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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未成年人刑事審判簡易化可行性研究

    所屬分類:政法論文 閱讀次 時間:2020-09-28 10:20

    本文摘要:摘 要:當前,隨著犯罪率的逐年上升,案件數量的增多與司法資源的有限之間的矛盾一直 存在,未成年人刑事審判簡易化勢在必行。通過簡化程序和加速審判,在一定程度上會減少審判 嚴肅性對未成年人的傷害。比較其他國家刑事審判的簡易化,結合我國相關規則,未

      摘 要:當前,隨著犯罪率的逐年上升,案件數量的增多與司法資源的有限之間的矛盾一直 存在,未成年人刑事審判簡易化勢在必行。通過簡化程序和加速審判,在一定程度上會減少審判 嚴肅性對未成年人的傷害。比較其他國家刑事審判的簡易化,結合我國相關規則,未成年人刑事 審判簡易化可行性因素眾多:未成年人犯罪具有沖動性、臨時性、簡單性(案件事實簡單)的特點, 未成年人被告人認罪率比較高(被告人認罪),審判的不公開制度(操作性簡單),獨立專門的審判 組織(簡易化的組織保障)等等。

      關鍵詞:未成年人刑事審判;簡易化;正當性;可行性

    法學

      如同醫學的發展變得日趨精密復雜一樣,隨著 人們為找尋刑事審判內在規律而進行深入研究的 同時,在審判中設置了一系列程序制度來實現審判 的功能和價值,于是刑事審判程序變得越來越復 雜,刑事審判也經歷了由簡單程序向復雜程序的漸 進過程。程序正當是未成年人刑事審判的核心價 值,這一點已經被未成年人刑事審判的實踐所證 實。但是在刑事審判中加強對未成年人保護和教育 的理念,使未成年人刑事審判的程序變得復雜了。

      刑事審判是對發生在先案件事實的認識活動,而認 識所依據的證據又具有可變性與易消失性,所以及 時對案件作出裁判是刑事審判的內在要求。在未成 年人刑事審判中,迅速、簡化是審判的原則!侗本 規則》第 20 條規定:“每一案件從一開始就應迅速 處理,不應有任何不必要的拖延。”《北京規則》對此 作了如下說明:“在少年案件中迅速辦理正式程序 是首要的問題。

      否則法律程序和處理可能會達到的 任何好效果都會有危險。隨著時間的推移,少年理 智和心理上就越來越難以(如果不是不可能)把法 律程序和處置同違法行為聯系起來。”《北京規則》 與刑事審判本身的及時審判要求相吻合。在正當程序的前提下開展對未成年人刑事審判程序的簡易 化,有益于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和司法資源的節約。

      一、我國未成年人刑事審判簡易化的正當性

      在我國,未成年人刑事審判的簡易程序和普通 刑事審判的簡易程序規定是在一起的。加強未成年 人刑事審判的簡易化也有類似普通刑事審判簡易 化的原因,即通過簡化程序來節約司法資源。未成 年人刑事審判基本在基層法院進行,且對于未成年 人犯罪案件的審判統計,基層法院也一般將其歸到 刑事審判中。

      從相關的數據統計結果看,我國犯罪 案件的數量逐年增加,這與有限的司法資源間的矛 盾越來越大,法官在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會顯 得力不從心,再加上這些審判人員在未成年人刑事 審判領域不夠“專職”“專業”,未成年人刑事審判肯定會受到不利影響。如果案件被簡易化審理,不僅 可以減輕法院審判工作的壓力,而且也會提高未成 年人刑事審判的質量。通過調查,筆者發現,建立專 門的未成年人刑事審判主體的法院的未成年人刑 事審判工作量并不大,如北京市某區法院有專門的 未成年人審判庭,法官 9 名,近三年審理案件數量 基本保持在 150 至 180 件。

      山西省太原市的專門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少年法庭,法官 6 名,近三 年審理案件數量基本保持在近 200 件。湖北省某縣 法院也成立了專門的未成年人審判庭,法官 3 名, 近三年審理案件數量基本保持在 40 件左右。在未 成年人刑事審判中加強簡易化更有未成年人刑事 審判特別的重要原因,即通過簡化程序和加速審判 的方式來減少審判嚴肅性對未成年人的傷害。因為 關乎社會公平正義的底線,刑事審判具有嚴密程度 極高的特點,但個案實現公平正義卻不一定非要經 過嚴密程度過高的刑事審判程序。

      這一點無論是理 論上還是司法實踐中都是成立的。所以在這些法院 具有了嘗試未成年人刑事審判簡易化改革很好的 機緣。 刑事訴訟具有在程序和形式上表現公平正義 的功能,所以設置簡易化刑事審判程序必須要保證 程序正義。整個刑事訴訟的核心內容是懲罰犯罪和 保障人權,這一點已經成為整個刑事訴訟法學界的 共識。

      雖然在未成年人刑事審判中將懲罰未成年犯 罪者作為一種未成年人的特殊教育,但是這只是說 法的角度不同而已,同時對未成年犯罪者的懲罰也 是實現公平正義的要求,只是會從輕處罰,所以未 成年人刑事審判在本質上還是實現刑事訴訟懲罰 犯罪和保障人權的功能。

      筆者認為,未成年人刑事審判的簡易化,還是 要以實現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的刑事審判目的和 教育保護未成年被告人為基本內容,在程序上的簡 化不能喪失陳瑞華教授總結的刑事審判最低限度 的程序公正的標準原則:程序參與原則、中立原則、 對等原則、理性原則、程序自治原則、程序及時原則 和程序終結原則。[1]

      120-210 對陳瑞華教授的這些原則 的歸類分析,刑事審判程序的簡易化可以從控辯審 三方面來考慮。首先是審判方,不管程序如何簡化, 作出裁判的審判方必須保持中立,在裁判的時候要 堅持程序自治和程序及時原則。其次,對控辯雙方 來說,在簡易化的審判程序中,雙方是對等的,其觀 點和要求會獲得審判方的平等關注。再次,在刑事 審判中,作為國家機關的審判方和公訴方要堅持理 性原則,檢察官要堅持國家公訴所應該具有的理 性,案件的公訴堅持證據第一的原則,審判方要在 裁判過程中保持冷靜,做到據以判決的事實是經過 合理證明的。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未成年人刑事審 判的所有參與人必須親自參加,始終在場,并且各 主體的參與是充分有效的。

      二、未成年人刑事審判簡易化與普通刑事審判簡易化的關系

      普通刑事審判的簡易化,強調的是用簡化程序 的方法處理刑事訴訟案件。如果任何刑事案件都適 用刑事訴訟“完整、標準”的程序進行審理,勢必會 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從司法的宏觀角度看,浪費 司法資源也是司法的不公正。事實上,由于刑事案 件的數量不斷增多,每一件刑事案件都適用“完整、 標準”的普通審判程序審判也是不可能的,案件不 能及時得到裁決會導致新的不公平。

      正是基于上述 原因,世界各國紛紛在刑事審判中設置了簡易程 序,對刑事案件的審理進行繁簡分流。對有重大影 響和案情復雜的刑事案件適用“復雜”程序進行審 理,對簡單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已 經成為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因為我國未成年人 刑事案件的審判也是以普通刑事審判為基礎的, 面對那些案情簡單、犯罪情節較輕的未成年人犯 罪案件,也會采用普通刑事審判的簡易程序進行審 判,所以普通刑事審判簡易化的具體法律規定和操 作規范,也就成為未成年人刑事審判簡易化的重要 內容。

      未成年人刑事審判的簡易化,不僅重視在保證 案件公正審判的前提下,對案件審判的程序進行簡 化,迅速完成審判活動,以節約司法資源,而且更為 重視通過案件迅速審結的方式減少刑事審判對未 成年人心理造成的壓力和傷害。所以,普通刑事審 判的簡易化的內容和程序,不能包含所有未成年人 刑事審判程序的簡易化內容。

      在未成年人刑事審判 中,設置了很多特別程序和制度來保證實現未成 年人刑事審判的功能,如法律援助辯護制度、社會 人格調查制度、強制措施審查制度、法庭教育制度 等等。未成年人刑事審判的簡易化必須同時考慮 刑事審判的正當程序和未成年人特殊保護兩方面 的內容,所以從審判簡易化的內容上說,未成年人 刑事審判的簡易化可以參照普通刑事審判簡易化 的做法,但需要在執行的過程中結合其特殊的制度 和程序。

      三、刑事案件審判簡易化的域外情形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很多外國的刑事審判簡 易程序已經非常成熟,考察國外簡易程序可以為我國建立未成年人刑事審判簡易程序提供借鑒。簡易 程序是相對于普通程序而言的,國外對簡易程序沒有明確、清晰的定義,那些不經過陪審團定罪、省略審判程序的某些環節、法官可以用迅速簡單的方式 對案件作出裁判的任何程序都可以歸于簡易程序 的范疇之內。

      (一)美國

      美國的簡易程序有兩種。一種是輕罪和其他輕 微犯罪的程序,規定在《美國聯邦刑事訴訟規則》第 58 條。根據該規定,針對輕罪和其他輕微犯罪的審 判需要設立庭前程序。在庭前程序中,輕罪案件的審判可以根據大陪審團的起訴書、檢察官的起訴書 或控告書進行,對輕微犯罪案件的審判可以根據傳 票或者違法通知書進行。

      被告人會被告知法定事 項,包括被指控犯罪的內容、依法可能判處的最高 刑、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其中被告人的訴訟權 利包括: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保持沉默的權利、由地區法院法官進行審判的權利(但是被告人同意由 治安法官審理的除外)、由陪審團審判的權利(被告 人罪行輕微的除外)、獲得審前保釋的權利等等。如 果被告人同意由地區法院法官審理案件,則被告知 進行下一步程序。如果被告人同意由治安法官審理 案件的,則治安法官會讓被告人答辯,被告人可以 作有罪、無罪和不辯護也不作有罪的答辯。針對被 告人有罪答辯,治安法官可以對案件直接作出裁 決。另一種是辯訴交易程序。辯訴交易通常是適用 于嚴重、復雜犯罪的簡易程序。

      辯訴交易的關鍵是 被告人自愿同意做有罪答辯。這樣控訴方和被告人 及其辯護人進行談判,最后簽署“答辯協議備忘 錄”。最后被告人放棄了正當程序所要求的被告人 在審判中的各項權利,而控訴方則放棄了部分指 控。辯訴交易中的被告人必須有辯護人,否則很難 實現。[2]108

      (二)英國

      1971 年英國的《法院法》將刑事案件的管轄權 進行了區分:第一類是簡易罪,如道路交通犯罪、擾 亂社會治安的行為、輕微的刑事傷害等等,只能由 治安法院依簡易方式審判;第二類是可訴罪,如引 起傷害的毆打罪、盜竊罪、侵入住宅罪,由檢察官以 公訴書方式提起公訴,只能由治安法院或皇家法院 審理,陪審團參與審判;第三類是必訴罪,如殺人 罪、搶劫罪等,只能由皇家法院起訴程序進行的審 判,這種審理程序最完整。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的少年法庭就設立在治安法院。治安法院對簡易罪 進行審判的案件主要是:一是本轄區發生的簡易罪 案件;二是介于輕罪與重罪之間,可選擇審判法院的犯罪;三是可以正式起訴程序審理的簡易罪;四 是可按簡易程序審理的可訴罪,法院決定適用簡易 程序,被告人也同意進行簡易審判的案件。

      治安法院適用的簡易程序具體規則是:法庭在 核實被告人身份之后,向被告人說明控告的內容, 并詢問被告人答辯意見。如果被告人作有罪答辯, 法庭直接對案件作出判決。如果被告人作無罪答 辯,法庭則舉行聽審。聽審結束后,法官對案件進行 評議作出判決。如果案件是由合議庭審理的,判決 結果需多數通過;如果不能,則另行組成合議庭進 行審理。另外,如果所判案件的刑罰超過治安法院 的權限(刑罰限于 6 個月以內的監禁刑、總額不超 過 5 000 英鎊的罰金或其他輕微的刑罰),則只能定 罪,量刑交刑事法院處理。

      (三)德國 作為成文法國家,德國的刑事簡易程序規定在 《德國刑事訴訟法》第六編的“特別程序”,主要有處 罰令程序和加速程序[3]153 。處罰令程序主要是針對 輕微犯罪,無起訴書、無開庭決定等,通過書面審理 方式確定法律處分。這種程序由檢察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中應當寫明法律處分請求),法院的法官或者 陪審法庭對申請進行審查,作出三種處理結果:一 是認為被告人沒有足夠嫌疑的,拒絕簽發處罰令; 二是確信被告人有罪,則簽發處罰令;三是對不經 審判有疑慮,或者想偏離處罰令申請中的法律評 斷,或者要判處與所申請的不相同的法律處分,但 檢察機關又堅持申請時,法院確定審判期日(如果 處罰令欲將被告人判處 1 年以下的自由刑及緩刑 時,應該給無辯護人的被告人指定辯護人)。

      關于加 速程序,被學者稱為“簡易程序”。加速程序只適用 于地方法院。這種程序適用于由刑事法官、陪審法 庭審理的,案情簡單或者證據清楚宜立即審理的案 件,但是不包括未成年人案件。這種程序非常簡化: 檢察機關可以書面或者口頭申請以加速程序進行 審判(法院有權拒絕適用);檢察機關提出申請時, 可以不經是否開示審判程序的裁定而立即或者在 最短期限內進行審判;檢察機關不必向法院提交起 訴書,可以在審判開始時口頭起訴,法院在庭審筆 錄中將起訴的主要內容予以記錄;法庭對證人、鑒 定人或者共同被指控的人的詢(訊)問,宣讀以前的 詢(訊)問筆錄及其書面聲明文件代替等等。

      (四)意大利 《意大利刑事訴訟法》將簡易程序規定為特別程序,具體類型有簡易審判程序、快速審判程序、依 當事人的要求適用刑罰程序、立即審判和處罰令程 序等五種。[4]157-16 (7 1)針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 罰以外的刑事案件,可以適用簡易審判程序。在征 得檢察官同意后,被告人為獲取較輕刑罰可以向法 院提出申請適用簡易審判程序,法院只依據案件偵 查結果對案件作出判決。這種簡易程序一般不公開 審判,且案件由負責初期調查的法官審判。被告人 如果被定罪,其刑罰一般可以減少三分之一刑期, 且不計入犯罪記錄。

      (2)快速審判程序是一種省略 預審的簡易程序,在具體案件審理時仍然適用普通 程序。具體操作分為三種情形:第一,被告人在犯罪 現場被發現或逮捕。如果不需要進一步調查,被告 人可以在 48 小時內被快速審判,如果需要進一步 調查,檢察官可以在 14 天后要求案件快速審判。第 二,雖然被告人不在犯罪現場被發現,但是檢察官 已充分掌握了被告人犯罪的證據。第三,案發后,被 告人主動向檢察官自首坦白,案件也可以被快速審 判。

      (3)針對案情簡單且被告人可能被適用相對較 輕刑罰的案件,在法庭一審前,被告人和檢察官均 可向法官提出申請適用當事人要求適用刑罰程序。 在適用這種簡易審判程序時,被告人和檢察官對被 告人犯罪及其適用刑罰會達成一個協議,法官作出 判決就是對該協議的確認。這種簡易程序特別要求 檢察官和辯護律師不得就被告人犯罪性質進行交 易。

      (4)立即審判程序也是一種省略預審的簡易程 序。因為案件的證據清楚,被告人可以放棄參加預 審的權利,向法官提出直接審理案件的請求,當然 檢察官也可以申請適用該程序。這種程序由初期負 責偵查的法官進行立即審判,但是程序是普通程 序。

      (5)處罰令程序是偵查和審判程序的全部省略, 但是只對檢察官建議而且處罰只有財產刑的案件。

      四、我國未成年人刑事審判簡易化的可行性

      (一)刑事審判簡易化的特點

      從域外各國的簡易程序和我國簡易程序的設 置上看,在刑事審判程序的簡易化方面有以下幾個 特點:

      (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是簡易程序的重 要前提。查明被告人犯罪事實,才能實現刑事審判 的準確。那種不顧案件事實是否查清,只是簡化程 序的做法,必將導致審判不公、錯案頻發。案件證據 證實被告人犯罪事實清楚,已經成為世界各國簡易 程序的重要前提條件,如我國簡易程序的第一個條 件就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德國的加速程序也要求案件案情簡單或者證據清楚;意大利的快速 審判程序針對的是被告人在犯罪時被現場逮捕,或 者檢察官有大量充分的證據證實被告人犯罪的案 件。

      (2)被告人認罪是刑事案件被簡易化的另一重 要條件。我國的簡易程序就是這樣規定的。再如英 美的簡易程序是在被告人做認罪答辯之后才能進 行。意大利的簡易程序也是以被告人在征得檢察官 的同意后向法院提出適用該程序的申請為前提的。 日本的簡易程序同樣是以被告人就公訴書中的訴 因的全部或一部分自愿做有罪供述為條件。

      (3)程序的簡化主要體現在對正式庭審程序或者預審的 省略或簡化。英美國家的正式庭審是陪審團審判, 英美國家的簡易程序主要表現為,對審判程序最為 復雜的陪審團審判程序的省略。意大利的快速審判 程序和立即審判程序都是對預審的省略。德國的簡 易程序中,對審判程序作了簡化,如檢察官可以口 頭起訴,對證人、鑒定人等的詢問以宣讀之前的筆 錄代替等等。我國的簡易程序也是對審判程序作了 簡化的例子。

      (二)未成年人刑事審判簡易化的可行性

      未成年人刑事審判與普通刑事審判存在很大 的不同,這一點不僅僅體現在審判主體的獨立和專 業性,更主要的是在審判程序中存在大量的關于保 護教育未成年人的制度。這些區別于普通刑事審判 的地方卻為未成年人刑事審判的簡易化提供了巨 大的操作空間和正當程序的保障。

      (1)獨立專業的未成年人刑事審判主體,為未成年人刑事審判簡易化提供了組織上的保障。按照 上文關于未成年人刑事審判程序簡化方式的理解, 無論是省略審前準備程序還是法庭審理程序,案件 的裁判最終還是依賴于審判主體的。我國在各地基 層法院推行建立未成年人刑事審判主體已經近 30 年了,期間對未成年人刑事審判人員的培訓亦逐年 加強,各地法院都在努力將那些對未成年人刑事審 判工作有熱心的、對未成年人有愛心的、審判經驗 豐富的法官充實到未成年人刑事審判工作中。建立 了獨立專業的未成年人刑事審判主體,就在保證案 件審判質量和對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挽救工作質 量方面,為未成年人刑事審判的簡易化起到了組織 保障的關鍵作用。

      (2)由于未成年人犯罪具有沖動性、臨時性、簡 單性等特點,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與成年人犯罪案件 相比,案情會簡單很多,因此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實方面會比較輕松。而這些正是未成年人刑事審判簡 易化最重要的條件,前述各國簡易程序中的大部分 都適用于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案件。

      (3)在司法實踐中,大量的未成年被告人都會 對自己的犯罪行為在審判之前做出認罪的供述。例 如,廣東省某市某區法院的未成年被告人認罪案件 占全部案件的 50 %,福建省某縣法院的未成年被 告人認罪案件高達 80 %以上。被告人認罪是適用 簡易程序的重要條件,所以在確保未成年被告人認 罪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未成年人刑事審判簡易 化有著廣闊的適用空間。

      (4)未成年人刑事審判的審前準備程序可以創 造審判簡易化的條件。如強制措施的審查有利于在 審判階段降低對未成年被告人的羈押性強制措施 的適用率,未成年被告人與法定代理人及辯護人溝 通交流的機會會明顯增加,被告人會對犯罪事實與 法律規定等有一個清楚的認識,這樣會在審判準備 程序中增加被告人認罪的機會,從而為審判簡易化 創造條件。同時,法律援助律師辯護制度和案件分 流制度也會對增加被告人認罪的可能性起正面推 動作用。

      我國在普通刑事審判的簡易化過程中遇到 的巨大難題就是被告人的權利保障問題。因為在未 成年人刑事審判中設置了眾多保護未成年人的制 度,特別是法律援助辯護律師制度可以在程序上促 使被告人正確行使各項訴訟權利的同時,對公訴方 和審判方起到了很好的監督制約作用,從而保證了 未成年被告人的權利不被侵犯,使得未成年人刑事 審判簡易化不會偏離程序的正當化而產生審判不 公的結果。

      (5) 未成年人刑事審判實行不公開審判制度, 這也在簡化審判方面提供了便利條件。審判公開不 僅僅是對訴訟參與人的公開,更是要將審判過程向 社會公眾公開。法院組織一次正式開庭,往往需要 法院內部各個部門的配合才能完成。如果案件不公 開審理,首先,會讓審判人員、公訴人員乃至包括辯 護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減少對其自身“角色表演” 的關注,這樣在控辯審三方專業人員的直接交流 中,很多法庭套話會被省略,無形之中審判節奏會 加快,整個法庭審判會在較短時間內完成。其次,未 成年被告人在較封閉的環境中,心理上處于較為放 松的狀態,可以專注于訴訟活動,進而使法庭審理 更加順暢。最后,會減少法院的組織程序和工作量, 如減少執庭法警的數量和法庭設施管理人員工作量等。

      (6)整個未成年人刑事審判程序最主要的內容

      是審前準備程序和法庭審理程序,對未成年人刑事 審判程序的簡易化當然也應該是這兩個程序上的 簡化。前文對幾個國家簡易程序的分析也得出了這 樣的結論。按照一般的審判演進過程,無論是普通 刑事審判還是未成年人刑事審判,審前準備程序只 是為了保證法庭審理程序能夠迅速而順利進行,由 法院和訴訟關系人進行的準備活動,但是從整個刑 事訴訟程序來看,案件由公訴機關向法院提起公訴 開始,法院就已經開始接觸案件了。

      在我國,由于不 是實行起訴狀一本主義的起訴模式,所以案件到法 院以后,負責審前準備程序的審判人員對案件會有 一個大概的認識,也就是說法院有機會在正式法庭 審理之前處理案件,這就為設置省略正式法庭審理 程序的未成年人刑事審判提供了簡易化的可能性。 另外,在我國的刑事偵查實踐中還存有大量的被告 人犯罪時被及時抓獲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針對這 些案件,可以借鑒意大利的快速審判程序,通過加 快審查起訴案件速度,讓案件在最短時間內交付法 院審判。 意大利法學家貝卡利亞曾經指出:“訴訟本身 應該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結束”,“懲罰犯罪的刑罰 越是迅速和及時,就越是公正和有益”。[4]56 從審判 結果公正的角度看,未成年人刑事審判同樣也是這 樣。我國法院分為四個等級,按照法律的規定,大部 分一審案件由基層法院和中級法院管轄。

      (1)由于我 國《刑法》規定犯罪時未滿 18 周歲的未成年人不適 用死刑,且對已滿 14 周歲不滿 18 周歲的未成年人 犯罪應該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所以絕大部分的未成 年人犯罪案件的第一審程序是在各地基層法院進 行的。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我國未成年人刑 事案件審判的簡化程序是簡易程序,這種簡易程序 同樣適用于普通刑事案件的審理。從本質上講,未成年人刑事審判的簡易化是未成年人刑事審判的 要求,也是實現迅速簡化審判原則的需要。未成年 人刑事審判的實踐,已經證實了非正式的處理方式 只能導致未成年被告人的權益受到傷害,出現更多不公平的個案現象,所以未成年人刑事審判必須采用正式的現代的審判方式和程序。

      司法論文投稿刊物:《法學雜志》(月刊)創刊于1980年,是我國改革開放之后最早的法學期刊之一,1980年由司法部確定為國家一級法學期刊。本刊宗旨:研究法學理論,推動法制建設。

      簡易化程序適用的條件是被告人認罪或者案 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在保證審判公 正方面,未成年人刑事審判簡易化時需要達到以下最低要求:審判方在審判程序中的中立地位和在裁 判時的程序自治和程序及時;控辯雙方的對等地位 和獲得審判方的平等關注;審判方和公訴方在審判 程序中要堅持理性原則;所有訴訟參與人能親自參 加,始終在場,且參與充分有效。其實這也是當前刑 事審判的基本要求。在正式審判程序中實現簡易 化,是一個司法實踐和法學研究互相促進的互動過 程,是一項復雜而長期的系統工程。

      參考文獻

      [1]陳瑞華.刑事審判原理論[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1998.

      [2]美國聯邦刑事訴訟規則和證據規則[M].卞建林,譯.北 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

      [3]德國刑事訴訟法典[M].李昌訶,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 出版社,1995.

      [4]貝卡利亞.論犯罪與刑罰[M].黃風,譯.北京:中國大百科 全書出版社,1993.

      [5]意大利刑事訴訟法典[M].黃風,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 出版社,1994.

      作者:李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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