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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詞語理據的修辭求證:以“公主”為例

    所屬分類:教育論文 閱讀次 時間:2022-03-16 10:16

    本文摘要:摘要:公主作為復合詞,其意義為君主的女兒,其理據各大詞典等都持主婚說,即君王的女兒因為出嫁時由公侯+主婚而得,看作主謂(陳述)關系,經短語凝結轉喻得義。然而,通過同指缺失與多形、單位構成和類推應用以及歷時篇章簡省同指等修辭視角的分析發現,公主及同義族詞

      摘要:“公主”作為復合詞,其意義為“君主的女兒”,其理據各大詞典等都持“主婚說”,即君王的女兒因為出嫁時由“公侯+主婚”而得,看作主謂(陳述)關系,經短語凝結轉喻得義。然而,通過同指缺失與多形、單位構成和類推應用以及歷時篇章簡省同指等修辭視角的分析發現,“公主”及同義族詞理據的現有解釋是值得商榷的。本文認為,“公”類成分作為修飾成分,表示所指對象享有的最高爵位身份,修飾“主”,而“主”表“女(婦)人”,既是句法核心成分,也是語義核心要素,“公主”類詞語應該是限制關系的名詞性復合詞,構成類似句法上的向心結構,而非主謂(或陳述)類離心結構。

      關鍵詞公主復合詞理據修辭向心結構離心結構

    漢語文學論文

      “公主”作為稱人名詞早已存在,《漢語大詞典》(1993:2-59)解釋為“帝王、諸侯之女的稱號”。引例為:(1)田文既死,公叔為相,尚魏公主,而害吳起。(《史記·孫子吳起列傳》)到了現代,仍然常用,《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2016:454)解釋為“君主的女兒”。從詞匯學角度上看,對“公主”構成及其產生理據的分析較為統一。就對該詞的構成分析來看,關注不多,但基本一致。

      如葛本儀(2003:317)在分析漢語復合詞構成關系時,將“公主”歸入“主謂式”中,即“公”為施事類語素,“主”為行為類語素,構成陳述關系。這一理解也得到了詞匯理據解釋的支持,如王艾錄在《漢語理據詞典》(2014:91)中對該詞解釋到:“帝王之女西周稱‘王姬’,戰國始稱‘公主’。戰國時,國王嫁女不親自主婚,而由與天子同姓的公侯主婚,故稱‘公主’。”這一解釋應該直接源自宋高承《事物紀原·天地生植·公主》:“《春秋公羊傳》曰:天子嫁女于諸侯,至尊不自主婚,必使同姓者主之,謂之公主。蓋周事也。

      詞語文學論文:新詞語的來源及其規范措施探討

      《史記》曰:‘公叔相魏,尚魏公主’,文侯時也,蓋僭天子之女也!洞呵镏刚扑橛瘛吩:‘天子嫁女,秦漢以來,使三公主之,故呼公主也。’”本文稱該解釋為“主婚說”。這也是《漢語大詞典》等采納的說法。 按照以上理解,“公主”作為“天子女兒”的指稱概念,始自戰國甚至周代,理據得自以行為轉指行為關聯對象,即天子或王嫁女,不能親自主婚,以“公侯”代行“主持”,“公+主”這一行為憑借相關聯系轉喻而成代指所嫁之女的概念。后范圍擴大,也指諸侯的女兒。

      從心理認知角度上說,該說也未為不可。但“主婚說”乏力,既沒有直接依據,且不適用于同族其它詞語,一些詞語的修辭表現也直接否定了這一理解。本文認為,“公主”不應看作由行為轉指而來,而是由一個限制成分“公”修飾核心名物成分“主”構成的概念。

      禮制乏證與同指缺失、多形就傳世文獻看,秦漢以前如《禮記》等并無任何對帝王女兒出嫁禮儀的說明,即便到秦漢時文獻,也沒有禮制意義的典籍表現及其實際行為的相關記錄。《公羊傳》的間接表述應該是可見的最早文字記錄。該書在詮釋《春秋·莊公元年》中“夏,單伯逆王姬”時,有這樣的推測性解釋:“逆之者何?使我主之也。曷為使我主之?天之嫁女乎諸侯,必使諸侯同姓者主之。諸侯與天子同姓者諸侯嫁女于大夫,必使大夫同姓者主之。”

      顯然,《公羊傳》此處說明應是對先秦可能存在的天子及諸侯嫁女禮儀的描寫,也應該是高承《事物紀原》解說的最早源頭。但是,《公羊傳》也只是推測性地說明了這一可能存在的禮制,并無旁證。更重要的是,并未由此推導出“帝王或君主的女兒”就叫“公主”。

      這一結論完全是由后人推衍出來的。據《漢書集解》,最早由此推衍“公主”稱謂來歷的應該是三國如淳對《漢書》的注疏:《高帝紀》中有“重臣之親,或為列侯,皆令自置吏,得賦斂,女子公主”,如淳注“公主”時,引用了《公羊傳》的上文,但加入了自己的推衍結論:“《公羊傳》曰:‘天子嫁女于諸侯必使諸侯同姓者主之。’故謂之公主。”

      顯然,“故謂之公主”的結論是《公羊傳》本身沒有的。而高承應該是直接將此注挪用,并在此基礎上斷定該禮儀為周代事。經上述梳理可以發現,從“天子嫁女于諸侯必使諸侯同姓者主之”到“故謂之公主”之間存在著跨時代的證據不足,雖然存在邏輯上的可能。如果這一禮制設定存在,那必然會產生一個結果,即事實上會在相關婚事禮儀中出現“公主”角色,并同時出現這一形式的指稱概念,考慮到自周以降的文獻無論傳世或考古發現,均較豐富,記錄相關的活動及其角色等也多有出現。

      然而,事實上并沒有發現相關禮制表述或“公主”這一角色稱謂等佐證。就是說,從文獻看,秦漢以前并無相關應用記錄,相反,將周王女兒稱作“王姬”①倒是數見于先秦文獻:(2)何彼襛矣,唐棣之華。曷不肅雝,王姬之車。(《詩經·國風·召南》)(3)齊谷王姬之喪,魯莊公為之大功。(《禮記·檀弓下》)(4)夏,單伯送王姬。(《春秋左傳·莊公元年)》本文認為,先秦即便確有此類禮制,但卻沒有這樣的關聯稱謂,否則實際上有周一朝,“公主”這一角色斷不會缺,“公主”出嫁等行為也斷不會無,而在文獻中不見一用此稱謂,卻有近似的“王姬”用法。

      甚至到了漢代,大型文獻《史記》在記錄或轉述先秦歷史的相關人物和活動時,也均無一用。這在情理上是完全說不過去的,也應該是難以想象的。另外,《事物紀原》在引用《春秋指掌碎玉》時又認為“公主”始自“秦漢以來”,與此前強調此“蓋周事”的自相矛盾。

      這一矛盾的說法本身也對“公主”出自行為說做出了一定程度的否定。由此可見,秦漢之前“王姬”的使用表明,作為同指符號的“公主”并未產生和使用,所謂自周以來君王因不能為女兒主婚而轉托公侯等主婚因而其女獲得“公主”這一指稱的說法,是缺乏禮制依據與實際應用佐證的,是很值得懷疑的。不僅如此,即便以西漢來看,上述說法也同樣會遇到矛盾,即與“公主”相近的“翁主”“郡主”“太主”等指稱單位的使用,也顯示對“公主”的舊有解釋是不合適的。

      自《史記》開始,漢皇女兒均稱“公主”,從“魯元公主”到“館陶公主”等等,而諸侯王的女兒則稱“翁主”:(5)太后欲其家重寵,令其長女紀翁主入王宮,正其后宮,毋令得近王,欲令愛紀氏女。(《史記·齊悼惠王世家》)例(5)中“翁主”,《史記索隱》解釋道:“如淳云:‘諸王女云翁主,稱其母姓,故謂之紀翁主。’”按照前述邏輯,諸侯王嫁女應該由誰主婚?該稱什么呢?有解釋說,應由父親主婚,所以稱“翁主”或“王主”:(6)而重臣之親,或為列侯,皆令自致吏,得賦斂,女子,公主。

      (《漢書·高帝紀》)其中“公主”,如淳解釋道:“《百官表》‘列侯所食曰國,皇后、公主所食曰邑’。帝姊妹曰長公主,諸王女曰翁主。”顏師古繼而評價說:“如說得之。天子不親主婚,故謂之公主。諸王即自主婚,故其女曰翁主。翁者,父也,言父主其婚也。亦曰王主,言王自主其婚也。高祖答項羽曰‘吾翁即若翁也’……”上述解釋,本文認為也是值得商榷的:首先,皇帝嫁女兒,自己不能主婚,而由諸侯主婚,那么諸侯王嫁女兒,父親就可以出面主持嗎?這一說法,同樣也找不到文獻紀錄可證。

      同時,該說法與《公羊傳》(莊公元年)的解說形成矛盾:“諸侯與天子同姓者諸侯嫁女于大夫,必使大夫同姓者主之。”其次,即便該說是可能的,按照禮制,以爵號做修飾成分應該更合理,及皇帝女 兒稱“公主”,諸侯王的女兒稱“王女”,至少以“王主”或“卿主(女)”為多才對。然而經查,《史記》中有“翁主”8例,“王主”“卿主(女)”竟無1例;《漢書》中有“翁主”12例,“王主”僅2例,“卿主(女)”也無。第三,將“翁”直接解釋作“父”,也會產生另外一個問題,即諸侯王以下者,是否也可以用“翁主”稱其女兒呢?實際上,“翁主”僅指諸侯王的女兒,“翁”不應該就是“父”的指代,“主”也非“主婚”的簡稱。

      最后,同期以及后世陸續產生的“君主”“太主”“郡主”等顯然與該說也無法協調。通過以上對涉及“公主”和“翁主”的已有解釋看,即便排除了如淳表述本身等的矛盾外,“主婚”說仍很值得商榷:既缺乏必要的禮制規定和實際行為的事實性紀錄,更缺乏該概念的使用例證。下一節討論的與“公主”類型相近的“翁主”以及更后期的“君主”“太主”“郡主”等的構成和使用,也否定了“公主”舊說的合理性。

      “公主”“X”詞群的構成及其類推應用在漢語詞匯系統中,“公主”已經構成了一個小詞群,除了上一節提到的“王姬”“翁主”外,還有“大長公主”“長公主”“君主”“太(大)主”“王主”“室主”“郡主”“帝姬”以及明代的“縣主”“郡君”“縣君”“鄉君”等,例如:(7)(秦靈公八年)初以君主妻河。(《史記·六國年表》)(8)賜諸侯王……王太后、公主、王主、吏二千石黃金。

      (《漢書·成帝紀》) 9)初,帝姑館陶公主號竇太主,堂邑侯陳午尚之。(《漢書·東方朔傳》)(10)三年……改皇太后號為定安公太后。太后時年十八矣……莽敬憚傷哀,欲嫁之,乃更號為黃皇室主。(《漢書·外戚傳》)(11)桓平蜀,以李勢女爲妾,郡主兇妒。(南朝梁劉孝標注《世說新語》)(12)次日,徽廟率淵圣、二后、諸王妃嬪、帝姬、駙馬等望城中,辭違宗廟。(宋曹勛《北狩見聞錄》)例(7)中“君主”很特殊,并非指帝王,而是指秦國君靈公的女兒,正如司馬貞《史記索隱》所釋:“君主,猶公主也。”“王主”指諸侯王的女兒,應為漢時稱謂,但僅見于《漢書》。

      “太主”特指文帝女兒館陶公主,為竇太后所生,又稱“竇太主”。“室主”則僅指東漢時期的孝平皇后,平帝死后,王莽篡權,改皇太后為安定公太后,并打算將她出嫁,更號為“黃皇室主”,位同“公主”。“郡主”則始自晉代,常見于唐宋,多指太子的女兒,或其他宗室女兒。就“君主、翁主、太主、王主、室主、郡主”來看,所指對象均為帝王或諸侯王等的女兒,它們在構成上都是“X+主”形式,如果說“翁主、王主”或許還能沿用“諸侯+主婚”行為說來解釋,所指同類、構成也應同類的“君主”“太主”“室主”以及“郡主”等,就無法類推和解釋了。因為,“君”本應指帝王,此處卻指秦靈公。

      “太主”是因公主嫖為竇太后的女兒,且很受寵愛,而得到“太主”這個特殊的稱呼,所以《漢書》等多次出現“竇太主”的用法,可以理解為“竇太后的公主”的簡縮②。“室主”較特殊,“室”更多的標示出皇室的身份。而“郡”作為爵號也始自晉代,后唐宋延續,指次于親王一等的爵位,其女兒為郡主。“帝姬”則見于宋代(見上引《宋書》),用于替代“公主”。

      由此可見,這幾個稱謂中,前一個成分都是修飾性成分,“主”為中心單位被修飾,無法解釋成主謂關系。同樣,周代的“王姬”構成也有這一屬性,“王”標示公主的身份,“姬”則指周王的姓,作為女子稱謂,采用了當時通用的結構,如“孟姜”等。因為這組詞所指對象基本相同,身份類型又接近,概念構成方式也應相同或相近,就是說,“王主”指諸侯王的女兒,“公主”指帝王的女兒,此處的“公”應看作其身份標記,類比最高爵位,即指女兒這類人中爵位最高的人,而“主”應具名物功能,屬限制核心,特指女人。

      也正因此,可以產生類推性應用,如“太主”斷不可理解為“太后+主婚”而產生的指稱,只能是“太后的+公主”的緊縮指稱。本文認為,這樣的理解,既符合“公主”及其相關詞的構造與理據,也能順通地看待相類單位在文獻中的類推性應用,從而使它們具有了同一性,避免了認知和解釋上的捉襟見肘。同時,這一認識,也能從古代注疏中獲得佐證!妒酚·呂太后本紀》中有“太后獨有孝惠與魯元公主……”,對其中的“公主”,《史記集解》引蘇林:“公,五等尊爵也。

      《春秋》聽臣子以稱君父,婦人稱主,有‘主孟啖我’之比,故云公主。”可惜蘇林的這一認識沒有得到重視,當然,該說當時也確實缺乏更有力的證據支撐。值得注意的是,蘇林的看法不僅解釋了“公”這一語素的含義,也對“主”作了說明,且引例佐證,“主”指“婦人”。蘇林所引出自《國語·晉語》,對其中“主”,三國韋也作了解釋:“大夫之妻稱主,從夫稱也。”本文認為這些解釋有助于理解“主”指有地位的女性這一語源義,是頗合理的。當然,類似用法并不罕見,《韓非子·愛臣》中即有“主妾無等,必危嫡子”。很顯然,其中的“主”相對于“妾”,指婦人,且為正妻。

      因此,筆者認為,“主”可用于指男性,也可以用于指女性。對后者而言,指一室之主,一家婦人之主,或雖非已婚女性,但有尊崇地位的女性,如指皇帝及諸侯等的女兒。更有意思的是,上述理解的“公主”構成及其語源意義,在漢語史上一直有承續,甚至有發展。后世更有明確制度性規定,體現出“公主”詞族的語義場共同屬性及其構詞的類推性:(13)明制:皇姑曰大長公主,皇姊妹曰長公主,皇女曰公主……親王女曰郡主,郡王女曰縣主,孫女曰郡君,曾孫女曰縣君,元孫女曰鄉君。

      (《明史·列傳第九·公主》)該段文字表明,君王等的女兒有特定的指稱,并以場的形式構成一個詞族,在構成方式上表現出顯著的可類推屬性,即“限制性成分+中心成分”。 “X+”結構在篇章中的同指代換“公主”組詞除了上述表現和構成的可類推屬性外,還可以看到有些詞語在修辭層面特別的表現,那就是:“X+主”常常被代換性省用作“主”,實現篇章中的同指。這從修辭應用層面顯示,“公主”等不應該支持“諸侯+主婚”這一理據說。例如:單步簡省同指指兩個語素構成的復合詞在篇章中選擇一個成分同指。

      “公(X)主”可以省作“主”:(14)王太后長女號曰平陽公主,次為南宮公主,次為林慮公主……于是召平陽主、南宮主、林慮主三人俱來謁見姊,因號曰修成君。(《史記·外戚世家》)“室主”也可以省作“主”:(15)以孝平皇帝后為安定太后。復更號曰黃皇室主。欲嫁之。主不聽。(《前漢紀·孝平皇帝紀》) 雙步簡省同指指三個語素構成的復合詞在篇章中選擇兩個甚至一個成分同指。“竇太(大)主”可以省作“太(大)主”③以及“主”:(16)初,帝姑館陶公主號竇太主,堂邑侯陳午尚之。

      午死,主寡居,年五十馀矣,近幸董偃。(《漢書·東方朔傳》)“長公主”可以跨層簡作“長主”,并進而省作“主”:(17)長公主嫖有女,欲與太子為妃,栗姬妒,而景帝諸美人皆因長公主見得貴幸,栗姬日怨怒,謝長主,不許……初,武帝得立為太子,長主有力,取主女為妃。(《漢書·外戚傳》)“平陽公主”可以省作“平陽主”,以及“主”:(18)是時平陽主寡居,當用列侯尚主。

      主與左右議長安中列侯可為夫者,皆言大將軍可。主笑曰:“此出吾家,常使令騎從我出入耳,柰何用為夫乎?”左右侍御者曰:“今大將軍姊為皇后,三子為侯,富貴振動天下,主何以易之乎?”于是主乃許之。言之皇后,令白之武帝,乃詔衛將軍尚平陽公主焉。(《外戚世家》)以上諸例可以說明“X+主”允許出現兩種類型的簡省:第一類單步簡省是“X+主”⇒“主”。第二類雙步簡省是“Y+(X+主)”⇒“Y主”⇒“主”。這兩類形式的省略顯示出以下幾個屬性:

      首先,“X+主”可以簡化作“主”,即從指代的意義和句法功能上看,原型和省略形式在篇章修辭中可以起到相同的指代作用。其次,從指代關聯上說,如果“X+主”作為名物概念指人,而該結構體表主謂行為,那么,其中更有關聯并可指代的成分應該是X,也就是說,X應該可以作為簡省結果保存以替代原型,但事實上卻無一例,反而出現的是“主”。由此可以推斷,“主”應該是原型結構中作為核心成分存在的單位,所以才可以單獨指代原型整體所代表的概念。

      最后,例(14)、例(17)更為典型,其中例(14)中的“平陽公主、南宮公主、林慮公主”分別省作“平陽主、南宮主、林慮主”,例(17)的“長主”即指漢文帝女兒公主嫖,到景帝時稱“長公主”。聯系到例(18),其中的“平陽公主”則進一步省作“主”,就是說,在同一篇章內,“平陽公主”進行了雙步簡省同指。例(16)“竇太主”,《史記》異文簡作“大主”,并可進一步簡作“主”,例(17)更為復雜,該例中“長公主”不僅實現了雙步簡省同指,而且有了跨層組合:第一步,由“長公主”→“長主”,說明其中的“公”也是修飾性成分,而“長公主”中“長”是更有區別價值的成分,所以允許出現跨層組合成“長主”;第二步,由“長主”→“主”,則表明“長”作為修飾性成分,在具體語境中,可以進一步簡省,舍棄次要成分,保留最核心單位“主”。

      第二步的簡省規則,應該與“公主”省作“主”是完全一樣的。通過以上分析我們發現,無論是第一類還是第二類,它們都體現出這樣兩大功能:句法上看,“公”前面的直接成分X是可以省略的;“公”前面的修飾性跨層成分Y也是可以省略的;跨層成分Y可以直接與“公”組合。簡省后,無論是“Y+主”還是“主”,與原型單位的句法功能完全一致。相反,如果按主婚說,“公”為施事,“主”為動作,則斷不能出現修飾性成分Y與“主”的跨層組合,更不能產生“主”的簡省替代。

      語義上看,Y或X都可省略,而“主”是“X+主”或“Y+(X+主)”的語義核心,就是說簡省前后所指相同。相反,如果按主婚說,“公主”或可通,但“太主”“平陽主”以及“南宮主、林慮主”呢?其中的“太”“平陽”“南宮”“林慮”可能作施事即主婚人嗎?類似的修辭行為同樣在后世文獻中有表現,進一步證實了上述看法的可類推性及可延續性:

      (19)仁祖二女:曹國長公主,太原祖母妹,嫁李貞。主性純孝,助貞理家尤勤儉,早卒。貞攜子避兵,依太祖于滁陽。洪武元年二月,追冊主為孝親公主……(《明史·列傳第九·公主》) 代換同指機制“X+主”的基礎單位性質應該是兩個成分構成的結構,早期可能具有更多的短語功能,這一性質對“主婚說”或“限制說”都適用,但其內部構成卻與兩種解讀有著完全不同的關系。

      本文認為,“主婚”說不能合理解釋該詞語的構成屬性及原詞與變異形式的同指替代關系,也無法合理地對該詞語的形成機制提供理據支撐;而“限制”說則不同,語法學中的“離心結構”與“向心結構”理論給了我們很好的啟發。按照布隆菲爾德(1930/1985:239-241)的分析,短語在結構上分為向心結構和離心結構。其中離心結構是指整個結構與其中任何一個成分都不同屬于一個形類,即整體功能與成分沒有相同性,具體包括主謂、述賓等結構;相反,向心結構則整體上和一個成分屬于同一個形類,即功能與其中一個成分具有相同性質,具體包括并列關系和偏正(限制)關系兩大類結構。

      朱德熙(1984)則在此基礎上對兩種結構做了進一步分析。就“向心結構”而言,他認為:“向心結構和它的核心的關系包括語法和語義兩方面。從語法上說,功能相同,從語義上說,受到相同的語義選擇限制。”所謂“語義選擇限制”就是指向心結構中的中心成分可以在功能上等同整個結構,在語義上可以直接與相關成分形成語義組合,而限制成分不能,“舉例來說,‘木頭房子’里的‘房子’是核心,‘木頭’不是。這是因為‘房子’和‘木頭房子’,受到的語義選擇限制相同,而‘木頭’和‘木頭房子’受到的語義選擇限制不同”。很顯然,漢語的語法結構特征從縱向來說,在上述表現上是具有一致性的。

      根據上文的分析,可以清楚看到,持“公+主婚”說,則“X+主”為主謂關系,屬于離心結構,因為其中的任何一個成分都與結構整體沒有功能上的一致性,當然也就不具備語義選擇上的限制條件,即此時的“公”或“主”均不能代表整體功能與相關成分組合,實現其整體句法功能。也正因此,斷不會、事實上也沒有出現“公”作為核心成分實現簡省同指替代修辭。相反,“X+主”在篇章中的同指替換修辭表現,形式多樣,表義明晰,功能強大,還具有顯著的類推性。

      可見,“主”完全可以代表該結構整體,實現與相關成分有效的語義組合,所以,該組合是向心結構,X是表限制或修飾作用的修飾成分,“主”是核心成分。也正因此,“主”才能作為代表成分直接與相關單位進行組合,成為行為的施事主語(如例(16)),或成為行為的受事賓語(如例(18))。“X+主”不是得自“公+主婚”行為說,而是由X為修飾成分,限制中心成分“主”構成的復合詞,承載“帝王”或“諸侯王”的女兒這一概念。

      X成分的作用是對所指對象的身份標示,由爵位或尊崇意義的要素如“公、王、翁、太、君、郡”等充當,“主”作為詞原指大夫之妻,或地位較高的婦人,后作為語素指地位尊崇的女性。當然,作為復合詞,也完全不必這樣拆解其成分意義,“公主”已經成為一個(組)有特定內涵的概念,與先秦時的“公子”類似。“X+主”因為是偏正關系的名物性復合名詞,類似句法上的向心結構,“主”等無論在意義還是句法上都是中心成分,所以允許出現簡省形式“主”作為替換成分完成篇章同指修辭,可以實現跨層組合,并實現相應的句法和語義組合功能。

      作者:池昌海邢昭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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