的要求。因此,海南自貿港銷售稅應選擇“窄稅基、高稅率”的設計思路,具體的構成要素設計如下。

      (一)征稅范圍按照上述設計原則和設計思路,海南自貿港銷售稅應將在生產、消費過程中破壞生態環境、產生負外部效應的商品(成品油、汽車等)和危害人們身體健康的商品(如煙、酒等)納入征稅范圍,其他商品則應予以免稅。對這些危害身體健康或破壞生態環境的商品征收銷售稅,必然增大企業或個人生產和消費這些商品的成本支出,影響其消費決策,使之追求有益于身體健康的生活方式或更為環保的生產和消費方式,有利于經濟的持續健康增長。

      此外,考慮到房地產開發在一定程度上會對生態環境造成破壞,例如,房地產在建設、裝修過程中產生的建筑污染物會對地下水、空氣質量造成一定的破壞,為開發房地產進行的填海項目會對海洋生態環境造成負面影響,所以還應將房地產納入銷售稅的征稅范圍。由于海南自貿港要成為國際旅游消費中心,因而需要實行鼓勵消費、特別是奢侈品消費的流轉稅政策,所以銷售稅的征稅范圍不應包括化妝品、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高檔手表、高爾夫球及球具等高檔消費品。綜上,海南自貿港銷售稅的征稅范圍應限定在煙、酒、成品油、汽車、房地產等商品范圍內。

      (二)納稅環節納稅環節應確定在應稅商品的零售環節。具體來說,對于煙、酒、成品油、汽車四類應稅商品,銷售方(包括生產商、批發商和零售商)向具有經營應稅商品資質的經銷商銷售應稅商品不屬于零售環節,不征收銷售稅;向不具有經營應稅商品資質的單位和個人銷售應稅商品應視作零售環節,征收銷售稅。具有經營應稅商品資質的經銷商從海南自貿港外購進應稅商品不屬于零售環節,不征收銷售稅;不具有經營應稅商品資質的單位和個人從海南自貿港外購進應稅商品應視作零售環節,征收銷售稅。具有經營應稅商品資質的經銷商自用應稅商品應視作零售環節,征收銷售稅。為抑制投資、投機性房地產購買,實現“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功能定位,所有個人和單位購買房地產均應視為零售環節征收銷售稅。

      (三)納稅人在互聯網經濟規模越來越大的今天,為避免出現稅收歸屬地與稅負歸屬地嚴重不一致的情況,海南自貿港銷售稅的征收應適用目的地原則(或稱“消費地原則”),而不是來源地原則(或稱“生產地原則”)。基于目的地原則征收銷售稅的觀點認為,銷售稅只能在商品的目的地或消費地征收,而無需考慮商品的來源地或生產地在何處;基于來源地原則征收銷售稅的觀點認為,銷售稅應當按照商品的來源地或生產地對銷售者進行課稅,而無需考慮商品的目的地或消費地在何處。從理論上講,銷售稅是一種消費型稅種。如果稅負轉嫁能夠全部或大部分實現,那么銷售稅稅負將完全或主要由最終消費者負擔,所以銷售稅收入應主要歸屬于最終消費行為所在地政府。

      因此,銷售稅的征收應適用目的地原則。但是,適用目的地原則在最終消費環節征稅的難度通常要高于采用來源地原則在生產流通環節征稅,前者容易造成偷稅漏稅,稅收流失較為嚴重。如果零售環節的銷售方和購買方(消費者)同屬一地,那么無論是適用來源地原則還是目的地原則,在零售環節征收的銷售稅都不會出現稅收歸屬地與稅負歸屬地不一致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出于方便稅收征管的考慮,銷售稅應適用來源地原則征收。然而,由于互聯網交易具有跨地區、無邊界的特征,因而在通過互聯網實現的商品交易中,存在大量的零售商與消費者不在同一地區的情形。

      在零售商所在地與最終消費地偏離的情況下,如果仍然適用來源地原則征收銷售稅,那么銷售稅將按照零售商所在地而不是消費者所在地在各地區之間進行分配,就會出現稅收歸屬地與稅負歸屬地嚴重不一致的問題,很可能導致地區之間稅收收入分配的不合理。因此,銷售稅的稅收管轄權應適用目的地原則為宜。在稅收實踐中,美國的銷售稅基于目的地原則征收,以消費者為納稅人,同時,為了提高征管效率,減少稅收流失,以銷售商為代收代繳義務人。[6]借鑒美國銷售稅的征管經驗,海南自貿港銷售稅原則上應以購買方為納稅人,以銷售方為代收代繳義務人。

      (四)稅率在銷售稅應稅商品范圍內,為使自貿港與內地市場保持一定程度上的銜接,銷售稅的稅率設計應當基于以下兩個原則:一是海南自貿港銷售稅應稅商品的含稅零售價格應與國內其他地區同類商品的含增值稅零售價格大致相當;二是海南自貿港銷售稅應稅商品的銷售稅稅負,應當與國內其他地區同類商品所負擔的增值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之和大體一致。

      在零售環節銷售稅制度下,商品流轉環節的稅收在最終零售環節的集中將加大不法分子的逃稅風險,加之“以票控稅”、買賣雙方交叉稽核等稅收管理手段不能有效實施,使得銷售稅的征收管理難度很大。為此,應根據不同應稅商品的交易特點采取相應的稅收征管措施。

      (一)汽車銷售稅征收管理

      汽車的購買方分為兩類:一是不具有汽車銷售資質的單位和個人;二是具有汽車銷售資質的經銷商。不具有汽車銷售資質的單位和個人購進汽車需要繳納銷售稅,汽車購買方為納稅人,銷售方為代收代繳義務人。具有汽車銷售資質的經銷商購進汽車用于再銷售的不繳納銷售稅;自己使用的則需繳納銷售稅,這時購買方為納稅人,銷售方不再是代收代繳義務人。由于汽車牌照(汽車號牌與行駛證的簡稱)是準予汽車上路行駛的法定證件,所以汽車要在道路上行駛就必須先到車輛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并申領汽車牌照。因此,汽車銷售稅的征收管理應當與汽車的注冊登記和牌照申領結合起來,即車輛登記注冊并申領牌照的必要前提是購置車輛已辦理銷售稅完稅事宜。為實施有效的稅收征管,減少稅收流失,銷售稅的納稅申報流程可根據購買方的不同,分別設計為以下兩類:

      1.購買方為不具有汽車銷售資質的單位和個人。首先,汽車經銷商向購買方銷售汽車時,要向購買方代收銷售稅;其次,經銷商將代收的銷售稅向購買方汽車使用地稅務機關申報代繳,例如,?诘慕涗N商向三亞的購買方銷售汽車,那么其需要將代收的銷售稅向三亞的稅務機關申報代繳,并將取得的銷售稅完稅憑證交與購買方;最后,購買方憑銷售稅完稅憑證及其他相關憑證,到汽車使用地的車輛管理部門辦理車輛注冊登記并申領汽車牌照。

      2.購買方為具有汽車銷售資質的經銷商。

      經銷商購進汽車用于再銷售的,無需繳納銷售稅。經銷商購進汽車用于自用的,則應先向汽車使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銷售稅,然后憑銷售稅完稅憑證及其他相關憑證,到汽車使用地的車輛管理部門辦理車輛注冊登記并申領汽車牌照。

      (二)成品油銷售稅征收管理成品油的購買方可分為兩類:一是不具有成品油經營資質的單位和個人;二是具有成品油經營資質的經銷商(主要是加油站)。不具有成品油經營資質的單位和個人購進成品油需要繳納銷售稅,購買方為納稅人,銷售方為代收代繳義務人。購買行為發生地應視為消費行為發生地,且與銷售行為發生地一致,因而銷售方應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代繳。具有成品油經營資質的經銷商購進成品油通常不繳納銷售稅,但自用成品油則需繳納銷售稅,這時購買方為納稅人,銷售方不再是代收代繳義務人,購買方應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銷商銷售成品油,必須安裝稅控裝置,稅務機關通過稅控裝置采集相關數據,進行稅收征管,有效防范銷售稅稅收流失。

      (三)不動產銷售稅征收管理前已述及,為抑制投資、投機性房地產購買,所有個人和單位購買房地產均應視為零售環節征收銷售稅。由于在購銷雙方簽訂不動產權屬轉移合同時,購買方就取得了按照合同約定收取銷售款的權利,因此,不動產銷售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當是不動產權屬轉移合同約定的時間。不動產購買方為銷售稅納稅人,銷售方為代收代繳義務人。為加強不動產銷售稅的征收管理,不動產交易過程中的權屬登記、變更事項必須在銷售稅完稅之后方能辦理。同時,稅務機關要與不動產管理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實現信息的實時傳遞。

      (四)煙草制品銷售稅征收管理我國實行煙草專賣管理,從事煙草制品生產、批發、零售的企業或個人,必須經煙草專賣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并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后方可進行生產經營。生產企業按照煙草專賣行政管理部門下達的年生產總量計劃進行生產,然后將煙草制品銷售給批發企業,批發企業再向零售企業或個人進行銷售。因此,稅務機關可根據煙草專賣管理這一特點,通過實現與煙草專賣行政管理部門的信息共享獲取零售企業或個人煙草制品的購進信息,進而實現對其銷售信息及代收代繳銷售稅情況的監管。

      (五)酒類商品銷售稅征收管理

      對酒類商品在零售環節開征銷售稅,可能會產生避稅和電子商務兩大問題。避稅問題主要表現在,零售商向消費者面對面直接銷售酒類商品(消費地與零售商所在地一致)隱瞞銷售收入,未能如實將代收的銷售稅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代繳。對于避稅問題應采取如下征管措施:

      一是酒類商品零售商必須在相關部門登記注冊并取得酒類商品零售經營資質,否則不得從事酒類商品零售業務,相關部門須將登記注冊信息及時與稅務機關共享;二是在會計核算上,零售商必須將酒類商品銷售收入與其他商品銷售收入分開核算;三是利用大數據平臺,通過監控酒類商品生產商、批發商、零售商之間的交易,從而獲取零售商酒類商品的購進信息;四是在微信收付、支付寶收付等非現金結算方式越來越普及的情況下,稅務機關可通過信息技術手段獲取零售商的銷售收入,以實現對酒類商品銷售稅的有效監管。

      隨著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酒類商品的網購業務將會越來越普及。稅務機關通過為網購業務開發并安裝相應的軟件系統,可實現對銷售方、購貨方、購貨數量及金額等網購業務信息的采集,從而根據目的地原則來征稅,銷售方向購貨方所在地稅務機關代收代繳銷售稅,這將是一件很容易的事。

      除了針對上述五類應稅商品采取差異化的稅收征管措施以外,稅務及其他相關部門還可利用“信用管稅”的手段引導納稅人依法誠信納稅。通過建立統一的信息平臺,各部門之間實現信息共享,全面準確地保存納稅人的收支情況和納稅信用記錄。如果納稅人出現了稅收領域的失信行為,那么其社會信用度將會降低,并將受到稅務部門及其他政府部門的聯合懲戒,其經濟和社會生活將會受到嚴重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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