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摘要:文章通過重新構建評價指標體系為現有統計條件下跨時空農村產業融合度水平比較提供新方案,在此基礎上,分別利用熵值法和均權法對我國31個省份展開測度。結果表明:中國農村產業融合水平省域差異明顯但整體呈現東高西低特征,即東部高于中部,中部高于西部。通過
摘要:文章通過重新構建評價指標體系為現有統計條件下跨時空農村產業融合度水平比較提供新方案,在此基礎上,分別利用熵值法和均權法對我國31個省份展開測度。結果表明:中國農村產業融合水平省域差異明顯但整體呈現“東高西低”特征,即東部高于中部,中部高于西部。通過比較發現,熵權法和均權法下的評價結果具有較高一致性,可見賦權方法的不同并未改變中國農村產業融合水平的地理梯度特征,不過均權法在分析多樣性和體系開放性方面存在優勢。
關鍵詞:農村經濟;農村產業融合發展;賦權方法
0引言
近年來,隨著鄉村振興戰略的持續推進,農村產業融合作為重要路徑備受關注,有關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理論探討。關于農村產業融合內涵的討論,國家發展改革委宏觀院和農經司課題組(2016)[1]的觀點被廣泛接受。姜長云(2016)[2]、李治和王東陽(2017)[3]、趙霞等(2017)[4]從融合路徑的角度切入,將農村產業融合劃分為產業鏈延伸、服務業引領、農業功能拓展、新技術滲透、農業產業內部重組等類型。
李潔(2018)[5]探討了融合的約束機制與驅動因素,認為經營主體發育遲緩、相關行業發展水平低、要素瓶頸突出、農民增收利益機制不健全、公共服務體系不完善、金融服務支持不足等問題阻礙了融合發展,而科技進步推力和城鄉消費升級的拉力則極大地促進了融合發展。二是發展評價。早期研究主要關注農村產業融合水平較高區域,如李蕓等(2017a,2017b)[6,7]、蔣一卉(2017)[8]在構建農村產業融合評價指標體系的基礎上以北京為例展開了實證檢驗。關于指標賦權方法,姜崢(2018)[9]、劉鵬凌等(2019)[10]選擇了層次分析法,李治等(2019)[11]則運用了熵值法賦權法。三是效應分析。
不少學者圍繞融合的特定效應展開探究,如李乾等(2018)[12]、曹祎遐等(2019)[13]、郭軍等(2019)[14]探析了收入效應。盡管不乏關于農村產業融合發展水平的研究,但評價指標體系尚不統一,爭議主要集中在指標選取和賦權方法確定兩個方面。有鑒于此,本文改進了農村產業融合評價指標,并基于主觀賦權法和客觀賦權法開展測度比較。
1體系構建與指標選取
1.1指標選取
1.1.1一級指標
本文以融合類型為劃分標準建立一級指標。為指導農村產業融合實踐,國家發改委等七部委2016年聯合印發《農村產業融合發展試點示范實施方案》(發改農經〔2016〕833號),將試點示范縣的農村產業融合分為6種類型,分別是農業內部融合型、產業鏈延伸型、功能拓展型、多業態復合型、新技術滲透型和產城融合型。由于該文件提出的分類法存在交叉,借鑒已有研究中總結的模式,本文基于政府分類對融合類型進行修改。
第一,剔除農業內部融合型。產業邊界清晰可界定為討論產業融合的前提條件,沒有產業邊界就沒有產業融合。因此,“農業內部融合型”屬于第一產業內部細分產業之間的交叉,并未突破第一產業邊界與第二、第三產業發生作用,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農村產業融合。第二,剔除多業態復合型。盡管該融合類型普遍存在但卻不利于一般性理論研究。多業態復合型與其他融合類型類似物理學中合力與分力的關系,需要分解討論。第三,剔除產城融合型。政府引導性分類認為該融合類型為農村產業融合與新型城鎮化的聯動發展,但時空同步不足以證明作用關聯。本文將農村產業融合歸納為四種融合模式,分別為產業延伸、技術滲透、功能拓展、組織創新。
1.1.2二級指標
二級指標是評價體系的基礎,參考已有研究,本文放棄具有強烈地方特征的指標,剔除重復指標,盡可能保留了統計穩定性較高的共識指標,最終確定了農村產業融合發展指數指標體系,如下頁表2所示。
1.2賦權方法
賦權方法包含主觀賦權法與客觀賦權法。本文將分別選擇客觀賦權法中的熵權法和主觀賦權法中的均權法對農村產業融合發展指數進行測算。
1.2.1熵權法
李治等(2019)[11]采用了熵值法賦權法構建農村產業融合評價體系。熵本為熱力學概念,后引入信息論,以信息熵反映指標變異程度,從而可以用于指標綜合評價。熵權法通過信息熵原理來確定權重,屬于客觀賦權法。
1.2.2均權法
均權法同樣是農村產業融合度評價過程中值得借鑒的賦權方法。均權法對同級指標賦予相同權重。如果一個評價體系分為i個維度,每個維度下又有j個指標,那么,每個維度權重均為1/i,維度下的各個指標再平均分配權重,即每個指標權重為1/ij。均權法本質上屬于主觀賦權方法,依據指標構建者的主觀判斷,強制將各指標賦予同等權重。
1.3數據標準化處理
為了方便不同單位或量級的指標進行比較和加權,通常會采取數據標準化的方式剔除單位限制,將數據轉化為無量綱的純數值。具體到本文,采用Min-max標準化處理方法。在對數據進行標準化之前,根據二級指標與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的關系區分為正向指標和反向指標。正向指標對一級指標具有正向激勵作用,反向指標對一級指標具有反向阻礙作用。
1.4數據來源及處理
農村產業融合指數測算所需原始數據主要來自國家統計局官網,農產品加工業產值來自《中國工業統計年鑒》,農林牧漁專業及輔助性活動產值來自《中國第三產業統計年鑒》,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構成來自《中國勞動統計年鑒》,淘寶村數據源于阿里研究院公布的統計結果,休閑農業與鄉村旅游示范縣數量根據文化和旅游部公布的統計名單進行梳理,休閑農業與鄉村旅游示范縣數量根據農業農村部公布的統計名單進行整理。31個省份(不含港澳臺)的省域數據部分來源于各省統計年鑒,個別缺失值主要利用均值插補法補齊,如遇推算結果出現負值則根據有效性原則以0值計入。
2研究結果與分析
2.1融合水平比較
從省級行政區劃來看,農村產業融合水平未見明顯規律,但若以國家統計局東、中、西部地區的標準劃分,則顯現出明顯差異特征。
2.1.1熵權法下的農村產業融合指數
31個省份農村產業融合指數結果。其中,東部地區報告期內融合度均值約為0.38,中部地區均值約為0.32,西部地區均值約為0.19。
2.1.2均權法下的農村產業融合水平中國31省份農村產業融合度。
其中,東部地區報告期內融合度均值約為0.38,中部地區均值約為0.32,西部地區均值約為0.19。各省份2013—2019年農村產業融合度均值分別為0.294、0.298、0.293、0.300、0.282、0.280、0.299,方差分別為0.020、0.019、0.021、0.019、0.021、0.020、0.019。報告期末較期初融合度上升的地區有19個,下降的有12個。
其中,增幅、降幅排在前5位的地區分別為西藏(41.9%)、新疆(41.43%)、廣西(25.23%)、海南(19.66%)、青海(18.45%)和遼寧(-20.95%)、甘肅 (-17.92%)、黑龍江(-12.30%)、四川(-10.34%)、重慶(-9.75%)。借鑒熱力圖的方法,將農村產業融合指數分為[0,0.2)、[0.2,0.25)、[0.25,0.3)、[0.3,0.35)、[0.35,0.4)、[0.4,1)六個區間,通過由淺到深的色塊表示,從色塊深淺排布中可以直觀看到,盡管采取了不用的賦權方法,但是各地區農村產業融合度“東高西低”的地理梯度特征沒有改變。
2.2維度貢獻率比較
2.2.1熵權法下的維度貢獻率
本文采取維度權重衡量維度貢獻率,用于比較產業延伸、技術滲透、功能拓展、組織創新四個維度在農村產業融合中的作用。某個維度占的權重越大,說明該維度對促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度發揮的作用越大,反之則越小。
3進一步討論
3.1評價一致性
本文利用我國31個省份2013—2019年的面板數據,分別利用主觀賦權法和客觀賦權法對各地區農村產業融合度進行測算。其中,主觀賦權法采用的是均權法,客觀賦權法則采用的是熵權法。由于評價方法的不同,無法對其融合度結果進行直接比較,為此,本文給出兩種賦權方法下各地區農村產業融合度分年度排序。
31個省份2013—2019年共217組樣本數據中,僅有北京、天津、山西、黑龍江、福建、廣西、云南、新疆的28組數據參差距離大于5。也就是說,當i=5時,D5=12.90%。同理,求得D10=0.92%,也就是說,使用熵權法和均權法測算農村產業融合度,31個省份中僅有不足1%的地區在觀測期內排位差距超過10。綜合兩種賦權方法下農村產業融合度的排位參差率和地理梯度表現,本文認為熵權法和均權法在農村產業融合度的測算中表現出較高的一致性,兩種賦權方法均有效。
3.2分析多樣性
在比較維度貢獻率時,均權法和熵權法使用了不同的指標。均權法用分維度指數值與融合度的比值衡量維度貢獻率,熵權法用統計算法下的維度權重來確定維度貢獻率。兩相比較,均權法測算的維度貢獻率更具有現實解釋意義,熵權法對離散程度更高的指標賦予了更高的權重,其統計意義大于現實解釋意義。
3.3體系開放性
受限于國內農村統計條件,本文在構建農村產業融合度評價體系時,若干合理指標未能及時納入,比如鄉村休閑旅游主營業務收入、農產品電商銷售額、農村專業合作社帶動農戶數量等。也正是因為這些不足,才凸顯了均權法在當前評價中的優勢地位。
畢竟,一級指標確定相對容易,只要不改變整體評價框架,各維度間的權重就不會發生改變。那么,待指標數據獲取后,可在不影響維度權重的情況下補充二級指標,避免了評價體系因統計完善所帶來的頻繁調整,或者形成數據“斷代”,致使跨期不可比。了主觀賦權法所帶來的不認同感,同時還為指標體系的完善預留了空間。因此,相比熵權法,均權法更有利于評價體系的自我完善且更易與農村產業融合發展實踐形成動態銜接。本文構建的農村產業融合度評價體系,在維度選擇方面兼顧了導向性與現實性,避免了簡單參照“先進模式”選取目標指標,對于我國農村產業融合發展中尚不典型的業態指標暫不納入。
在指標確定方面,兼顧精準性和有效性,避免對指標體系科學性的盲目追求,確保其所需數據的完整性與可獲取性,為此暫未納入那些尚未建立統計而目前較難獲得省際層面數據的指標;在權重確定上,兼顧前瞻性與實用性,在指標的賦權方法上選擇均權法,既避免主觀賦權法帶來的不認同感以及不同樣本對權重產生影響,也方便后續增補統計條件成熟的新指標,為評價體系的自身完善預留空間。本文構建的評價體系為跨時空比較提供了解決方案,也可用于市際、縣域、村級等不同層面農村產業融合水平的評價。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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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李蕓,陳俊紅,陳慈.農業產業融合評價指標體系研究及對北京市的應用[J].科技管理研究,2017,37(4).
作者:陳池波,李碩,田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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