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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學論文范文經濟法社會利益考辯

    所屬分類:政法論文 閱讀次 時間:2016-12-20 16:55

    本文摘要:設計和分析出可以遵循的基本標準或依據是非常必要的。社會學論文范文在立法層面要優先關注與制定具有可操作性并且能為將來經濟社會的發展變遷預留合理的彈性空間的、具有開放性的原則和條款。在這個層面上講,政府的積極作為和司法的能動裁量會在公共社會利

      設計和分析出可以遵循的基本標準或依據是非常必要的。社會學論文范文在立法層面要優先關注與制定具有可操作性并且能為將來經濟社會的發展變遷預留合理的彈性空間的、具有開放性的原則和條款。在這個層面上講,政府的積極作為和司法的能動裁量會在公共社會利益的實現過程中發揮重要的作用。

    合肥工業大學學報

      《合肥工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雙月刊)創刊于1985年,是由教育部主管、合肥工業大學主辦的綜合性學術理論刊物。合肥工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雜志大學校報投稿《合肥工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本刊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理論聯系實際,廣泛開展學術文化交流,努力促進哲學社會科學的發展,為構建和諧社會、實施科教興國和建設創新型國家戰略服務。

      摘 要:本文成功構建了這樣的分析框架:將社會利益安置于利益干預者、社會的公共利益與社會個體成員的維度中,觀察社會的公共利益在利益干預者與社會個體成員的博弈中如何獲得生存空間,進一步從社會的公共利益與社會個體利益的關系中推理出對公共利益的基本界定;這個界定將社會的公共利益視為多數社會個體利益之間相互協調、制衡的產物。

      關鍵詞:經濟法;社會利益;價值判斷

      社會利益是我國經濟法當中非常重要的法益內容部分。作為貫穿我國經濟法的紅線,其表現出的社會性和公共性搭建出了經濟法各項條文制度的基本框架,指出了在現代社會中國家對經濟干預的目標與并提出了相關的利益訴求。與此同時,經濟法所兼具的政策性和模糊性以及由此衍生出的不確定性,也凸顯出了傳統的法治與現代國家的干預之間的緊張關系,因而導致關于社會利益的正當性論證存在著諸多的問題或詰難。為了直面這些問題,我們嘗試將其放入社會利益、干預者和個體的分析框架中,對社會利益的基本內涵和合理性作出回答。

      1 社會利益的解讀

      (一)社會利益與干預者

      國家雖然以社會利益為價值訴求,但本質是為了滿足社會成員的具體的、現實利益的需求,在各種規則之外結合對各種政策的分析、不同的價值觀念與傳統的道德評判因素綜合對經濟生活進行的介入,借此達到實質正義。但這首先需要公共社會利益---實質上的正義---國家的干預之間存在一致的內在邏輯;再者利益干預者的介入不是公共社會利益得到實現之的唯一路徑,公共社會利益是可以在社會個體成員獨立追求追求利益財富的過程中自然的達成,只有在具體的、現實利益不能通過自身努力實現而需要外力介入的時候,國家采取的干預才為正當,所以公共社會利益和國家的干預之間沒有直接必然的邏輯關聯。但是在實際中的事實是這樣的:政府的價值追求是民主和法治,其不可能等待公共社會利益的自然自發形成,而必然會綜合運用其智慧和能力,去尋求和建立傳統自然秩序與現代設計秩序之間進行互動的良性法律機制,以最終達到社會的實質正義。所以,注重利益干預者在限權性和授權性上的科學、有機結合,正是規范國家利益干預的各種法律的宗旨。

      (二)社會利益與個體

      社會利益從某種程度來說其實也是個人利益,其不可能全部由個人利益的自然自主實現而必然獲得;社會利益不是個體利益之和的簡單匯總,而且相對于個體利益并不是處于絕對優勢的位置;公共社會利益與個體利益并不是位于利益天平兩端的砝碼,更沒有因模糊地交織而實在難以辨識,公共社會利益和個體利益之間不能絕對性的劃定疆界。社會利益是由社會的多數個體利益在協調與平衡之后而實現的具體的、現實的利益。就像某位學者所說,公共社會利益其實是“利益結構的其中一個終結點”,站在利益分配的角度上,公共社會利益本身并不能被分配或再分配,它本質是利益分配之后得出的結果。

      (三)社會利益—干預者—個體

      把公共社會利益安置于利益干預者-社會個體的分析框架之中,暗示了其與經濟法的生成理論的契合,以及在這種分析框架中的公共社會利益在經濟法領域中的特殊性。換言之,公共社會利益-利益干預者-社會個體的邏輯分析框架,把利益干預者與社會個體經由公共社會利益的范圍充分有機的結合起來,構建出以公共社會利益為目標的利益干預者與社會個體之間雙向良性互動的格局,因而構建了經濟法在法域的生存空間,并因此生成了經濟法和憲法以及其他部門法在調整社會利益層面的不同方向。公共社會利益同時是憲法等各個部門法所共同重視的問題,區別不是對公共社會利益的概念認知,核心在于對公共社會利益采取的不一樣的規范條款。在傳統領域的公法和私法上,公共社會利益是一個“界限”,即劃分政府介入社會個體私人領域的邊界,其更多的通過政府消極的不作為,實現對社會個體利益的保護;經濟法不僅延續了把公共社會利益當作利益干預者行為準繩的憲政理念,并且把公共社會利益作為利益干預者積極主動作為和追求的目標,結合制定具體的制度從而實現公共社會利益,是“限權”與“授權”的科學有機結合,更是利益干預者與社會個體成員之間的良性互動。

      2 社會利益實現之程序機制

      就常見的分類方法來說,法律的程序主要分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種。鑒于本文的研究方向,公共社會利益被安置于經濟法的法域之中,所以我們具體對經濟立法領域中的程序進行研究分析。

      經濟立法程序的核心作用并不在于確立通用的利益協調規則規范,而是在討論和爭辯的過程中按照科學的程式推理出結果。重要的是要讓所有的程序參與者能夠充分全面的溝通,從而為決策者提供能讓其做出判斷的資訊。當然,這里又一個隱含的前提,即程序的參與者能獲得對顯示其偏好之后的激勵。伴隨著整個立法程序的開展,眾多的利益訴求也開始了博弈。但是作為典型的一個集體進行選擇的過程,目的在于追求自我利益的個人不會主動的采取行動去實現共同利益,也就是說,個體間缺乏主動顯示其偏好的激勵或刺激。意識到他們并不會對結果產生決定性的影響,理性的社會個體便會放棄參與其中,程序的意義自然就會被消解。而解決這一問題的核心,是對參與程序的個體給予激勵,一是縮小尚待議決的利益的主張范圍,把利益和主張者的切實利益相掛鉤。這種在立法種的表現是特別立法,對立法的主體而言,也叫做委任立法。不論是特別立法抑或是委任立法,對于個體社會成員,比如消費者、勞動者等群體的特殊關注,對很多意義重大的微觀法律條款制度,例如城市的土地問題、公司的證券上市與交易等問題的特別調整,形成了區別于傳統民法領域的“非法典化”的趨勢。但這相較于傳統的民法典的精神,其實是“異類的、多樣的”。但這正是經濟法律產生和創制的重要特征。

      3 結論

      內涵和外延都清晰明確的概念會明顯有助于法律的實施,特別是在在限制利益執法者的權限方面作用顯著。雖然本文并沒有把重點放在如何去追求科學和精確的法律概念上。利益執法者的價值取向與判斷是無法回避的,關鍵在于怎樣確定該種判斷是否合理化的標準或者依據。與其總結出在事實上已證明不能有效涵蓋眾多現實情況的抽象概念,還不如將其結合個案進行具體可行的利益衡量,這些不但與本文所搭建的框架下對公共社會利益的基本認識相連接,同時對于真切充分地把握其內涵與外延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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