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摘 要:受蒲灘生態環境與河東鹽政變化的影響,私鹽活動成為清代山西蒲州府永濟縣蒲灘村落中的百姓生計方式之一。 產于蒲灘之上的蒲灘鹽于清代前中期流入食鹽市場,影響了解鹽的銷路。 這一問題凸顯后,河東運商馬隆德、張隆泰于道光十一年京控,引起了朝廷的
摘 要:受蒲灘生態環境與河東鹽政變化的影響,私鹽活動成為清代山西蒲州府永濟縣蒲灘村落中的百姓生計方式之一。 產于蒲灘之上的蒲灘鹽于清代前中期流入食鹽市場,影響了解鹽的銷路。 這一問題凸顯后,河東運商馬隆德、張隆泰于道光十一年京控,引起了朝廷的重視。 此后,蒲灘私鹽從道光時期到宣統時期經歷了平毀蒲灘鹽畦、為灘民發放墾復經費、實行代賦津貼銀兩制、蒲灘緝私章程等多個治理階段。 由于食鹽市場的發育、政策執行過程中的虛應故事,以及蒲灘百姓、河東坐商、河東運商、解池畦戶及地方官員在蒲灘私鹽流通及查禁過程中互相之間的博弈,蒲灘鹽自始至終未被根除,也沒有能夠化私為官。 這一過程有助于我們了解蒲灘私鹽治理中制度、規定及辦法的確立與演變過程,豐富對清代中后期河東鹽政與晉南地方社會的認識。
關鍵詞:清代; 河東鹽政; 蒲灘鹽; 私鹽; 治理
私鹽活動影響著傳統王朝國家的鹽課收入及統治秩序,是學界研究的重要課題。 以往對私鹽問題的研究多從典章制度出發,側重于緝私的制度條文以及緝私制度的優劣①。 近年來,在中國鹽業史研究中采用區域社會史的研究取向成為學術趨勢,這些研究注重地方能動性,通過具體的人與事件的發展來考察王朝鹽政制度的推行過程②。
鹽業論文投稿刊物:《鹽湖研究》是經國家科委批準,中國科學院青海鹽湖研究所主辦,科學出版社出版的學術類自然科學期刊。《鹽湖研究》主要刊登內容:鹽湖、地下鹵水、油田水等資源的地球化學、水文地質,志鹽元素的無機化學、物理化學、溶液化學和鹽鹵分析化學等學科的研究報告與論文。
但是,在私鹽活動和私鹽治理問題的研究中,采用區域社會史取向的成果仍然較少。 將私鹽活動和私鹽治理問題置于區域歷史的鮮活場景進行個案研究,有助于呈現私鹽治理中各項制度、規定及辦法的確立與演變過程,進而理解鹽政制度在地方社會的實際運作。
作者:毛 悅
“河東私鹽患在肘腋者,莫甚于蒲灘。 ”③ 清代山西蒲州府永濟縣蒲灘私鹽活動是當地百姓的生計方式之一,對河東鹽區內解鹽的行銷造成了一定影響,朝廷與地方官從道光十一年(1831)到光緒七年(1881)集中且持續地展開有關蒲灘私鹽治理的討論。 研究這一問題,能夠較好地展現蒲灘私鹽治理的大致過程,揭示制度變遷中不同利益群體的利益訴求及互相之間的博弈。 此外,蒲灘私鹽問題綜合性較強,不僅影響解鹽的行銷,而且涉及永濟生態環境變化、永濟黃河灘地形成與開發等多個問題。 因此,對蒲灘私鹽之產生進行考察,也有利于加深我們對清代中后期河東鹽政與晉南地方社會變遷的了解。
目前學界已有一些對蒲灘私鹽的研究成果。 張艷麗簡要論述了馬丕瑤查禁五姓湖百姓私自曬鹽采取的措施①。 胡英澤利用地方文獻,從黃河西遷引發的生態環境變化的角度敘述了蒲灘曬鹽現象的盛行與蒲灘代賦津貼制的形成過程。 他認為蒲灘代賦津貼制的實質是把生態環境變化導致的多種灘地資源經營收益形式固定為單一形式②。 這些研究具有一定啟發性,但忽略了河東鹽政對蒲灘私鹽流通和查禁的影響,也并未運用中國歷史第一檔案館有關蒲灘私鹽的檔案文獻,對蒲灘私鹽流通與河東鹽政改革的關聯、蒲灘私鹽治理中的利益糾葛等問題尚缺少細致的討論。
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試圖將河東鹽政與生態環境的視角相結合,運用清代檔案、鹽法志、日記等材料,更為詳盡地分析這一區域性私鹽問題及其治理的地方性表現,以期展現蒲灘私鹽流通及查禁過程中蒲灘百姓、河東坐商、河東運商、解池畦戶、地方官員和清廷等不同利益群體之間的復雜博弈,管窺地方社會中的各類人群對蒲灘私鹽治理變革發揮的作用。
一、百姓的生計:山西永濟蒲灘私鹽盛行之因
明洪武二年(1369)廢元河中府,改河東縣為蒲州,直隸于州,屬平陽府,蒲灘隸屬于蒲州。 清雍正六年(1728)蒲州升州為府,置永濟縣為倚郭縣,蒲灘隸屬于永濟縣。 蒲灘西臨黃河,南靠中條山,以蒲州城為中心分為南北兩段,“灘分南北,長約百里,廣袤四十余里,跨越二十四村,莊界連三省,濱臨黃河”③,其中“南灘長十五里,寬五六里至十余里不等,北灘長四十五里,寬八九里至二十里不等”④。
隨著黃河河道西徙,蒲灘自明末逐漸鹽堿化,灘地潮濕,土質較松,夏季不耐旱,而黃河西徙又導致土地缺乏足夠的水源,有很大一部分土地不能耕種。 鹽堿地冬天時生成芒硝,夏天時結晶成鹽,當地百姓除了耕種外,也在冬季熬堿,夏季曬鹽。 夏季時,蒲灘鹽堿地生出一層白色的結晶,將這層結晶掃到一處,自然生成硝鹽,經過淋鹵、日曬等程序,可供百姓食用,故“每日刮取數十斤,零星售賣以作完糧糊口之計”⑤。 乾隆五十三年(1788)成書的《河東鹽法備覽》載:“永濟、臨晉二處有葫蘆、鹻莊,民多煎私”⑥,葫蘆即黃龍村,鹻莊即堿莊,均屬于蒲灘北灘的村莊,可知最晚在乾隆五十三年蒲灘已有百姓產銷食鹽。 從國家食鹽專賣體制的角度看,產于蒲灘的鹽是私鹽,即沒有按照國家法律規定進行生產和運銷,無法為國家提供鹽課的食鹽。
清代實行劃界行鹽制,河東鹽區的轄區包括山西、陜西和河南的部分地區,蒲灘位于其中。 乾隆五十七年,河東鹽區實行“課歸地丁”改革,將鹽課攤入行鹽地區的地畝中征收,裁撤運商,“鹽總聽民運,開采鹽觔并無例禁”①,并且允許百姓就近買食,停止對私鹽的緝查活動。 這意味著地方官府放棄了對河東鹽區內食鹽運銷的控制。 在此階段,解池附近的的六小池、硝池灘等易產鹽之地由運商賣給附近居民管業澆曬②,陜西的鹵泊灘食鹽開采也在這一階段合法化③。 可見此時河東鹽區內食鹽市場自由化程度較高。
此外,“課歸地丁”改變了民間完納鹽課的方式,加重了河東鹽區內擁有田畝的編戶的田賦負擔。 需要注意的是,“課歸地丁”后,百姓爭奪鹽利與繳納地丁銀并不沖突,加之蒲灘鹽堿化嚴重,較為貧瘠,百姓兩相權衡后,往往“棄農業而作奸私”④。 對沒有田畝,或沒有在戶籍系統內登記的百姓而言更是如此。 因此蒲灘“自乾隆五十七年課歸地丁私鹽之禁既弛,私曬之風遂盛”⑤。
河東鹽區的主要食鹽產出地是解池,產于解池的解鹽是河東鹽區內國家授權生產與運銷,可為國家提供鹽課的官鹽,與作為私鹽的蒲灘鹽存在競爭關系。 “課歸地丁”后,由于鹽課歸入地丁,解鹽鹽價明顯下降:山西境內食用解鹽之地的解鹽鹽價每斤減少三四文至六七文不等,即便是食用土鹽、蒙古鹽的地區的鹽價也降低二三四五文不等⑥; 河南境內距離解池較近及水路可通之地的解鹽鹽價每斤降低七八文,距離解池較遠之地解鹽鹽價每斤降低五六文,距離山西最遠處的地區每斤鹽價也減去二三四文不等⑦; 陜西西安、同州兩府解鹽鹽價降低兩文⑧。
嘉慶十一年(1806)河東鹽區改回傳統的商運商銷。 復商后,因清廷征收河工經費銀,不斷加征河東鹽課,解鹽鹽價也隨之上升。 嘉慶十五年始,因河工之需,解鹽鹽價加價一厘⑨。 到嘉慶十八年,課額較復商前六十五萬五千七百九十三兩增加六萬一千八百七十二兩⑩。 道光八、九年時,解鹽商銷原價較嘉慶二十五年前每斤增加十文、二十文不等○11 。 顯然,復商后,蒲灘鹽在與解鹽的競爭中比“課歸地丁”時期更具價格優勢,這是蒲灘鹽暢銷的重要因素。
為配合商運商銷,保證鹽課收入,河東鹽區各地開始查禁私鹽,但是這沒有使蒲灘鹽退出食鹽市場。 復商僅過三年,黃河河道再次西徙,蒲灘耕種條件惡化,近灘居民刮土堆積,淋曬成鹽,又有漁利奸徒將其攙入池鹽內銷售,私販因之峰起○12 。 道光二年,雨勢過大,涑水河上游漲水嚴重,五姓湖“四面灘岸一片汪洋”,處于涑水河下游的蒲灘村落中的良田漸漸被積水滲透,百姓無地可種。 五六年后,灘地逐漸干燥,鹽堿化加劇,“始出澗下作堿,潮上浮白而鹽鹵漸生,禾稼不登,民圖生計而私曬漸多”①。
蒲灘地域遼闊,蒲灘鹽總產量較多,每日可生產數十斤,五六月時甚至一天一池②。 這些硝鹽可以賣到中條山上的村莊、蒲州城、運城,并且可經風陵渡賣至陜西、河南③,是當地村民在夏季時的一項重要收入。 但與解鹽相較,蒲灘出產的硝鹽顆粒較小、味道較苦,質量不如解鹽。
學者張小也認為,在官鹽和私鹽均可到達的市場中,私鹽與官鹽是一對互替商品,存在競爭關系,當私鹽的價格比官鹽低、質量比官鹽好、交易更加方便時,百姓必然避官食私④。 梁庚堯認為在私鹽與官鹽的競爭中,不可忽視地理因素的影響⑤。 在蒲灘鹽影響解鹽銷路的案例中,我們看到蒲灘鹽的盛行受到價格、地理、生態環境等因素的共同影響。
其一,由于蒲灘鹽堿化的加重,蒲灘村落的農業生產受到嚴重影響,百姓需要通過曬鹽、熬堿等方式維持生計,這是蒲灘出現私鹽活動的主要原因。 其二,與清中后期因重重加稅而價格高昂的解鹽相比,無需納課、價格低廉的蒲灘鹽更受百姓歡迎。 其三,部分鹽商將其攙雜進解鹽內銷售,節約成本,以次充好⑥。 其四,蒲灘與陜西、河南毗鄰,私鹽可經過蒲津渡、風陵渡、黃龍鎮渡口及下馬口轉運他處,并且蒲灘的緝私力量無法與地方鹽政機構駐地、解池所在地運城相比,加之位于蒲灘南部的風陵渡巡檢司于乾隆四年由山西永濟縣移歸陜西潼關縣管轄⑦,可能會對蒲灘緝私力量有所影響。 由此,不難理解查禁蒲灘鹽難度較大的原因。
二、山西巡撫與戶部的討論:從平毀鹽畦到墾復蒲灘
蒲灘私鹽引起中央層面關注自河東鹽商京控而始。 嘉慶十一年復商后,隨著河東鹽課的不斷增加,加之道光年間全國性的經濟危機以及淮鹽改票后鹽價大減,兩淮私鹽灌入河東鹽區,河東鹽池遭遇水患后減產等因素的影響,河東鹽商賠累不堪⑧。 這一情形下,河東運商馬隆德和張隆泰不滿永濟蒲灘和解池私鹽影響解鹽銷路,在山西巡撫和河東道控告均未得親提后,于道光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京控。 他們稱蒲灘在道光六年忽然有匪徒聯合其他省份的私梟開畦曬鹽,剛開始收鹽的人不過一二千名,道光十年時竟然多至萬名,“兼解池食鹽越墻飛走,每年亦不下數千名。
河東引鹽定數只銷五千余名,而蒲解私鹽已過其半。 ”由于鹽池防守較為嚴密,匪徒在解池聚眾搶劫往往是在深夜,而蒲灘百姓卻敢勾結千百成群的匪黨,明目張膽地開墾曬私,當地官府也不敢過問,于是鹽畦越開越廣,蒲灘鹽越產越多。 因為蒲灘鹽成本低廉,無須繳納鹽課,所以官鹽難以與之競爭。 即便鹽商增加鹽斤或減價銷售,鹽引仍然積壓,鹽課仍舊無出。 嘉慶十六年到道光十一年間,河東鹽商合綱憑空墊辦捐輸經費三百余萬兩,早已?嘀翗O,“傾家喪身即不足惜,但事關七十余萬之國帑,萬一貽誤,罪安能逃? ”① 因此,馬德隆奏請嚴立緝私章程,并請求停止加增鹽價一厘的河工經費征收②。
事關鹽課,茲事體大,都察院將此案奏交給道光皇帝,并且稱河東總商王恒泰等遣職來京具訴的內容與馬隆德和張隆泰所言基本相同③。 道光皇帝命山西巡撫阿勒清阿親提查訊馬隆德和張隆泰④。 不久,山西巡撫阿勒清阿請旨嚴禁蒲灘私鹽⑤。 五個月后,阿勒清阿將審訊結果上奏皇帝,稱該呈狀中鹽商稱蒲灘私鹽“收至萬名,倍于正課”,只是“約略而言”。 此外,他從百姓處得知,販私鹽是百姓迫不得已而為之的生計,雖然蒲灘產鹽較多,但只是偶爾有鄰縣之人傭工攜買所刮鹽斤。
阿勒清阿命蒲州府知府黃德濂、河東道韓文顯、永濟縣知縣郭書俊等人平毀蒲灘鹽畦⑥。 當時蒲灘產鹽之地共五十二頃六十畝⑦,如果將鹽畦全行平毀,對蒲灘各村莊帶來的震動可想而知。 但是,阿勒清阿在奏折中對平毀蒲灘私畦的過程一帶而過,也未稟報平毀私畦過程中百姓傷亡的情況。 在光緒《湖南通志》關于黃德濂生平的記載中,我們卻看到平毀鹽畦時“作民與吏口有死者,府縣吏稱民煽聚欲為逆,請兵往捕,人情洶洶”⑧ 的情形,可見平毀鹽畦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官吏與百姓關系的緊張。
平毀鹽畦后,河東道韓文顯曾建議豁免鹽堿地的稅糧,令灘民另謀生業,但是他們稱自己并無其他生業可圖,何況墳墓廬舍都在附近,所以并不愿意遷移別處。 他們認為等到將來堿氣消退后,仍可以耕種蒲灘,紛紛環跪道旁,遞呈乞恩。 阿勒清阿也不贊同將蒲灘的鹽堿地豁糧歸官,他認為百姓失去生計時容易再次產銷私鹽,于是建議三年內在河東道庫商捐銷價生息項下每年動銀9693兩代完百姓應交錢糧,同時請求皇帝準許他們將鹽土拋撒,派遣員弁定時巡查蒲灘,制定賞罰條例⑨。
道光皇帝將奏折交由戶部討論,但戶部遲遲沒有復奏。 道光十二年三月初七日,阿勒清阿再次上奏,稱百姓生計維艱,南灘情形尤其勢不容緩,于是他沒有再等戶部議復的結果,便將之前計劃用于蒲灘的銀兩借款發給灘民⑩。 此事上報清廷后,戶部復奏的結果沒過幾天就下來了。 戶部態度非常強硬,一律駁斥了阿勒清阿的請求,認為蒲灘既然五谷不生,那么就應豁糧歸官,如果連續三年發放按墾費銀九千余兩,很可能因為墾復無效而造成官項的浪費。
同月二十九日,阿勒清阿再次上奏,稱這些鹽土需要經過淋鹵入畦、日曬等程序才能成鹽,若在遼闊的蒲灘曬鹽,容易造成私鹽再次泛濫,若運至解池開曬,則運輸成本高昂,也有所不便。 他認為開墾蒲灘可減少堿氣,便提議以三年為期,每年在河東道庫商捐銷價生息項下動用9150兩銀,根據每個村莊的情形、村民的貧困程度、地畝的多少為灘民發放墾復銀兩,“如能墾復一村之地畝,即少一村之游民,能墾復一段之地畝,即少一段之游民”①。
此次戶部的官員同意了阿勒清阿的意見,但是措辭略顯嚴厲,不僅在經費發放、奏報一項上提出嚴格要求,而且提出,如果三年后墾復蒲灘無效,所有經費要從巡撫阿勒清阿、韓文顯和黃德濂等道府官員的養廉銀中扣除②。
頒布此道諭旨后,蒲灘私鹽一案似已塵埃落定。 令人意外的是,一個月后,有人彈劾阿勒清阿吏治廢弛,其中一件是彈劾阿勒清阿在蒲灘和解池的私鹽問題上聽信商人慫恿,妄事更張,在派遣官吏帶領民夫數百人平毀蒲灘鹽畦時,幾乎在當地釀成巨案③。 這次彈劾引起了道光帝對阿勒清阿的懷疑,作為統治者,他絕不希望矛盾激化引起對抗,于是立即派遣大學士長齡核查阿勒清阿被彈劾的事是否屬實,并令他查明蒲灘究竟是否可被墾復。
一方面,蒲灘私鹽對解鹽行銷造成影響,不利于保障鹽課收入。 另一方面,私鹽之利引起蒲灘“外來游民日聚日眾”④,這些流民是威脅社會穩定的因素。 因此,清廷希望在不引起官民激烈對抗的前提下,以最少的財政支出使蒲灘的私鹽活動徹底斂跡。 此外,我們也要重視地方官員對蒲灘鹽的態度變化。 從河東鹽商京控一事中可以看出,山西巡撫和河東道對蒲灘、解池私鹽的嚴重情形并非不知情,而是不愿主動查禁。
這一定程度上暴露出該地行政與司法上的漏洞。 當清廷注意到該處存在制鹽、走私和非法售鹽的情況后,該私鹽問題的處理情況就與地方官員的考成密切相關⑤,地方官府也不得不正面應對這一問題了。 阿勒清阿正是如此考量,他急于在短時間內杜絕該處私鹽活動,于是下令全行平毀私畦,在官民矛盾激化后,又強調自己是為百姓生計著想,采用發放經費、墾復蒲灘這種相對溫和的處理方式。 進而言之,河東運商京控一事,直接引發中央層面注意蒲灘私鹽問題,這是地方官員著手治理蒲灘私鹽的重要原因。
值得注意的是,蒲灘村落中擁有田畝的百姓面對官府對私鹽的整治,首先關心的是自己的田畝是否會被收歸官有,因為只要留在自己手上,以后依舊可以有機會繼續產銷私鹽或從事其他經濟活動。 于是,他們很可能是以蒲灘鹽堿地可被墾復為借口,來暫緩官府的行動,確保自己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完整。
三、河東鹽商的讓步:蒲灘代賦津貼制之形成
道光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大學士長齡奉旨前往蒲灘。 在他看來,阿勒清阿治理措施起到了一定效果:平毀鹽畦時,百姓雖然驚慌躲避,但也沒有滋生事端。 蒲灘并未按照戶部的意見豁糧歸官,而是由地方官員為灘民代納課賦,發放津貼三年,不過現在灘民們都遵照例禁,未敢再行私曬了。 但是蒲灘的墾復效果并不理想,長齡有所顧慮:如果三年后蒲灘種植無成,是否有既能讓蒲灘百姓安業,又能使官引暢銷的辦法①?
河東道韓文顯與蒲州知府黃德濂、監掣同知郭書俊和永濟知縣莫兆文商議后,認為如果三年后不能墾復蒲灘,也不應將蒲灘鹽民曬官銷及增加鹽引。 灘鹽顆粒小,味道苦,如不是攙和解鹽,不能食用,并且蒲灘距河南省及山西省平陽府、潞安府、澤州府等地較遠,運輸成本高,加之若蒲灘鹽民曬官運,必須添官設廠,而蒲灘地域遼闊,防范難以周全。 他們稱總商王恒泰等鹽商提出,若三年后蒲灘墾復不成功,愿意捐資繳庫,每年替灘民交納賦稅銀543兩,并且根據鹽堿地畝數給灘民發放津貼銀9150兩,等到將來蒲灘收獲有成再停止,“情詞懇切,出于至誠”②。
大學士長齡聽聞后,堅定了應該繼續查禁蒲灘私鹽的觀點,他向道光帝稟報道:
伏思商民本屬一體,既須恤商,尤須恤民,自上年查禁蒲灘私曬,鹽引已形暢銷,此后商力自必更臻充裕,是禁止私曬大利于商,而津貼僅止三年,蚩蚩愚氓任其失業,殊非持平之道。 今該道等既稱民曬官銷,那引分辨,諸多窒礙,商人情愿捐輸,以商力之有余,濟小民之生計,永遠代賦津貼,事屬可行,自應準其將代賦銀五百四十三兩零,津貼銀九千一百五十兩按年照數呈交道庫,轉發永濟縣按戶分給,責令蒲州府永濟縣實力稽查,如收獲有成,再將代賦津貼銀兩按畝劃除,如此辦理灘池即不能墾復,小民生計不致竭蹙,而私曬亦可杜絕,洵于裕商便民,兩有裨益。 ③
從該奏折內容來看,長齡建議每年按戶分給永濟縣百姓543兩代賦銀和9150兩津貼銀,如此既可以保障百姓的生計,也可以杜絕私鹽。 他將鹽商愿意代賦津貼一事曉諭給蒲灘百姓,百姓們“異口同聲,各皆鼓舞歡忻,陳遞甘結而去”。 長齡非常自得,處理完此事后,他寫下“白雪成堆鹽澤廢,綠陰如幄柿林稠。 上公勉為蒼生駐,旌節猶明鸛雀樓”④ 的詩句,可見他對代賦津貼制治理蒲灘私鹽的效果十分自信。
雖然阿勒清阿在蒲灘治理上的政績沒有被長齡全部否定,但由于他對李聯蒙一案處理不當,被皇帝交吏部議處。 其后,皇帝命四川布政使尹濟源接任山西巡撫一職⑤。 尹濟源接任后,既不贊同居民開曬蒲灘鹽,也不支持將蒲灘鹽“那引分辦”及“添官設廠”⑥。
他認為在官引暢銷后,河東鹽商“自應以商力之有余,濟小民之生計”。 即他認為鹽商三年內商力未復,不便他們立即捐足代賦津貼銀,于是提議三年內“請在河東道庫銷價生息項下暫行借動,提款生息歸補”,在道光十二年至十四年間,將津貼銀27452兩、代完灘地錢糧銀1629兩在商捐銷價生息閑款內借出,同時提出銀三萬兩發商,按月一分生息,計至八年連閏應得息銀29000余兩,歸足津貼代賦借動原款,即將所發本銀三萬兩提回貯庫⑦。 道光皇帝同意了他的建議,于是蒲灘代賦津貼制就此確定。
綜上所述,蒲灘代賦津貼制是河東鹽商在朝廷與山西巡撫之間就此事的討論陷入僵局時,為避免蒲灘鹽侵占解鹽市場或化私為官,而暫時做出讓步的結果——以總商王恒泰為首的河東運商承諾,如果三年后蒲灘墾復不成功,他們將為蒲灘百姓永久代賦并發放津貼銀。 在清廷看來,只要給足了蒲灘百姓謀生的銀兩,他們就不會繼續產銷私鹽,因此有助于維持地方社會的穩定,保證國家鹽課及田賦的正常征收。 在蒲灘百姓看來,這一制度意味著他們的鹽堿地可以不用歸官,暫時不用為這些地畝繳納賦稅,同時能每年擁有一筆津貼銀。 正因河東鹽商的承諾滿足了各方利益,于是國家延續了阿勒清阿提出的墾復蒲灘之法,并在三年內于官項中支出這筆津貼銀和代賦銀。
四、地方官、河東鹽商與解池畦戶的阻撓:蒲灘私鹽治理改革失敗
道光十五年,解池再遭水患①,解鹽減產。 次年,山西巡撫申啟賢前往蒲灘勘察,認為蒲灘并無私鹽活動。 他向道光帝提出:若將來解池產鹽不足額,是否應將蒲灘開曬以作補充? 道光皇帝朱批曰:“知道了”②。 這是地方官員首次主動提出開曬蒲灘的建議。
四年后,山西巡撫楊國楨前往蒲灘,灘民們稱自己再也不敢違法私曬,但是當下難以為生。 他們稱之前蒲灘產鹽之地尚少,經過年復一年地增加后,現在比之前確定發放代賦津貼銀的地段多了好幾倍。 楊國楨仔細勘察南灘冊籍,發現存在代賦銀、津貼銀沒有全部發放的情況。 此時,受道光十五年鹽池遭遇水患后鹽價增昂、銀貴錢賤造成鹽商虧折、解鹽運輸成本增加、河南鹽引滯銷等因素的影響,河東鹽商賠累不堪,連之前提出為灘民發放代賦津貼的總商王恒泰都已家道中落。 面對這樣的情況,楊國楨開始考慮在蒲灘墾復失敗,并且鹽商無法兌現為灘民代賦與發放津貼銀的承諾的情況下,是否應將蒲灘開曬的問題③。
道光皇帝派掌福建道監察御史尋步月查勘蒲灘,尋步月注意到道光十一年統計應發放津貼銀的地畝時,地方官以少報多,現在“開曬已禁,津貼無聞,小民生計無出,其流離失所之狀誠有不忍言者”。 他力主開曬蒲灘,認為這樣既可以使灘民糊口有資,也可以裁撤代賦津貼銀,同時能以蒲灘之有余,濟解池之不足。 他提議蒲灘可以仿照浙江南沙地方成案,或修筑溝渠、堤堰以收攝鹵氣及采取民曬官銷等辦法治理④。
道光皇帝將此封奏折交由楊國楨議奏,楊國楨將尋步月的意見一一駁回,他認為蒲灘鹵氣較旺是夏秋之際降水較旺,雨水難以排出所致,唯有每年抽溝使清水暢入黃河,才能逐漸收攝鹵氣。 楊國楨認為,還是應當發放代賦銀、津貼銀。 他提議自道光二十一年后,將126248兩河工加價銀的一半作為蒲灘代賦津貼,另一半照蘆東加價貼商之例貼補河東運商。
除外,他提出每年從調劑蒲灘的款項中提出白銀一千兩存至河東道庫,用于收攝蒲灘鹵氣、抽溝筑堤以及承買灘民愿意出售的土地⑤。 自嘉慶十四年始,解鹽每斤加價一厘,充作南河河工經費。 南河河工告竣后,河東鹽商曾請求停止河工經費的征收①,但清廷一直未曾批準。 楊國楨提出的要求,即有在此項上變通之意。 戶部認為楊國楨之請毫無必要,且有夸大實際需用之嫌②。 于是,道光二十年圍繞蒲灘的這次爭論就此終止。
道光三十年,蒲灘私鹽販賣活動愈發嚴重,官員再度上奏請求開曬蒲灘。 這封官員的奏折為我們揭示了蒲灘屢議開曬,卻始終未開的原因:
再查河東鹽池之外尚有蒲灘為產鹽巨浸,向因河東鹽引滯銷是以封禁,而每年私銷私曬,府縣陋規鉅萬,委員查私費亦百金。 復查河東改票以來,先課后引,踴躍倍形,去歲雖經御史奏請加課四十萬,而商販紛至沓來,近復定為撤簽領引,竟有撤無引之簽,仍將課銀領回者,實因兩淮被擾。 河東之鹽由黃河直達運河,水路四通,江以南皆變為河東引地,是以較前暢銷幾及數倍。 若蒲灘馳禁曬鹽,于河東正額之外定引加課,亦斷無虞滯礙。
臣伏思現在軍餉支絀,勸捐抽厘,籌畫備至,而蒲灘以自然之利,反棄之無用,誠為可惜,況蒲灘百姓亦情愿開禁,若出示令其具呈交課,變私為官,輿情亦所樂從。 惟從前屢議開禁,地方官利其陋規,以產鹽不旺,阻格不行,鹽池灶戶欲專其利,不愿開禁,而每年暗為津貼,蒲灘亦不下數千金,是蒲灘產鹽并非不旺之明證。 且現在各路食鹽皆取給于河東,即兩淮肅清,將來之蒲灘不妨仍行其封禁,而因時制宜。 目前之蒲灘實已大勢宜開,可否請旨特派大員前往蒲灘酌定引額,弛禁增課,以興地利而杜私銷。 ③
可以看出,在蒲灘產鹽旺盛、百姓情愿開曬、鹽商擔負不起代賦銀和津貼銀的情況下,地方官員、解池畦戶以種種理由阻止蒲灘開曬。 他們之所以能達成合作,是因為查禁私鹽能夠滿足他們的利益:地方官能在查禁蒲灘私鹽的過程中,從不愿開曬蒲灘的鹽商處收取陋規,并中飽代賦津貼銀; 解池畦戶為了令解鹽能夠壟斷市場,也不愿意解除蒲灘鹽之禁。 此外,聯系上文,我們可以猜測這背后有運商的推動——運商清楚蒲灘鹽化私為官后,由于蒲灘鹽的特性和蒲灘特殊的地理位置,售賣這種食鹽為自己帶來的利益有限,并且有種種弊端。 因此,他們也不會支持蒲灘鹽官銷。
既知如此,當下該如何治理呢? 這位官員判斷“目前之蒲灘實已大勢宜開”,他認為可以憑借蒲灘鹽之利籌措平定太平天國之亂的軍餉。 此外,由于太平天國等戰亂,淮鹽的銷售受到嚴重影響,解鹽在河東改票后引地擴大,銷量大增,就算在正額外為蒲灘鹽定引加課,解鹽也不會滯銷,再加上百姓自己也愿意蒲灘鹽化私為官,所以理應為蒲灘鹽酌定引額,增派鹽課。 可惜,這封奏疏并沒有引起清廷的重視。 道光三十年,山西巡撫兆那蘇圖向道光皇帝上《變通河東鹽務章程》一折,其中一項措施即為查禁私鹽④。 這封章程很快得到了清廷的批準,于是,道光十二年至三十年間官員三議開曬蒲灘均以失敗告終。
“河東私鹽患在肘腋者,莫甚于蒲灘”①,在王慶云看來,蒲灘鹽是咸豐時期河東鹽區內對官鹽威脅最大的私鹽。 咸豐元年(1851),他在日記中寫道:“潞商津貼蒲灘兩萬金,本非正辦,今蒲民貧者,并不沾實惠,此項竟歸中飽,斯可異也”②,又云:“與秀峰議蒲灘辦法,禁止鏟除,皆不過涂飾耳目,惟歸官給價收堆,而后可久。 中飽之二萬金,便是藉手處。 議傳詢紳耆等事,意見皆同”③,可見王慶云在當時就已深刻認識到,蒲灘代賦銀、津貼銀存在被地方官員中飽的情況。
咸豐二年,以王慶云為首的官員前往山西與地方官員討論河東鹽務。 同年正月,山西巡撫兆那蘇圖考慮用蒲灘鹽配正引,認為這可以增加國家鹽課收入,也可以節省津貼銀的支出。 王慶云查閱了他送來的蒲灘案據后,認為:“當事者皆以嚴禁為主,且有宣廟諭旨,似不宜輕議開曬,顧開多流弊,而禁徒具文,運城之缺產時聞,而灘民走私如故,不調甚者,能勿更張乎? ”④ 況且官府已為河東鹽商裁汰了許多浮費,解鹽成本大為減輕,只要保證蒲灘鹽與解鹽成本不相上下,就不至于導致解鹽壅滯。 因此,王慶云也主張將蒲灘鹽化私為官⑤。
為了推動此次改革,王慶云命地方官、士紳、鹽商、百姓等投遞說貼,命鹽商“將引課如何苦累,費用如何繁多,運城、蒲灘如何興利除弊,向日被何人把持,受何人魚肉,以致畏累不前,務須一一盡言,和盤托出”⑥。 然而,坐商及主管蒲灘私鹽查禁的官員對兆那蘇圖、王慶云希望改革的想法并不支持,甚至有意阻撓。 對此,王慶云惱怒地說:
兆中丞連日來談,余意以保商之弊萬不能不禁,此事所以連年遷就者,為課計耳。 若富戶遁逃殆盡,又誰為津貼者。 司事之人恐奪其利,而竟為蜚語,則斷乎不為動也。 傳詢坐商,竟敢出說貼為阻擾之計,至有“欲輕成本以敵私,勢恐不能”之語,大意恐鬧蒲灘,則池鹽不能居奇,令人發憤。 ⑦
從王慶云的這段記載來看,他和兆那蘇圖認為不能為遷就鹽商而沿用過去的治理辦法,但主管蒲灘緝私的地方官為保障自身的利益,極力反對這次改革。 同時,河東坐商認為如果開曬蒲灘的話,解鹽將不能居奇,于是竟利用說貼來阻撓改革,強調降低解鹽成本與私鹽競爭是徒勞的。
蒲灘代賦銀、津貼銀發放的對象是蒲灘村落中擁有田畝的編戶,而那些沒有田畝的編戶,或者不在戶籍體制之內的所謂“流民”,是無法受惠的,這些人群長期潛藏在這一問題背后。 同時,這一制度在實行中暴露出了種種問題,除了統計應發放津貼銀的地畝時地方官員以少報多⑧、南灘沒有按照冊藉全部發放津貼銀①,又如南灘獨頭村“詭沙稱平”,多年冒領津貼銀②,還存在前文提及的代賦銀、津貼銀被地方官員中飽的情況。 由于灘地不穩定,蒲灘鹽堿化年復一年加重,鹽堿地相比最初確定發放代賦津貼銀的地段已經多出許多③,而此時河東鹽商虧折嚴重,無法指望他們長期擔負代賦銀和津貼銀。 因此,蒲灘私鹽治理亟需改革。
起初鹽商京控,目的是逼迫官府采取措施,從而徹底禁止蒲灘鹽產銷。 但是私鹽治理的過程一波三折,蒲灘鹽并沒有退出食鹽市場。 在兩難的情況下,有部分官員考慮將蒲灘鹽化私為官。 然而問題在于,如果蒲灘鹽被納入官鹽的范疇,將會觸犯河東運商、解池畦戶和某些地方官的利益。 因此在此事上,這些利益群體有一致的目標,即令蒲灘鹽不能在食鹽市場中合法流通。 在這一目標的驅使下,他們多次阻撓了改革,成為蒲灘私鹽治理問題上不可忽視的幾股來自地方社會的力量。
五、蒲灘緝私章程的確立與代賦津貼制的調整
蒲灘私鹽治理改革受阻后,王慶云再次前往蒲灘查勘以尋求解決之道。 他發現南灘依舊有私鹽活動,但蒲州守瑞昌“視以辦理南灘事宜,只是舊套文字。 日來所舌敝唇焦者,仍如充耳,他事不足責,直不用心耳”④,可見私鹽泛濫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地方官、緝私人員緝私效率低下。
因此,山西巡撫兆那蘇圖下令將灘內土堆池口一律鏟平⑤,暫停蒲灘津貼,并且加強對私販的處分,一家私曬,就停止發放全村的津貼銀⑥。 此外,王慶云擬定了蒲灘緝私章程,同時于蒲灘鹵氣最旺之地設置卡房,每年二月到八月間分駐員弁巡查,如果一年后私曬禁絕,就酌請獎勵該員弁,兩年后如果卓有成效,就由兆那蘇圖奏明將該員弁擢升補缺⑦。 自此之后,蒲灘緝私章程長期沿用下來,山西巡撫每隔一到兩年就會上奏清廷,要求按章程獎勵緝私人員。
同年,王慶云、聯英與兆那蘇圖等人在山西推行“留商改票”,他們商議將蒲灘津貼銀13100余兩歸于辦公經費項下撥發⑧。 兩年后,清廷罷商引行官運,豁免了鹽商需繳納的河工經費和吉鹽活引,此時又有官員提出蒲灘開曬的設想,但蒲灘鹽需攙和解鹽食用、蒲灘防范難周等理由再次造成蒲灘開曬未成⑨。
蒲灘私鹽問題在清末無法得到解決與河東鹽政有關。 首先,太平天國、捻軍等叛亂給清廷帶來了巨大的軍事壓力,為了籌措軍餉,也因為此時淮鹽的銷路受到戰亂影響大損,解鹽需求量劇增,清廷自咸豐十年(1860)開始不斷加增領引費及加票正雜公費。 因撥解甘餉和京餉,河東道庫銀兩“搜羅一空”⑩。 同治年間后,捻軍、陜甘回亂波及解鹽引地,陜西與河南的行鹽道路阻隔,出現“川淮路通不過,潞鹽之銷路不廣,而豫陜本地尚可疏銷,茲該二省處處戒嚴,非特不能及遠,即近地亦難銷售,尤為壅滯”① 的情形。
但是,明知解鹽價格的高昂是河東鹽區內私鹽泛濫的重要原因,清廷卻不得不為籌集各項經費,一次次加派河東鹽課以解燃眉之急,于光緒十一年和十三年兩次要求河東鹽商捐輸,加之光緒十五年解池產鹽歉收的影響,解鹽的鹽價長期居高不下,百姓貪賤售私②。 此外,山西改歸官運后,由各州縣招令運伙承運食鹽,“往往一州縣僅止一店,即市鎮分店不過數處,鄉僻小民有越數十里之遙始能購買者”③,百姓買食解鹽也并不方便,更何況產銷蒲灘鹽是他們為數不多的生計方式。
從道光十一年起的地方官員呈給皇帝的奏折中可以看出,當官府向百姓強調不準私曬食鹽時,百姓往往是“村民扶老攜幼哀嚎環訴,其顛連困苦之形不堪言狀”④,稱“今蒙查禁私曬不敢再犯,惟無以為生只求恩典”⑤。 當官府給予百姓一定補貼時,百姓常常表示感激和悔恨,于是給官府造成一種錯覺,令他們認為只要使百姓能糊口,并增強蒲灘緝私力量,私鹽問題就能迎刃而解。 事實上并非如此。 最后,蒲灘緝私章程雖然被長期沿用,但是實際效果究竟有幾分,也是有待探討的。 在這種情況下,蒲灘私鹽始終無法根除。
蒲灘代賦津貼制也被多次調整,發放的銀兩數額逐漸減少。 光緒初年山西發生“丁戊奇荒”,永濟縣大量戶口逃絕⑥。 因蒲灘上報的地畝戶口各數多有虛浮,故光緒六年,蒲灘津貼銀減半⑦。 光緒九年十二月,原議及續增的蒲灘代賦銀自光緒十年起直接由河東道庫咨解藩司,“至津貼一項為數更鉅,積弊更深”⑧。 光緒十年,蒲灘津貼銀半中減半⑨。 光緒十一年六月蒲灘代賦銀兩仍由永濟縣按年照數赴道具領,匯入永濟縣錢糧額數,一并令解司庫兌收⑩。 宣統二年(1910)預算河東道庫外銷各款時,削減蒲灘津貼銀1648兩○11 。
伴隨蒲灘鹽堿化和私鹽市場的形成,蒲灘的私鹽活動一直較為活躍,將蒲灘私鹽“盡絕根株” ○12 只是空想。 自咸豐四年后,礙于地方財權下移、地方各利益群體的勾結等因素的影響,再沒有官員向皇帝提出開曬蒲灘的要求,也沒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改革,只是照舊沿用蒲灘代賦津貼制與蒲灘緝私章程等流于形式的治理措施,一直延續至民國時期。
六、結 語
由于蒲灘生態環境和河東鹽政的變化,蒲灘鹽在清朝前中期流入食鹽市場,成為當地百姓維持生計的重要資源。 嘉道時期,河東鹽商經營困頓,河東運商馬隆德和張隆泰于道光十一年京控,向朝廷揭露蒲灘鹽對解鹽造成的威脅。 黃凱凱認為:“官方文本中的‘私鹽’、‘私販’不過是政府對控制之外的食鹽及其販運者強加的標簽。 ”① 在巴縣食鹽貿易的案例中,鹽商、士紳等既得利益者利用“私鹽”標簽爭奪鹽利,新舊制度在他們互相之間的博弈過程中得以更迭②。 在蒲灘鹽的案例中,我們看到的過程是:蒲灘鹽在道光十一年之前就已流通在市場上,這一問題之所以在道光十一年引起中央層面的討論,是因為鹽商在當時難以維持食鹽專賣體制,所以利用蒲灘鹽“私鹽”標簽來引起中央層面的注意,逼迫官府加強緝私力量,促進官鹽的銷售。
道光十一年后,經過清廷與山西地方官員的多次討論,蒲灘私鹽治理經歷了平毀蒲灘私畦、為灘民發放墾復經費、施行蒲灘代賦津貼制及蒲灘緝私章程等多個階段,但長期以來,蒲灘鹽自始至終未被根除,也未被化私為官。 這既是食鹽市場的發育、政策執行過程中虛應故事造成的,也與蒲灘百姓、河東坐商、河東運商、解池畦戶及地方官員在蒲灘私鹽流通及治理過程中由種種利益導致的合作、沖突與反對有關。
可見,這一區域性私鹽問題的治理雖然是國家政策自上而下落實的過程,但是卻繞不開地方社會各方力量的影響。 在私鹽治理的各項制度、規定及辦法的確立、推行和演變過程中,有許多利益糾葛在發揮著作用,地方社會中的各類人群并不全然是被動的參與,反而積極地加以利用各規章,甚至形塑著這些制度、規定及辦法。 通過本文的研究,我們可以認識到,清代私鹽治理問題具有一定的復雜性和多樣性,采用區域社會史的研究取向進行個案研究,能夠從中發掘出較為豐富的面向與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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