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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臨時用地管理與土地征用存在的問題探微

    所屬分類:農業論文 閱讀次 時間:2020-05-23 11:33

    本文摘要:摘要:由于法律的部門性和宏觀性,我國的法律和管理對臨時用地和土地征用缺乏系統、詳細的規定,導致在使用主體、使用范圍、承包對象等方面缺乏全面的管理和統一的標準,臨時征地過程中涉及的部門權限和使用權。通過對土地產權制度、相關法律關系和土地市場

      摘要:由于法律的部門性和宏觀性,我國的法律和管理對臨時用地和土地征用缺乏系統、詳細的規定,導致在使用主體、使用范圍、承包對象等方面缺乏全面的管理和統一的標準,臨時征地過程中涉及的部門權限和使用權。通過對土地產權制度、相關法律關系和土地市場行為的分析,揭示了問題產生的根源,提出通過建立城鄉統一的土地產權制度,規范我國臨時土地管理和土地征用行為,整合各級立法權限和內容,完善土地市場機制和內容建設。

      關鍵詞:臨時征地;土地管理;微探

    土地資源管理

      1我國臨時土地管理與征地現狀

      1.1法律關系失衡

      在法律集中管理模式下,我國的立法權只能由中央政府依法擁有。這種集中管理的弊端在于權力過于集中,電力系統各部門之間難以協調,難以形成統一的實施標準,使法律實施陷入僵局。在法律環節也是如此,只是對涉及的一些法律領域給出了一般的訴訟范圍,一些具體法律無法涵蓋的部分會產生一定的法律盲區,從而產生相關的法律問題。

      然而,臨時用地是我國的一個盲區。在這一盲區,我國有關臨時用地管理和土地征用的問題很難得到充分的法律支持。因此,在法律意義上,這兩個方面的執行存在漏洞。在法律銜接方面,很難反映職能部門或地方政府的具體問題。對臨時用地管理等職能交叉的部門管理,由土地管理部門或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按照部門利益和管理權限的平衡進行編制和管理。

      1.2產權制度界限不清

      國有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是我國土地所有權的兩種形式。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國家的土地使用權逐步落到了一些企業和大多數公民的手中,從而發展了相關的市場經濟,同時也進一步優化了國家的土地資源。這對我國的土地事業是非常有益的。而這種權力分配只針對使用權的分配,所有權仍然屬于國家,這大大保證了國家對土地的實際控制。國有土地應該從地域的角度來理解。如果按照國家和集體來確定所有權,在邏輯上是不合理的。我國法律偏重于土地權力的限制和設計,缺乏對利他權利的詳細描述。

      2我國臨時用地管理與征地現狀及對策

      2.1各級立法的整合

      新時期,我國法制建設逐步向實踐性、計劃性傾斜,將未涉及傳統法律的公眾生產生活中存在的盲區逐步納入新的法制建設活動體系,以增強執行力加強各相關部門之間的溝通協調。在制定、修改和升級過程中,加強法律、政策和計劃的公開聽證制度,確保公共事務管理能夠適應事務的特點和實際需要,避免因追求管理規范而出現“一刀切”現象,避免出現與當地的實際聯系。

      2.2完善土地市場建設

      土地市場的具體建設活動應以土地產權制度為基礎,并以此為參照和指導體系,即在法律范圍內開展相關建設項目,使相應的建設活動具有一定的法律保障。因此,在這一制度內涵的實際運用過程中,必須跳出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產權固有的共同障礙,使土地之間的交易不受這些屬性的約束,并按照《土地利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開展相應的經濟用地流轉活動。根據土地產權與功能分離的特點,充分挖掘和分解土地產權所蘊含的占有、使用、收益、處置等權力,促進土地產權市場多元化發展,動態價值的交易與利益格局的轉變,是通過對土地產權權力的安排與組合,衡量不同土地類型之間經濟、社會、生態效益的跨越或轉變而實現的。

      2.3完善土地產權制度

      這一制度的建立必須與法律相結合。首先,在法律上明確了國家、政府和社會團體的相關法律概念,然后從人格的角度對這些權利人的義務和權利進行了劃分。從而明確這些個人在土地問題中的作用。重點控制個人土地擁有規模,避免土地資源過度集中,加強地價調控和監管,確保土地資源的社會性、均衡性和可及性。逐步建立公共土地分類制度,明確公共土地產權主體的政府性和集體性。從公共層面上講,利他主義的土地權力是為了實現個人與整體的合理連接。

      3關于規范臨時用地管理和征地的建議

      3.1各級立法權限和內容的整合

      國家一級的基本法或者基本法應當逐步轉向原則性、指導性、全面性,為各職能部門結合公共生產生活中存在的各種問題制定規章制度提供基本的、全面的原則、內容和目標,協調各職能部門在具體管理事務中的協調和銜接。對于涉及土地、環境保護、建設等具體內容或特殊問題的立法,要注意其他職能部門各環節的劃分和管理,如其形成原因、主體行為、演變機制等。,實現部門的綜合性和協調性,改變一部法律由一個部門主導的局面。通過賦予省級政府更多的立法權,確保不同問題的相關法律在操作層面上的整合和整合,實現政府管理中各職能部門的協調和有機結合,避免管理機構和相關法律、標準的多元化。在制定、修改和升級過程中,加強法律、政策和計劃的公開聽證制度,確保公共事務管理能夠適應事務的特點和實際需要,避免因追求管理規范而出現“一刀切”現象,避免出現與當地的實際聯系。

      3.2完善土地市場機制和內容建設

      土地市場的建設有賴于土地產權制度的改革。打破國有土地與集體土地之間的產權壁壘,按照土地使用管制、土地使用行為管制等法律政策的相關要求,實現城鄉土地自由貿易。在完善和優化土地權屬交易市場的基礎上,規范和激活房地產租賃市場,通過分類細化用途變更和使用年限,實現土地租賃和臨時用地交易的市場管理和政府控制。根據土地產權與功能分離的特點,充分挖掘和分解土地產權所蘊含的占有、使用、收益、處置等權力,促進土地產權市場多元化發展,動態價值的交易與利益格局的轉變,是通過對土地產權權力的安排與組合,衡量不同土地類型之間經濟、社會、生態效益的跨越或轉變而實現的。在公共利益范圍內,嚴格界定土地征收范圍。同時,結合市場動態為征地補償提供參考,量化政府干預個人產權造成的經濟損失或潛在收益,規范政府和個人行為。

      3.3建立城鄉統一的土地產權制度

      首先,要依法區分國家、政府和公眾的概念,明確國家憲法和政府、公眾各自的權利義務。在土地動力設計方面,要實現土地及其附著物的一體化管理,避免在土地使用、取得、買賣過程中過度延長審批流程,增加申請費用。逐步取消土地使用年限設置,消除土地流轉的時間瓶頸。重點控制個人土地擁有規模,避免土地資源過度集中,加強地價調控和監管,確保土地資源的社會性、均衡性和可及性。逐步建立公共土地分類制度,明確公共土地產權主體的政府性和集體性。從公共層面上講,利他主義的土地權力是為了實現個人與整體的合理連接。例如,為了實現政府規劃、管理和監督權與土地利用總體利益相適應,為他人提供以避險、方便為目的的利他主義權利的分類和界定,為公共用途或公共利益。

      土地方向論文范文:土地儲備融資與地方債務的關系探討

      結束語

      綜上所述,我國經濟快速發展取得了可喜的成績,但也存在著新的問題和挑戰。如今,土地資源日趨緊張。在征地和臨時用地管理過程中,如果不能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將對社會經濟發展的成果產生不利影響。因此,有必要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保護弱勢群體利益,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 國土資源部.國土資源部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EB/ OL].(2011-07-28)[2015-05-08]

      [2] 嚴金明.具體征地制度應該結合中國基本國情和現實進行擇.(2007-11-27)[2015-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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