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內容提要本文就我國產業集聚與企業對外直接投資之間的關系進行理論分析和實證研究。從受融資約束影響的企業ODI模型出發,引入母國產業集聚特征,進而推導出集聚特征對企業ODI決策的影響機制,并提出相應命題,采用2004~2013年我國規模以上制造業企業為樣本進
內容提要本文就我國產業集聚與企業對外直接投資之間的關系進行理論分析和實證研究。從受融資約束影響的企業ODI模型出發,引入母國產業集聚特征,進而推導出集聚特征對企業ODI決策的影響機制,并提出相應命題,采用2004~2013年我國規模以上制造業企業為樣本進行實證檢驗。研究顯示:(1)同行業集聚程度和多樣性集聚分別通過“資產價格”效應、“分工協作”效應,緩解融資約束,從而促進企業ODI。(2)從所有制看,集聚程度對國有企業和外資企業有促進作用,多樣性集聚對民營企業和外資企業有促進作用;從要素密集度看,集聚程度對資本密集型和技術密集型企業有促進作用,多樣性集聚對所有類型企業都有促進作用;從投資目的看,集聚程度對市場尋求型和自然資源尋求型ODI有促進作用,多樣性集聚對市場尋求型和技術尋求型ODI有促進作用。(3)替代核心解釋變量和消除稀有事件偏差的回歸結果均證明前述結論的穩健性。
關鍵詞集聚程度集聚類型融資約束中國企業對外直接投資
一、引言
近年來圍繞企業對外直接投資(OutwardDirectInvestment,以下簡稱ODI)的研究辟出了新的視野,即從空間經濟學之集聚視野切入、審視集聚與企業ODI的關系。迄今揭示出的線索至少有三:一是東道國產業集聚與外來企業選址的關系;二是對外投資對東道國的產業空間分布形態的影響;三是源自同一國的企業在東道國的所謂“抱團集聚”傾向。這些研究均側重于東道國集聚與企業對外投資“區位選擇”間的關系,而母國的產業集聚與企業“走出去”的關系較少受到關注,這里直截了當的問題是:中國的產業集聚對中國企業的ODI會產生怎樣的影響?產業集聚會促進企業ODI,這一推斷已獲現有文獻的支持。
融資論文范例:創新融資策略公共領域的案例與特征
戴翔等(2013)從日本、韓國以及臺灣省等地的“抱團走出去”現象出發,認為母國集聚提供的供應網絡、人際關系延續到國外市場可以為企業降低交易成本,減少投資風險。孟寒和嚴兵(2020)以2003~2013年中國制造業企業ODI的數據為樣本發現:同行業集聚可通過提升企業生產率和提高用工成本兩條渠道促進企業“走出去”。以上研究忽視的一個關鍵事實是:中國金融市場發育滯后,融資約束構成企業ODI面臨的重大阻礙,而集聚或許有助于緩解融資約束。
由此挖掘出兩條重要線索:一是融資約束對企業ODI的影響;二是母國產業集聚對融資約束的影響。融資約束對企業ODI的影響源自學者對出口的研究。企業出口前需支付沉沒成本,由于沉沒成本的支付先于海外市場的盈利,這就啟發學者在出口問題中引入融資約束。Greenaway&Kneller(2007)沿著同樣的邏輯,考慮到ODI需要支付更多的固定成本,推斷融資約束或許會阻礙企業ODI。這方面后續主要是實證研究,比如Buchetal.(2014)基于德國企業ODI的數據、王碧珺等(2015)基于浙江民營企業ODI的數據、李磊和包群(2015)基于全國規模以上工業企業ODI的研究,都證明了融資約束會阻礙企業的ODI。關于產業集聚對融資約束的影響,相關文獻揭示,產業集聚能夠從拓寬企業的融資渠道和降低企業的融資需求兩個方面,緩解企業面臨的融資約束。
融資渠道方面,產業集聚通過兩個機制幫助企業獲取銀行信貸:一是集聚構成的企業分工網絡能夠通過“聲譽效應”降低銀企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程度(盛丹和王永進,2013);二是產業集聚能夠將資產的最佳使用者集中在同一個空間下,提高了企業抵押的固定資產的折現價值,有利于銀行給予更高的信貸額度(茅銳,2015)。同時,產業集聚也為企業提供了“替代性融資”。
馬述忠和張洪勝(2017)發現產業集聚將企業和主要的合作伙伴集中在同一地區之下,企業通過和上下游廠商業務往來中提供的商業信用來緩解融資約束,并采用中國縣域層面產業集聚的數據證明了這一觀點。融資需求方面,阮建青等(2008)對長三角的濮院羊毛衫產業集聚區的調研發現,羊毛衫的生產工序可以被切分為十個相對獨立的流程,倘若以一體化的形式生產,那么最少需投資1000萬元。而當地大多數企業只從事其中一個工序,比如編織作坊的平均投資僅為7萬元,顯著降低了融資需求。值得注意的是,現有關于集聚的研究中考慮的多半是同行業企業的空間集中度,是為“集聚程度”。當代空間經濟學研究揭示,產業集聚不僅有程度之分,還有類型之別;集聚類型可分為“專業化”集聚和“多樣化”集聚,前者指本地區主要是同行業企業的群居,后者指多行業企業雜居(趙偉和隋月紅,2015)。
一般將集聚類型界定為介于完全專業化和完全多樣化之間的連續變量。兩個線索對接之后,自然而然的問題是:包含了同行業集聚程度和同地區集聚類型兩重含義的集聚特征,是否可以通過緩解企業面臨的融資約束,進而促進企業的“走出去”?上述問題的答案,首先有待于機理梳理。這方面,Melitz&Ottaviano(2008)之“企業異質性”框架當屬一個重要依托。
而實證方面,可以我國過往二十多年的相關數據為基本依據。這樣一種研究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政策啟示是不難預估的。本文的邊際貢獻至少有三:其一表現在研究視角上,以往關于ODI的研究大多忽略了投資母國產業集聚效應。本文從母國集聚特征出發,將這種特征與融資約束,進而與企業“走出去”聯系在一起,形成一個鏈條線索,這無疑是個創新。
其二是機理梳理。以往無論研究集聚與走出去者,抑或研究融資約束與對外直接投資者,均注重實證而忽略了機理梳理,本文則彌補了這個空白。其三是實證方法的創新。以往關于集聚的研究往往面臨著“因果識別”的困難,歸根結底是因為集聚特征是由企業“自選擇”決定的,倘若企業“自選擇”受到被解釋變量的影響,那么回歸系數就存在偏誤。本文以工具變量法對主要結果進行檢驗,確保結論的穩健性。
二、機理與模型
客觀地來看,若沿著Melitz-Grossman去推斷,融資約束之于企業出口選擇的影響當與對企業ODI的影響相近,因而,關于融資約束之于企業ODI效應,完全可在Melitz&Ottaviano(2008)框架下去推導。進一步可借鑒李志遠和余淼杰(2013)的“融資約束下企業出口”模型,將其擴展為企業對外投資決策的模型。
三、實證研究
(一)樣本描述
本文采用的樣本是2004~2013年(除2010年)中國規模以上制造業企業ODI數據。該數據由工業企業數據庫中的制造業企業和商務部的《境外投資機構名錄》基于企業名稱和年份的匹配得來。如果一個企業某年度在《名錄》上有備案信息,則認為該企業在當年有ODI行為;否則認為沒有(葛順奇和羅偉,2013)。參考聶輝華等(2012)的處理方法和基本會計準則的要求,進行如下處理:
(1)剔除關鍵財務指標(總資產、固定資產凈值、就業人數、總產值)缺失的個體;(2)剔除主營業務收入在500萬元以下(2011年之前)、主營業務收入在2000萬元以下(2011年之后)或者從業人數在10人以下等不符合“規模以上”標準的樣本;(3)剔除總資產低于流動資產、總資產低于固定資產余額、累計折舊低于本年折舊、工業增加值為負值等明顯不符合會計準則的樣本。
(4)按照企業所屬的二位數行業代碼,篩選出其中的制造業企業作為樣本。(5)根據國家統計局提供的每年GDP平減指數對主要的財務指標進行消脹處理。經過上述處理,得到3818次ODI的行為記錄,共有3391家企業在觀察期間有ODI行為。根據《中國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公報》的數據,截至2013年中國從事對外直接投資的制造業企業共有5630家,由此可見本樣本具有較強的代表性。樣本一共包含570984家制造業企業,共有1909355個觀測值。
(二)指標選擇
1.被解釋變量ODI,以企業當年是否有對外投資行為作為被解釋變量。如果企業在某一年度在《境外投資機構名錄》上有記錄,說明該企業當年有對外直接投資行為。記為1,否則記為0。
2.核心解釋變量集聚程度。集聚程度指的是企業所在行業在一個地區的相對集中程度,是地區—行業層面變量。本文采用區位熵作為衡量產業集聚程度的指標。
四、結論與政策啟示
本文旨在探究集聚特征會否并如何影響中國企業的ODI決策。首先基于“企業異質性”框架構建了ODI決策模型,然后以融資約束為中介、將外生的集聚特征納入其中,推導出相關命題,最后以企業層面的數據予以檢驗。研究發現,集聚特征可通過影響融資約束作用于中國企業的ODI決策。具體而言:同行業企業集聚可通過提高抵押資產估值(“資產價格效應”)、多樣性的集聚類型通過細化企業間分工以降低固定資產需求(“分工協作效應”),共同緩解企業面臨的融資約束,進而促進企業ODI。
以2004~2013年中國規模以上制造業企業的微觀數據為樣本的實證研究,確證了上述結論和作用機制;同時發現集聚特征對不同所有制、要素密集度和投資動機的企業ODI決策存在差異性的影響。上述研究的一個政策啟示是:集聚有利于化解企業融資約束,城市化集聚或產業多樣化比之專業化集聚更有利于化解企業融資約束。但這并非意味著,政府可以通過促進產業集聚的支持性政策促進企業“走出去”。
實際上,“走出去”與否,歸根結底是企業基于利潤最大化、市場分布等多種戰略目標做出的理性選擇,屬于企業層面的微觀決策。這個層面上,政府不應也不必施加干預。政府可為且能為的,當在于化解本地企業創新與發展面臨的共性問題,其中民營企業融資難、融資貴是個突出問題。政府政策等的著力點,當放在培育本地產業集群與集聚上。而在促進產業集聚的政策應用上,盡量導向城市化集聚或產業多樣化。這不僅有利于促進區域城市化與城市群發展,而且在很大程度上順應了新冠疫情之后我國新發展格局,尤其是產業鏈和企業供應鏈的重構態勢。
參考文獻:
1.戴翔、韓劍、張二震:《集聚優勢與中國企業“走出去”》,《中國工業經濟》2013年第2期。
2.葛順奇、羅偉:《中國制造業企業對外直接投資和母公司競爭優勢》,《管理世界》2013年第6期。
3.李磊、包群:《融資約束制約了中國工業企業的對外直接投資嗎?》,《財經研究》2015年第6期。
4.李志遠、余淼杰:《生產率、信貸約束與企業出口:基于中國企業層面的分析》,《經濟研究》2013年第6期。
5.劉青、陶攀、洪俊杰:《中國海外并購的動因研究——基于廣延邊際與集約邊際的視角》,《經濟研究》2017年第1期。
6.劉尚希、傅志華、馬洪范等:《降成本:2017年的調查與分析》,《財政研究》2017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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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趙偉盧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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