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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用土地導致農民的權益收到一定的損失問題研究

    所屬分類:建筑論文 閱讀次 時間:2017-11-13 11:11

    本文摘要:這篇土地工程師職稱論文發表了土地征用過程中農民權益受侵害的原因,土地征用是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是我國征地過程中存在著一些問題,侵害了農民的土地權益,論文探討了土地征用過程中侵害農民權益的表現,并探討了土地征用制度侵害農民權益的原因,增強農

      這篇土地工程師職稱論文發表了土地征用過程中農民權益受侵害的原因,土地征用是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是我國征地過程中存在著一些問題,侵害了農民的土地權益,論文探討了土地征用過程中侵害農民權益的表現,并探討了土地征用制度侵害農民權益的原因,增強農民的維權意識以及組織化。

    中國土地科學

      關鍵詞:土地工程師職稱論文,土地權益,土地征用,農民

      土地,作為一種稀缺資源,數千年來在人們的生產生活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權益是指公民受法律保護的權利和利益。農民在土地管理方面的權力和利益就是農民的土地權益,具體包括農民對土地的所有權及使用權、預征知情權等15項權利!以及由此帶來的各種收益。由此可見土地是農民的根本,失去了土地的農民的生活以及保障就成為了一個問題,除此之外,在土地征用過程中也存在著一些問題,侵害了農民的土地權益。

      一、土地征用過程中侵害農民權益的表現

      土地征用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批準權限和程序批準,給農民集體和個人補償后,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變為國家所有[1]。但是我國在征地過程中存在著一些問題。

      (一)公共利益界定不明

      《憲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用。"在規定中,國家對土地征用的前提做出了規定,即土地征用必須為了社會的公共利益。但是在實際的執行過程中,我們對公共利益并沒有一個明確的界定,致使征地泛濫化。在實際的土地征用操作中,我們對于征地目的具有很大的解釋空間。有相關的研究表明,某省的11個縣在1992年200個最大的用地項目中,屬于公共事業的僅有42項,而以盈利為目的的公司,企業高達148項!在這之中還有35項房地產項目[2]。公共利益的界定的模糊,造成了征地行為的泛濫化,而這無疑就侵害了農民對土地的使用權、預征知情權等權利。

      (二)被征地農民的補償標準偏低

      征地補償的最低標準,我國在《土地管理法》中的具體規定是:"土地補償費是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安置補助費是4—6倍,""補償費和安置費的總和最高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土地不僅僅具有經濟價值,還具有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因此僅僅按照土地生產性收益對被征地農民進行經濟補償是一種不完全的補償。農民對土地的土地補償知情權、補償方案聽證權等有關補償的權利受到侵害。

      二、土地征用制度侵害農民權益的原因

      (一)公共利益的界定以及補償標準的不完善致使農民的土地權益受到侵害

      征地前提是為了社會公共利益,但是我們由于我們并沒有對公共利益進行一個明確的界定,這就使得關于征地目的有很大的解釋空間。公共利益概念的界定模糊,擴大了征地的現象,侵害了農民的土地權益。其次是關于補償標準的規定,我們只規定了統一的補償標準,但是并沒有考慮到農民的未來。同時在制定補償標準上也存在技術上的困難,因為土地的價值不僅僅包括經濟價值,還包括其他的價值。

      (二)農民缺乏維護自身權益意識和能力

      我國農民基本上是處于個體經營生產的狀態,并沒有形成一個有效的組織。這種情況下,首先是農民在政府征地的過程中不能與政府進行有效的談判,并且政府在征地中面對的是集體,而所謂的集體就是農村的權力階層的幾人。這就給農村的少數的權力階層提供了以權謀私的便利,而農民個體在整個過程中基本是沒有話語權的。這些原因歸結起來,就是農民缺少有效的組織,同時,自身文化程度偏低也導致他們不懂如何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三、保障被征地農民土地權益的構想

      (一)明確公共利益的界定以及完善征地的補償標準

      政府征地的行為是以公共利益為出發點的,這是政府征地的第一關。這就要求現行法律對何為公共利益做出明確的解釋。法律的明確規定,無疑可以減少征地的數量,在一定程度上保護農民的權益。同時政府也應該更加完善我們的征地補償制度,在規定的補償中,不應僅僅只包括土地的經濟價值,還應把其他的類似于生態價值、社會價值考慮進去。這樣從制度上來看,我們更加考慮了對農民的補償類型。我們還應該在確定具體的補償標準時,經由政府跟農民進行協商來決定。最后,因為農民的土地被政府征收、出讓后,土地的價值數十倍的提升,而農民只拿到的少量補償款,如果農民能夠在被支付補償款的同時,亦可以被征收的土地為資本,參與土地增值部分的少量收益分配,那么無疑這是對農民來說無疑是一個極大的福音。

      (二)提高農民維權意識以及組織化程度

      提高農民的維權意識和農民的組織文化程度,由于在征地中是政府與鄉村中的權勢階層來進行對話決定的,而作為征地主體地位的農民卻對相關政策、信息了解甚少,最后只能被動的接受。因此我們要提高農民的維權意識。同時我們要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實現土地征用中農民組織與政府的直接對話、溝通,使農民在征地溝通的過程中,能夠為自己的聲音講出來。

      四、結論

      改革開放以來,土地征用制度給城市的建設發展帶來了源源不斷的動力,但是在城市高速發展的同時,也在一定的程度上侵害了農民的土地權益。在現行土地征用制度以及實際情況中,還存在著諸多的問題,比如說存在著土地征用目標泛化、土地征用補償標準偏低等解決這些問題,需要從國家法律、政府以及農民三方面來綜合進行考慮與改善。單獨一方的努力無意義杯水車薪,不足以解決此類問題。只有三方共同努力,才能更好的解決問題,保護好農民合法的土地權益。

      參考文獻:

      [1]張慧芳.論有限政府事業下我國征地制度的理性構建[J].中國行政管理,2004,(12):14.

      [2]錢忠好.現行土地征用制度的理性反思[J].南京社會科學,2005(1):1.

      [3]王維平,楊智.西部農村農民組織化的意義、瓶頸與對策[J].西北農林科技大學學報,2015.(15):95.

      作者:姚星宇 單位:陜西師范大學

      推薦閱讀:《中國土地科學》[1] 是集中文核心期刊、中國科技核心期刊、中國人文社會科學核心期刊、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期刊、中國科學引文數據庫來源期刊、中國學術期刊引文期刊、SPCUE50家來源期刊和JI收錄期刊于一身的權威學術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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