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由于歷史侵略戰爭,我國很多文化財產流落到他國,如何追索返還呢?本篇法學論文分析了文化財產法基礎理論,研究文化財產返還國際爭議解決機制,為我國追回遺失文化提供法律原理基
由于歷史侵略戰爭,我國很多文化財產流落到他國,如何追索返還呢?本篇法學論文分析了文化財產法基礎理論,研究文化財產返還國際爭議解決機制,為我國追回遺失文化提供法律原理基礎?梢园l表法學論文的期刊有《法學研究》刊載有關中國法治建設重大理論與實踐問題的論文。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辦刊方針,堅持學術性、理論性的辦刊宗旨,堅持高水平的用稿標準,以展現我國法學理論最新和最高水平的研究成果。主要讀者為法學教學和理論研究工作者,立法和司法工作者,法學專業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律師、行政執法人員和法學理論愛好者。
[摘 要]中外法學界自上個世紀八十年代起掀起了文化財產返還國際爭議解決研究的熱潮,取得了豐碩成果,但仍存在諸多不足,今后應深化文化財產返還法理依據問題的研究,為我國追索流失文物提供學術支撐。
[關鍵詞]文化財產;返還;解決機制
因跨國非法流轉引發的文化財產返還爭議的解決涉及來源國與市場國、原始所有人與善意購買人之間復雜的利益關系,是一個迫切需要解決的理論與現實問題,需要法律學者的長期關注與深入研究。
一、 文化財產法基礎理論研究
文化財產法基礎理論是解決文化財產所有權歸屬糾紛的重要理論出發點。文化財產法以文化財產的文化屬性為根本出發點,兼顧其財產屬性,以文化財產的歷史、科學、文化、藝術價值為基礎,構建文化財產保存、保護、交易、流轉、返還的法律規則。澳大利亞的普羅特教授和奧克夫教授合作撰寫的《法律與文化遺產》第一卷和第三卷成為文化財產法的開創性著作,自1984年該書出版以來,“文化遺產法”已成為法學研究的一個專門領域!1〕 1986年,斯坦福大學梅利曼教授撰寫的《文化財產的兩種思考角度》一文確立了文化財產法的兩種分析框架:文化民族主義與文化國際主義!2〕 文化民族主義強調文化財產是是國家和民族身份認同的載體,文化財產應該盡可能地留在其來源國進行保護。文化國際主義強調文化財產是人類共同文化遺產,文化財產的自由流轉能夠促進其文化價值和經濟價值的最大提升,使其能夠流轉到擁有最佳保護資源的主體手中。王云霞認為,文化遺產法應堅持文化民族主義立場,反對極端國際主義。〔3〕 倫敦大學諾曼·帕爾默教授創建的“藝術與法研究所”對文化財產爭議進行了深入的研究。該機構1998年編輯出版的《被盜藝術品返還》論文集討論了英國立法、司法及文化財產職業道德準則在解決被盜藝術品返還問題上的最新進展!4〕 謝里·赫特認為,文化財產是個人或族群通過信仰體系、家庭團體、政治團體界定其存在、為其生活提供意義的有形或無形財產。文化財產法是對公私所有的文化財產的管理、保護及保存進行規制的法律體系,包括普通法、制定法和各種行為準則。文化財產法涉及歷史古跡法、環境法、藝術法及博物館法等流域,已經成為公認的法律實踐領域,文化財產法流域專門的制定法和判例法不斷增加,文化財產法已成為學術研究的重要課題!5〕
王云霞主編的《文化遺產法教程》〔6〕和《文化遺產法:概念、體系與視角》、《文化遺產法:框架與使命》〔7〕、李曉東撰寫的《文物保護法概論》〔8〕、周林主編的《藝術法實用手冊》〔9〕都對文化遺產法學的一些基本問題進行了研究,以上研究者嘗試建立文物和藝術品保護、交易、流轉和返還的專門法律體系,但以上研究偏重于保護,對文物和藝術品交易、流轉和返還法律問題的探討不夠深入。穆永強認為,國內立法、國際公約對文化財產外延的界定存在很大差異,但其內涵基本一致。只有不斷加強國內和國際文化財產法的互動,才能最終實現文化財產的國際統一界定!10〕葉秋華、孔德超對文化遺產的概念、保護理念及立法模式等基本問題進行了研究!11〕王云霞認為“文化遺產權”是個人、團體及國家等權利主體對文化遺產的享用、傳承及發展的權利。由于文化遺產的特殊價值和屬性及其與公共利益的密切關系,文化遺產權的行使也受到公共利益的極大限制。這種權利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需要以公法加以規范與保護的公權!12〕 以上研究對文化財產法的理念、基本問題、保護模式的探討有助于未來研究者從文化財產的根本屬性出發解決文化財產所有權歸屬糾紛。
二、文化財產返還國際爭議解決機制的研究
文化財產返還國際爭議的多元化解決機制已初步形成,主要包括公約機制、跨國訴訟機制、國際仲裁機制以及調解、和解等訴訟外糾紛解決機制。1943年《倫敦宣言》確立的戰后戰利品委員會返還機制、1970年《巴黎公約》確立的外交機制、1995年《關于被盜或非法出口文物公約》確立的訴訟與仲裁途徑都在文化財產返還國際爭議的解決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13〕仲裁、調解、和解等非訴訟糾紛程序在文化財產爭議解決中日益受到重視,但目前運用還不普遍。美國學者帕特里夏主張通過和解或協商的方式解決文化財產爭議,強調法律在界定被盜藝術品的原始所有人與善意購買人權利上的和解與協調功能。〔14〕 2003年海牙常設仲裁法庭國際法研討會論文集《文化財產爭議的解決》〔15〕分析了仲裁、訴訟程序在解決“二戰”中被劫文化財產返還爭議中的作用。
文化財產保護與返還三大國際公約構成了文化財產國際法律框架的主體,成為中國等文物流失國追索非法流失境外文物的重要國際法依據。龔柏華、阮振宇通過對追索非法流轉文物的三個國際公約的比較評述,指出了利用國際公約追索流失文物存在的問題;粽赖摹蹲匪骱M饬魇奈锏姆蓡栴}》〔16〕一書細致分析了主要文物流入國的現行法律與規范文物返還的主要國際公約,提出了中國文物追索的戰略與法律建議。〔17〕 高升的《文化財產返還國際爭議的多元化解決機制研究》一書探討了跨國訴訟、公約機制、仲裁機制在文物返還糾紛解決中的作用,為我國追索非法流失文物及促進我國文物保護制度的完善提供了一些具體建議!18〕霍政欣對“1970年公約”各個條款的準確含義、其在主要國家的實施狀況及其改革現狀進行了細致的研究!19〕胡秀娟分析了武裝沖突中文化財產保護規則的歷史沿革及其體系!20〕
跨國訴訟是追索被盜文化財產的有效途徑之一,但訴訟機制的不足在于,權利請求人除了面臨各國善意取得、時效制度等實體法的差異之外,還面臨國際私法上復雜的準據法確定問題,這往往導致判決結果的不可預測性。高升認為在解決文化財產返還跨國訴訟中的法律選擇問題上,應靈活適用“物之所在地法”規則。杜立認為,被盜文化財產所有權的歸屬問題應當適用來源國法而不受“物之所在地法”支配!21〕 此種觀點是文化財產來源國的代表性立場,尚未被市場國所廣泛接受。文化財產返還國際爭議的核心是所有權歸屬問題。靳婷的《文化財產所有權問題研究》〔22〕一書提出,文化財產所有權與文化財產來源國的天然聯系是文化財產來源國向文化財產市場國追索流失文物的法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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