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這篇民主制度論文發表了軟法視域下的基層民主制度反思和規定,與古代民主制度不同, 現代民主制度摒棄了古代民主的極端自由傾向, 把民主框于共和之內。從實踐上講, 它是在美國創立過程中逐步形成的。美國的創立者打敗了英國的殖民專制, 為實現民主夢準備了前
這篇民主制度論文發表了軟法視域下的基層民主制度反思和規定,與古代民主制度不同, 現代民主制度摒棄了古代民主的“極端自由”傾向, 把民主框于共和之內。從實踐上講, 它是在美國創立過程中逐步形成的。美國的創立者打敗了英國的殖民專制, 為實現民主夢準備了前提。
關鍵詞:民主制度論文投稿,基層協商民主;公眾參與;法治化
近年來,我國的基層協商民主機制不斷完善,但在制度建設尚未完全成熟的當下,仍存在著協商形式化、參與意識缺乏、體制機制不健全等問題,公眾參與在實踐中也面臨著現實困境。本文通過對《‘五議兩公開’工作法》和《寧海縣村級小微權力36條》的分析,提取其中關于公眾參與的制度規定,對照我國基層民主的法治化目標,反思基層公眾參與協商的制度發展空間。
一、《‘五議兩公開’工作法》中公眾參與制度規定的分析
《‘五議兩公開’工作法》是關于村級事務決策公眾參與的軟法性規定。即村級重大事務應通過“黨員群眾建議、村黨組織提議、村務聯席會議商議、黨員大會審議、村民(代表)會議決議或村民大會決議”(即“五議”),并實施“表決結果公開、實施情況公開”(即“兩公開”)的決策步驟。
首先,《‘五議兩公開’工作法》為村級重大事務提供了規范性程序,但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村級事務管理成本的提升和治理效率的低下。農村村級重大事務較多,若一切村級重大事務都按照《‘五議兩公開’工作法》的具體細則進行決策,由于“五議”各個程序的落實需要一定時間,在遇到突發緊急事件時就難以立即召集村民代表會議應對。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村務治理的效率,不利于高效、快速地治理村務,并且耗費大量時間和精力,造成人力和財力資源的無形浪費,導致會務成本大幅增加,為村務工作平添困擾,公民參與村級事務的權利無法得到保障。
其次,《‘五議兩公開’工作法》缺乏清晰的議事范圍,對于重大村級事務沒有明確的界定。重大村級事務是《‘五議兩公開’工作法》的議事范圍,若對重大村級事務只有模糊的范圍,容易出現村務治理的混亂局面,將一些本不屬于《“五議兩公開”工作法》適用范疇的事項列入其中,而與村民和村莊利益密切相關的事卻被拋棄在外,成為謀取私利的工具,損害村民參與村級事務治理的權利。因此,應針對所商議的村務范圍做出清晰的界定,明確村民參與村務治理的范圍,才能調動村民參與公眾事務的積極性,保障公民能夠切實地參與公共事務管理。
再次,《‘五議兩公開’工作法》對參與者的整體素質缺少考慮。從目前村民綜合素質的角度來看,農村中綜合素質高、工作能力強的干部較少,大多村干部受教育程度較低,思想相對落后,民主意識欠缺,《‘五議兩公開’工作法》在現實中難以完全貫徹落實,公眾參與權利無法徹底保障。本工作法的議事程序沒有完全適應村民民主意識不高、參與能力較低的整體素質,無法調動村民參與村務管理的積極性,村民不能切實地參與公共事務,制度設計與實際情況存在著較大差距。
最后,村民參與公眾事務的具體權利并不明確,對違反工作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亦無具體規定,且缺少配套的監督機制!‘五議兩公開’工作法》作為軟法性規范,無法通過一系列的強制性規范制度對村民權利予以保護,對干部權力進行約束,在農村的熟人社會中難以追究法律責任。“五議”的程序在現實中往往因民眾參與度不高而難以實行,民主意識淡薄的村民對“兩公開”的機制重視不夠,這就需要明確村民的民主參與權利,建立相應的監督機制保證“五議兩公開”工作法的各個程序得到貫徹落實,并明確具體的工作和操作要求,規定違反工作法的懲罰措施,形成責權利的統一。
二、《寧?h村級權力清單36條》中公眾參與制度規定的分析
《寧海縣村級權力清單36條》是構建農村小微權力監督規范體系、推動基層群眾自治的村級規范,其在村級重大決策事項、村級招投標管理事項、村級財務管理事項、村級工作人員任用事項、陽光村務事項、村級集體資產資源處置事項、村民宅基地申請事項、村民救助救災款申請事項、村民用章管理事項、計劃生育服務事項等方面中對公眾參與做了具體規定。
《寧海縣村級權力清單36條》作為軟法,沒有國家強制力作為保障,相較于硬法而言,并沒有那么大的約束力,是寧?h地方政府為了制約村級權利而出臺的。農村是一個熟人社會,《寧海縣村級權力清單36條》的執行多依靠村民輿論、自律以及熟人社會的內部監督的壓力,迫使村民自覺遵循。雖然無法訴諸國家強制力來追究法律責任,但和硬法一樣,《寧?h村級權力清單36條》能體現法治精神和國家意志,彌補了國家在基層群眾自治中立法的不足,并且相較于硬法,有更大的彈性和多樣性。除此之外,《寧?h村級權力清單36條》作為軟法,可以更好的貼合于村民的傳統生活方式,并且以漫畫和流程圖的形式表現,便于村民的了解和遵守。
但《寧?h村級權力清單36條》仍存在很多不足之處:第一,沒有明確規定違反權力清單的追責機制。由于違法成本過低,執法步驟麻煩,村干部可能會選擇性地執行其中條款,規避一些對其不利的條款,從而侵害公眾參與的權利。第二,缺乏激勵性條款,缺少對積極參與基層協商民主的村民的獎勵。因此容易導致村民為了避免麻煩或者因與村干部的私人交情而不去監督村委,對于公眾參與的權利怠于行使,使得協商民主監督機制難以建立。第三,從目前實踐情況來看,《寧海縣村級權力清單36條》難以達到約束村干部的權利,使村干部成為代表村民利益的代表者和維護者的效果,對村干部權力濫用的問題沒有配置相應的懲戒性措施。
三、結語
健全基層協商民主法律體系,既要推動基層協商民主的“硬法”建設,也要促進“軟法”建設。之所以強調要硬法與軟法相結合,是因為軟法具有靈活性、多樣性等優點,二者相結合可以使我國基層協商民主制度更好地發展。因此,應當發揮村規民約和習俗禮規等對協商民主的價值引導,不斷整合與吸納民間軟法,讓協商民主內化成為公眾解決重大決策問題的方式。此外,應當在實踐中的進一步檢驗和完善,將成熟的、具有實踐意義的基層協商民主規范上升至國家法律層面,依靠法律來保障協商行為法治化目標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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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閱讀:《民主與法制》(半月刊)創刊于1979年,由中國法學會主辦。雜志伴隨著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民主與法制建設的進程成長和發展,是集政治、法律、倫理、社會為一體的綜合性新聞半月刊,也是全國法制類報刊中創辦最早、影響較大的中央級知名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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