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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雜志教會法與西方文化對比

    所屬分類:文史論文 閱讀次 時間:2015-12-23 17:30

    本文摘要:本篇文章是由《 世界文化 》發表的一篇文學類論文,以關注世界文化現象、采擷人類文明成果、介紹異國風土人情、傳遞現代生活信息為主旨,為增進國民文化素質、提高國民文化品位、開闊國民文化視野、拓展國民文化情趣提供高品質的服務,其主要讀者為中等以上

      本篇文章是由《世界文化》發表的一篇文學類論文,以“關注世界文化現象、采擷人類文明成果、介紹異國風土人情、傳遞現代生活信息”為主旨,為“增進國民文化素質、提高國民文化品位、開闊國民文化視野、拓展國民文化情趣”提供高品質的服務,其主要讀者為中等以上文化層次的知識群體。

      摘要:教會法是基督教關于教會組織、制度和教徒生活準則的法規,是中世紀西歐封建法律的一個重要組成因素。教會法是與神權密切聯系的神權法,它有嚴密的教階制度,以基督教教義為宗旨,以《圣經》為最高淵源。教會法與羅馬法、日耳曼法共同構成歐洲中世紀三大法律支柱。教會法對西方法律制度的影響是多方面的,涉及法律制度的各個角落。教會法與西方法律傳統之間的關系及教會法對西方近代部門法律的影響無疑是今天人們重點研究的歷史課題。

      關鍵詞:教會法;西方法制;基督教

      教會法也稱“寺院法”或“教規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泛指整個基督教會(包括羅馬天主教、東正教、東方基督教的獨立教會以及新教的圣公會和加爾文教等)在不同歷史時期所制定和編纂的各種規則和章程;狹義上,特指中世紀這一時期在西方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羅馬天主教的法規。本文所討論的主要是羅馬天主教的法規。教會法實際上包含了宗教與法律兩部分規則。教會法是關于教會本身的組織制度和教徒個人的品德、生活守則的一些宗教規則、章程和法規,它是西歐中世紀以基督教為國教的國家共同適用的一種法律形式。同時,教會法對教會與世俗政權的關系,以及土地、婚姻家庭與繼承、刑法、訴訟等都有所涉及,因而通常也被看作是廣義上的法的組成部分。

      一、教會法的主要內容

      (一)債權制度

      為調整教會與其他經濟體及個人之間發生的經濟往來,12世紀以后教會法發展出自己的契約法體系,并且在與世俗權利爭奪的過程中,教會法院取得了對于世俗社會人與人之間經濟契約的廣泛的管轄權,確定了契約當事人必須遵守教會契約法主張的“契約必須遵守”原則。根據這一原則,契約的每一承諾無論其形式如何都具有約束力。教會法還主張契約的標的應該平等、合理,即一方當事人提供的價值必須與另一方相等,為此教會法學家為契約中的不同的標的物作了價格上的規定。教會法禁止牟利,禁止附利息貸款,不準經營商業獲取暴利。但這一規定實際上具有很大的虛偽性。

      (二)婚姻家庭與繼承制度

      在所有領域中,婚姻家庭與倫理道德聯系最為緊密,教會法作為一種宗教法,對婚姻家庭關系的規定也最為周密和詳盡。從“結婚屬宣誓圣禮之一”的教義出發,確認了“一夫一妻”和“永不離異”的原則。教會法認為一夫一妻是上帝的安排,違反這一原則的婚姻無效,由此引申出不準離婚的原則,認為離婚是改變上帝的決定,是對上帝不忠的行為,重婚被視為一種犯罪。教會法規定:“雙方合意為建立婚姻關系的必要條件”,雙方必須依法定方式明確表示“自愿交付或接收對于身體的永久專權”。同時,1215年以前教會法規定凡七親等以內的旁系血親赫爾姻親禁止結婚。1215年以后禁止結婚的范圍才縮小到四親等以內。在家庭方面,教會法肯定了古代世俗法中夫妻不平等的原則,確認丈夫是一家之主,妻屬于從屬地位,沒有單獨支配財產和簽訂契約的權利。正如《圣經》中所說的:“做妻子的,應該服從你們的丈夫,就像服從主一樣,因為丈夫是妻子的頭腦,如同基督是教會的頭腦一樣。”在親子關系方面,教會法確認父親對子女有完全的管理和人身財產支配權。

      教會法采用遺囑繼承和無遺囑繼承兩種制度,但只限于動產繼承,而不動產繼承仍須由世俗法律調整。由于教會的財產有相當部分來自教徒的贈與,特別是遺贈,因此教會更提倡和維護遺囑繼承制度。教會法院有權驗證遺產的遺囑和監督遺囑的執行,并有權處理無遺囑的遺產的分配。

      (三)刑法制度

      教會法充滿了強烈的宗教色彩,成為教會迫害異端,鉗制思想的工具。其規定了名目繁多的宗教犯罪,凡違反教義或宗教信仰的行為均被宣布為宗教犯罪,其中叛徒、信奉異教、別立教派、褻瀆圣物等行為被定為特別宗教犯罪,處以死刑并沒收財產。1215年,教皇英諾森一世主持召開第四次拉特蘭宗教會議,并頒布了教皇敕令,要求嚴厲鎮壓所謂“異端”分子。1233年,教皇格里高利九世發布“通諭”,重申嚴厲打擊“異端”活動。“教會法重視對婚姻、家庭關系的保護,對侵犯婚姻家庭方面的犯罪規定了許多罪名,如親屬相奸罪、通奸罪、重婚罪、背叛貞操罪等。對侵犯財產和封建特權的行為,教會法視為破壞“上帝秩序”的犯罪而處以重刑”[1]132-176。教會和教會法學家從“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教義出發,提出了教育刑思想,他們認為,對犯罪的懲罰不是報復而是用懲罰手段回復上帝創造的秩序,注重對行為人的靈魂進行凈化,使之早日回歸社會。并主張在刑罰的適用上不分身份、地位、貧富的差別,一律平等。

      (四)訴訟制度和法院組織

      教會與世俗法院爭奪司法權,在教會內部建立了不同等級的教會法院,分為三級,從低到高依次為:主教法庭,大主教法庭,教皇法庭。為了加強神權統治,維護正統信仰,羅馬教廷13世紀時在法國、意大利、西班牙等國普遍設立了異端裁判所,直接由教皇控制,專理有關宗教的案件。著名科學家布魯諾就是被異端裁判所燒死在羅馬鮮花廣場。這一野蠻制度直到19世紀才最終廢除。教會法院的訴訟制度大多源自羅馬法,又有創新。在證據方面,廢除了宣誓、決斗等做法,而采用書面證據和證人證言,并嚴懲作偽證的行為。“教會法要求在審判中遵循“良心原則”,后來發展成為西方的“自由心證”原則”[2]217。在民事訴訟方面,其特點是無論起訴、上訴、證據、判決,均須采取書面形式,程序較繁瑣。在刑事訴訟上,使用了糾問式訴訟方式,廢除了有被害人及其家屬提起訴訟的做法。但在實踐中逐漸發展為野蠻殘酷的訴訟制度,實行有罪推定,嚴刑逼供,刑罰殘忍。

      二、教會法的特征

      (一)教會法是一種與神學密切聯系的神權法

      教會法的基本信條和根本目的是為了維護上帝以及由上帝創造的秩序。就其內容來看,教會法所確立和調整的關系不是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而是人與他的創造者———上帝之間的關系。所以,教會法的違法概念首先不是指人的行為對人的關系和人的世界秩序的侵犯,而是對上帝的不敬以及對“上帝秩序”的侵犯。與此相聯系,教規當然地成了教會法的重要部分,這反映了教會刑法制度的典型的神學意義。

      (二)教會法帶有世俗的封建性

      教會法的世俗封建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教會法首先按世俗封建秩序模式,確立了體系完備的教會權力的等級結構;另一方面,其法律的許多內容與世俗封建制度密切聯系,表現出封建性。以格里高利改革尤其是1075年格里高利《教令集》為基礎,12世紀晚期和13世紀的西歐天主教會已發展成一個較之西歐大陸封建王國更加完備、健全的教會組織系統,形成了一種以教皇為中心的中央集權式的體系結構。在這一體系結構中,教皇是最高首腦,所有的其他基督教教徒都是教會的“肢體和它的成員”。中世紀教會到處行使的統治不僅僅限于宗教,而且行使政治、經濟、行政和社會的權力:它的管理延伸到“基督教國家”的每一個王國;它不僅是每個國家中的國家,而且也是一個超國家。教會的統一性和的官方語言在整個中世紀產生了一種世界主義。一切基督教徒一方面是國家的臣民,另一方面,也是教會的臣民,必須對教會效忠,受教會法的管轄。

      (三)教會法具有相對完善的體系性

      教會法雖然沒有發展像近代法那樣的部門法體系,但它在中世紀作為一種超越國界普遍適用的法律,與各種世俗的封建法律相比,具有相當完備的體系性。教會法作為一種體系性的法律,形成于12世紀末到13世紀初。在12世紀末,這種法律被稱為教會法,在13世紀則已被稱為教會法大全。這表明教會法的體系已經形成。在以后的時期,教會法學家們將既存的各種性質不同的因素不斷加以重新組合和重構,使教會法的體系更加完備。

      三、教會法與西方政治法律文化

      (一)教會法與羅馬法

      1.對羅馬法編纂的影響。教會和教會法對促進法典編纂和法律系統化也起到了推動作用;浇痰慕浀洹妒ソ洝菲鋵嵦崾玖艘环N給予習慣法權威的儀式——成文化和法典化,教會法的淵源構成羅馬法的一些重要的法律原則和制度;浇探桃幒徒塘畹膮R編也對當時法律的形成文化和系統化起到了一種示范作用。查士丁尼及其后繼者在隨后的六、七、八幾個世紀里編訂了規模龐大的羅馬法律匯編,極大推動了法律的系統化,給后人留下了系統完整的法律文本,意義重大,影響深遠。

      2.對羅馬法復興的貢獻。西歐中世紀初期,“教會的教職人員成了唯一掌握文化的階層,教會通過興辦學校來傳播古代文明。而在教會的活動中,教會法起了重大的作用。作為古代文明重要組成部分的古羅馬法學,正是通過教會法的橋梁作用才得以保存并傳播到后世”[3]294。西羅馬帝國滅亡后西歐之所以能保存羅馬法,以及羅馬法后來之所以能夠復興,也有賴于教會法和教會法學家的努力,因為許多教會的教士同時又是精通教會法和羅馬法的法學家,他們以大學為中介,為羅馬法的傳播和羅馬法學家的培養作出了重大貢獻,并最終促使大陸法系的產生。

      (二)教會法與西方憲政制度

      現代西方憲政制度是近代民主政治的產物,但它的理念卻根源于基督教的信仰體系和世俗秩序意識,是西方固有文化的沉淀與結晶,也是西方社會共同的歷史文化心理素質。

      基督教教義認為上帝面前人人平等,這種對人的尊嚴和平等價值的堅定不移的信念,便是現代人權理念的最初來源。“憲政既是一種立憲政體,又是一種憲政精神指導下的憲法秩序。無疑,基督教法對上述先進思想的闡發和傳播為后世資本主義世界埋下了憲政的種子”[5]145。

      首先,政教分離,為憲政制度提供制度來源和先決條件。以教會革命為起點,以教權和王權的二元對抗為主導的多元政治格局為西方憲政法律傳統的產生提供了必要的政治基礎。這種對抗與妥協實質上就是不同權力之間的對抗與平衡,是三權分立形式的萌芽形態,其所體現制約與平衡精神更是現代憲政制度的靈魂所在。教權和王權二者之間權力的彼此消長過程中的激烈斗爭,也推動了憲政制度萌芽的發展。

      其次,教會法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為憲政制度提供思想淵源。教會法財產制度方面的“占有權救濟”制度,是現代財產權利保護制度的重要淵源。而現代憲政制度正是這樣一種涵蓋了權利保障和權力控制的民主制度,權力的控制和相互制約是為了保障權利順利實現,權利要獲得保障就必須實行權力控制和權力制約,這樣,權力才能在權利的控制下體現和執行權利主體的意志,保障自由權利的實現,從而實現憲政的價值目的。

      最后,教會內部權力架構也是權力分立說的源泉之一。在教會內部,教皇權力受到制約,教會議會作出的決議對教皇具有約束力。這些做法或思想都可視為憲政的元素,為日后的憲政國家提供可資參考、借鑒或吸納的榜樣。

      西方憲政制度的萌芽、發展、確立和完善無一不受到教會法的影響。“無論是洛克的兩權分立、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學說,還是漢密爾頓的分權學說、杰弗遜的民主共和主義,都可以在教會法發展中找到思想和理論淵頭”[6]263。

      (三)教會法與現代民法誠信原則的確立

      中世紀教會法將違背誠信的行為評價為宗教罪過,受到道德和良心的譴責。通過教會法院的司法適用在侵權法、契約法與婚姻法等領域發展出大量的體現誠信原則的具體誠信制度,并將誠信上升為一般的法律原則,為后世民法理論的發展提供了理論來源,對近現代民法的誠信制度的最終確立作出了重要貢獻,近現代民法的誠信原則與體現該原則的大量的誠信制度有著更為深刻的中世紀教會法歷史淵源。

      1.教會侵權法中的誠信制度。過錯歸責是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則,羅馬法上雖有體現過錯責任的具體侵權制度,但故意與過失這兩個法律概念的區分是教會法的貢獻,為以過錯為歸責原則的近代侵權法提供了基礎性法律概念,教會法對過失的分類劃分孕育著近現代民法上的專門責任制度,為誠信原則在侵權法領域的適用作出了開創性貢獻。

      2.教會契約法中的誠信制度!妒ソ洝纷鳛樘熘鹘探浀湮墨I,對西方文化有著深遠的影響。盡管它的內容是神學的,但它也蘊含著豐富的倫理、政治和法律思想。在法律的王國里,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內容,那就是契約。大部分西方人有這樣一個觀念,“契約必須遵守”。不僅在日常經濟生活中人們之間的交換需要借助于契約,在政治生活中,契約也是非常重要的。契約法領域的誠信制度有三個核心內容:其一,意思表示真實;其二,行其所言;其三,就意思表示不完整部分,當事人對相對人利益負有默示的注意義務。這三部分在羅馬法的萬民法中只是作為具體制度存在的,淺陋且粗疏,但在教會法里,西方人把契約和上帝聯系起來,它們已被發展成契約法的一般原則,為使誠信原則最終確立其民法中的“帝王條款”的地位作出了理論上的準備。這也是西方市場經濟得以有效運作的重要基礎,市場經濟的實質就是契約經濟[7]187。

      3.教會法信托制度對英美法中的信托制度的影響。英美法中,信托法是最能體現誠信制度的法律部門,而信托法的實質是教會法,是披上世俗外衣的教會信托法,教會信托法披上世俗信托法的外衣,是通過發展出世俗信托法的大法官具有教會法院法官與世俗性的衡平法院的大法官的雙重身份實現的。教會法中的誠信制度對西方基督教社會成功實現了誠信的制度化及其在各社會關系領域的類型化與標準化,作出了重要貢獻,這應該是西方誠信文化得以形成與發展的重要原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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