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根據監管機構斷直連的要求,目前收單銀行均通過銀聯或網聯間連接入微信支付、支付寶等平臺開展二維碼聚合支付業務。 雖然二維碼聚合支付實現了一碼通用,同時支持微信支付、支付寶、銀聯及手機銀行的掃碼交易,但這主要是實現了交易結果層面的聚合。 在業務實踐中,收
根據監管機構“斷直連”的要求,目前收單銀行均通過銀聯或網聯“間連”接入微信支付、支付寶等平臺開展二維碼聚合支付業務。 雖然二維碼聚合支付實現了一碼通用,同時支持微信支付、支付寶、銀聯及手機銀行的掃碼交易,但這主要是實現了交易結果層面的聚合。 在業務實踐中,收單銀行面臨著因各渠道方業務規則或標準不一致引起的聚合難題,問題集中在商戶入網命名規范、商戶經營類目、商戶交易限制三個方面。 收單銀行如不能有效解決這些問題,將會影響最終的支付交易以及商戶、付款人的使用體驗,進而影響收單業務的發展。 本文將對上述三方面問題進行逐一解讀,并提出應對建議,以解“聚合之困”。
一、商戶入網命名規范問題及建議
收單銀行受理商戶入網申請時,如不能處理好商戶命名規范的問題,會導致商戶入網后無法獲取渠道方(主要是微信支付)的支付權限,需要收單銀行采取兼容性應對措施。
1.問題表現:商戶入網后無法獲取支付權限
問題具體表現為收單銀行拓展的商戶入網后,在受理微信支付渠道的交易時收到“當前商戶需要補齊相關資料后,才可進行相應的支付交易,請商戶聯系對接的微信支付服務商”的提示。 收單銀行協助商戶通過微信商家注冊小程序進行開戶意愿確認時,卻搜索不到微信支付子商戶號。 在當前的聚合支付市場中,微信支付渠道的交易占比是最高的,商戶如果不能獲取相應支付權限,往往不愿繼續使用或者減少使用收單銀行的聚合支付服務,導致收單銀行商戶拓展業務受困。
2.問題成因:商戶入網命名規范存在差異
微信支付于2020年發布的《“商戶開戶意愿確認”指引》規定,若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沒有商家名稱或者名稱為“*”或者“***”,則商戶名稱應填“個體戶×××”(×××為營業執照上經營者姓名); 若商家為小微商戶,則商戶名稱應填“商戶_×××”(×××為小微商戶身份證上的姓名)。 銀聯于2017年發布的《銀聯卡二維碼消費業務指引》則規定,小微商戶經營名稱應由行政區劃、小微商戶店面的門頭名稱(若無,則為負責人姓名)、主營業務依次組成,經營名稱不得僅由負責人姓名構成,且小微商戶經營名稱應體現商戶經營范圍。 雖然銀聯在前述指引中沒有明確無字號的個體工商戶的具體命名規范,但實踐中多是參照小微商戶命名規范執行的。
從上述微信支付和銀聯關于商戶命名規范的指引規定可以看出,兩者的標準是不一致的。 在業務實踐中,收單銀行如果按照銀聯的指引對小微商戶和無字號的個體工商戶進行命名,在完成商戶入網并將信息報備給渠道方后,微信支付不會授予這類商戶支付權限。
3.應對建議:采用兼顧策略
收單銀行要解決商戶命名規范的問題,需要了解不同渠道方的業務規范和處理方式。 根據當前聚合支付業務相關規范要求,微信支付和支付寶兩個渠道需要收單銀行通過銀聯或網聯的轉接系統完成商戶入網信息的報備后,才能授予支付權限,但是銀聯渠道不需要收單銀行發起商戶信息報備,可直接授予支付權限。
因此,以微信支付為例,收單銀行在建立商戶入網信息時,可先按照微信支付規范進行商戶命名,待收單銀行通過銀聯或網聯的轉接系統向微信支付完成商戶信息報備且商戶信息被確認登記后,再按照銀聯規范修改商戶名稱。 微信支付只記錄收單銀行首次報備的商戶名稱信息,如信息后續修改或重新報備,微信支付也不會進行更新,更不會撤銷已授予的支付權限。 這樣處理,收單銀行既能兼顧不同渠道的規范要求,又能幫助商家獲取支付權限,是當前條件下解決實際問題的可行措施。
二、商戶經營類目問題及建議
收單銀行在開展POS收單業務選擇商戶經營類目時,只需遵循銀聯卡特約商戶類別碼(銀聯MCC碼)規則,但開展聚合支付業務卻面臨多頭規定的困擾。
1.問題表現:部分商戶無法完成微信支付開戶意愿確認
收單銀行在商戶入網后引導商戶進行微信支付渠道的開戶意愿確認操作時,時有報錯提示“商戶號結算規則ID錄入有誤,無法進行確認,請聯系服務商重新進件商戶號”。 一旦出現此類提示,商戶將無法完成微信支付開戶意愿確認,導致無法獲取微信支付權限。
2.問題成因:微信支付的商戶經營類目自成體系
支付寶的商戶經營類目和銀聯MCC碼是一致的,在聚合支付實踐中一般不會出現支付寶商戶經營類目不匹配問題。 微信支付的商戶經營類目沒有沿用銀聯MCC碼規則,而是自成體系,根據主體類型(企業、個體戶、政府事業單位、小微商戶及其他組織)、適用行業、結算規則ID匹配不同的費率通道。 由于銀聯和微信支付都沒有通過官方發布過銀聯MCC碼和微信支付商戶經營類目之間的映射表,收單機構只能根據銀聯和微信支付各自的業務規則描述自行整理經營類目對應關系。 因而,難免出現一些銀聯MCC碼和微信支付商戶經營類目不匹配的情況,從而導致商戶在操作微信支付開戶意愿確認時遇阻。
3.應對建議:總結業務經驗和接入微信支付專用API
收單銀行可收集微信支付開戶意愿確認時經營類目不符的案例,結合微信支付反饋的結算規則ID,適時調整聚合收單系統中的銀聯MCC碼和微信支付商戶經營類目映射表。 鑒于大量從業機構關于商戶經營類目問題的反饋,微信支付于2021年7月上線了微信支付從業機構特約商戶結算規則ID管理API,實現了申請修改特約商戶結算規則ID和根據申請單ID查詢結果等功能。 收單銀行可將聚合收單系統與前述微信支付API進行對接和聯調,獲取修改商戶結算規則ID的權限,及時消除各渠道業務規則不一致對商戶業務帶來的負面影響,提高業務效率和優化商戶體驗。
三、商戶交易限制問題及建議
收單銀行完成商戶入網后,時常有商戶反饋在正常收款一段時間后某個渠道的交易突然受到限制甚至完全不能收款。
1.問題表現:商戶收款交易受渠道方限制
常見的渠道方交易限制有以下幾種類型。
交易攔截。 商戶平時可正常收款,偶有收款交易會提示報錯。 此類問題多為微信支付的風控限制。
交易限額。 例如,微信支付報錯提示“該商家今日已無法收款,請明天再試”“交易異常,已超過今日商戶微信支付收款額度”“超過該商戶單筆收款限額,請降低金額重試”等。
限制信用卡類交易。 付款人通過微信支付或支付寶交易時,系統提示不能使用信用卡或花唄,需更換其他支付方式。
關閉支付權限。 微信支付報錯提示“特約子商戶該產品權限已被凍結,請前往商戶平臺>產品中心檢查后重試”時,說明該商戶已被微信支付關閉支付權限。 支付寶也有類似限制措施。
2.問題成因:各渠道方交易風控策略的差異
二維碼聚合支付交易涉及收單方、渠道方(微信支付、支付寶、銀聯云閃付等)、發卡方(付款銀行卡發卡行),若渠道方和發卡方基于其風控策略對交易進行了限制,即使收單方本身沒有限制交易,商戶收款仍然會受到收單方之外的聚合支付參與方的限制。 由于渠道方都有各自獨立的風控策略,所以經常出現同一商戶在某一個渠道交易受限,但其他渠道卻能正常交易的情況。
3.應對建議:做好商戶引導和積極申訴
收單銀行應注意引導商戶合規、合理使用二維碼收款服務,收款金額和頻率要與其業務經營范圍相匹配。 例如:某零售副食店,符合其日常交易特征的一般是百元以內的小額交易,如果突然在一定時間內連續出現多筆幾千元甚至上萬元的大額交易,渠道方一般會先攔截大額交易,并彈出風險提示。 后續如果該商戶繼續出現與其經營特征不符的交易行為(如連續出現多筆大額交易),渠道方會直接關閉該商戶的支付權限。
微信支付和支付寶對被采取了交易限制措施的商戶,提供了后置的交易申訴渠道,收單銀行可引導和協助商戶按照申訴指引全面收集相關材料,以證明商戶的經營活動和收款金額相吻合,并按照指引流程提交渠道方審核。 銀聯會先向收單銀行發送風險商戶調查名單,如收單銀行在規定時限內反饋相關調查情況并有充足證據證明商戶交易的真實性,銀聯一般不會對商戶采取交易限制措施; 反之,商戶會被銀聯列入風險商戶名單并被限制交易。
此外,收單銀行在解決實際問題的同時,也可以積極向行業監管機構、渠道方呼吁,進一步優化聚合支付業務的規則,以期從根本上解決聚合之困,為聚合支付業務的長足發展制定完善的行業規范和標準。
作者:毛中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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