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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聯網時代新型權利的識別與進化

    所屬分類:經濟論文 閱讀次 時間:2022-07-01 10:09

    本文摘要:摘 要:我國立法對互聯網權利確認不足,私權領域的互聯網新型權利得到較多關注,與其他法域交叉的新型權利不斷創設,引發人們對互聯網新型權利缺乏頂層設計、識別標準不甚明晰的擔憂;ヂ摼W在技術層面上擴展當事人的權利空間,又面臨制度層面上難以實現的困境,產生互

      摘 要:我國立法對互聯網權利確認不足,私權領域的互聯網新型權利得到較多關注,與其他法域交叉的新型權利不斷創設,引發人們對互聯網新型權利缺乏頂層設計、識別標準不甚明晰的擔憂;ヂ摼W在技術層面上擴展當事人的權利空間,又面臨制度層面上難以實現的困境,產生互聯網增權悖論,互聯網新型權利的創設箭在弦上。電子版權、網絡選擇權等新型互聯網權利誕生,線下與線上權利平等成為可能。人們視互聯網為必需品,接入權迎合人們追求信息平等的訴求。互聯網法律關系的主體分化、客體擴充、內容延展,算法權、制網權、新型互聯網政治權利、數據權、信息自決權、信息安全權隨之誕生,弱勢群體受到傾斜保護,失序的社會狀態有望矯正;ヂ摼W新型權利可以通過納入憲法的基本權利、制定互聯網權利法案、提出數字人權概念命題及司法審判的歸納推演等方式創設。

      關鍵詞:互聯網;新型權利;人格權;接入權;數字人權

    互聯網

      引言

      作為土地、勞動力、資本等生產要素之外的新資源,數據及其互聯網載體是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新動能,需要充分實現行為人權益,方能充分激勵人們發掘數據及互聯網的最優價值。面對社會治理模式的變革導致互聯網領域自發調制出現真空的現實,亟須新型權利創設來補位。新型權利之“新”既體現于形式又體現于實質,形式之“新”是指現有法律制度未曾明確或僅作隱含規定,實質之“新”是指權利主體、客體和境遇環境發生了變化。①

      互聯網新型權利是對互聯網環境下各種權利訴求集合而成的權利新樣態的統稱,既包括傳統權利經互聯網平臺衍生出的新型權利,如互聯網隱私權,也包括完全誕生于互聯網環境下的 新 型 權 利,如 斷 網 權。① 學 界 當 前 關 于互聯網新型權利的研究,仍然局限于權利種類的創設與摸索,設法提出與眾不同的新權名稱,系統性的理論梳理不足、新型權利固化標準和發展脈絡有待厘清。② 本文試圖爬梳紛繁復雜的互聯網新型權利研究,從平等與秩序價值觀的角度厘清互聯網新型權利的判斷標準,為我國法律體系確認互聯網新型權利提供可行路徑。需要說明的是,本文所稱的互聯網新型權利,是指未被我國既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與互聯網相關的權利,其中的互聯網僅指以互聯網為基礎的信息網絡。

      一、互聯網時代新型權利的基本面相

      (一)新型權利的內涵與外延不清截至2021年年底,學者們至少 提 出29種 未 被實體法確認的新型權利。③ 一些所謂的新型權利在傳統電話電報時代已經出現,不為互聯網時代獨有,將其冠以“互聯網”的前綴轉換為新權利似有換湯不換藥之嫌。如我國《憲法》中確立的監督權,賦予公民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而互聯網的普及讓公民能夠通過網絡及時了解國家事務,監督方式更加多元有效。原有監督權概念能有效解決網絡問題,“互聯網監督權”的概念似乎有些畫蛇添足。權利的邊界由權利保護的范圍確定,當各權利主體的行權邊界產生交集時,兩個新型權利間的界限就變得模糊不清。例如,針對網絡表達權,有學者提出“網絡匿名表達權”,即在發表觀點的同時避免他人識別自身真實身份的權利。④ 但網絡匿名表達權的“匿名性”本就源自表達的自主性,如此看來,網絡匿名表達權便稍顯累贅。

      (二)新型權利的類型分布失衡互聯網新型權利的理論研究成果豐碩,但在私法與公法領域分布不平衡。私法領域的互聯網新型權利類型較多,以人格權與知識產權最為集中。截至2021年年底,我國學者共提出15種新型互聯網人格權、4種新型互聯網財產權和5種新型互聯 網知識產權。私法領域互聯網新型權利充盈與互聯網自身環境特點不無關系:互聯網環境的開放性與用戶主體的匿名性導致濫用言論自由、人格侵權案件頻發,故人格權的重要性不斷被強調,一系列新型互聯網人格權被構建;互聯網的開放性與知識產權的封閉性、地域性之間存在著巨大鴻溝,信息技術的日新月異給傳統知識產權的保護帶來新的難題,知識產權語境中互聯網新權利的研究呈井噴式增長。

     、菖c私法領域相比,公法領域的新型權利可謂寥若晨星。當下互聯網大規模普及,各種基本人權從現實世界向虛擬世界延伸,人們越發追求平等進入互聯網、在虛擬空間享有言論自由等基礎性的權利,新型政治權利的呼聲越來越多。再如,全球信息化蓬勃發展,給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帶來了新的挑戰,維護本國互聯網領域的主權利益將成為今后國際法律制定的重要價值追求。為增強對本國互聯網領域的控制權、提升對全球互聯網領域的引導作用,我國應當重視國際法領域的互聯網新型權利。

      (三)新型權利的甄別標準缺失

      當前互聯網新型權利研究已經滲透至法學各二級學科中,互聯網與其他法律部門碰撞,交叉領域中的權利具有與原權利不同的屬性加成,演化為具有獨立權屬的權利,比如,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金融法、證券法和公司法領域,交叉的互聯網新型權利層出不窮。權利是一個嚴肅的概念,并非所有權利主張均會成為新型權利。以下兩種權利主張,要么與原權利具有完全相同的價值,要么是在原權利基礎上衍生出新的特征,能否成為新型權利有待斟酌:

      第一,新瓶裝舊酒,空有“新權利”之名,實則內容與現有權利并無本質區別。比如,為維護消費者線上購物的實物驗貨權益,學者提出了“消費者反悔權”,即消費者可以依法在合理期限內對不滿意的網購商品無條件退貨的權利。實際上,該權利肇始于歐洲國家對上門推銷的規制,旨在給予禁不住游說而頭腦發 熱 的 消 費 者 以 一 段 時 間 的 冷 靜 期。我 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第25條已規定這項權利: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可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不僅是網絡消費時的“反悔”權,郵購、電話等非現場交易途徑消費者均可無條件“反悔”。再如網絡消費者知情權,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規定的“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相比,僅多出“網絡”二字,權利內容幾無不同。

      第二,舊瓶裝新酒,權利的內容、維權方 式 等 有所改變,但仍屬于既有權利基礎上的延伸。比如,消費者安全權是指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由于互聯網金融消費兼具互聯網與金融領域的特點,相較人身安全而言更加重視信息安全,故有學者在消費者安 全 權 基 礎 上 提 出 “互 聯 網 金 融 消 費 者 安 全權”①,但兩者在彌補經營者與消費者或投資者信息不對稱的鴻溝方面沒有實質區分,對消費者或投資者安全的提升效果沒有明顯不同。

      二、互聯網時代新型權利的增權悖論

      (一)互聯網系統的增權多維行動者組成的互聯網生態系統,正在改變社會治理模式;ヂ摼W技術借助便捷、平等特征,省略傳統媒體的主觀選擇與被動審查過程,即時性地釋放信息,以互動反饋的人人交互模式,成為社會交往的新 媒 介。② 互聯網技術滲透到生活的 各個方面,形成新的社會互動模式,深刻影響人們的生產和生活方式。介于傳統的個人網絡和機構網絡之間的第五階層(FifthEstate),依 靠 互 聯 網,成 為 不 同 的個人和社會機構之間自由溝通的橋梁,破除傳統交流方式中機構壁壘的工具,推動形成新型“社會互動關系”。

      在這個社交網絡中,個人是信息的來源地、制造者、傳播者,是社交網絡的參與者和社會機構建立的核心,是第五階層的基本組成部分,其社會價值得到充分發揮;ヂ摼W革新公眾的社會參與模式,提供更為便利的行權途徑,公眾的自主意識得以充分實現。從統治機構和精英媒體掌握話語權利到普通民眾成為信息發布主體,信息資源向社會公眾開放,公眾的政治參與成為可能。數字化的方式彌補了參與民主輻射范圍小的缺陷,以最接近直接民主的方式,將公眾納入決 策 制 定 過 程 之 中。③ 以立法的民主 參與為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公開征求意見期間共有13,718位網民提出了114,574條意見,④這是傳統紙質媒體時期不可想象的。

      互聯網的普及還增加了 權 利 的 可 實 現 范 圍。比 如 在 網 絡 著 作 權中,新型的傳播方式告別了傳統的單向度傳播,作品在傳播的過程中可能進一步整合以滿足用戶的特定需求,權利的實現更加充分。互聯網新型社會網絡通過話語權的去中心化,擴展當事人權利的實施路徑和實現范圍,形成實質意義上的增權;ヂ摼W技術以平等的態度對每一個接入互聯網的用戶賦權,但各個用戶因運用互聯網的能力、獲取互聯網的可能性不同,權利增加的實際效果有異,反而擴大傳統社會中的權利差距。互聯網的純技術屬性,會忽視個人權利保護的社會倫理需求,導致權利保護的缺位。應當以建構權利保護體系的方式,在充分考慮技術賦權的基礎上,完善互聯網權利的保護體系。

      (二)互聯網增權的梗阻互聯網的技術賦權

      難以增加制度層面的互聯網權利保護。信息革命所創造出來的巨大福利轉化為基層民眾的現實權利和民生福祉,還需要通過廣泛、動態、制度化的賦權,構建新型權利體系,形成網格化的賦權治理機制和模式。

      1.接入網絡受限互聯網信息的獲取是網絡社會中客觀價值秩序的要求,信息獲取與公民權利實現息息相關,應被正當化。作為一種尋求、接收信息的平臺,接入互聯網的重要作用表明其可構成一項獨立的權利。喪失互聯網使用自由意味著信息搜集的深度和廣度受限,無法取得與世界的鏈接。此外,一旦計算機基礎設施分布不均,網絡接入費用過高,部分貧困人口就無法分享互 聯 網 技 術 增 權 的 紅 利。在 享 受 接 入 服 務時,用戶還會遇到經營者以拒絕接入為由提出不合理要求等問題。因此,增設相關權利保障公民網絡接入通暢成為必需。

      2.訴求表達不暢網絡自由表達、人際互動、平等對話等特點催生公共領域,促 進 公 民 意 識 的 覺 醒。⑤ 公 民 的 政 治 權利已然在憲法中得到認可,互聯網的普及也擴寬了權利表達的渠道,公民可通過互聯網實施監督。互聯網激發普通公民政治參與的意識和熱情,處于核心地位的表達自由的呼聲最為強烈,公民迫切需要通過表達自由實現個人權利,要求政府改變信息管控模式,加大信息公開力度,促進社會互動治理新模式的形成。比如在傳染病疫情防控時期,必須盡快發布信息,警示公眾,提前預防。① 實現傳染病的快速預警,應當暢通信息輸入和輸出的通道,集中公眾信息,及時做出政策決斷。

      3.個人尊嚴減損

      在算法的精準主導下,網絡上的信息全方位覆蓋個人生活,每個人都是數字化實體的“信息人”。②各類商家為了爭奪人們的注意力,不惜利用垃圾信息、數據監聽監測等不正當手段,人們不堪其擾,難以防御,個人尊嚴難以為繼。傳統保護方式已無法囊括互聯網侵權的全部內容,個人權利需要重新定義!稇椃ā芬呀浺幎ㄍㄐ抛杂珊屯ㄐ琶孛苁芊杀Wo,但權利的賦予不等于權利的實現。在書信時代,通信工具極其有限、成本較高,與特定的對象通信的自由很難受到侵擾,國家還通過郵政專營的方式,管控信息傳遞過程,減少對通信自由的侵擾。在即時通信工具繁榮的今天,通信的成本降低、效率提高。垃圾短信尚需要支付一定的通信費用,但電子郵件、即時通信工具可借助免費的服務實現一鍵式的一對多騷擾,F實中的個體在面對強勢交易方式時,往往處于集體經濟弱勢地位。③

      人們無法 自 主 選 擇 通 信 對 象,只 能 被 迫 接 受垃圾短信。在傳統通信中截獲他人通信秘密,需要借助監聽監測、私拆郵件才能實現,且僅針對單一對象,想要大量截獲通信信息成本極高。在通信工具多樣化的今天,借助計算機手段能直接監測通信工具的運營過程和通信內容,且侵權手段多樣,侵權范圍擴大。因此,應當通過互聯網個人新權利的構建,恢復被消減的個人價值,強化個人主體地位,保障人格尊嚴。

      4.數據權利異化對“全數據”和“相關關系”精準分析的大數據,清晰展現了各主體復雜的關系網,但“大數據的壟斷性在信息社會造成新的不公正”。數據壟斷者擁有數據霸權,普 通 公 眾 難 以 與 其 抗 衡。④ 互 聯 網 的 應用沒有縮小傳統社會中的信息不對稱,在某種意義上說,這種信息鴻溝實際上在不斷擴大。數據壟斷者收集數據和分析數據的能力均強于普通公眾,其通過掌握數據之間關系的解釋權和部分數據的獲取權,以片面披露、虛假陳述等方式誤導公眾。數據集中的企業更為強大,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處于更為不利的地位。⑤ 同時,平臺企業以用戶條款為媒介,要求用戶出讓一部分隱私權,讓用戶“授予”其管理該部分隱 私 的 權 利,否則拒絕為用戶提 供服務。數據霸權是以“權利”為名對優勢地位的濫用,放任數據霸權是對普通公眾權利的侵害。隨著公眾對自身數據權益保護意識的不斷深化,用戶與數字服務提供者之間有關數據的矛盾和紛爭將更為激化。應當通過增加普通用戶的權利架構用戶與互聯網平臺的對抗機制,追求實質的數據民主。平臺企業應當擔當社會責任,兼顧企業利潤與社會公益,實現義利兼顧,實現可持續發展。鑒于用戶基于對平臺的信任而使用平臺服務,并向平臺提供個人信息,平臺不得為追求經濟利益而濫用個人信息。⑦

      5.弱勢群體保護缺位互聯網技術給大眾帶來便利的同時也滋生了網絡違法犯罪活動,未成年人等弱勢群體極易受到影響;ヂ摼W中存在各類黃賭毒信息,極有可能誘使具有獵奇心理的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相較于其他網絡用戶群體,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控制能力有限,信息泄露識別能力薄弱,個人信息犯罪防范意識較差,在使用網絡時更容易泄露個人信息,從而成為犯罪的 對 象,⑧“從 群 體 被 害 視 角 看,未 成 年 人信息被竊取、販賣及非法濫用成為數據侵權的新形態”⑨。在普及互聯網應用的同時,應當特別賦予弱勢群體享受網絡環境安寧等權利,實現人格的健全發展。

      三、互聯網時代新型權利的識別標準

      互聯網領域的諸多新型權利可以分為初級與高級兩個發展階段。初階互聯網新型權利產生于互聯網蓬勃發展、基本法律架構尚未定型的早期,用以解決互聯網與實體社會物理特質迥異引發的困惑,奠定互聯網法律制度未來發展的基調。高階互聯網新型權利脫離了與實體社會亦步亦趨、較短比長的進程,聚焦于科技創新帶來的新挑戰,迎合法律保護虛擬領域新利益的需求。

      (一)平權觀下的初階

      互聯網新型權利作為與傳統領域不同的互聯網,人們首先要面對平等價值觀引發的兩類權利變革:通過比對實體領域的權利,試圖賦予互聯網領域對應權利的合法地位;在從實體領域進入虛擬領域時,試圖填平人們在兩個領域獲得信息的差異。

      1.源于線下與線上行為表征的比對互聯網產生伊始,部分經營者利用人們的獵奇心理大肆從事違法活動,致使互聯網成為法外之地,互聯網淪為“低俗”的代名詞,現實社會與網絡社會割裂對立。人們戴著有色眼鏡審視互聯網上的經營活動,互聯網上的行為成為被歧視的對象。也正因為此,電子版權、網絡選擇權等新型互聯網權利層出不窮,其宗旨正在于依靠追蹤現實社會中既存的傳統權利,對癥下藥地擬定虛擬社會類似的權利,填補兩類社會在人們觀念中的落差,矯正互聯網社會權利的弱勢處境,為互聯網社會正名。技術中立原則是正確認識線下與線上權利差異的邏輯起點。經營者可以自主選擇線上或者線下經營,消費者在現實還是虛擬空間購物也完全悉聽尊便;ヂ摼W與傳統社會之中的類似權利內容幾無不同,公眾與政府對它們應當一視同仁,不得偏袒和歧視。比對現實社會所生的互聯網新型權利是互聯網社會發展演化的基石,構成互聯網社會的基本權利,為互聯網領域的各參與人搭建基本行為框架。

      2.源于線下到線上需求膨脹的添補“信息是我們這個世界運行所仰賴的血液、食物和生命力”①,種族、性別、貧富和健康狀況之外的一種新的不平等現象———信息權利的不平等也因此誕生。時代飛速發展,科學發明、公共健康和治理思維等人類智慧成果將被部分人獨占,引發逆向選擇、欺詐等道德風險和交易成本陡增等問題,人們不平等的鴻 溝 進 一 步 拉 大。信 息 獲 得、占 有、分 配 的 不 平等,已成為互聯網發展必須面對的重要問題。信息社會中,網絡已成為每個人獲得信息的基本入口;ヂ摼W作為一國最為基本的基礎設施,成為人們追求社會、經濟、政治各項權利的基礎。確保公民享有自由進入互聯網的接入權遂成為一項全球廣為承認的基本人權。

      早在2005年,《意大利數字管理法》(ItalianCodeofDigitalAdministration)中就確立了“數字公民”的含義,該法要求公共服務機構引入電子 管 理 方 法,以 滿 足 信 息 電 子 化 的 需 要。2008年歐盟議會作出決議,要求各成員國意識到互聯網是文化表達、知識傳播和民主參與的重要工具,應當避免做出與文明自由、人權實現不相稱的舉措,比如 阻 礙 接 入 互 聯 網。② 芬 蘭 要 求 得 更 為 具 體,2011年 修 訂 的 《通 信 市 場 法 》(CommunicationsMarketAct)將互聯網接入權視為“普遍服務”(uni-versalservice)。在承認并實現互聯網接入權后,只要人們享有接入使用互聯網的機會,就有可能借由互聯網滋生出的其他新型權利扭轉乾坤,改變自身處境,追求自身福祉。

      (二)秩序觀下的高階互聯網新型權利秩序是社會構建當中一個最基礎的法律概念和最基本的價 值 目 標,③面對互聯網引發的法律關系主體、客體、內容發生根本性變革,社會出現失序的情形下,在外力不予介入的前提下,唯有賦予弱勢一方以新型權 利,令 強 勢 一 方 恪 守 義 務,重 構 內 生 秩序。

      四、互聯網時代新型權利的創設路徑

      (一)憲法基本權利的納入公民的基本權利

      未在憲法條文中窮盡列舉,出現的新型權利可以上升為憲法基本權利。互聯網的迅猛發展催生了互聯網新型權利轉化為憲法基本人權的呼喚。1982年 頒 布 的《憲 法》匹 配 于 具 象 的 物理世界,其 中 僅 涉 及 互 聯 網 普 及 前 相 似 技 術 的 權利———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規定不足為奇。其后《憲法》的四次修訂在互聯網相關問題上不見任何進展也可以理解,畢竟互聯網在中國方興未艾,各種問題尚未充分暴露。但2018年《憲法修正案》增加生態文明、科學發展觀等全新理念,唯對互聯網所涉議題不予理睬,有些不合時宜。從涉及96家互聯網公司的30億條用戶數據竊取案④到“大數據殺熟”,從Q 幣互聯網金融亂象到區塊鏈資產的盛行,需要憲法為互聯網亂象的解決設計頂層框架,為違法行為人的“緊箍咒”約束提供有力支撐,為爭議財產和行為的定性蓋棺論定。憲法回應互聯網時代的邏輯起點是重新厘清人們的基本權利!稇椃ā芬幎ǖ“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兩種權利雖可作擴大解釋,但這兩種權利卻無法涵蓋互聯網接入權和個人信息權。

      通信自由權屬于消極權利,旨在賦予個人抵御政府或他人對其自由通信的侵害;互聯網接入權則是一種積極權利,需要政府配合搭建網絡基礎設施,權利人針對的是政府的不作為。同時,個人信息權與隱私權屬于復合型權利,更與 通 信 秘 密 權 有 著 本 質 區 別。① 作 為 人們生活必需品的信息權,在現實生活中依靠民法、行政法、刑法等的保護問題凸顯,理應將其上升為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2012年修改的《歐洲聯盟基本權利憲章》便在第8條規定了信息權,規定所有人有信息保護權,個人信息必須為特定目的收集使用并得到權利人的同意或基于合理目的,個人享有獲得并消除其被收集信息的權利。

      (二)互聯網權利法案的歸集

      日新月異的互聯網打破個人、企業與國家的力量平衡,不斷涌現新的爭議,且這些互聯網權利無法單獨通過一個部門法規制,有必要統合互聯網新型權利,系統性構建互聯網世界的權利體系,采取“領域法”思維,制定一部互聯網權利法案,應對人們在互聯網時代面臨的威脅與挑戰。以權利法案規定一系列互聯網領域“權利束”的設想早已被人們認同。如2014年巴西頒布《互聯網民事權利法案》(MarcoCivildaInternet);2016年 聯 合 國 通 過 了“促 進、保護和 享 有 互 聯 網 權 利”決 議(ThePromotion,Pro-tectionandEnjoymentofHumanRightsontheIn-ternet)②。

      歐盟則走得更遠,頒布《一般數據保護條例》(GDPR)。我 國 于2021年 通 過 的《個 人 信 息 保護法》也利用專章規定了個人信息處理中的個人權利;ヂ摼W權利法案的制定應當堅持市場經濟立法的整體性思維。市場經濟立法的系統論的基本思維是把研究對象當作系統有機整體的一部分,以系統內各個要素 之 間 的 協 調 配 合 保 證 系 統 不 斷 優 化 演進。實現統一立法與分散定制之間的平衡,確保立法的“集權”與“分權”的有效協調,是推進法治發展過程中始終需要解決的重大問題。③ 除了通過正面賦權的方式創設權利,還可嘗試從義務端發力。權利表征可大致分為形式主義和實質主義兩種,前者是指通過明確的法律規范規定權利類型,后者則強調通過明晰并強化外部行為人的義務,實現對權利的反射保護。可以勒令義務人承擔更多維護互聯網秩序的義務,緊盯其履行義務的狀況,同樣能夠達到創設互聯網權利的效果。④

      (三)數字人權命題的顯揚互聯網新型人格權、政治權利、知識產權等種類眾多的互聯網新型權利,因其具有信息時代數字化的共同特性,可被濃縮歸類為一個上位概念———“數字人權”。有學者指出,“數字人權”引領第四代人權的戰略需要,開 啟 數 字 時 代 的 權 利 篇 章。⑤ 數 字 人權是一個概念,形成于對互聯網時代所有權利公因式的抽取,其不僅為雜亂無章、不成體系的互聯網新型權利找到簡約明快的標志性詞匯表述,也為衡量未來互聯網的新型權利提供簡單易行的標尺。數字人權也是一個命題,呼喚著人們探究互聯網新型權利的法理基礎,闡釋其識別標準,探索其背后的時代價值,提煉研究的方法論,并繁衍出新的權利分支。當然,數字人權和前文提到的數據權有所區分,前者的外延更大,乃是互聯網新型權利的總集,而數據權比照的對象是私法范疇的權利形態,各種權能鮮能擴及公法領域。

      結 語

      面對技術迭代與知識不足的矛盾、信息爆炸與時間稀缺的沖突、資訊自由便捷傳播與隱私無所遁形的罅隙,人們在互聯網時代既想全面擁抱技術變革,又時刻憂心忡忡,畏懼渺小的個體難以對抗龐大的壟斷企業、無法追索隱身于虛擬世界的不法行為人以及不能安然面對網絡輿論帶來的數倍侵擾。秉持技術中立原則的互聯網對世界的影響似雙刃劍,帶給弱勢群體更多的是負面影響;ヂ摼W新型權利恰似受困于互聯網亂象中的一道光,雖然不一定能被提出、實現、起到實效,但終究為混沌中的人們帶去些許希望。

      在不斷創設新型權利以外,還要注意依靠行政執法和訴訟手段實現互聯網新型權利。對新型權利的救濟,放手交由權利人自決的思路常出現梗阻。在新型權利的享有者處處碰壁的背景下,外力的施救成為受害者的救命稻草。③通過具有專業能力、主動干預權限和代表社會公共利益的行政力量介入自治領域,將會匡正市場自發秩序,扭轉弱勢群體的不利局面。比如公司停業的事實經由登記機關公示并通過政府公信力加以確認,為不特定的市場主體周知,有 效 彌 補 了 信 息 不 對 稱 的 缺 陷。④運用集體訴訟、示范訴訟、公益訴訟等程序性機制,由此將會有效地解決互聯網領域受害者眾多、損害后果輕微的“小額多數”違法現象,將互聯網新型權利的保護落到實處。

      選自期刊《河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第62卷 第4期

      作者信息:張 欽 昱(中國政法大學 民商經濟法學院,北京 10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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