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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軍事經濟研究范文我國經濟法的調整

    所屬分類:政法論文 閱讀次 時間:2016-02-22 14:54

    本文摘要:本篇文章是由《 軍事經濟研究 》發表的一篇經濟論文,軍事經濟學術理論刊物,面向廣大軍事經濟理論工作者、政策研究人員、軍隊各級類后勤干部和大專院校生。主辦: 全軍軍事經濟研究中心,周期: 月刊,出版地:湖北省武漢市,語種: 中文,開本: 16開,國

      本篇文章是由《軍事經濟研究》發表的一篇經濟論文,軍事經濟學術理論刊物,面向廣大軍事經濟理論工作者、政策研究人員、軍隊各級類后勤干部和大專院校生。主辦: 全軍軍事經濟研究中心,周期: 月刊,出版地:湖北省武漢市,語種: 中文,開本: 16開,國際刊號:ISSN1001-8093,國內刊號:CN42-1008/F,復合影響因子: 0.109,綜合影響因子: 0.059,創刊時間:1980

      論文摘要 我國處于社會的轉型期,必須確立經濟法的調整對象,這是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明確經濟法定義的前提與基礎。在當前的形勢下,必須把國家宏觀調控關系、市場管理與規制關系、社會公用關系以及可持續發展關系納入到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范疇中來,成為其具體內容,才能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快速、穩定、可持續發展。

      論文關鍵詞 經濟法 調整對象 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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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確立經濟法調整對象的原因

      在當前市場經濟條件下,確立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保障經濟法在市場經濟活動中發揮作用的必然要求,也是明確經濟法定義的前提與基礎,更重要的是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健全的重要步驟。同時,明確經濟法調整對象也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下面具體說明:

      首先,確立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明確經濟法定義的前提與基礎。我們都知道,一部法律要想在現實社會中起到預想的作用,達到預設的目的,必須有一個明確的定義,也就是說有明確的內涵和外延,如果達不到此標準,該法律就不成法律,更不用說其效力大小了。調整對象,顧名思義就是某一法律所要調整的社會關系的總和,當然在經濟法中也不例外,它也是經濟法的重要而不可或缺的內容,因此要想有一個全面而具體、正確的經濟法定義,必須明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這也是民法等其他法律給我們的啟示。只因為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有如此重要的地位,因此學術界對其進行了多方面的研究和分析,但結果是每一個研究都有自己的觀點,調整對象的內容也不盡相同,各有說辭,這種現象一方面反映出該問題的重要,以及我國學術界的活躍程度,但另一方面也不免造成了研究的混亂與模糊不清,甚至對初學者有誤導作用。

      其次,確立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具有重大的實際意義。我們應該明確一點,研究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為了解決法律對其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如何進行調整的問題,那么,明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就能夠明確被調整者自身內在的規律對法律的要求,也就是說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現代市場規律對法律的要求,尤其是對經濟法的需求,這樣一方面可以保障市場經濟的正常秩序,也可以促進我國市場經濟的快速、穩定發展;另一方面也可以彌補其他法律在市場經濟運行中無法保障的部分,這就在一定程度上能夠保障市場經濟的各個環節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也有利于行政部門按照法律行政,健全法律模式,真正發揮法律在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的效力與作用。

      二、我國經濟法調整對象的具體內容

      學術界對經濟法調整對象的具體內容,有多方面的闡釋與論述,其中既有相同的成分,也有意見相左的部分,如劉隆亨先生認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在國民經濟管理過程中,和各種經濟組織之間的經濟活動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豍,王春法則認為:“經濟法是調整國家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之間,以及國家、企業和個人之間關系的綜合立法”豎,同時,江平與陶和謙認為“經濟法所調整的不是一般約經濟關系,而是以生產資料公有制為基礎的生產領域中的商品關系”豏,楊紫煊認為“經濟法不僅調整社會主義組織之間的經濟關系,而且調整社會主義組織與公民、公民與公民之間的經濟關系;不僅調整人們在直接生產中的經濟關系,而且調整人們在分配、交換、消費中的經濟關系;不僅調整橫的經濟關系,而且調整縱的經濟關系。一句話,綜合地調整各種經濟關系。”豐當然還有很多其他的觀點,在此就不一一列舉,通過對以上諸位學者觀點的取長補短,經過深入分析,筆者認為我國經濟法調整對象的具體內容應該包括宏觀調控等以下幾個方面:

      (一)宏觀調控關系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只有“有形的手”和“無形的手”深入配合,即國家的宏觀調控與市場調節相結合,才能真正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市場調節有自身的弱點與不足,概括起來講就是自發性、盲目性以及滯后性,因此在遇到市場大的波動、經濟結構大的調整等一些僅僅靠市場調節無法真正發揮效應的情況下,只有國家出面從宏觀上進行把握和調控,才能彌補市場調節的不足,從而制止“市場失靈”的現象,從這個意義上講,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宏觀調控體系是很有必要的。

      其中,宏觀調控關系是市場經濟中多方面環節交織的混合關系,其出發點是市場經濟全局與社會公共利益,宏觀調控的主要任務是要保持經濟的基本平衡,促進經濟結構的優化,引導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推動社會全面進步。這些目標的實現需要國家干預,這種干預對資源的配置具有直接的影響。其內容主要包括產業調節、國有資產管理、市場投資、經濟規劃、財政金融等多方面的內容,可以看出幾乎涵蓋了市場經濟在宏觀上的方方面面。

      因此,把國家的宏觀調控關系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重要內容,是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必然要求,國家充分發揮宏觀調控作用的題中之義,是無可爭議的,同時,國家宏觀調控關系和經濟法有相同的價值目標,那就是資源的優化配置,這也是把前者列為后者的調整對象內容的重要原因。另外,國家進行宏觀調控的手段與經濟法也有相通性,一般來講,國家進行宏觀調控是需要法律支撐的,比如貨幣管理法、銀行法、財政法、信貸法、稅法等,其實這些法律、法規都是具體的經濟法的內容,是其重要的組成部分。

      (二)市場管理與規制關系

      市場管理與規制關系也是我國經濟法調整對象的重要內容之一,它是商業主管部門與商品經濟參與者之間的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管理的對象包括商品的生產者、商品的經營者和商品的消費者,打擊他們中生產者的假冒偽劣、以次充好等行為,同時,限制商品經營者的破壞市場秩序、不正當競爭、壟斷、強買強賣等不法手段,還要保障商品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禁止不公平、不公正待遇,進而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良好秩序,保證我國的市場經濟有序地發展。事實上,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依然存在著不正當競爭、壟斷市場等阻礙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現象,這樣勢必導致資源配置的失效,造成資源的極大浪費,不利于國家經濟的發展。

      基于上述現象,要協調好生產者、經營者以及消費者的關系,真正保證市場經濟秩序,必須建立公正、有序的市場法律環境,這就要求政府的相關部門必須置身其中,對市場機制進行引導和規范,彌補其缺陷,法律手段是完成該項任務的重要方式,一方面制定法律規范市場行為,另一方面利用法律懲治不法行為,經濟法就是能夠完成完善市場經濟任務的法律。很多人擔心民商法已經存在,而且在完善市場經濟方面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如果把市場規制關系納入到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范疇之中,就會導致兩者的沖突。事實上,這種現象是不用擔心的,因為經濟法和民商法都屬于規范市場經濟主體行為的法律,兩者從本質上講是一致的,只是分工有所不同,即使有重復的部分,但本質精神都有利于解決矛盾,可以說,兩者都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保駕護航者。

      (三)社會公用關系

      市場調節是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手段,但是對于社會公用品,比如公共設施中的公共廁所、公園健身器材等,是社會人公用的,它們在社會流通中不符合一般市場經濟的規律,會導致市場失效。這也是不難理解的,在社會整體素質還沒有達到相當的高度之前,就會發生這樣的現象:諸多的社會人只想享用公用品的使用價值,但是不愿意為此付出一定的費用,如果大部分人都是此種心理,那么社會公用品的提供者不但不會有收益,甚至連最基本的成本都無法收回,國家必須為此中的缺失買單,這是一種現象。另一種現象是諸多公用品,如風險大、投資高、利潤低的產品,私人是沒有能力進行生產和買賣的,而且他們也不愿意進行投資,此種情況下,只能靠國家來生產,并提供消費國家的干預尤為重要。

      上述各種情況,都體現出在社會公共關系中,國家的干預是必要的手段,在國家的干預過程中,必須有一定的法律依據,水利電力法、公用事業法、國有資產投資法、國有資產管理法就是此類法律的重要代表,它們也都是經濟法的范疇。國家只有充分利用經濟法的保障作用,對國家投資的企業進行管理,對私人投資的企業進行有序的引導,只有這樣才能保障國計民生,也才能維護社會穩定,從而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有序運行,因此,社會公共關系也是經濟法調整對象的具體內容。

      (四)可持續發展關系

      可持續發展關系也是我國經濟法調整對象的主要內容。隨著我國經濟的迅猛發展,一系列的社會矛盾也日益凸顯出來,資源的過度開發、人口的膨脹、環境的污染、生態的破壞等都是經濟飛速發展所付出的代價,也制約了社會經濟的進一步發展。針對這樣的問題,國家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來禁止,甚至是懲治這樣的行為,如礦藏資源開采法、環境保護法、野生動植物保護法、自然資源保護法等,但是此種現象還是還有發生,可見,這些法律中也有不法分子可以鉆的空子,法律的不健全性表現出來。這主要是因為那些阻礙社會經濟發展的現象,是由經濟原因造成的。

      有些人認為環境法就是協調人與自然的關系、資源開發與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關系的重要法律,但是該法律局限于環境方面的因素,而經濟與環境之間的深層關系,如何協調才能真正促進兩者協調、可持續發展,這必然還需要經濟法的參與和規范,這樣才能把經濟發展與自然環境協調開來,也才能保持經濟快速、穩定、可持續地發展。因此,在我國處于轉型時期,經濟快速發展的今天,把可持續發展關系納入到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范疇中具有現實意義。

      總之,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必須明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這是現實的需要,也是促進我國法制建設的需要,更是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快速、穩定、可持續發展的需要。在社會處于轉型期的今天,我們必須打破傳統的法制觀念,根據新時期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調整研究范式,經過借鑒前人的經驗,筆者認為,要建立和完善經濟法的體系,滿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必須把國家宏觀調控關系、市場管理與規制關系、社會公用關系以及可持續發展關系納入到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范疇中來,成為其具體內容,這是我們當前必須解決的問題,也是社會主義建設的參加者必須遵循的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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