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摘要:法學應當是典型的社會科學。法學的研究對象是作為社會現象重要類型的法律現象,社會科學研究方法也廣泛應用于法學研究,法學的價值定位與社會科學價值定位高度一致,法學的社會科學屬性也并不排斥法學研究的人文情懷。以問題為導向,以經驗材料的定性
摘要:法學應當是典型的社會科學。法學的研究對象是作為社會現象重要類型的法律現象,社會科學研究方法也廣泛應用于法學研究,法學的價值定位與社會科學價值定位高度一致,法學的社會科學屬性也并不排斥法學研究的人文情懷。以問題為導向,以經驗材料的定性與定量分析為基礎,形成科學研究方法是法學在社會科學屬性下研究方法的要求。
關鍵詞:法學;法律現象;法學方法;社會科學;法學類學術論文發表
“法學的學科屬性”一直是學界密切關注且存在爭議的話題,其爭議焦點在于“法學”在“社會性”與“人文性”之間關系的平衡與定位。近二三十年來,基于社會科學研究方法在法學研究中廣泛運用,學界的一般看法是將法學視為一門典型的社會科學分支。但與此同時,主張法學的人文科學屬性觀點的學者也大有人在,認為法學是一門“理解性的、個人主義化的、與價值評價密切相關”的學科,[1]須承載著人文主義的價值理念與理性追求。也有一些學者為免于以上法學的屬性爭議,而采用“人文社會科學”一詞來描述法學的學科屬性。[2]還有學者將法學視為社會科學和人文科學之間的科學,具有雙重屬性。[3]若干年以來,有諸多學者對中國法學向何處去進行不斷的追問,其中的一個根源是研究方法,而研究方法則與法學的學科屬性緊密相關。因此,再次審視法學的學科屬性、明確法學的社會科學屬性定位仍然是一個值得學界認真思考和對待、有著很高理論和實踐價值的問題。
一、法學研究對象決定了它屬于一門社會科學
無論何種觀點和怎樣表述,一個不可否認的共識是,法律現象為法學的研究對象。何謂法律現象?現今尚未見到明確的解釋。“現象”同“本質”相對,組成辯證法的一對范疇。[4]通常是指人或事物在發展變化中表現出的外部形態,是人或事物發展過程中內在聯系性的外在體現。這當中,所有與人類共同體有關的活動之產生、存在和發展密切聯系的現象,我們可以稱之為社會現象,它通過人的行為表現出來,單純的心理內在活動不是社會現象。換句話講,人類行為是社會現象的客觀表象。與此相區別,人文現象是基于幫助人類理解和把握自身而產生,即與對人的本質的探尋密切相關的現象,通常以語言、詩歌、藝術等方式,而非人的行為表現出來。總而言之,社會科學以人與社會的聯系為研究對象,探討的是人的行為;人文科學以人的文化生命為研究對象,探討的是人的本質。[5]
社會現象有許許多多,諸如經濟現象、政治現象、文化現象、法律現象等等,以不同的標準可以將社會現象作出很多的類型劃分。就法律現象的定義而言,不同的法律定義也影響法律現象的定義。如果將法律理解為具有國家強制力保障的社會規則,那么,關于這類規則的形成、規則本身的內容及其存在形式、規則的執行等,都是法律現象;如果將法律理解為規范和控制的手段,而法律現象則是與規范和控制有關的現象,包括法律的制定與執行、法律的遵守與違反(如犯罪)等等。但無論把法律視為靜態意義上的社會規則,還是動態意義上的控制手段,最終都是通過不同的法律行為表現出來,也即我們通常所說的法律現象。至此,我們應可以得出結論,法律現象就是所有我們人類社會客觀存在的與法律有關的社會現象。
二、社會科學研究方法廣泛運用于法學研究
判斷一個學科之所以能夠成為一門獨立的學科,除研究對象外,另一個標準就是研究方法。具體來說需要從方法論、研究方式和具體方法三個層面來加以判定。
就方法論而言,社會科學研究方法具有典型的實證性和規范性特征,區別于人文學科研究方法上的個案性與思辨性。就本質而言,社會科學是一門關于科學的學問?茖W與神話、迷信、預感等的區別在于,它將一種判斷與真實性檢測相結合。事實上,貫穿科學的主線就是真實性檢測,無論對于自然科學,還是社會科學。正如有諸多學者如此來界定科學的內涵:“科學是以有系統的實證性研究方法所獲得的有組織的知識”[7]“科學是人運用實證、理性和臻美諸方法,就自然以及社會乃至人本身進行研究所獲取的知識的體系化之結果。”[8]
用實證的方法研究社會題材就形成了社會科學。正因如此,人文學科主要依靠理解基礎上的意義闡釋,結論無法憑借實證加以驗證,所以對人文現象的研究最終只能稱之為一門學科,還不能成其為一門科學。不可否認,規范法學研究方法,或者說教義學的方法,對保持法學體系自洽性具有獨特價值,是一類最為重要的法學研究方法,但這并不排斥其它社會科學研究方法在法學的廣泛應用。
事實上,過往的法學研究在規范分析、注釋法條和抽象思辨中消磨掉大量的學術能量,法學要么成為晦澀艱深的法律哲學,要么成為研究訴訟技巧的律學。于是,經濟學、社會學開始入侵法學的地盤,法的經濟分析、法的社會分析越來多地出現在法學研究中,讓法學開始呈現出越來越明顯的科學性基本特征。社會科學研究方法,已成為一種重要的法學研究方法,那就是“以解釋為歸宿”,從科學的角度看待法律現象,通過提出問題、假設、證實和證偽等方法得出結論,再把理論一般化。
三、法學的價值定位與社會科學的價值定位高度一致
科學價值是一個功能性的范疇,表征著科學這一客體存在對于社會主體的效用與意義。[12]價值形態的不同是社會科學與人文科學相區分的重要標志,具體體現在價值目標、價值功能、價值評價以及價值實現等方面的不同定位上。
在價值目標上,社會科學定位于社會運動規律的探索與社會現狀的改造;而人文科學的價值目標則應是解釋文化意義和建構理想的人文世界。一直以來,法律都更多被視為一門研究法律及其發展規律的學科:從法律文本結構本身來說,其嚴格的邏輯與技術性要求,內部的協調統一,無不體現出科學的精神。就法律的制定、編纂、修訂與完善而言,均是社會、經濟發展以及生活方式變化導致的立法(包括修訂)的需求,而非立法者的主觀意愿,體現出一種規律性的特點。
著名法學家達維有一句話值得我們警醒:“立法者要改造法律條文本身很容易,但是法律條文背后的東西卻是很難改變的。”這種法律條文背后的東西體現出的就是一種規律性的要求。從法律的運行及與其他社會現象的關系來說,更體現出一種規律性。法律的實施,與特定時空下的的政治、經濟、文化傳統乃至生活方式的息息相關,法律實施效果是否得到社會公眾的普通接受與認可,是否與立法意圖吻合,很大程度取決于對法律運行規律的準確把握。
四、法學的社會科學屬性并不排斥法學研究的人文情懷
在法律人看來,法律不僅是一套規則體系,更應是一套體現人文情懷的價值體系,充滿著對人的自然需求與情感需求的終極關懷和制度性的肯定。法學的社會科學屬性并不排斥法學研究中的人文情懷,當今法學研究中人文精神的回歸無疑具有十分積極的意義,但不能據此就將法學歸為一門人文學科。
我國一直以來都深藏人文底蘊,對封閉的形式主義法治淡漠人性和缺失道德的批判,使得法學研究中的人文關懷具有著重要的意義,但據此主張法學的人文學科屬性,過度解構法律與人文的關系可能會瓦解我們正積極構建的法律權威,特別是在構建形式主義法治的中國背景下,這種擔心尤為明顯。[14]受大陸法系的深深影響,成文法在我國具有最高的法律權威。法律作為一套有意義的規則體系,我們首先必須承認其規則性的存在。從立法、執法到司法,規則體系維系著社會的正常運轉,任何人在法律面前保持著十足的敬畏。
這之中的任何一個過程,都應浸透著法律對人的權利保護與終極關懷。但法律的人文性在權威性面前應保持著一種適當的張力,不能有損法律的權威。而社會科學屬性下的法學,不是無視法律的人文情懷,而是把這種人文性置于法治的框架內,做到法律制定與運行的科學。缺乏人文關懷的立法、執法與司法,顯然也是有悖于法的運行規律的。因此,重視法的人文性與堅持法學的社會科學屬性并不矛盾,相反,過分強調法的人文性以至于將法學視為人文學科分支,并不有利于法治權威性的樹立,而這一點,對于缺乏法治傳統的我國來說,尤為重要。
五、社會科學屬性之于法學的方法要求
既然法學是以法律現象為研究對象的一門社會科學,體現在法學的研究方法上,就是既要重視法價值分析與法規范分析方法的運用,也要重視法的社會實證分析。法學的社會科學屬性,就是要求這些多層次研究方法的不斷融合與綜合運用,而非某一方法主導話語霸權。①以問題為導向,以經驗材料的定性與定量分析為基礎,綜合運用各種法學研究方法,形成跨科越界的法學研究是法學的社會科學屬性必然方法要求。
(一)問題導向下的方法多樣性與學科交叉性相結合
社會科學屬性下的法學研究,更多是以經驗性的法律現象為研究對象,實踐性是其重要的學術品格,正如蘇力先生所言,法學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更像工科,其主要的追求并不是“學術”或理論創新,而是能有效回答和解決問題。[16]法學研究視野中的問題,應當是從我們現實生活中真實存在、同時又具有法律實踐需求的眾多問題中加以提煉而形成。
(二)方法運用上的定性研究與定量研究相結合
社會科學研究方法包括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兩個方面,具體到法學研究亦如此。社會科學屬性下的法學,以整體法律現象為研究對象,既關注法的價值和規范,也關注法的運行及其評價,是定性研究與定量研究的結合。傳統法學研究中定性研究方法得到廣泛的運用,而定量研究則很不充分,這囿于我國法學研究不能也不應量化的一種傳統認識。而事實上,任何一個事物,都是質的規定性和量的規定性的統一。法律往往是事實基礎上的價值、規范相統一,法學研究不可量化的觀點在于研究視角的先天性缺失:僅關注于主觀價值與人定規范,而對法律現象中量的規律視而不見。
(三)研究過程中的信度控制與效度控制相結合
社會科學研究的共同點,是強調對經驗事實的研究,通過歸納與演繹的交替完成對一般社會規律的認識與理論建構。其研究過程主要包括經驗事實的獲取與分析,這之中,必須實現信度控制與效度控制相結合,以確保研究結論的可靠性與真實性。用社會科學方法進行法學研究時,為保證研究成果具有較高的信度與效度,除了在研究過程中盡量保持客觀中立的研究態度外,還應處理好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首先,研究方式不同,研究信度和效度存在差別,應科學選取合適的研究方法。經驗事實是一種客觀存在,但因研究視角和研究條件的限制,研究者可能會選取不同的研究方法,或是采取觀察、調查、實地研究等直接方式,或是采用文獻分析、歷史比較等間接方式。每種方式的信度與效度是不同的。如某些法律問題具有“地域性”的特點,親歷式的法律田野研究無疑會獲取大量的一手法律經驗材料,但研究過程中往往會受到人為因素的干擾。文獻分析雖能克服上述不足,但研究的效度也受到資料的準確性與完整性的限制。作為社會科學的法學研究,應綜合考慮自然、經濟、文化、主體、案件等綜合因素,合理選用研究方法,更多的時候是親歷性與局外性研究相交織,通過對經驗材料的總結與提煉,探尋其中存在的因果關系,進一步歸納形成一般的法學理論。
其次,定量研究中應重視樣本數據的代表性、真實性,以及數據解釋方法的科學性。研究結論的真實可靠是建立在數據真實與解釋科學的基礎上的。在法律的計量研究方法得到有所發展的同時,也存在許多需要注意和改進的空間,許德風先生從數據的來源和數據的解釋二個方面曾有過較好的歸納。[20]如果說數據來源欠缺、數據分布不均是我們難以或者是需慢慢改變的話,計量背后法律因果關系的探尋、國外理論的本土化銜接、數據過度解讀的限制等問題,則需我們更多的理論研究支持實踐檢驗。
最后,處理好研究方法的選取與研究倫理相沖突的問題。自愿參與和對研究對象無害是社會研究中需要堅持的兩項倫理原則。[21]在法學研究中,我們有時在倫理的堅持與研究效度控制間常常面臨兩難的選擇。比如在一項對青少年吸毒犯罪的實證研究中,身份的公開可能會立即導致研究項目的破產。再比如,我國當前司法改革的試點往往就帶有法律實驗的性質。一項關于刑事和解效果的法律實驗,同樣的犯罪情節,如果被分到實驗組就可能以和解方式結案,而分到對比組就可能被判刑。[22]所以,要盡量降低研究方法對研究倫理的沖擊,既依賴于研究者研究水平的提高和研究規范的遵守,也依賴于研究者在研究目的與研究利益中找到一種平衡。
結語
無論是研究對象、研究方法,抑或學科的價值定位,法學都屬于社會科學。而從世界范圍來說,法學作為一門社會科學已經得到廣泛的認同,并且廣泛地運用社會科學的研究方法,法社會學和法經濟學在過去的二十世紀的飛速發展就是例證。緊跟世界學術發展趨勢,為法治中國的建設提供理論支撐,是法學界的職責與使命所在。我們應以中國社會為立足點認真思考中國人的社會生活需要什么樣的法律;立于法律之內,如何解決法的科學性問題,做到立法科學、運行科學、評價科學;立于法律之外,在政治、經濟、文化環境的發展與變化帶來的社會的劇烈變革的背景下,法律如何適應社會需求,解決社會問題,規范社會秩序。這些問題的回答,都有賴于回到社會現實去尋求法學研究的理論根基,讓法學真正回歸到社會科學的屬性上來。我們的法學研究,既要緊跟世界,更要立足本土,解決中國法律問題,展現中國法學聲音,形成中國法學學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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