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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遺”語境下云南少數民族舞蹈保護模式研究

    所屬分類:教育論文 閱讀次 時間:2020-08-13 11:47

    本文摘要:摘要:非遺保護愈演愈烈的時代背景下,云南少數民族舞蹈保護亟待形成一個具體完善的模式,促進民族文化的可持續發展。長久以來,迪慶州對于藏族傳統舞蹈的保護形成了一模式多空間的基本路徑。有效借鑒該模式并在保護中求發展無疑是云南少數民族舞蹈保護的可

      摘要:“非遺”保護愈演愈烈的時代背景下,云南少數民族舞蹈保護亟待形成一個具體完善的模式,促進民族文化的可持續發展。長久以來,迪慶州對于藏族傳統舞蹈的保護形成了“一模式多空間”的基本路徑。有效借鑒該模式并在保護中求發展無疑是云南少數民族舞蹈保護的可辟之路。

      關鍵詞:非遺民族舞蹈保護迪慶藏族

    北京舞蹈學院學報

      自2001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將“人類口述和非物質遺產杰作(MasterpiecesoftheOralandIntangibleHeritageofHumanity)”稱號授予中國昆曲藝術以來,數十年間我國傳統文化保護工作在當下社會中有著愈演愈烈的趨勢。這其中,云南省地處中我國西南邊陲,少數民族眾多,擁有著豐富的民族文化資源。云南省長期以來都十分重視民族文化的保護與發展。據不完全統計,云南各民族舞蹈套路多達6718種。僅非遺項目而言,自2006年以來,云南先后有24個少數民族傳統舞蹈被收入國家級非遺名錄,數量居全國之最,占全國各省總數的30%左右,如此豐富燦爛的傳統舞蹈文化理應得到更為有效、全面的保護。

      一、迪慶(德欽)藏族傳統舞蹈保護現狀考辯

      迪慶藏族自治州是云南省境內唯一的藏族自治州,下轄香格里拉市(縣級市)、德欽縣、以及維西傈僳族自治縣。截至2019年底,迪慶州共有8項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項目,29項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項目。其中屬于或含蓋了藏族傳統舞蹈的項目分別是國家級項目《迪慶熱巴》《迪慶藏族鍋莊舞》《梅里神山祭祀》,省級項目《藏族弦子舞蹈》《塔城“神川熱巴”歌舞》《托頂藏族酒歌》《藏族“百諧”祭祀儀式》。迪慶州轄內的三個縣市中,德欽縣在藏族傳統文化保護方面是獨具代表性且卓有成效的,因此筆者將以德欽縣為主對迪慶州藏族傳統歌舞的保護現狀進行論述。

      德欽作為迪慶藏族自治州的下轄縣之一,轄內有兩鎮六鄉,境內主要流傳的藏族民間舞蹈有弦子舞、鍋莊舞、熱巴舞、藏族酒歌、“百諧”(刀贊)、篩巴學勒、羌姆等。其中,弦子舞和鍋莊舞的傳跳以及應用范圍最廣,無論是婚嫁禮儀、自娛自樂還是展演賽舞,這兩項歌舞藝術形式都不曾缺席。熱巴舞由于特殊的藝術屬性以及較高的技術難度,相對較少出現在禮儀或自娛場合,遇政府主辦文化活動需要時才會組織人員進行排演展示。藏族酒歌,雖名為“歌”,實為一種歌舞相伴的藝術形式,它與藏族豐富久遠的“酒文化”分離不開,往往具有禮遇賓客的性質,流傳范圍較廣,禮儀場合或賽舞時出現較多。“百諧”漢語譯為“刀贊”,是流傳在藏區的一種傳統祭祀儀式。據稱其產生于格薩爾王時代,是戰前動員及鼓舞士氣的方式。

      但在如今的社會環境中,其功能已然發生變化,逐漸演變成集宗教文化、舞蹈、說唱藝術于一體的民間祭祀活動。一般在重大的宗教活動中上演,例如寺院里舉行的“格冬節”以及各村鎮舉辦的大型神山祭祀儀式中。“篩巴學勒”是一種流傳在迪慶州原篩巴地區(今德欽縣奔子欄鄉奪通村、拖頂鄉羅玉村、維西縣尼西鄉江東村的金沙江沿線一帶)的藏族民間傳統歌舞,由于其歡快的舞蹈氛圍以及大開大合的動作特征頗受人們喜愛,因此在各種展演以及賽舞活動中也常常能夠看到它的身影。“羌姆”作為一種宗教舞蹈,有其獨特的功能性,只有每年10月“格冬節”時會在松贊林寺、東竹林寺等大型寺廟中舉行。

      迪慶州及其下轄的縣市在掌握自身歌舞文化資源基礎上,每年利用“世界文化遺產日”組織系列活動(傳統技藝展、“非遺”進校園、主題宣傳),舉辦兩年一屆的迪慶民族民間歌舞樂展演,舉辦“弦子節”“鍋莊節”等。這些文化活動的舉辦不僅有利于促進旅游業的發展外,也在很大程度上保護了本民族的傳統歌舞文化,推進了傳統文化保護傳承工作的開展。此外,迪慶州還編制及鼓勵支持出版了一系列書籍光盤資料,如《迪慶藏族自治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迪慶州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集萃》《迪慶鍋莊》《神川熱巴》《迪慶民族文化概覽(4本)》《羊拉古典弦子精選》《香格里拉建塘鍋莊系列之建塘鍋莊傳承學習專輯》等等。

      自2012年成立迪慶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以來,迪慶州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上取得的成效是無可辯駁的,但即便這樣,也不意味著少數民族傳統文化的保護工作已經無懈可擊了。以德欽縣為例,境內流傳的斯農熱巴作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項目,德欽縣政府及相關文化單位對其展開實施了多項保護舉措,但由于熱巴舞蹈技藝的特殊性,該舞蹈的保護傳承依然呈現出青黃不接的現狀,在表演性及技術性等方面也有所降低,傳統表演程序中的“假達巴姆”和“阿次拉姆”更是已經失傳。再如“篩巴學勒”在原生空間中的社會功能主要是用于男女間交往戀愛的民間習俗,在傳統上規定了三代以內的親屬不得一起共舞,也不能在在正式場合提起“學勒”二字,從而大大限制了該舞蹈的傳播與繼承。足可見,少數民族舞蹈保護事業仍存在一些缺漏亟待文化工作者們補充完善。

      二、迪慶藏族傳統舞蹈保護的“一模式多空間”

      筆者通過多次實地調查研究將迪慶藏族自治州對傳統文化的保護方式歸納梳理為“一模式多空間”,相信能在理論上對當下云南少數民族舞蹈保護工作有所啟示。所謂“一模式”,即迪慶州在傳統文化保護工作中逐漸形成了“政府活動,群眾支持;群眾節日,政府參與”的模式。在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有這樣一條原則: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政府主導”是毋庸置疑的,政府有這樣的責任和義務發揮好自身的主導作用,任何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或者文化生態的保護工作如果沒有群眾的參與也不可能保護好。迪慶州相關單位為避免傳統歌舞文化的流失及消亡,常常主辦一些文化活動,并組織邀請各縣市鄉鎮村落的群眾在活動中展示當地的傳統歌舞。如“鍋莊文化藝術節”“梅里雪山弦子節”等。民族民間歌舞文化說到底還是廣大人民群眾的文化,迪慶州相關單位在對民族傳統文化進行保護時,常會有“反主為客”“主客倒置”的舉措。在諸如“神山祭祀日”“射箭節”等傳統節日中。

      政府及相關單位也會參與其中,提供媒體力量或在不影響節日正常流程的情況下加入一些其他活動,從而達到吸引游客,擴大民族文化影響力的目的。當然,僅僅通過相關單位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中在列的傳統歌舞文化進行保護是遠遠達不到平衡和保護民族民間傳統舞蹈文化的需求及目的的。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專家委員會委員張慶善在一次訪談中說道:“……我們必須用整體的觀念去保護它,孤立的保護一個文化形態或者非物質遺產項目,往往保護不好。只有放在一個立體、整體觀念下去保護它,它才能有出路,才能得到有效的保護……”那么如何用整體的觀念去保護它呢?這就要關照到少數民族舞蹈文化保護的“多空間”了。

      “多空間”是指民族舞蹈生存的多重文化空間。迪慶藏族傳統舞蹈保護工作得以產生顯著成果的原因更多是基于藏族群眾高度的文化自覺意識。這主要體現在每次傳統節日時群眾的積極參與中,每逢當地相關部門要舉辦諸如“世界文化遺產日”系列活動、弦子舞大賽或鍋莊文化論壇等文化活動時,群眾的參與度都是極高的。在筆者數次到迪慶州進行田野調查,并對當地居民進行采訪或與之閑聊的過程中發現,無論是老年人還是年輕人,當地藏族群眾除了基本掌握本民族傳統歌舞外,他們對傳統民俗文化也都有或多或少的了解。大大顛覆了當代年輕人對民間傳統文化“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的普遍現狀。這樣的文化自覺意識再結合相關文化單位的主動“進入”,迪慶藏族傳統舞蹈生存的文化空間逐漸有了良性的發展。現將迪慶藏族民間傳統舞蹈的文化空間大致歸類為以下幾種:

      1.傳統節日節慶、民俗活動中的藏族民間傳統舞蹈。以德欽縣為例,縣內有傳統歌舞展示環節的民間節日節慶主要是“藏歷年”“春節”“神山節”等。民俗活動主要是在婚禮、新房建成、禮賓活動等場合中會有傳統歌舞的出現。這些活動中的舞蹈形態以民間傳統中流傳的為主,具有原生性。相關文化單位或政府職能部門不對其進行整理、美化。

      2.政府部門組織的各類文化活動中的藏族民間傳統舞蹈。這一類文化空間有其不確定性,常常由于文化政策的變動或者外力的影響產生變化。近幾年舉辦較多的主要有“文化遺產日”“鍋莊節”“弦子節”等。在文化活動中進行展示的民間傳統舞蹈具有表演性,因此相關職能部門會派出人員對其進行隊形的編排、動作幅度的調整以及整齊度的訓練,但仍以民間流傳的形態為主。

      3.民眾自娛活動中的藏族民間傳統舞蹈。除了傳統生活中,人們聚在空地上進行歌舞活動的娛樂方式外,興起于上個世紀90年代的藏族歌舞廳——“朗瑪廳”也是傳統歌舞的又一自娛性文化空間。無論男女老少,閑時都可以到“朗瑪廳”喝茶飲酒,跳起鍋莊和弦子,展示藏族傳統歌舞的魅力。此外,近年來許多藏族群眾因工作調動、養老需求等原因舉家搬遷到昆明、大理、麗江等地。以昆明為例,許多迪慶藏族群眾會在每周固定的時間到市中心的碧雞文化廣場唱跳弦子舞等民間傳統舞蹈。這一“在昆”迪慶傳統歌舞的形式既是群眾自娛的方式,也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實際踐行。

      4.各類教育體系下的藏族民間傳統舞蹈。教育體系中的民間傳統舞蹈,除了體現在中小學教育的“非遺舞蹈進校園”中,還包括商業教育機構以及傳習基地中的民間傳統舞蹈教育。據了解,目前迪慶州的弦子歌舞文化已經形成了頗具規模的產業鏈,商家不僅生產制造樂器弦子,也為弦子舞愛好者、相關文化工作者等受眾群體提供弦子彈奏、歌舞教學服務。此外,迪慶州建設了“迪慶鍋莊傳習中心”“奔子欄鍋莊傳習中心”“建塘鍋莊傳習中心”“迪慶熱巴傳習中心”“藏族弦子傳習中心”等多個傳習中心,除了有傳承人定期定點傳承教學民族傳統歌舞,也有傳統展廳及電子展版的設置。

      無疑,在多重文化空間中對少數民族傳統舞蹈文化進行保護是一項能夠有效加強保護力度,提高保護成效的舉措。但不論是在何種文化空間中,群眾都是民族傳統歌舞保護與傳承的主體要素,每一個生活在社會中的人都是自身民族文化的主人翁。在堅持“政府活動,群眾支持;群眾節日,政府參與”這一保護模式的同時,用“主人翁”意識以及高度的文化自覺性在不同的文化空間中對民族傳統歌舞進行保護,是良好傳承民族舞蹈文化的必要條件。

      三、云南少數民族舞蹈保護前景探微

      在推進全球經濟一體化的今天,高新技術的飛速發展使得云南少數民族傳統文化生存的空間發生巨變,強勢文化的沖擊使得現代文明與傳統文化的交融與碰撞愈發激烈。因此,就需要我們用具有前瞻性的眼光去保護和平衡當前的生態文明,以趨避或將到來的“文化風險”。而民族舞蹈作為民族傳統文化的重要內容,對其進行保護的必要性不言而喻。

      (一)民族舞蹈流失消亡的原因

      通過對迪慶州藏族傳統舞蹈保護傳承現狀的調查研究,筆者發現盡管近年來相關文化單位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開展的有條不紊且卓有成效,境內藏族群眾的“文化自覺”意識也相對較高,但與數十年前相比其傳統歌舞文化的多樣性仍然有所降低,不乏有一些傳統民間舞蹈失傳或被同化。這不是單一存在于迪慶州的問題,而是在云南省少數民族舞蹈保護工作中普遍存在著。造成該現狀的原因筆者大致將它羅列為以下幾點:

      1.民族歌舞文化傳承主體的流失及消亡。傳承人是傳承民族民間歌舞文化的主體,近年來國家在加大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力度的同時對傳承人的重視也逐步提高,但仍有許多的歌舞文化在失去主體的情況下逐漸消亡。如前文提到的斯農熱巴,其發源地斯農村中,德高望重的熱巴藝人有四位,分別是吉美、立青、吉層、取品,其中前三位都已病故,目前斯農熱巴的傳承活動僅靠民間老藝人取品帶著斯那吾木、永宗等骨干藝人進行組織。而斯農熱巴中的“假達巴姆”和“阿次拉姆”等舞蹈也正是在這樣的情況下失傳的。

      2.歌舞文化傳承媒介的減少;這里的“媒介”筆者指的是傳統歌舞文化“原生空間”的減少及變化。,信息化時代中高新技術的吸引力對于年輕人來說無疑是巨大的,不難發現,在此情況下傳統舞蹈的原生空間正在逐漸消亡。過去,人們在歌舞中盡情的表達情感;而現在,人們的情緒往往更容易被電子產品中五花八門的信息所牽動。又有多少年輕人能夠在節日時盡情的展示動人的舞姿、優美的歌喉呢?傳統民俗節日的減少以及政府組織的文化活動的增多構成了傳統歌舞“原生空間”的變化,同時,民族民間歌舞的社會功能也因此發生了變化。

      3.傳統歌舞文化的“起死回生”;隨著國家對傳統文化保護的愈發重視,一些傳統文化的消失直接影響著部分個人乃至地區的經濟利益,這時就出現了某個或某種傳統文化的恢復和重現。這種“再現傳統文化”的手段不可謂不好,但是一旦其變成周邊傳統文化的“再創造”就會使得傳統文化產生同化現象。這些問題嚴重影響著文化的多樣性,是使得文化生態逐步失衡的重要原因。

      (二)民族舞蹈保護道路求索

      2020年2月,光明日報發表了一篇報道,名為:“穩健前行,邁向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取得重大進展”。是的,當前我國國力正在逐漸提升,各族各地都在不斷富裕,愈加進步,原本相對閉塞的地區也有了巨大的變化和發展。這些變化使得各族民間傳統舞蹈的原生空間、社會功能也正在逐漸發生變化。脫離了原有的生存環境,存在的意義和價值就不同了,少數民族傳統舞蹈本身也就不可避免的會發生變化,這是基于其生存環境而產生的一種自然和自發的變化。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層面上來說,民族傳統舞蹈確實是應恪守固有的形態,但舞蹈是一種動態的表演藝術,無論是活態傳承還是創新流變,對其進行原樣復制般的保存都是非常困難的。

      文藝論文投稿刊物:《北京舞蹈學院學報》 ( 雙月刊 ) 創刊于1987年,是北京舞蹈學院主辦的目前全國唯一的以舞蹈基礎理論與應用理論研究為宗旨的學術期刊。

      潘志濤教授在其《中國民族民間舞發展的再思考》一文中也指出:“‘不能動、要保護、原汁原味的傳承’是不可能的,因為現在的老百姓不可能再退回到點油燈、住茅屋、不看電視的階段,如果刻意的要求他們像過去一樣生活,這也是不現實的。”因此,筆者認為云南少數民族舞蹈保護應結合當下實際擴大保護路徑,在發展中求保護,以一種“在變化中求不變”的態度對其進行保護,而不應刻板強制的要求其“一動不動,一變不變”。正如前文提到的“朗瑪廳”,它既是人們相聚暢飲的娛樂場所,也是藏族民間傳統歌舞新的生存空間,更是傳統舞蹈保護的一項創新舉措。在持續變遷的社會形態中,“朗瑪廳”的出現使得民間傳統歌舞的自娛性得以體現。對于少數民族歌舞文化來說,這樣的融合勢必會產生變化,但也使得民族傳統歌舞在群眾層面獲得了有效保護。云南少數民族舞蹈保護工作堅持“在發展中保護”的同時也可借鑒“多空間”的文化保護路徑,以達到民族文化可持續發展的目的。

      參考文獻:

      [1]方李莉.文化生態失衡問題的提出[J].北京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1(03):105-113

      [2]潘志濤.《中國民族民間舞蹈發展的再思考》[J].北京舞蹈學院學報,2014(05):1-4

      作者:王瀟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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