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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部審計成果運用探究

    所屬分類:經濟論文 閱讀次 時間:2021-12-07 10:46

    本文摘要:摘要:內部審計成果是內部審計人員在依法履行審計職責的實踐中形成的審計結論與建議,是內部審計工作發揮職能作用的重要載體和價值的充分體現。 但在實際工作中卻缺乏對內部審計成果的有效運用,制約了內部審計作用的充分發揮,本文以實地調研為基礎,以對內部審計成果

      摘要:內部審計成果是內部審計人員在依法履行審計職責的實踐中形成的審計結論與建議,是內部審計工作發揮職能作用的重要載體和價值的充分體現‍‌‍‍‌‍‌‍‍‍‌‍‍‌‍‍‍‌‍‍‌‍‍‍‌‍‍‍‍‌‍‌‍‌‍‌‍‍‌‍‍‍‍‍‍‍‍‍‌‍‍‌‍‍‌‍‌‍‌‍。 但在實際工作中卻缺乏對內部審計成果的有效運用,制約了內部審計作用的充分發揮,本文以實地調研為基礎,以對內部審計成果的認識和運用為中心,探討內部審計成果運用的意義,分析制約內部審計成果運用的因素,提出建議,以期推動內部審計成果的有效運用‍‌‍‍‌‍‌‍‍‍‌‍‍‌‍‍‍‌‍‍‌‍‍‍‌‍‍‍‍‌‍‌‍‌‍‌‍‍‌‍‍‍‍‍‍‍‍‍‌‍‍‌‍‍‌‍‌‍‌‍。

      關鍵詞:內部審計成果運用; 單位主要負責人; 獨立性; 整改問責機制

    審計論文

      為解決河南省內部審計工作發展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充分發揮內部審計在監督體系中的重要作用,實現新時代內部審計高質量發展,河南省審計廳內部審計指導監督處開展了廣泛的調查研究,其中便包括對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各部門、各單位內部審計成果運用情況的調研,本文以此次調研為基礎,分析制約內部審計成果運用的因素,提出建議,進而推動內部審計成果的有效運用‍‌‍‍‌‍‌‍‍‍‌‍‍‌‍‍‍‌‍‍‌‍‍‍‌‍‍‍‍‌‍‌‍‌‍‌‍‍‌‍‍‍‍‍‍‍‍‍‌‍‍‌‍‍‌‍‌‍‌‍。

      審計師評職知識:現代審計與經濟發表論文能評職稱嗎

      一、內部審計成果運用的意義

      內部審計成果是內部審計人員在依法履行審計職責的實踐中形成的審計結論與建議,內部審計成果的有效運用對內部審計地位的提升、內審單位的規范運行意義重大。

      (一)內部審計成果的有效運用有助于提升內部審計地位

      內部審計成果是內部審計工作發揮職能作用的重要載體和價值的充分體現。 “有為才有位”,內部審計只有形成高質量、有價值的審計成果并被充分運用才能受到各方重視; 反之,則會導致內部審計部門的逐步邊緣化。 如某出版傳媒集團不斷拓展內部審計工作思路,貫通利用審計成果,建立審計成果和信息共享機制,加強審計部門與巡察、派駐紀檢組、財務部門、人力部門之間的貫通交流,協同配合,督促落實整改責任。 以審計成果的有效運用加強了內控管理,增強了制度執行力,防范和化解了集團的經營風險,提升了企業的綜合發展實力。 內部審計部門越來越受到重視,推動了集團實行總審計師制度,進一步促進了內部審計的發展。

      (二)內部審計成果的運用有利于內審單位的規范運行

      內部審計成果的運用有利于各部門、各單位規范內部管理,防范控制風險,提高管理績效,促進廉政建設,堵塞制度漏洞,促進各單位部門的高質量發展。 如某省管企業以問題為導向,積極開展專項調查,采取“一審多項”的方法,提高審計效率,形成有效審計成果。 強化審計問題整改,建立督查問效機制,與集團紀委(監察部)形成部門聯動,加大審計整改力度,有效提升了審計成果的運用水平,促進了集團的健康發展。

      二、制約內部審計成果運用的因素

      (一)單位主要負責人對內部審計成果運用重要性認識不足、重視不夠

      黨的十八大以來,在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下,在審計署出臺的關于內部審計工作規定的推動下,內部審計工作取得了長足發展,但是通過調研發現部分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內部審計的重要性仍然認識不足,重視不夠,進而影響了內部審計成果的運用。 有些單位主要負責人認為內部審計成果是對自身工作的否定,不支持內部審計工作,將內部審計成果束之高閣,不采納審計建議、不進行審計整改。 有些領導避重就輕,對審計報告中反映的問題選擇性進行整改,導致有些問題屢審屢犯。 長此以往,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積極性被打消,內部審計部門工作敷衍應付。 例如,國家審計在對某企業進行運營情況專項審計調查時發現其存在虛增資產、少計負債、違規招投標、物資采購價格高于市場詢價等問題,涉及金額上億元。 調研時了解到此企業單獨設立有內部審計機構,并對違規招投標、物資采購價格高于市場詢價等常見風險點開展了內部審計,但企業主要負責人并未重視內部審計成果,致使內部審計查出的問題得不到整改,內部審計無法有效發揮其第一道防線作用,未能及時防范企業風險隱患。 同時,有些單位主要負責人對內部審計部門獨立性的重要意義認識不足。 譬如,有些單位的財務部門承擔內部審計職責,有些單位讓內審人員直接參與影響內部審計工作獨立性的相關管理環節,內審人員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這些都造成內部審計無法客觀獨立地開展工作,影響了內部審計成果的客觀性和公正性。

      (二)內部審計成果質量不高

      高素質、專業化的內部審計干部隊伍是形成高質量內部審計成果的重要保障,但是調研發現內部審計隊伍無論在人員數量還是質量上,還不能完全適應新時代內部審計工作要求。 內審單位普遍存在審計人員與審計任務不匹配的現象。 大部分內審單位人員專業知識結構單一,以會計專業為主,人員專業較少全面涵蓋管理、工程、計算機等內容。 內部審計理念、審計方法和手段更新滯后,除個別省管企業采取信息化審計手段外,大部分省屬部門和省管高校、醫院等仍采用傳統審計方法,運用信息化審計能力不足,審計效率低下。 綜合分析能力不強,審計結論就事論事,揭示問題浮于表面,缺少對問題產生的深層原因的分析,無法做到標本兼治,提出的審計建議可操作性不強。 還有些單位只是象征性地配備了一兩名兼職人員,因人手不足長期將項目外包,因外包審計項目缺乏有效的質量監管機制,往往會出現審計報告不能全面反映問題的現象,從而影響了內部審計工作質量。

      (三)審計成果運用缺少制度、機制保障

      審計發現問題整改是內部審計成果轉化的重要環節,雖然近年來各部門、各單位都根據黨中央、國務院、審計署的相關要求及行業屬性制定或修訂完善了內部審計相關制度,但是這些制度大多是針對經濟責任審計、財政財務審計、工程竣工結算審計、后勤物資詢價審計、經濟合同審計等某一類具體審計項目的管理實施辦法,較少有明確整改第一責任人、針對不同程度的問題如何處罰等可具操作性的整改辦法和規定。 加之內部審計部門和被審計部門大多是平級部門,也未與內部紀檢監察、內部巡察、內部組織人事等部門形成整改工作聯動機制,沒有硬性的制度做支撐,審計整改得不到重視,內審部門提出的建議及整改措施很難落實到位。 同時,由于整改無據可依,審計整改往往流于形式,這些大大降低了審計成果的運用轉化率。

      三、推進審計成果有效利用的建議

      (一)切實提高單位主要負責人對內部審計重要性的認識

      內部審計工作能否順利開展和內部審計成果能否被有效運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單位主要負責人對內部審計工作的重視程度。 一方面,單位主要負責人要切實提升站位,從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的全局和實現審計全覆蓋的高度出發深刻認識內部審計的重要意義。 另一方面,審計機關可以定期組織單位主要負責人參加針對黨中央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相關要求、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相關規定的解讀會議,加強各單位領導對內部審計工作相關內容的理解。 同時,逐步推動將內部審計工作的開展情況納入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考核、任免和獎懲中,以此倒逼單位主要負責人對內部審計工作的重視。

      (二)建立總審計師制度,設立總審計師

      內部審計機構在開展工作時需要處理協調的層級關系越來越繁雜,影響了內審成果的運用和轉化。 應當根據審計署出臺的有關規定,建立總審計師制度,設立總審計師,明確總審計師為核心決策和管理層。 這樣,一方面可以進一步強化內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和權威性; 另一方面,作為核心決策和管理層的總審計師也能更好地協調內部審計機構與其他機構之間的關系,最大限度地實現被審計部門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支持和配合,有助于內部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和審計建議的被重視、被采納,促進內部審計成果的運用。

      (三)多舉措提高內部審計人員能力素質

      內審人員能力素質的提升需要內審人員、內審單位和審計機關的共同努力。 內審人員要不斷提升職業榮譽感及責任感,多種途徑加強自學,不斷提升業務能力和對審計成果進行綜合分析以及提煉再加工的能力; 內審單位要重視內審人員的審計職業能力培養。 一方面,要定期組織再教育培訓,不斷拓展內部審計人員的視野。 另一方面,要創新人才培養機制,可以實行輪崗制,定期讓審計人員到業務部門進行學習,加強內部審計人員對業務的學習,提升內審人員對單位風險點的感知和把握能力,逐步打造復合型內部審計隊伍,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的職業勝任能力; 審計機關要切實履行指導監督職責,定期召開經驗交流座談會、實行導師制培養鍛煉等多種方式積極為內部審計人員搭建學習平臺,使內部審計人員在實踐中不斷提升審計能力。

      (四)建立健全整改問責機制

      一是建立健全審計整改工作協調機制。 內部審計要加強與內部紀檢監察、巡視巡察、組織人事等其他內部監督力量的協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結果共用、重要事項共同實施等工作機制。 協調配合推動問題整改落實到位。 二是建立健全整改跟蹤督查機制。 建立審計問題整改臺賬,定期開展問題整改督查,跟蹤整改情況,對整改不及時、不規范、不到位的進行通報批評,對于發現存在重大風險的審計項目可以采取“回頭看”進行專項審計,審查其整改措施的可操作性和整改成效的真實有效性。 三是建立健全問責機制。 明確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整改第一責任人,將審計成果運用情況納入績效考核,并將考核結果納入領導干部個人檔案,使之成為干部選拔、職位變動的重要依據。

      參考文獻:

      [1]王蕙娜.審計機關推動國有企業建立總審計師制度路徑探析[J].審計觀察,2020(4):80-85.

      作者:李亞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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