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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論文的省級期刊企業債券市場的制度

    所屬分類:經濟論文 閱讀次 時間:2015-11-20 14:55

    本文摘要:企業債券通常又稱為公司債券,是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債券,下面小編推薦一篇優秀的債券經濟論文。 摘 要:約束性制度安排對企業債券市場各參與主體的策略行為和互動模式產生影響,進而形成迥異的市場發展結果。我國企業債券市

      企業債券通常又稱為公司債券,是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債券,下面小編推薦一篇優秀的債券經濟論文。

      摘 要:約束性制度安排對企業債券市場各參與主體的策略行為和互動模式產生影響,進而形成迥異的市場發展結果。我國企業債券市場發展滯后的真正根源,就在于政府約束制度對市場約束制度的替代。為了實現金融資源的有效配置,必須積極推進政府約束制度向市場約束制度轉換,以修正企業債券市場參與主體的行為選擇,從而形成良性的市場互動機制。

      關鍵詞:企業債券,制度,政府約束,市場約束

      在我國企業債券市場的發展過程中,政府主導市場的制度約束特征非常明顯,無論是最初的迅猛發展,還是急轉直下的快速萎縮,直至最近出現的可喜抬升勢頭,政府這只看得見的手都發揮了決定性的作用。但也正是由于政府對市場的強勢干預,才造成了企業債券市場自身的約束性制度無法形成,市場各參與主體的行為選擇和互動模式表現出極大扭曲。深入研究企業債券市場各參與主體的策略行為選擇,是我們認識不同的約束性制度安排對市場構成不同影響的關鍵。本文正是試圖在博弈論分析框架下,探討不同的約束性制度安排是如何影響企業債券市場各參與主體的行為選擇的,并基于分析得出結論:只有從約束制度上實現根本性的轉變,即從政府約束制度向市場約束制度轉換,才能從根本上扭轉企業債券市場主體的行為選擇模式,從而推動企業債券市場的持續健康發展。

      一、導論

      本文的約束性制度分析框架是建立在新制度經濟學對制度內涵的理解基礎之上的,即制度是與具體行為集密切相關的規范體系。本文所謂的約束性制度安排是在制度抽象內涵基礎上的具體化,是為了研究特定問題而做的有目的性的概念框定。所謂約束性制度,是指針對特定的目標和約束對象,由一系列規則(包括正式的與非正式的)、參與人及其實施機制所構成的制度均衡。根據定義,我們可以明確約束性制度的構成要素包括特定的約束目標和約束對象(即被約束的客體)、規則(包括正式的與非正式的)、組織或個人(即實施約束的主體)以及制度實施機制。不同的約束性制度安排會對市場參與主體的行為選擇產生不同影響,進而引起市場運行效率的差異。就企業債券市場來說,約束性制度安排是為了保證市場的資源配置機制有效,從而對企業的發債行為實施必要的制度約束,以減少投資者和企業之間由于信息不對稱而產生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因此,約束性制度安排最重要的實施機制,就是能對企業的信用狀況做出很好的鑒別,從而保證市場債務契約的有效執行,既要保護投資者的投資利益,同時又不能因噎廢食把信用良好的企業拒之于市場之外,阻礙企業債券市場的正常發展。

      本文依據約束性制度安排的規則(包括正式的與非正式的)、博弈參與人及其策略行為選擇的不同,進而形成的不同制度實施機制,將企業債券市場的約束性制度分為兩類,即政府約束制度和市場約束制度。至于是否存在其他可行的約束性制度安排,本文不做深入探討。同時,本文的研究有兩個基本的假設前提:(1)假設對債權人保護的法律能夠得到嚴格執行,發債主體的債務責任存在法律的硬約束,即如果出現逾期不能償債付息,發債企業將面臨法定的破產清算;(2)假設兩種約束制度具有相同的目標,即減少由于信息不對稱而出現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以保證企業債券市場的資源配置機制有效,這一假設是為了消除政府多元目標對模型研究的可能影響。

      二、企業債券的政府約束制度分析

      企業債券市場的政府約束制度分析的前提是,假設政府具有減少由于信息不對稱所導致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的動機,以實現企業債券市場資源配置機制的充分有效。為實現此目標,政府通過制定行政法規,運用政府管理手段對發債企業的發債資格、債券發行價格以及發行數量實施嚴格限制,從而對可能的高違約風險企業構成市場進入限制,以保護投資者的投資利益。由此,政府的行政法規,以及由政府、企業、投資者和信用評級機構等市場參與主體構成的動態博弈過程,就形成了政府約束制度的實施機制。市場參與主體依據各自不同的激勵和約束條件來選擇最優的策略行為,以實現自己的最大化收益。

      自1987年《企業債券管理暫行條例》發布實施以來,我國企業債券市場的制度約束一直是典型的政府約束性制度安排。政府對企業債券的發行實施嚴格的政府審批制和年度發行額度計劃。同時,對發債主體的資格進行嚴格限定,非國有或國有控股公司幾乎沒有資格發行企業債券,并且從1994年開始,地方企業發行企業債券也受到限制。在這些限制措施的基礎上,對企業債券的發行價格和數量也做了相應的限制性規定,債券的發行價格不得高于相同期限銀行定期儲蓄存款利率的40%,企業一次性發行的債券數量必須通過相關政府部門的審批并指定用途。政府對企業債券市場的行政性規則約束,對發債企業、投資者和信用評級機構的最優策略行為選擇產生了重要影響。

      按照一般的財務理論,影響企業融資方式選擇的基本決定性因素是融資成本,企業根據不同的融資成本對可供選擇的融資方式進行排序,進而選擇成本最低的融資方式。理論和經驗研究都已證明,通過證券市場進行融資,債券的融資成本低于股票融資成本。因此,在多數發達市場經濟國家,企業債券的年融資規模通常是股票市場融資規模的3—10倍。但是在我國,由于政府對企業債券的發行實施繁瑣的行政審批程序,從而大大提高了企業發債的非財務成本,比如時間成本和由于不確定性的存在而產生的風險成本。雖然政府對債券發行價格的管制,降低了企業債券融資的財務成本,但由于非財務成本的大幅增加,使企業債券融資的財務成本與非財務成本之和大大高于股票融資的成本。這就使得大部分企業盡管對債券融資有內在的強烈需求,但是在過高的融資成本面前不得不退縮去尋求新的融資途徑。

      政府通過嚴格的行政審批,對發債申請企業實行嚴格的篩選,而其篩選的標準卻是選擇那些國有獨資或具有市場壟斷背景的特殊企業,從而實現了政府對企業債券市場的約束目標,即降低了債券市場的違約風險,保護了投資者利益。但是,這一目標的實現卻是以犧牲資本的運用效率為代價的。企業債券市場的價格管制,使這些特殊企業獲得了相當廉價的資本,從而造成對資本的過度需求。與此同時,由于這些企業具有“準政府”的信用背景,因此其自身并不存在硬性的信用約束壓力。它們相信,即使出現企業信用危機,國家也會承擔最后的還債責任。這兩方面的原因必然導致資本的低效率運用,無法實現金融資源的最優配置。

      對于投資者來說,由于政府對企業的發債資格實施嚴格的審批,而且被獲準發債的企業事實上也都具有“準政府”的特殊性質,這也就向投資者傳達了這樣一個信息:投資于這些企業債券是沒有違約風險的。因為從本質上來說,政府對企業發債資格的審批,其實是承擔了對債券的隱性擔保責任,企業如果出現違約行為,投資者必然認為是政府的審批環節出現問題,因此必須由政府承擔還債義務。在實踐當中,政府也確實沒有讓投資者失望過,許多發債企業無法到期歸還的債息,最后都由政府承擔了下來。由此造成的后果是,本該由投資者承擔的信息搜集、分析和鑒別的責任卻被審批制下的政府取代了,這直接導致投資者對市場信息需求不足,信息搜集、分析和鑒別能力低下,對證券市場缺乏風險意識。由此,政府與投資者之間就形成了一個相互畸形依賴的惡性循環,投資者越是不成熟,政府迫于追求社會穩定的壓力就越是要出面保護,政府越是通過這種方式保護投資者,投資者就越是成熟不起來。投資者群體的不成熟必然導致不成熟的證券市場。我國證券市場當前所出現的一系列問題,從某種程度上正是這種惡性循環的后果。

      小編推薦優秀經濟期刊 《銀行家

      《銀行家》(月刊)創刊于中國入世之年——2001年,以推動中國金融業改革與發展、與中國銀行家一道成長為已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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