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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勞動合同法》經濟補償金制度的完善探討

    所屬分類:經濟論文 閱讀次 時間:2022-05-27 09:38

    本文摘要:摘要:我國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使得整個社會的經濟水平不斷提升,司法體系也在不斷完善,從經濟補償金的角度來看,在法律層面明確經濟補償金的應用范圍,明確經濟補償金在現行勞動法中的規定和各個法律規定之間的相互聯系,利于實現對用人單位以及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摘要:我國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使得整個社會的經濟水平不斷提升,司法體系也在不斷完善,從經濟補償金的角度來看,在法律層面明確經濟補償金的應用范圍,明確經濟補償金在現行勞動法中的規定和各個法律規定之間的相互聯系,利于實現對用人單位以及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但是就目前來看,我國《勞動合同法》中有關經濟補償金制度的規定還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需要加大研究和探討力度,采取相應的完善措施,以期不斷完善我國勞動法律規定。

      關鍵詞:勞動合同法;經濟補償金;制度完善

    經濟補償

      關于經濟補償金的概念,依照我國法律解釋,指的是用人單位在同勞動者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后,依法支付給勞動者的金額。經濟補償金制度的建立是國家對用人單位提出的要求,是為了讓用人單位承擔社會責任,更重要的是對勞動者合法權益保護的傾斜,這對于維護我國社會的和諧穩定和市場經濟良性發展有著積極的現實意義。

      一、我國法律中經濟補償金制度概論

      (一)經濟補償金、違約金、賠償金

      學術領域對于經濟補償金制度有諸多不同看法。王利明教授認為違約金指的是勞務關系雙方約定的、在違約后生效的給付。這種給付與合同履行給付行為有所不同。補償金和違約金最明顯的差別就在于違約金可以約定,經濟補償金的給付則具有單方性。違約金以賠償為主,以懲罰為輔,是彌補一方不履行義務而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經濟補償金則是勞動者結束與用人單位的勞務關系后、在就任新工作之前,這一段時間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生存權和擇業自主權所給予的保障。賠償金指的是雙方中,不論任何一方因為不當解除合同,因此而帶給另一方的損失,解除合同的一方就需要支付給另一方一定數量的金錢,承擔違約責任。二者的差別在于賠償金是為了懲罰一方的違法行為,補償金則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保障和賠償。補償金一般不會考慮實際的損害,補償水平較低,賠償金要體現出對勞動合同雙方違法行為的懲罰,賠償金額要考慮到實際損害,有時甚至會高于實際損害[1]。

      (二)經濟補償金的性質

      對于經濟補償金的性質,我國法律界一直爭議不斷。傅靜坤教授認為經濟補償金具有違約金的性質,他認為經濟補償金是為了迫使用人單位履行義務直至勞動合同終止,從而降低解除勞動合同的概率,實現對勞動者的保護。但是這一觀點伴隨著我國《勞動合同法》的出臺,也就不再具備合理性。賈占榮則把補償金的性質視作補償,是補償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和貢獻。在這一觀點之上,王全新認為除了要補償勞動者的貢獻之外,還應當補償勞動者的失業損失和其他損失。王天玉認為,勞動關系雙方中的任何一方無過錯,解除合同的程序合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就不具備法律意義上的責任性質,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意義在于保障勞動者的離職生活,作用更多地體現在社會保障之上。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經濟補償金確實具備保障功能,但以用人單位的給付為基礎,責任不在于國家政府,而是根據勞動收入分配來運轉的,因此其社會保障功能不明顯。

      此外,董文軍主張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制度,賠償金是為了彌補因用人單位無法繼續履行合同而給勞動者帶來的損失。這一解讀和我國《勞動合同法》對于勞動者的保護傾斜目的有出入,對用人單位的用工行為容易造成影響,對勞動力市場產生了一定的破壞。學者們對于《勞動合同法》經濟補償金性質的分析從他們對我國法律法規的理解角度出發,體現了不同學者對經濟補償金制度應當發揮的作用的期待。

      結合各位學者的觀點以及我國針對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所出臺的各種法律法規、文件通知,本文對經濟補償金的性質做如下解讀:從我國立法層面出發,《勞動合同法》中的經濟補償金制度是用人單位承擔社會責任的具體體現。當用人單位因為自身原因拒不履行法定給付勞動報酬義務,或者因經營管理不善而導致合同難以繼續履行,或者合同簽訂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主動與其協商,經雙方協商一致后,作出結束勞務關系的決定,勞動者預期利益無法實現,為了保障勞動者在短期內的各項權益,用人單位應當通過給付經濟補償金的方式來履行責任和義務。我國的經濟補償金制度應當被視作用人單位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其基本作用就是調節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維護勞動力市場和整個社會的和諧穩定[2]。

      (三)經濟補償金的功能

      1.解雇功能經濟補償金制度是一種法律手段,是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是否履行勞動合同的法律手段,根本目的是通過法律手段來抑制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用人單位的行為,展現其解雇保護的功能。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用人單位有可能為逃避履行法定義務,濫用自身權力,而以不正當的方式行使解雇權,從而榨取勞動者剩余價值。

      2.失業保障對結束勞務關系后的勞動者,用人單位需依法支付其經濟補償金,為勞動者提供在短期失業狀態下的經濟保障。作為勞動合同的一方,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基本法定權益的保障的忽視,甚至剝奪屬于勞動者的合法利益的,是造成勞動者失業的主要原因。這種經濟保障和失業保障有區別,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前提在于其拒絕履行勞動合同中的基本義務,或者是因為用人單位自身發生重大經濟變化,使得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需為其提供短期內的生活保障。

      3.承擔責任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了公司應該承擔社會責任,但是當這一份責任適用于《勞動法》之上時,用人單位并不只同一家公司,但用人單位與公司存在共性,即都是為了追求最大利益。那么對于用人單位來講,其一切活動的開展的最終目標都是為了追求最大的利益,我國法律,甚至是全社會都希望用人單位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時,能夠顧及勞動者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起維護雇傭關系的責任。經濟補償金制度與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社會責任,這一要求正好相符。正是因為用人單位的行為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所以才需要按照法律的規定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這也就強調了用人單位在承擔社會責任時的主動性。

      二、我國《勞動合同法》經濟補償金制度現狀

      (一)立法和實踐現狀

      我國并沒有從一開始就建立經濟補償金制度,而是伴隨著社會的發展,立法條件的不斷完善和進步,立法者對經濟補償金制度的理念產生了更加深入的認識,由此才促成了該項制度的確立。經濟補償金制度的初步構想于 1986 年國務院頒布的《國營企業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確定于 1994 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隨后的《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予以了補充和完善,F行《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分別就經濟補償金的適用情形以及支付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適用范圍和《勞動合同法》重合!秳趧雍贤ā分羞對勞動合同終止和推定解雇的經濟補償金適用作了規定。從實踐層面來看,涉及經濟補償金的案件逐年增加,但近三年來有所減少,現行勞動法規和相關文件對于經濟補償金的規定仍然存在諸多不足,某種程度上也容易激化勞資關系的矛盾。并且,少部分勞動者因為了解經濟補償金的相關規定而濫用權利,也容易給用人單位帶來困擾和負擔。

      (二)存在的問題

      1.適用范圍寬泛

      總體來看,我國涉及經濟補償金的案件糾紛數量仍維持在較高的水平,主要原因就在于我國法律規定中有關經濟補償金的適用范圍的規定過于寬泛并且不夠明確。例如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約定中的有關勞動保護及條件的內容,沒有根據我國法條規定,將其限定在“工作必需”“及時提供”的范圍內,實際情況是用人單位往往會出于對不同情況的考慮,在理解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時,范圍過于寬泛,如果用人單位不能夠及時兌現,就很容易引起雙方之間的糾紛[3]。

      2.支付標準

      需完善理論上來看,不同情形下勞動者所受到的損害程度是不同的,用人單位之間所要承擔的責任也不同,對于不同情況的適用情形,應當按照不同的支付標準來對勞動者作出經濟補償,而不是給予統一的補償!秳趧雍贤ā返谖迨畻l僅僅規定了用人單位在辦理工作交接時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現實情況中,究竟是一次性支付完經濟補償金,還是可以分批支付還沒有明確的規定。經濟補償金的計算以單一工資為基數,但若遇到特殊情形,受到一些特殊的因素影響,往往很容易導致經濟補償金的不充分,也容易引起勞動關系雙方之間的糾紛。伴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整個社會的薪酬福利制度也呈現著多樣化的發展趨勢,特別是我國東西部經濟發展差異巨大,超一線城市、新一線城市和二、三線城市的薪資差異巨大,用人單位實際支付經濟賠償金時應當以哪個地區的工資作為基數,在法律層面也沒有明確的規定。

      3.小微企業的規定

      我國目前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小微企業逐漸崛起,國家對小微企業的發展也是比較支持的,但是相對于其他規模較大的老牌大型國企來看,對實力規模較小的小微企業或者處于經營危困狀態下的企業來講,支付經濟補償金往往是一個沉重的負擔,我國法律對于小微企業解雇權的限制也容易使小微企業受到打擊。小微企業同大企業相比,其責任承擔僅僅是量上有所差異,因此《勞動合同法》中有關經濟補償金制度的規定有必要考慮到對小微企業責任的豁免,以此保證小微企業自身在勞動力市場上的優勢得以發揮并獲得長遠的發展。

      三、我國《勞動合同法》中經濟補償金制度的完善

      (一)調整適用范圍

      目前我國法律對于經濟補償金的適用范圍并沒有將非全日制用工關系納入其中,伴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用工形勢也產生著巨大的變化,靈活就業人員越來越多,那么我國立法也應當隨著時代的發展趨勢做出改變?紤]到多元化的用工關系,應結合我國基本國情和實際情況來調整經濟補償金制度的適用范圍。首先,對于非全日制用工關系的納入要明確其適用范圍,主要針對的情況包括不支付勞動報酬、約定試用期、未到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其次,計算標準可以參考勞動者所在用人單位和其從事的崗位小時工資?紤]到非全日制用工關系無試用期,雙方勞務關系不唯一,那么其經濟補償金的適用就應當設置最低的服務期限限制,排除臨時用工的情形。就我國現有法律法規中有關經濟補償金的適用規定不明確的地方應當做進一步地調整和完善,使其更加客觀、明確。對于由于地區經濟差異而使得經濟補償金支付水平差異化的問題,主要從消除地方法律法規及法院立場對《勞動合同法》中有關規定的過度干預和立法者對我國社會實際情況做綜合全面考量而做出細化規定兩方面入手[4]。

      (二)調整支付標準

      對于經濟補償金制度的支付標準也應當做適當的調整。首先設置服務時限最低標準。通過調研整個社會中不同行業勞動者的服務時限來綜合評估其工資水平和潛在失業風險,依托于具體的數據和模型來規定具體的最低服務年限標準。

      其次要保證所制定的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和具體的適用情形相適應。一種情形是用人單位未履行自身法定義務,或者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致使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這種情形下,就需要依照我國現行賠償金制度,以兩倍經濟賠償金來計算賠償額度,同時還應當考慮到勞動者因此而遭受的其他損失。另一種情形是勞動者因自身原因而無法勝任工作,需要提前終止勞務關系。

      這種情況下,就需要考慮到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身上花費的成本,在賠償金額中以 1% ~ 5% 的比例做扣減。還有一種情況是用人單位因經營不善或管理存在問題致使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這時用人單位依法在支付經濟補償金時就需要考慮到裁員的比例,員工的工齡、年齡,剩余合同期限和薪資,最大限度來對勞動者的預期利益進行補償。一般情況下,我國經濟補償金制度的支付形式是一次性支付,但是考慮到現實中的諸多特殊情況,在支付方式上,用人單位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對于一些經營困難的企業來講,如果勞動者不需要及時得到保障,經濟補償金的支付就可以分批或者延遲支付,設置期限,同時對拒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用人單位設置較重的法律責任。

      (三)增設豁免條例

      我國經濟補償金制度主要是對勞動者實現傾斜保護,以充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但是小微企業作為我國目前重要的市場經濟參與者,對刺激經濟發展活力作用重大,要想使其在勞動力市場上穩定生存,就需要兼顧勞動者的就業安全和小微企業的用工靈活性。針對小微企業在經濟補償金適用上的豁免條款增設,首先,從法律層面明確小微企業的定義[5];其次,小微企業豁免條款的適用前提應當為非因用人單位的原因以及企業經營管理出現嚴重困難;最后,針對小微企業在市場上的地位和員工規模來設置合適的比例來進行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偠灾覈侨丝诖髧,勞動力十分豐富,勞動者自身的權益保障影響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穩定發展,要想從根本上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穩定勞動力市場,穩定就業環境,就必須要對我國現行勞動法律法規予以完善。用人單位必須合法經營,依法經營,在勞動關系和勞動糾紛當中應當依照我國法律法規來主動承擔起經濟補償金,以和諧合法的方式有效解決勞資糾紛,建立良好的勞資關系。

      參考文獻

      [1] 陳得雄.我國勞動合同法中的經濟補償金制度研究[J].法治與經濟,2018(7):116-117.

      [2] 左銳.論我國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制度的完善[D].?冢汉D洗髮W,2018.

      [3] 謝雯琦.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制度的司法難題及立法完善[D].湘潭:湘潭大學,2017.

      [4] 倪雄飛.我國解雇保護制度對小微企業的適用及其制度完善[J].山東社會科學,2015(10):170-177.

      [5] 楊薪意.勞動合同法中的經濟補償金制度[J].中外企業家,2015(20):88-89.

      作者:陳熹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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