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摘 要】 失業保險作為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擔負著保障生活和激勵就業兩大基本職能,經過了一系列的改革和調整,我國的失業保險體系已經基本建立,然而失業保險領域的道德風險問題已經成為影響我國失業保險制度有效運行和發展的重要阻礙,如何有效
【摘 要】 失業保險作為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擔負著保障生活和激勵就業兩大基本職能,經過了一系列的改革和調整,我國的失業保險體系已經基本建立,然而失業保險領域的道德風險問題已經成為影響我國失業保險制度有效運行和發展的重要阻礙,如何有效地控制和防范道德風險是完善失業保險制度的重大問題。
【關鍵詞】 失業保險 道德風險 替代率 獎懲機制
一、失業保險制度中的道德風險及其表現形式
(一)失業保險中的道德風險的定義。失業保險產生道德風險問題,最初是由20世紀70年代的勞動經濟學家們提出的。他們從微觀經濟學的視角來研究失業保險制度對勞動力供給行為產生的影響,特別是工作搜尋理論的出現,為經濟學研究失業者的理性行為提供了重要的分析工具。具體來說,失業保險中的道德風險主要是指在失業保險制度下,保險方(失業保險機構)和被保險方(參保人、失業者)兩方當事人存在著信息強弱不對等關系,保險雙方的其中一方失業保險機構不能觀測到另外一方參保人的失業的真正原因、失業期間有無求職要求、是否積極努力地尋找工作等情況,因此處于信息的相對劣勢方,而參保人在失業后成為受益方,他(或她)對自身失業原因、生活狀況、工作環境以及工作搜尋努力程度等都有全面的把握,因此被保險人處于信息的優勢方。這樣,典型的道德風險問題便在失業保險領域產生了。
(二)失業保險制度中道德風險的表現形式。
(1)自愿失業問題。是指參保人因主觀原因而導致失業,其目的在于獲得一定數額失業保險金。在失業保險制度中,失業保險機構在認定參保人失業事實時,很難準確把握失業人員是否是因主觀原因而導致失業,因為存在部分參保人利用自身的信息優勢,主動自愿失業,“冒充”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可能。而政府往往不加區分地按照統一稅率對所有勞動者的工資征收失業保險,并按照統一標準給每個失業者發放失業保險金。這一政策勢必會造成厭惡勞動的失業者通過故意失業或延長失業持續時間來獲得失業保險金。
(2)隱形就業問題。隱形就業是指已在下崗再就業服務中心或失業保險主管部門登記為下崗或失業人員,并按期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金,但在實現再就業后未向行政主管部門及時申報就業狀況及勞動收入的狀況。失業者在尋找到合適的工作、取得正常的收入之前的理性選擇就是一邊領取失業保險金,一邊進行隱形就業以獲得更多的收入。據人社部統計,在全部城鎮登記失業者中有50-90%的下崗失業者實現了隱形就業。
(3)延緩就業問題。延緩就業是指失業人員在失業后由于可以領取失業保險待遇,很可能為了享受閑暇,而不去尋找工作或者不努力尋找工作,直到失業保險金領取到期為止。在低失業保險金的發展中國家,盡管失業保險金維持在一個較低水平,但失業保險金的獲得并不需要失業人員付出勞動,因而較低的失業保險金也會促使失業人員故意延緩就業。
二、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存在道德風險的原因
(一)替代率水平過低。我國失業保險制度規定,具備享受失業保險金資格的人員可以獲得低于失業人員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并且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之間的失業保險金,具體的給付標準沒有與勞動者失業前的工資收入掛鉤,也沒有區分失業者的工齡、年齡、家庭結構,而是面向所有失業者支付統一標準的失業保險金,據測算,大部分地區的失業保險金給付標準達不到職工平均工資的四分之一,只占最低工資收入的55%—70%。目前我國的失業保險的保障對象是城鎮職工,工資收入是城鎮職工收入的主要來源,工資收入占到家庭總收入的70%以上,這意味著一旦失業,他們就會喪失大部分收入,對于低收入人群來說,本來儲蓄就少,失業會令他們的生活水平急劇下降。如果完全依賴失業保險金生活,失業者只能維持在最低生活標準上,我們知道國際上通行的失業保險替代率為50%—60%,在我國工資水平本來就不高的情況下,20%左右的替代率根本不足以保障失業者的基本生活,失業保險平滑消費的作用尚未有效發揮。另外,過低的失業保險給付水平也導致了隱形就業問題。
(二)失業保險給付期限不合理。在我國,失業保險金根據失業者失業前單位與個人的累計繳費時間長短劃分了三個給付期,失業前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相對于世界上的其他國家,我國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比較長,參加失業保險時間越長,失業保險金的替代率越高。這一規定對于工齡較長、技能水平低的失業者和接近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會選擇接受失業保險金,暫時退出勞動力市場。另外,單位和個人只要繳費滿一年就可以得到3個月的失業保險補償金,也會產生較大的道德風險,增加短期失業行為。
(三)失業保險基金再就業服務功能薄弱。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設計的內容不僅包括提供非自愿失業者一定經濟補償保障其基本生活,還包括為他們提供經濟幫助,提高就業技能和素質,增強尋找工作的競爭力,盡快地讓他們返回工作崗位。然而在有限的失業保險基金支出中,失業保險金分配不盡合理,進一步滋生道德風險行為蔓延。盡管這些年用于再就業服務的資金比例在不斷上升,但 2015 年失業保險的支出約736.4億元,只達到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總額的 1.89%,從2004年逐年下降,基金累計結余卻逐年增加。這些錢用于提高失業者的技能和素質水平顯然是遠遠不夠的,失業者也會認為就業服務項目對于找工作沒有明顯幫助,類似活動能不參加就不參加,這將造成失業者采取不正當行為躲避就業服務項目。
三、防范我國失業保險制度中道德風險的措施
(一)提高失業保險待遇水平。由上文的分析得知失業保險金的標準過低導致了失業保險制度運行的惡性循環,低標準的失業保障水平刺激了隱性就業的產生,而相對寬松的資格認定條件又反過來加劇了隱性就業的程度。因此,為了抑制隱性就業問題并促進失業保險制度的平衡發展就必須進一步提高失業保險待遇水平和縮短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國際上失業保險待遇的平均期限是6到12個月,國際勞工組織的標準則是每年的待遇領取期限不得超過13個星期。這些標準值得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在結合自身實際情況的條件下加以借鑒,增加決定失業保險金水平的參數,適當提高失業保險金的替代率。失業保險金給付水平應考慮到失業者失業前的工資收入水平、家庭負擔、年齡。在計算失業保險金時,應當與失業前的工資收入水平相聯系,規定工資收入上限,超過上限的部分不繳納失業保險費;有撫養子女和贍養無經濟來源的老人的失業者領取失業保險金要高于沒有家庭負擔的失業者。這樣才能保證失業保險的公平性和持續性,減少失業保險產生的道德風險問題。適當提高失業保險金水平,才能保障失業者的基本生活和再就業的積極性。
(二)確定一個更為合理的失業保險金給付期限。失業保險金的給付期限與失業保險金的替代率相配合,可以達到減少失業保險制度中道德風險的目的。中國勞動力市場是一個典型的勞動力供給過剩的市場,如果提供較長時間的給付期限會降低勞動者就業的積極性。由于我國符合失業保險資格的失業者中有相當一部分人從事隱性就業,領取失業保險金同時掙得工資性收入,如果失業保險期限過長,會縱容這部分人想方設法騙取失業保險金。因此,失業保險的給付期限應該是短暫的,與較高的失業保險替代率相配合,既能夠減少信息不對稱造成的道德風險,又能維持失業者的基本生活水平。當然,失業保險金的給付期限應當以保證失業者尋找工作以及再就業所需的培訓時間為前提。
(三)對失業人員實行再就業獎勵措施。為了更好地激勵失業人員積極尋求再就業,政府對失業人員實現再就業進行獎勵。即如果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尋找到工作,實現再就業,政府都給予其一定數額的物質獎勵。這種物質獎勵額度是不斷變化的,與其失業的持續時間成反比,失業人員在失業后越快實現再就業,其得到的就業物質獎勵就越多。其次,為了減少失業人員在實現再就業過程中的成本,政府在一個固定期限內,如半年內甚至更短的時間,對其在尋找工作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求職成本實行一定的物質補貼,通過減少再就業成本,促進失業人員的工作搜尋努力,增加其再就業的概率。最后,政府對在失業期間通過自主創業實現再就業的失業人員實行一定的優惠措施,如小額貸款、減免稅費等。通過以上的各種措施,不僅可以促進失業人員積極實現再就業,同時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失業保險道德風險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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