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南京條約》看晚清時期國際法在中國的運用_《人民論壇》2014年05期
所屬分類:政法論文 閱讀1207次 時間:2014-04-15 16:08 本文摘要:注:本文摘自《人民論壇》2014年05期,作者:董臨瑞;西安財經學院法學院; 【摘要】:《南京條約》的簽訂使晚清國人切實體會到了被迫以簽訂國際條約的方式來解決和國際社會種種糾紛的痛楚與無奈。條約也逐漸成為中國處理與其他國家之間經濟糾紛及政治沖突的
注:本文摘自《人民論壇》2014年05期,作者:董臨瑞;西安財經學院法學院;
【摘要】:《南京條約》的簽訂使晚清國人切實體會到了被迫以簽訂國際條約的方式來解決和國際社會種種糾紛的痛楚與無奈。條約也逐漸成為中國處理與其他國家之間經濟糾紛及政治沖突的主要方法。晚清時代國人對國際法從被動接受到主動靠近的轉變,無不體現出中國在面對西方列強的“西方國際法”時的“主權”意識。
【關鍵詞】:南京條約;晚清;條約制度;國際法
《南京條約》是中國清政府為了結束鴉片戰爭而與英國政府簽訂的條約,是中國近代史上第一個喪權辱國的不平等條約。這一條約使英國取得了讓中國割讓香港、向英國賠款、五口通商、廢除“公行”制度及協定關稅權等一系列特權。在其后簽訂的《虎門條約》中英國又取得了領事裁判權和片面最惠國待遇等特權,同時還制定了海關稅則。
《南京條約》訂立背景。鴉片戰爭之前,英國作為當時世界實力最強的資本主義國家,雖然對華貿易已經占據了中國晚清時期對外貿易的絕大多數比例,但是早期的貿易狀況并不利于英國,英國處于貿易逆差地位。為了緩解這種貿易逆差,英國決定對中國走私鴉片,其結果不僅扭轉了貿易逆差的局面,也給英國攫取了暴利。隨著英國對華輸入鴉片數量的激增,從19世紀30年代起,鴉片已經占到了英國對華貿易額的半數以上,使大量的白銀流出中國國門,國家一時間呈現出田地荒蕪、經濟凋敝、兵弱銀荒的局面。這種狀況使得清政府統治階層深感不安,于1836年開始實行禁煙政策,制定各種禁煙方針,但并未達到預期的效果。1839年,欽差大臣林則徐奉命到廣州查禁鴉片,實行了以斷絕鴉片來源為重點的策略。這一方針與英國的積極走私鴉片政策之間產生了巨大的沖突,英國資產階級立即要求英政府進行武裝干涉。英國政府也因為清朝此舉斷了他們的財路,于1840年向中國出兵,第一次鴉片戰爭因此爆發。但雙方由于軍事實力的巨大差異,清政府最終戰敗,并被迫簽訂了中國近代史上第一個喪權辱國的不平等條約—《南京條約》,英國趁機攝取了在華的政治和經濟上的種種特權。
《南京條約》對中國的影響�!赌暇l約》的簽訂使得英國通過開發通商口岸和霸占香港來實現政治上對中國主權的限制;通過協定關稅及海關制度來達到對中國主權的行政限制,通過勒索巨額賠款來滿足其經濟侵略。它通過一種條約的形式給資本主義國家的掠奪披上一層合法的外衣,中國自此由一個封建社會逐步變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也成為了古代中國和近代中國的分水嶺。西方列強借此加緊了對中國的經濟侵略和精神壓迫,自此形成了所謂的“條約制度”�!赌暇l約》是在中英雙方不平等的地位下中方被脅迫的結果①,中國被迫納入資本主義國家的“世界國家秩序”中,屬于國際法當中的不平等條約。不平等條約既體現在締約程序上的不平等,通過欺詐、脅迫迫使另一方簽訂條約,也體現在雙方權利義務內容上的不對等�!赌暇l約》中體現的給予英國人的多種特權,有許多是違反國際法主權原則的,是英國勒索和強迫中國政府的體現,侵犯了中國的獨立和主權平等。但近代國際法一方面對西方列強國家之間是平等的規范,另一方面它又成為欺凌弱小國家的法律依據。在晚清時期,隨著國際法的逐漸輸入,《南京條約》在中國產生了全面的效力。
晚清時期國際法的輸入與傳播
晚清時期國際法輸入的時代背景。在中國古代,各諸侯國之間出現過一些類似國際聯盟、條約和外交使節的制度,在實際的交往中也有宣戰和優待戰俘的做法。但他們并不屬于國際法上所說的國家,也不存在一個國際社會。中國封建王朝只認可“天朝上國”,與其他各國之間也是以中國為中心,朝貢制度和藩屬制度使傳統中國不會存在國際法。到了清政府時期,其實行的閉關鎖國政策也阻礙了歐洲近代國際法的輸入,盡管中俄簽訂《尼布楚條約》時多次提到國際法中的平等互惠原則,但這并不是清政府處理對外事務的模式,并沒有產生重大影響。中國在鴉片戰爭前都沒有正式接觸過國際法。鴉片戰爭后國際法逐漸輸入中國,林則徐則起了開創性的作用。1839年,林則徐廣州查禁鴉片時,為了工作的需要他必須熟悉西方國家的法律制度,在他的主持下將瑞士法學家瓦特爾的國際法著作《萬國法》當中的部分內容進行了翻譯,包括和禁煙有關的戰爭、封鎖、扣船部分的內容。瓦特爾是格勞秀斯學派中最有聲望的學者之一,他一直強調國家主權的重要性�!度f國法》又稱《適用于各國和各主權者的行為和事務的萬國公法和自然法原則》。這是中國對西方國際法最早的翻譯,從而把西方國際法著作引進中國,也逐漸意識到了國際法的作用。但林則徐翻譯的部分僅僅是應急所用,沒能體現出國際法的普世價值。
晚清時期國際法的正式輸入。鴉片戰爭后,中國被迫進入了西方列強國家構建的世界資本主義殖民體系。19世紀60年代,國際法開始正式、系統地輸入中國。1862年,美國傳教士丁韙良想將西方的國際法知識介紹給清政府,所以將美國外交官惠頓的《國際法》翻譯為《萬國公法》。這是在中國正式出版發行的第一本較系統完整的西方國際法著作,它共四卷,從框架體系、結構內容、制度原則、概念術語乃至思想觀念等各個方面,將西方的國際法介紹到了中國。該譯著的出版,得到了清政府奕欣的大力資助,西方列強國家對此也很是支持。鴉片戰爭后,晚清又發生了數起西方資本主義國家侵犯中國主權的事件,情勢要求對國際法進行系統研究�?偫硌瞄T隨后也將此書發給各重要通商口岸,以便于對外交涉時使用。②丁韙良在翻譯的過程中形成了一些主要的國際法專業術語,這些術語也逐漸在中國的外交實踐中起到了積極作用,并有助于晚清時期國際法的教學活動。尤其是中國的外交使團也使用該著作來履行職責并主張中國應享有的正當權利。同時,同文館也于1867年開設了《萬國公法》這門課程,主要是講解當時國際社會各國之間的交往關系,相對比較實用。甲午戰爭后,一些新式學堂也紛紛開始增設國際法課程,到清末十年,各學堂開設國際法課程已經非常普遍了,清政府也給國際法教學提供了相應的法律和政策上的保障。
第二次鴉片戰爭后,西方推行合作政策,《萬國公法》恰好可以通過國際法來說服中國,從而建立他們所謂的國際關系,是符合當時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對華的政策導向的,使中國從“天朝國家”進入資本主義世界體系,自覺承認和遵守條約制度,接受歐洲國際社會規范,從而實現要求中國按照西方列強國家的規矩處理國際關系的目的,以保護西方列強在中國既得利益。
晚清時期,政府為了推動國家建設,扶持大批學生去日本留學,接受現代化
教育。中國學生在此期間接觸到了大量的日本文化及政治動態,其中也包括國際法的學習和國際關系的研究。他們把國際法當作一種救世工具,將一些國際法著作翻譯、介紹到中國,給晚清國人帶來了更加言簡意賅、淺顯易懂的國際法知識。從1902年到1911年,共有幾十種日本留學生編譯的國際法著作出現,對國際法知識在中國的普及有重要意義。很多日本留學生回國后執教于各級學堂,講授國際法課程。
從19世紀被動接受國外傳教士對國際法知識在中國的傳播開始,到20世紀我國日本留學生主動對國際法理論的積極研習、晚清各學堂逐步對國際法課程的開設,體現了晚清時期國人對國際法從被動到主動的了解和接受過程③,也反應了近代中國對國際社會這個大家庭的認識歷程和態度變化過程。雖然受到傳統思想的束縛,晚清政府對國際法的輸入并沒有給予強有力的支持和倡導,致使晚清時期中國對國際法知識的學習和理解缺乏系統性和深刻性,但這并未妨礙國際法已經開始客觀上進入了中國并扎根。
晚清時期國際法輸入對中國的影響
國際法在近代中國的發展是比較曲折的。林則徐在1839年主持翻譯《萬國法》時,當時的中國是在天朝禮治體系下的國家。雖然從形式上往昔的儒家天下已經成為國家,但這時還不存在主權的概念,中國與外國之間的關系就是屬于“宗主”和“藩屬”的關系,由周邊國家對中央王朝順從并朝貢,接受中央王朝的冊封,但中國和外國之間是相互獨立的,中國一般不干涉他國內政。在晚清政府眼中,外國人就是不知禮樂教化為何物的“蠻夷”,外國人進入中國必須按照中國的規章制度辦事,充滿了強烈的民族優越感。在鴉片戰爭爆發之前,中國不肯給外國以平等待遇,但鴉片戰爭發生之后,外國自此也不愿給予中國平等待遇。④從《南京條約》簽訂開始,中國的朝貢體制逐漸被西方列強所強加的條約體制取代,晚清中國也不斷受到國際法的影響與沖擊,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國際法對晚清政府外交制度的影響。國際法的輸入與傳播受到晚清時期的社會環境和中外國際關系狀況的嚴重制約,但其在中國外交史上依然占有舉足輕重的位置,它對于晚清外交產生了不可替代的積極作用。譯注的大量的國際法著作為晚清社會帶來了新的觀念,促使晚清中國盡快掌握國際法的知識與規則,既為晚清外交提供行為示范,又給清政府處理國際關系提供法律援助。在實踐中清政府也嘗試通過外交的方式處理中外關系,并成功地將國際法知識運用到和周邊國家關系的實踐當中。
鴉片戰爭后,中外之間就外交禮儀方面還存在問題與矛盾,清朝皇帝一直拒絕外國公使的覲見。晚清政府在西方列強國家的迫使下,外國公使于1873年覲見了同治皇帝,標志著中國傳統的禮儀制度被改變。隨著國際法在中國迅速傳播后,晚清國人也對西方的領事制度有了初步的接觸,逐漸萌生了國際法上向國外派遣公使和領事的需求,并開始紛紛向海外各口岸派遣公使和領事,使中國的使領館制度日趨形成,逐步推動了中國外交由傳統向近代的轉化。
國際法對晚清政府外交手段的改變。中國外交由傳統向近代轉化的另外一個表現是開始重視通過國際法上的談判方式來解決清政府和他國之間的爭端。談判作為清政府所接觸的一種新的國際法層面上的爭端解決方式,在這一時期對國家權益的挽回及維護國家主權方面起了相當大的作用。雖然受到當時客觀環境的影響,晚清政府利用談判方式解決爭端的成功案例并不是很多,但新的爭端解決方式的引入可以幫助晚清政府接納更新、更符合社會發展的外交理念,是晚清中國了解、運用國際法的具體體現。
國際法促使晚清政府遵從戰爭法的規定。在國際社會中,戰爭與武裝沖突是不能完全避免的。尤其在晚清時期,經歷了兩次鴉片戰爭,國家領土主權被西方列強國家不斷瓜分,中國被侵犯的戰爭時有發生。傳統國際法上的戰爭,必須符合一定的規則,如戰爭的開始必須通過宣戰,在戰時要保護平民,中立國應不偏不倚,交戰國應尊重中立國領土等。因為相當一部分清朝官員已經接觸到了國際法,所以清政府在戰爭期間已經開始自覺地遵守國際法上對戰爭時期的法律規定。這也體現了晚清在實踐當中對于國際法的運用。
國際法在晚清中國的局限性
在晚清國人眼中,國際法屬于一個交錯復雜的新事物,他們一方面認為國際法所尊崇的主權國家平等原則等先進理念可作為保護自己的依據;另一方面,復雜的國際環境又讓國人看不到國際法的輸入對國人受欺凌現狀的改觀。因為國際法引入晚清后不僅僅對中國產生了積極的影響,同時它的局限性也是不可避免的。主要原因如下:
強權主義導致條約制度的不平等。西方列強先推開晚清國門,然后又利用國際法作為之前不平等條約合法化的法律依據,迫使中國適用所引入的國際法規則來履行所謂的條約義務。其本質在于想實現霸權主義,對他們來說,國際法是保障和補充不平等條約的執行工具,中西方之間的交往基本都是以戰爭為前提,然后在此基礎上通過條約來確立法則的實現。所以當時的國際法有著濃厚的強權主義色彩,體現出兩面性,一方面是列強國家欺負弱小國家和民族的工具,為了自己的侵略目的要求弱小國家遵守國際法,另一方面如果涉及到列強國家的利益,即使違反國際法原則的行為也被認為是合法的。因為國際法的實施不僅僅體現了法律問題,同時也以一個國家的物質發展水平為后盾。
晚清政府對國際法的適用不充分�!赌暇l約》的簽訂標志著中國和西方國家之間通過條約來解決糾紛和法律沖突的開端,也意味著中國開始接受以條約方式來確定國家之間權利義務的內容。自此,條約也成為中國政府處理和他國之間政治、
經濟關系的重要手段。但此時的國際法在中國依然是一個新生事物,雖然國際法在輸入到中國時譯注了大量的著作,但中國當時在國際社會上還處于較新的地位,所以國際法在中國的引進還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引入的國際法也只是片面的,不系統的。而且晚清政府半信半疑的態度導致在處理外交事務時更多地還是適用傳統規則,中體西用的價值觀依然根深蒂固。尤其在中法戰爭馬江戰役一戰中,當雙方已處于實際交戰狀態下,法國軍艦依然可以在中國本土自由出入,福建水師甚至被命令不準先行開炮。清政府內部對外國軍艦駐泊馬江的問題有分歧,沒有形成統一的國際法意識,最終導致福建水師的慘敗。這完全是清政府對國際法的適用不充分,一味地妥協投降路線造成的。
自《南京條約》簽訂后,晚清政府中的許多開明之士為了和西方列強在談判時討價還價,希望更多地掌握國際法的一些原則,從而保護自己的統治利益。而西方國家為了讓中國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也迫切希望將歐洲國際規范的知識介紹給中國,把中西方國家的關系規范在他們所認可的范圍內。因此,在晚清時期,國際法在中國得到了較為廣泛的傳播。但是晚清時期中國和西方國家之間的關系并不是建立在真正的國際法基礎上的,而是西方社會通過所謂的國際法來要挾控制晚清政府的工具。盡管如此,國際法的輸入,意味著近代中國已經開始走向國際社會,作為國際社會的一員,必然要熟悉規范國際社會秩序的國際法規則,為認識和了解國際社會和對外關系提供一定的理論依據。國際法在晚清時期的輸入,不僅僅體現了晚清國人對國際法的接受和認可,更重要的反映了近代中國社會對國際社會的接受、融入及態度的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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